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商标注册如何跨过“三重门”? | 臧宝清专栏

臧宝清   2015-06-19 17: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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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臧宝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事务处处长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互联网+”时代的商标注册新动向

近期,随着“海淘”商标注册事件的发酵,网络热词申请注册商标重新成为热议的话题。事实上,早在网络开始普及的十几年前,以网络语言申请注册商标即已进入公共视野,如以“轻舞飞扬”为检索内容,在商标注册与管理系统中进行查询,在多个类别上的注册及申请就有几十件,最早一件申请日期为2000年5月12日。近者如“就这么任性”、“我也是醉了”、“小鲜肉”等都已经出现在注册申请中,即将进入实审程序。一些网络热词已经通过申请注册程序成为商标,当然,也有不少被驳回的情况。

南京某工贸公司在第16类印刷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裸跑弟”商标,商标局以该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经复审,商评委仍予驳回,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决定,理由为:申请商标的字面含义为“赤裸奔跑的小男孩”,在我国普通公众的理解中属于不雅形象,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①。类似的情形,“屌丝男士”、“吃货”、“坑爹”等,都因文字内容粗俗,或有贬损含义而被驳回。

相比之下,“白富美”的命运虽同样多舛,但结局还算圆满:某化工公司在多个商品类别上以“白富美”及其对应拼音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局与商评委均以会具有不良社会影响为由驳回,一审法院同样认为“白富美”为当今社会上的流行用语,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消极的社会影响,而二审判决则有不同的意见,认为该词并无明显的贬低、丑化某种类型女性的含义,因此难以认定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②。

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网络热词多到一句话,少到一个字,大多数网络语易上口、传播速度快,其传播方式与商标承载的信息传递方式有相似之处,用作商标能够有效节约宣传成本;有的网络语大胆直白、表现力强,申请人为搏出位,吸引眼球将之申请注册;也有网络语结合商品或服务,有比较好的含义、意境,如重庆某自然人在43类餐厅等服务上注册了“你的菜”商标,用于指定服务,应该说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也较为贴切。上述用法,均能为申请人带来某种形式的利益,所以申请人趋之若鹜。同理,很少会有人将“心塞”、“脑残”(经查询,有2件申请:在米粉商品上的“脑残粉”、在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的“脑残对话”,均已被驳回)用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网络热词的来源多样:有因社会热点事件将普通用语转换成热词,典型的如“躲猫猫”;有来自网络游戏用语,如“补刀”;有来自热播剧、真人秀节目的,如“也是蛮拼的”;有将多句话或多个词语缩短成简短、明快的词语,如“普大喜奔”、“人艰不拆”等;有取谐音而来,如“不造”(不知道)、“涨姿势”(涨知识)等;有从口语转化而来的“怎么破”、“你行你上”等;有由社会热点事件发展出来的,如“且行且珍惜”、“上天台”等等。不同来源的网络热词,其含义、语境各有千秋,其可注册性也应个别考量。

网络热词成为注册商标需过“三重门”

法律问题终究应以法律标准来评判。网络热词成为商标,究竟是创新还是跟风,以新颖视之还是以恶俗斥之,不是一个简单的价值判断问题,更应该以商标审查的基本程序和内容审视之。网络热词要成为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并无二致。从实质审查方面,要经受“三性”的考验,即合法性、显著性和在先性。

1、合法性

所谓合法性,是指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及其他法律的要求③。关于合法性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由网络热词的特性所决定,其合法性多体现在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按照商标审查标准的界定,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对于抵触通行的价值观、行为规范,侮辱、贬损他人人格,格调不高,倡导不健康的生活方式等的标志,一般可认定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如目前查询到以“逼格”申请注册的商标43件,在已经审查的几件中,均以不良影响驳回,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认为,该商标为网络流行语,意为装逼的格调,与贱格相对,用作商标格调不高。这种标志不会因实际使用而获得可注册性,相反,还会使不良影响扩大化。

往前一步是低俗,往后一步则可能为新颖。“不良影响”是一个带有主观判断色彩的词语,这与判断者个人的价值观、道德感直接相关,所以除了明显有违公序良俗,即使以较低的标准去判断也仍具有不良影响的用语外,还有一部分用语,以不同的视角观之,则完全可能得出相反的结论。前述“白富美”商标如此,又如用于咖啡、茶等商品上的“泡Ta”商标,商标局以该商标具有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事实上,对该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考量上,因判断者的年龄、性别、阅历、思想观念、性格特征等方面个性化因素的不同,对此商标的观感可能大相径庭。

