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之后,判得更稳了——中国正在用司法重塑创新秩序
作者 | 成蹊
很多人回顾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七年的成绩,首先看到的是案件数量和赔偿金额的增长。但真正改变市场预期的,并不是“判了多少”,而是是否判得稳定、是否形成可预期的规则。
当裁判标准开始统一、侵权的风险收益比被改写、纠纷能够被一次性解决,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正在完成一次更深层的转变——从解决案件,走向塑造创新秩序。
Part 01
创新最怕的不是侵权,而是不确定
在技术密集型产业中,侵权本身并不是最大的风险。真正昂贵的,是规则不稳定带来的不确定性。研发投入是一场长期博弈,只有当企业能够预判:
同类案件大致会如何裁判
权利边界是否稳定
地域差异是否会影响结果
创新才具备可计算性。
国家层面知识产权上诉审理机制的意义,正是在这里。通过集中管辖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的二审,中国第一次在制度层面,系统性压缩了裁判分散、标准不一所带来的不确定性。
七年来,围绕裁判规则形成的指导性案例、案例库、裁判要旨和专业法官会议,并不是“权威展示”,而是一套持续运转的规则供给机制。它向市场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规则不是靠个案记忆,而是可以被重复预期。
Part 02
严格保护的关键,不在“赔得高”,而在“算得清”
知识产权保护长期存在一种误解:
赔偿越高,保护就越强。但在成熟市场中,赔偿从来不是态度表态,而是经济信号——它决定侵权是否仍然是一种“理性选择”。随着惩罚性赔偿和高额赔偿的制度化适用,侵权正在从一种低成本商业策略,转变为高风险财务事件。
这带来的变化是结构性的:
创新收益被放大
侵权套利被压缩
市场竞争的收益函数发生改变
更重要的是,严格保护并非无边界。通过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批量牟利式维权的治理,司法同时划清了权利行使的底线,保护创新,而不是纵容权利扩张。这正是“严格保护”能够长期成立的前提。
Part 03
调解不是退让,而是更高阶的解纷方式
37.7%的民事二审调撤率,常常被外界误读为“法院不愿判”。
但在技术纠纷高度集中、关联案件频繁交织的背景下,调解的真正价值并不在于“少判”,而在于能否一次性解决问题。
通过集中审理、关联案件信息披露以及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工具,司法调解正在完成一件更重要的事。把排他性的权利冲突,转化为可持续的许可与合作关系。
在标准必要专利、技术秘密和涉外纠纷中,这种机制显著降低了技术扩散的摩擦成本,减少了产业链断裂风险。司法不再只是纠纷的裁判者,也成为产业关系重构的协调者。
Part 04
反垄断与“反内卷”,司法开始介入竞争质量
如果说严格保护解决的是“创新回报”问题,那么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规制,解决的就是“创新环境”问题。
低价竞争、抄袭模仿、恶性挖人,并不会带来技术进步,只会加速利润消失。
通过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规制,知识产权法庭正在用裁判划出竞争的边界,什么可以竞争,什么必须被禁止。这意味着司法角色的一次延伸,不仅保护技术成果,也开始定义竞争质量。
七年,最重要的变化,并不是案件数量的增长,也不是赔偿金额的上升。而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正在形成一种可以被依赖的稳定预期——
同类案件不会因地域而走样;
创新收益与风险可以被理性评估;
纠纷不必在程序中无限消耗。
在技术竞争进入深水区的时代,法院不再只是市场的终点,而正在成为创新秩序的起点。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