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的老字号?谁的莲香楼?

2025-08-29 17:41:00
从莲香楼的经历可以看出,民营资本参与老字号经营,虽面临着商标纠纷不断、政策执行有温差等重重困难,但只要坚定地走法治化与市场化之路,切实破除行政垄断,完善法治规则,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就能让民营资本的“活水”源源不断地注入老字号的“根基”,让中华老字号焕发青春再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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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有得

“坚决破除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8月16日出版的第16期《求是》杂志发表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文中重点强调了“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强心剂”,更从顶层设计层面为“民营资本参与传统文化”提供了清晰的方向指引。而广州百年中华老字号莲香楼的起伏经历,恰好成为观察这一政策落地成效的鲜活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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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香楼改制启示录:

民营资本的破局与荣光

作为中国最早的商业形态之一,中华老字号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更承载着独特的文化记忆与工艺价值,是传统文化在商业领域的重要载体。

然而,老字号的生存现状却不容乐观:据商务部数据显示,新中国成立初期确定的1.6万家老字号企业中,目前仅存1000余家,且70%以上处于勉强自保状态,面临传承断层、经营僵化等多重挑战。

在众多谋求生存的中华老字号中,创始于1889年的“莲香楼”,在公私合营后变为国营,但因当时国企存在机制、资金、观念等“瓶颈”问题,于21世纪初连年亏损,一度濒临停滞。因莲香楼经营不善以及国企改革,相关方面希望引入民营资本盘活中华老字号。

但是,由于对经营存在诸多限制、价格过高以及历史包袱过重,莲香楼在2005年、2006年两次流拍。

而面对两次流拍,广州市荔湾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定向邀请民营资本港资企业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参与投标。

据西关世家代理人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董咏宜律师介绍,西关世家缴纳了6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后,通过传真收到广州市国资委16号文,才得知除了拍卖价格以外,莲香楼还需要每年缴纳137万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且每年递增3%,虽然西关世家马上提出异议,但对方并未给予回复。

2006年,西关世家成功以5120多万元买下莲香楼99%股权,另外支付莲香楼公司职工安置补偿费1632万元及其他原广州莲香楼应承担的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款226.8万元,合计6978.8万元。

同年9月,西关世家与广州市荔湾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签订股权交易合同。合同约定,西关世家占据莲香楼99%的股权,必须使用莲香楼的商标,自身不能衍生注册商标,需向广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或其代理人缴纳商标许可使用费。同时,广州市荔湾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享有1%的黄金股,起到监督作用,其本身不作价、不参与董事会、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不参与分红、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至此,广州市莲香楼改制为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下称莲香楼公司),“莲香楼”相关商标于2006年转给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100%国企),2021年再次转至广州老字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国企)名下。

广州市莲香楼的改制以及“莲香楼”商标的转让,致使这一传承百年的老字号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相分离,为后续的一系列纠纷埋下隐患。

西关世家公司为这家百年老字号注入了民营资本的“活水”,凭借市场化的经营理念与灵活的管理机制,改制后的莲香楼迅速实现跨越式发展。

据莲香楼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嘉盈介绍,自企业改制以来,公司围绕品牌传承与长期发展,实施了一系列系统性举措。

在非遗技艺保护与文化挖掘方面,为推动工艺非遗技术的传承与保护,公司积极申报并成功获得 “广式月饼制作技艺”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证,目前正推进该技艺的国家级非遗认证工作。同时,针对改制前莲香楼因“产品结构单一、过度依赖莲蓉与月饼销售”导致的经营困境,公司深度挖掘广式烘焙文化内核,将产品体系拓展为系列化“老广州手信”,使品牌成为代表广州特色的伴手礼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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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布局与渠道拓展方面,公司加大资金投入,重点在广州北京路、上下九、永庆坊、广州塔等核心旅游区域布局门店,实现经营模式从“单店运营”到“14家连锁零售门店+两家大型酒楼”的跨越式发展,显著提升品牌市场覆盖率与消费者触达率。

