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系列一|谁先申请谁有理?商标法用了44年回答:不一定
1982年8月23日,新中国第一部《商标法》通过。它做了一个选择,谁先申请,谁就在注册取得上占据优先顺位。
这个选择在当时完全合理。商标申请量不过数十万件量级,市场主体对品牌的理解刚刚起步。先申请原则简单、清晰、执行成本低。没人能预见它后来会催生出一个规模庞大的灰色商标抢注产业。
44年后,中国成为全球商标申请量最大的国家——2024年年申请量697.1万件,是2010年的近7倍;截至2025年底有效注册商标已经累计4987.7万件。与申请量同步膨胀的,是恶意注册。仅2023年,中国驳回的恶意商标申请均超过37万件。数据显示,2023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驳回127.3万件易误导消费者的“心机商标”申请。
这不是一个法律逐步完善的故事。这是一个制度制造了问题、然后花了44年消除问题的故事。
如果你是一位创业者或者企业经营者,看到这里可能会觉得:这些数字跟我有什么关系?
关系也许藏在这里。你辛辛苦苦做了三年品牌,突然收到一封律师函:"你侵犯了我们的注册商标,请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你一查,发现那家公司在去年注册了和你品牌名称相同的商标。它是先申请的,你是后使用的。在法律上,你理亏。
这就是先申请原则的背面。它保护了最早提交申请的人,但不一定是品牌真正的创建者。
第一步:建立规则(1982—1993年)
1982年到1993年,恶意抢注还不是一个值得立法回应的问题。为什么?不是立法者不在乎,而是商标申请量还没有大到能支撑一个套利市场。
如果你在1993年发现有人在抢注你的品牌,你能做什么?几乎什么也做不了。全文只有第27条提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可以撤销。但什么算不正当手段?条文没写。
先申请原则在这个阶段不是问题,因为还没有足够多的人发现它可以被用作武器。
第二步:问题开始显现(2001年)
推动2001年修法的直接诱因之一,是跨境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后频繁遭遇代理人背信注册。拥有跨境品牌资产的企业,往往更早感受到先申请原则的风险。
这次修改加入了两个关键条款。第15条: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禁止。第31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这是中国商标法第一次承认,先申请,不意味着绝对正当。
但对普通经营者来说,这两条的门槛并不低。第15条只管代理人和代表人——如果你跟抢注你的人虽然有业务对接、有磋商谈判,但就是没有形成合同关系,这条规定就使不上劲。第31条要求你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什么叫有一定影响?卖出多少件?覆盖多少省份?条文没说,你只能靠自己悟。
第三步:恶意开始变得可以证明(2013年)
2013年的修改做了一件重要的事,它把可以推定恶意的关系范围扩大了。
原第15条只管代理人和代表人。修改后,法条的范围扩展到了"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后来的审查指南把"其他关系"进一步细化:亲属关系、劳动关系、投资关系、合作关系、谈判关系、同业竞争关系、地理位置临近——只要你能证明对方应当知道你的商标存在,"明知"就可以推定。
这是一个关键转变。在此之前,你得证明他故意抢你。在此之后,你可以通过你们之间的关系推定他应当知道。恶意不再需要被抓现行——它可以通过关系网被推断出来。
但对经营者来说,这仍然不够。因为所有这些,都是事后救济——商标已经注册了,你再去打无效。打无效需要时间、钱、证据。而抢注你的人只需要花几百块钱提交一份申请。
第四步:把拦截线推到申请端(2019年)
2019年的修改只有一句话,但它改变了制度逻辑。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这句话的意思不是在授权之后让你去无效它——是在审查阶段就拦下来。它的背景不是某个利益集团的立法游说,而是行政审查系统自身的治理压力:在数百万件年申请量之下,恶意申请不仅是权利人的敌人,也是审查秩序的敌人。
先申请原则第一次被装上了一个前置过滤器。
但这同时也暴露了一个更深的问题:注册制度本身并不要求你提交使用证据。只要你按格式填写申请、交几百块钱、等九个月审查,你就能拿到一个注册商标——即使你从来没打算用它。恶意注册者利用的正是这一点。
第五步:体系化修补(2026年)
2026年修订是44年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它不是增加了一两个条款,而是把零散发展了数十年的规则重新编织成了一个三层结构。