少数情况下,网络语言作为商标也可能构成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的情形。如某餐饮管理公司申请注册于“粽子”等商品上的“小鲜肉”,很可能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

另外,涉及到合法性审查,一般并不是以商标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作为判断基点,而是考察审查时商标的客观社会效果,以“躲猫猫”商标为例,某自然人2006年9月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躲猫猫”商标,2009年2月发生了云南“躲猫猫”的社会事件,商标局于2009年6月以该商标具有不良影响为由驳回注册申请,商评委复审认为,商评委审理驳回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评审。截至对本案审理之日,“躲猫猫”一词已被赋予特定含义,将其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④。

2、显著性

显著性也叫做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具体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觉得,它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⑤。相应的法律规定为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上述标志由于为本行业所惯用或通用,由一个申请人独占注册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这种标志由于与商品或服务的联系过于紧密,或者自身的构成、表现形式等方面的原因难以被作为商标识别,故认定为缺乏显著性。

例如,有食品公司将普通字体的“小鲜肉”申请注册在第29类油炸丸子、肉、腌制蔬菜、豆腐制品等商品上,当用于肉商品时,很可能会被认为是对商品质量的描述,构成十一条一款(二)项情形。而象“逆袭”、“给力”等网络语,从其含义上讲,不会对社会道德风尚或者公序良俗带来不良的影响,相反,这种词语还具有相当的“正能量”(以“正能量”查询,系统中完全相同的注册申请为2067件)。但是,这些语词的普及,又带来另一个问题,即作为商标的显著性问题。如“给力”一词,按照“百度百科”对该词语的释义:事或物向有利的情况发展超出了预期!结果比预期的还好。作为形容词,类似于“很好”、“牛”、“很带劲”、“酷”、“棒”、“很有意思”等⑥。在目前以“给力”文字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中,对于在先申请均已核准,笔者认为,应当考虑到这一词语在大众文化语境下的具体含义,对其可注册性作出适当考量。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主要是指标志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的情况。例如有些网络语,类似“挖掘机技术哪家强”、“你家里人知道吗”为由较多字词组成的句子,以其申请商标注册,很难被作为商标识别,很可能会因此原因被驳回。又如某品牌策划公司在41类教育、娱乐等服务上申请注册“补刀”一语,商标局审查认为,“补刀”为魔兽一类游戏的游戏术语,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而“打酱油”在第9、25、28、35、41类等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原因在于主管机关认为“打酱油”属于普通日常用语,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显著性为一动态的概念,有的标识为先天不具有显著性,但经使用有可能获得显著性,而有的标识注册时具有显著性,但因后天使用保护不当发生退化。例如,“双11”,其本来含义为一个普通的日期表示形式,到发展有成一种购物、促销方式,当用于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时,其区别作用则受到质疑。

3、在先性

在先性主要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不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冲突,二是不得损害他人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在网络词语流行以后,经常出现蜂拥而上,纷纷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在先初步审定、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故按照申请在先原则,只可能初步审定或者核准注册在先申请的商标。如笔者随机在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中就网络词语“普大喜奔”进行查询,在33类上即有三件注册申请,除第一件被核准注册外,第二件、第三件均被驳回。在第25类商品上有二十几件“女汉子”商标注册申请,只有最早申请(2013年9月3日)的一件获得注册。

实践中也出现了将热播剧、真人秀节目名称、游戏名称、网络名人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情形,这存在可能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问题。如在2005年,以“芙蓉姐姐”、“芙蓉姐夫”申请注册的商标多达几十件,除几件获准注册外,其余大多被以具有不良影响为由驳回。在真人秀节目热播后,与“爸爸去哪儿”完全相同的文字注册申请商标共528件。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按照最高法院2010年商标确权意见的解释,在先权利既包括法定的权利,也包括“商标法虽无特别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属于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所以,以节目名称、游戏名称、网络名人姓名等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可能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即使在审查环节能够获得初步审定或核准注册,在先权利人仍能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使该商标不能核准注册或者其注册无效。前述“爸爸去哪儿”商标注册申请,除湖南广播电视台的申请被核准注册外,其余获得初步审定的,大部分均已经被提出异议。对于已经核准注册的“芙蓉姐姐”,目前尚未查询到有后续程序记录,但如果以“芙蓉姐姐”网名知名的自然人对此主张权利,则可以考虑以三十二条作为法律依据。