在产能建设与长远规划方面,为保障生产供应稳定、支撑企业长期发展,公司陆续投入超亿元资金,在番禺沙湾建成占地5万平方米的现代化厂房,为品牌“下一个百年发展”奠定产能基础。截至目前,除改制初期支付的近7000万元收购及补偿款项、持续支付的3400多万元商标使用费外,公司累计已投入超三亿元用于品牌运营与基础设施建设。此外,公司在改制初期全面承接原企业职工,通过技艺传承保障团队稳定性,确保“老广东味道”的原汁原味延续并发展。

从“濒临沉寂”到“重焕生机”,莲香楼成功的华丽转身,本是民营资本与老字号合作共赢的典范。但谁也没想到,这份“荣光”并未持续太久,却因商标授权、字号权与商标权分离等问题,导致新的困境悄然酝酿。

西关世家公司通过市场化改制注入资本、激活管理,使得莲香楼摆脱了初期经营困境。但是,由于商标使用纠纷等问题,莲香楼又陷入了新的发展“泥潭”,面临双重困境的夹击,昔日的发展成果甚至面临被侵蚀的风险。

商标权迷雾:

一场 “为他人作嫁衣” 的产权困局

2006年转制时《股权交易合同》明确约定政府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因此2006年至2013年莲香楼品牌均由莲香楼公司一家经营,双方合作顺利。2014年至2019年,商标代持人连续6年未干涉莲香楼公司的经营,莲香楼公司取得良好的效益。但改制期间签订的《股权交易合同》版本由国资委提供,西关世家无权修改,为以后纠纷留下伏笔。

董咏宜律师介绍,利用这份单方出具不可修改的合同,现在的商标代持人钻了空子,其一边自己经营,一边又许可他人经营,导致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

2013年商标代持人自行经营失败:商标代持人(饮食集团公司)首次自行经营莲香楼产品,因质量问题导致商品积压,大量包材无法使用,遂要求莲香楼公司收购该批包材,并口头承诺以后不再经营相关产品。因相信商标代持人承诺,莲香楼公司花费几十万元收购,因该批包材与莲香楼公司的常用包材不同,莲香楼公司无法使用,从而损失了几十万元。

2020年授权第三方经营引发混淆:商标代持人引入广州枫盛投资有限公司,允许其在全国开设多家 “莲香楼” 酒楼(餐饮服务)。这些门店以“始于 1889”“百年莲香”等宣传,但其产品、服务与莲香楼公司无关。由于“莲香楼”既是餐饮服务商标,也是莲香楼公司字号,且均作为店招使用,消费者无法区分不同经营主体,误以为是同一家莲香楼。

2021年后老字号公司经营及质量隐患:2021年 “莲香楼”商标转至老字号公司后,该公司自行经营莲香楼食品,但因无生产能力,产品委托不同厂家OEM生产,但未使用莲香楼公司承继的非遗技艺(莲香楼公司承接原莲香楼全部员工、糕点师傅及非遗传承人)。多企业生产经营不仅未提升品牌价值,反而存在“做烂”品牌的风险。

新增餐饮门店加剧市场混淆:莲香楼公司后续发现市场新增两家“莲香楼”酒楼——越秀区东风东路店(广州莲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黄埔区至泰广场店(广州百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两家门店均使用“莲香楼”“中华老字号”“始创于1889”“百年莲香”“莲蓉第一家”等标识宣传,导致大量消费者误以为是莲香楼公司经营的新门店。

纵观整个事件,不管是市场的混淆,还是侵权纠纷,究其根源还是莲香楼公司对“莲香楼”商标是否拥有独占许可。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来小鹏教授认为,核心在于厘清商标许可的法律性质,其主张依据现有证据应依法认定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为独占许可,并提出了五点关键理由:

第一,根据股权交易合同第三条第五项的整体解释,合同明确限制企业自行注册衍生商标,这表明被许可方除“莲香楼”商标外别无选择,实质上体现出独占性安排。

第二,代持人法律地位特殊,其权利来源于政府委托,依据协议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一款,代持人“仅能代表政府行使权利”,而政府本身并非市场主体,不具备直接从事市场经营的资格,因而不能自行使用或普通许可第三方使用商标。

