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00万索赔消弭!“传送带分拣系统”专利被针对性无效,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2022-01-20 18:50:00
经过正面战线和后方战线的鏖战,一桩3800万元巨额索赔专利侵权案消弭无形。

作者 | 秦玄衣

编辑 | 玄袂

2021年8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系列裁定:驳回原告英特乐传送带(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英特乐公司”)的起诉,就此宣告这件索赔额高达3800万元的专利侵权案以原告偃旗息鼓、被告毫发无伤告终。

2020年4月,原告将华南新海(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述华南新海公司)、爱康威(深圳)技术有限公司(爱康威公司)两家企业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理由是华南新海公司和爱康威公司共同制造,并由华南新海公司许诺销售、销售涉案分拣输送机及分拣系统的行为侵害其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3,英特乐公司诉请要求华南新海公司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800万元人民币。 

从3800万巨额索赔,到最终被驳回起诉,中间经历了什么?

01

正面战线:被告积极主张不侵权抗辩和现有设计抗辩

涉案发明专利名称为“用于使物体转向的系统和方法”,专利权人为美国莱特拉姆有限责任公司,英特乐公司系上述专利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被许可人。 

经知产宝专利库检索,该专利权利要求1、2、3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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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过一年的诉讼周期中,被告方在诉讼的正面战场上,围绕这三点权利要求,积极进行不侵权抗辩和现有设计抗辩。 

1、关于不侵权抗辩 

同为分拣系统,原告专利技术方案中,物品在输送带上类似于“十字路口”,通过设置“可调节”的驱动滚子,使得物品在“十字路口”可以向左或者向右转向进行分拣输送;而被告方案类似于一前一后的三个“三叉路口”,物品在第一个“三叉路口”只能向左转,在第二个“三叉路口”只能向右转,在第三个“三叉路口”只能向左转。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占地面积较大,但是不需要设计较为复杂的“角度可调”的驱动滚子结构,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不相同不等同。

 2、关于现有设计抗辩

 原告专利中,“自由旋转的驱动滚子”是技术关键,通过检索,原告主张US4096936A这件专利构成现有技术方案。

02

后方战线:对原告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积极应对的同时,原告方的关键胜负手更在于“迂回敌后”的无效宣告战场,如果对成功无效该专利,不仅能使本案中原告侵权主张成为空中无本之木,也能避免在其他地区、其他时间可能到来的侵权之诉。 

第5041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摘录:

(1)权利要求1

本案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法第89条的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或技术内容一般不得作为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依据。对于本案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仅限定“输送带,其具有多个输送带滚子”,并未明确限定输送带滚子与输送带之间具有何种链接、配合关系,亦未限定本专利是通过输送带滚子与物体直接接触而使物体得以运送和转向,因此,通过输送带滚子与物体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而使物体得以运送和转向均包括在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在证据3中,输送带结构2包括环形带12和辊44,辊44的旋转轴与环形带12的运动方向一致,辊44对环形带12施加作用力使得位于输送带上的物体备运送和转向,因此,证据3公开了输送带结构2的辊44通过横向带12对物体间接施加作用力使物体得以被运送和转向的技术方案,即证据3实质上公开了该技术特征“输送带,其具有多个输送带滚子,所述输送带滚子具有旋转轴,所述旋转轴与所述输送带的带运动方向一致,使得所述输送带滚子可使物体转向越过所述输送带”。

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被证据3公开,且二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质上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

对于该附加技术特征而言,鉴于证据3已经明确公开可以沿任一方向选择性地调节移动链条82,从而使得专向辊64、70可以转动到任一方向、以使辊44可在任一方向被有选择地驱动的技术内容,这样可以实现物体或物品按照所需的角度有选择性转向输送带的任一侧,由此,该附加技术特征实质上已被证据3公开,故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

对于该附加技术特征而言,鉴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已对该附加技术特征作出了解释:“输送带滚子沿着其轴线方向呈长条状”,而根据证据3的说明书附图1和3示出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辊44沿其旋转轴线方向的尺寸呈长条状,因此,该附加技术特征实质上已被证据3公开,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宣告200780003527.8号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权利要求4-2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03

结  语

本案中,审理法院共作了两次庭审和一次现场勘验审理,最终,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3无效,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自始不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英特乐公司的起诉。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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