康信视点 | 关于视频编解码领域比特流相关权利要求的撰写与跨国申请修改实务策略
在数字视频编解码(如HEVC、VVC、AVS、AV1等标准)领域,长久以来存在一个实务难题:比特流本身是否属于可授权的专利保护客体?发明人的核心贡献在于设计了一种精巧的编码算法逻辑,而该逻辑最终的直接产物是一个特定的、符合标准语法的比特流。然而,在以往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对于“一种视频比特流”或“一种存储视频比特流的介质”这类主题的权利要求,审查员通常会以其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的范围或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技术方案”的定义为由予以驳回。其核心逻辑在于:比特流被视为单纯的信息内容或数据编码格式,其本质是信息的表达而非技术手段。。优质作者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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