第三,品牌价值具有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莲香楼”作为品牌,融汇了商标、字号、商誉、技艺及文化传承,在法理和客观上均无法割裂。唯有通过独占许可,才能保障品牌与经营主体的一致性,避免市场混淆。

第四,实际履行过程形成交易习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合同签署后长达七年期间,双方以“独家使用+支付使用费”方式履行且无争议,这构成双方认可的合同履行方式,进一步印证了许可的独占属性。

第五,应结合涉案商标的历史背景与商标立法目的进行综合判断。当年改制具有特殊历史语境,脱离背景仅作字面解释将背离当事人真意。此外,商标法的价值实现在于使用,莲香楼公司作为长期实际使用人,对品牌增值作出主要贡献,承认其独占许可地位符合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及市场秩序的立法宗旨。

综上,来小鹏教授认为,涉案商标许可使用应为独占许可,只有这样才能回归本案历史,并从根本上解决本案争议,真正实现诚信、公平及保护老字号的法律价值。

那么,针对此种超出原有被许可人范围,增加百莲公司、莲楼公司为被授权人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三届、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马一德教授认为,莲香楼公司在收购原莲香楼企业时,核心动因在于其“中华老字号”的身份。从老字号的核心属性来看,其字号、商标与商誉三者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割裂任一要素均会导致老字号失去原有价值。基于此,本次收购与改制完全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改制或资产收购,本质是对老字号文化与经营体系的完整承接。

“莲香楼”商标并非普通商标,其价值与老字号的技艺传承深度绑定。若商标代持人将该商标再授权给其他主体,即便授予商标使用权,其他主体因无老工艺师、无传统技艺支撑,根本无法承载“莲香楼”老字号的核心价值,最终只会导致虚假宣传,破坏老字号声誉。因此,商标代持人仅享有商标收益权,无权将“莲香楼”商标再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莲香楼公司对该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应得到充分尊重与保护。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立法会议员何君尧对此也表示,“莲香楼”字号、商标、商品的三项权益具有不可分割性。从商标法理论来看,商标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其价值本质上源于市场主体长期经营形成的商誉积累。“莲香楼”作为传承百余年的老字号,字号承载的历史底蕴、商品蕴含的传统工艺与商标形成的市场认知已深度交融,构成一个有机的商业标识体系。在此体系下,若将商标权单独割裂并授予第三方,必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同时,相关方擅自将商标授权给第三方的行为,不仅违反合同约定,亦违反诚信,造成不良竞争,甚至与民争利之嫌,更直接触犯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构成典型的侵权行为。

隐性壁垒:

当行政垄断遇上市场公平红线

尽管国家层面多次明确提出“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老字号监管主体仍通过行政授权、渠道垄断等手段阻碍老字号的正常发展,这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要求明显相悖,也让民营资本参与老字号经营时面临额外阻力,莲香楼的遭遇便是最直接的例证。

据何嘉盈介绍,莲香楼公司曾屡遭“不公平对待”。“莲香楼”商标代持人不仅通过发送下架通知、发起平台投诉等方式,限制莲香楼公司的经销商正常销售莲香楼产品,还对莲香楼公司的线上经营活动实施限制,同时通过不出具商标授权书的方式使其无法在线下新开设门店及酒楼。此外,该代持人还存在非法垄断行为 ,排除莲香楼公司在广东省邮政系统内经营莲香楼产品的资格,并在餐饮及食品经营领域对莲香楼公司设置不平等待遇。

面对这一系列限制,何嘉盈不禁发出疑问,莲香楼公司作为“莲香楼”的字号权人、中华老字号荣誉的所有者,以及永续使用该商标的被许可人,商标代持人如此限制其商标使用方式,是否已构成垄断及不正当竞争?