第一层是申请端拦截。第19条将"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作为不予注册的法定理由,把2019年确立的审查端拦截从政策层面提升到了法律层面——以后不是国知局想拦就拦,而是法条要求它必须拦。同条还规定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
第二层是确权端清理——也就是商标已经注册之后,怎么把它争回来。它把异议、无效、赔偿返还、行政处罚这些此前散落在不同章节和法规里的规则整合进商标法正文,让"授权之后发现问题怎么办"有了一条完整的处理链条。
第三层是行权端反制。第9条把"不得滥用权利"写入总则,第81条进一步规定:对恶意串通、捏造基本事实提起商标诉讼的,法院可以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这三层结构的共同特征是什么?它们都没有改变一个基本事实:注册取得并不要求你提交使用证据,依然是在先申请原则。2026年修订强化了退出机制——连续三年不使用可以被撤销——但撤销的前提仍然是"注册商标已经存在"。法律管的是拿到权利之后要不要用,而不是拿到权利之前要不要证明你会用。
门还是先申请的大门,只是门口多了三道检查岗。
四个案例,对应四个制度节点。
批量抢注。为什么需要申请端拦截?有人不足九个月提交了500多件商标申请,涵盖30多个类别,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国知局依据2019年第4条批量驳回。这是制度从事后被动处理转向事前批量拦截的转折点。
乔丹案。恶意能不能被事后投入洗白?乔丹体育公司自2000年前后开始申请多件含"乔丹"的商标。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乔丹体育明知而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核心判断:恶意抢注的判断时点是申请日——事后的使用、投入和市场规模,不能当然洗白申请时的恶意。
微信案。先申请原则的边界在哪里?创博亚太在腾讯微信服务推出前申请了"微信"商标。这个案子不是典型的恶意抢注,但它暴露了先申请原则在互联网时代的极端困境:当公众对一个品牌名称的认知形成速度远超商标审查周期时,机械适用先申请原则可能产生明显不合理的结果。该案最终的裁判逻辑涉及显著性、相关公众认知和公共利益的多重考量——它提示,先申请从来不是唯一的游戏规则。
庆丰包子案。普通经营者如何自保?某公司在餐饮服务上申请与"庆丰包子"近似的商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构成恶意抢注。这个案例说明:即使你没有提前把所有商业标识都注册成商标,只要你能够证明在先使用、一定影响以及对方的攀附恶意,先申请原则仍然存在突破路径。不是所有的经营者都有法务团队——但经营者并非毫无防御手段。
知产力判断
44年前,立法者做了一个在当时完全合理的选择。
这个选择制造了一个套利空间。然后法律花了44年,五次修改、大量新增条款来管理这个空间。它没有替换那个最初的选择,它只是在它周围建了越来越多的护栏。
你可以把这看作制度的缺陷——先申请原则制造了一个它自己永远无法根除的不适用抢注的问题。但你也可以把这看作制度的诚实——它没有假装有一个完美的替代方案,而是选择了一条更难但更可行的路,承认代价,然后持续管理和消除代价。
这不是一个制度的失败。这是一个制度诚实的代价。
对创业者来说,这篇文章的意义不在条文里,在于一个认知框架的转变,这就是44年商标法演变史对你真正有用的部分——不是法条本身,而是法条背后的制度逻辑,以及你在其中所处的位置。
本文为《商标法四十年演变趋势》系列第一篇。下一篇讨论:商标侵权以后,到底应该赔多少钱。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修正)》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知识产权统计简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5年知识产权工作进展情况新闻发布会》(2026年1月2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二〇二四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
新华社:《新修订的商标法看点聚焦》
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2024
最高人民法院"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相关裁判/通报
北京高院"微信"商标行政诉讼案相关裁判材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材料
杜颖:《商标法》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