给网络热词申请注册商标把把脉

以网络热词申请注册商标,是从网络普及以来的一种既存事实,这种现象将来亦会继续存在。网络语并不天然具有可注册性,也不天然具有不可注册性,对其审查仍应遵循对一般商标的审查规则。但网络语的特点也决定了其申请注册商标有一些自身的特点。

1、网络词语含义的确定至关重要

商标作为区分来源的标志,其最终面向对象为相关公众,在审查过程中,以拟制的“理性人”标准为判断主体,即具有普通知识、经验、能力、道德水准的人会做出的判断和选择。对网络热词于含义的确定也是如此。如“么么哒”一语,一般被作为对他人爱称或者语气助词,很少人了解其原义为“该吃药了”。又如前述“裸跑弟”,按商标申请人的陈述,“裸跑弟”是其法定代表人的儿子,因为敢在雪地里低温跑步而红遍网络,被网友称为“裸跑弟”或“雪小弟”。但对相关公众来说,一般难以了解到这些词语的真正来源,而是从字面或者一般意义上去理解。

2、要考虑商标所使用的具体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是标识和商品的结合,二者无法割裂,一般情况下,脱离商品谈商标意义不大。如“海淘”注册商标一事引起广泛关注,甚至大有“狼来了”的感觉,但据记者调查,在与海外代购相关的服务上,“海淘”并未获准注册,而获准注册的“海淘”商标,则基本与此服务项目无关⑦。“海淘”在其他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难谓不具显著性或者会影响他人正常使用。

3、网络热词申请注册商标的成功率低,还应慎重

从一般统计学意义上讲,并不能必然得出某一类商标注册成功率高或低的结论。但是,由社会文化心理和商业经营模式的特点决定,在商标注册领域的跟风模仿现象严重,尤其涉及到网络热词的情况下,往往一经出现就会形成一个申请注册狂潮。所以,从申请量和获得注册数量的总体上考察,其注册成功率确实较低。如在第9类查询,含有“逆袭”一词的注册申请有12件,除“逆袭”本尊外,还包括“逆袭之王”、“全民逆袭”、“天天逆袭”等,大家都“逆袭”的情况下,能够“逆袭”成功的也只能是捷足先登者。又如查询“给力”一词,在第9类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达181件,数量固然非常“给力”,但结果并不“给力”。在各个类别上一千多件“土豪”申请中,最终能圆“土豪”梦的也是少数幸运者。

4、作为商标的网络热词更需用心经营和维护

从长远的角度看,网络热词注册商标可能并不利于经营。就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言,二者一般存在正相关关系,即独创性越强的商标,其固有的显著性越强。而在商标权利的维护(对他人商标提出主张、商标维权等)中,商标显著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网络热词随着其使用频次的增加,在大众语境中被通用化的可能性较高,作为商标的显著性也会受到更多的考验。另一方面,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造就,更需要权利人长期的辛苦付出和诚实经营。在商标的选择上可能有捷径可走,但在商誉积累上,则需要脚踏实地地长期耕耘。

(原标题:“裸跑弟”栽在半道,“白富美”笑到最后——网络热词申请注册商标的悲喜剧)

注释:

① 见(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5449号行政判决书。

② 见(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6103号、(2014)高行(知)终字第3664号行政判决书。

③ 黄晖著《商标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

④ 见商评字[2010]第32727号《关于第5605070号“躲猫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⑤ 同引③,第56页。

⑥ 网络访问http://baike.baidu.com/link?url=NpGS-QTznCxjzBD69PDfXuzXtozH-PyPxf-0IK6INwgNZbqBfzXE6KL0ptNzA0an5BXMTYXGL8hQ_OxY_xJjeKA5dkXeHFUc1c2LPDkD-sC,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6月9日。

⑦ 见微信公众号中国工商报2015年6月5日“海淘被阿里‘抢注’?其他电商不能再用?NO!”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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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臧宝清
    特邀作者

    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事务处处长。自2001年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以来,先后在应诉、案件审理、立法立规、行政复议等多个岗位上工作,对商标授权确权工作制度架构、程序设置、流程运转均有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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