对此,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温旭给出明确观点,“莲香楼”商标代持人并非经营实体,其定位是管理并代为收取收益的机构,不应“与民争利”。既不得自行参与品牌经营,也不应将品牌再许可给第三方经营。若其实施上述行为,会导致莲香楼品牌被淡化、稀释、削弱,进而形成新的不正当竞争。同时,商标代持人在全国范围内对外发函,对相关主体的商品销售实施多重非法限制,具体表现为:禁止莲香楼公司的经销商销售莲香楼商品,仅允许自身开展销售活动。上述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质上属于非法垄断行为,其不仅剥夺了合法经营主体的正当销售权利,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关于案件涉及的反垄断问题,暨南大学副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仲春指出:代持人实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行为已经具有行政垄断的特征。其中,“差别待遇”尤为突出。莲香楼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支付了超过1亿元的对价取得品牌承继和经营权,并长期承担沉重的使用费与限制性条件;而第三方企业仅以355万元/十年的极低成本便获得许可,折算下来仅为前者投入的0.3%左右。这种“极度不对称”的安排,不仅显失公平,更削弱了承继企业的合法权益。若缺乏合理解释与制度约束,其结果将可能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并对“中华老字号”品牌的长期文化传承造成实质性冲击。

依法破除民营经济发展障碍,

让中华老字号再创辉煌

当我们将目光从莲香楼这一单一案例扩展到整个行业便会发现,类似因商标授权争议陷入经营困局的老字号不在少数。这一普遍现象背后,折射出的是中国民营经济在参与老字号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系统性困境。

从商标授权机制的不透明,到改制时历史承诺的被架空;从监管环节的缺位,到政策执行中的“温差”,这些隐性的市场壁垒与额外的制度性成本,已成为制约老字号创新发展的关键桎梏。具体来看,莲香楼纠纷集中暴露出的“产权界定模糊”“行政干预过度”“公平竞争缺失”三大结构性矛盾,也是众多老字号与民营资本合作时的共同痛点。

那么,对于此种行业“通病”,又该如何对症下药?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平教授表示,中华老字号经营纠纷普遍源于历史政策变迁:公私合营与改革开放的制度转型,导致原传承人与国有主体产生权益冲突;部分老字号回归传承人后,又因商标管理缺位、品质把控松弛,逐步丧失品牌独特性。

以莲香楼为例,民营企业运营期间通过严格遵循传统配方与品牌保护策略,实现了老字号价值的有效维系;而国资背景的商标代持人借商标权主张实施的分散授权行为,表面是权利行使,实则既损害老字号存续根基,也削弱商标自身价值。

从商标保护本质看,真正权利人必然视品牌为企业生命,断不会采取割裂品牌形象的分散授权模式;当年股权交易协议的核心共识,正是允许莲香楼公司对“商标、商号、商誉”实施不可分割的一体化运营。

在法律适用层面,公平正义需契合法律核心精神,而非机械解读条文;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目标,应立足百年品牌长远发展,将其作为培育品牌持续生命力的战略支撑,而非追求短期授权收益的功利性工具。

其实,“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这一定位,早已为破局指明了方向,民营资本与老字号的结合,本应是“1+1>2”的双赢选择,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核心,正在于把握“法治化”与“市场化”的平衡。

那么,应当如何精准把握“法治化”与“市场化”之间的平衡?对此,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陶鑫良教授指出,诸如“莲香楼”商业标识纠纷这类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历史问题。法律问题需依据法律规范进行权衡解决,历史问题则应尊重历史事实以求得平衡解决。期望在相关法律规范的框架下、基于相关历史事实,权衡法律因素、平衡历史状况,从而尽快解开并解决这一历史性难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具有多样性,机会也具有随机性。尽管要致力于解决该问题,但能否尽快实现完善解决,仍亟待各方理性与努力,且拭目以待。

“坚决破除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指示,为民营经济与老字号的融合发展指明了方向。从莲香楼的经历可以看出,民营资本参与老字号经营,虽面临着商标纠纷不断、政策执行有温差等重重困难,但只要坚定地走法治化与市场化之路,切实破除行政垄断,完善法治规则,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就能让民营资本的“活水”源源不断地注入老字号的“根基”,让中华老字号焕发青春再创辉煌。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插图来源 | 莲香楼网站  编辑 | 有得 布鲁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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