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内容物的包装物商品商标侵权的司法认定及法律适用

2019-04-08 20:15:58
温州万博科技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智恒工贸有限公司、瑞安市春秋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温州万博科技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智恒工贸有限公司、瑞安市春秋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来源 | 知之汇


【裁判要旨】


如果特定容器的标识含有内容物商品品名、对内容物商品的描述或者商品制造商等能够使相关公众明确认知商品类别的信息,则该容器的用途也应确定为内容物商品的外包装。该包装物上所标注的商标,可以对应为内容物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包装物与内容物商品不仅可能构成整体的侵权产品,带有涉案商标并标注内容物商品名称的包装物,亦可能单独构成商标侵权。此类制造、销售带有他人商标无内容商品的包装物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关于具体法条的适用,本案制造、销售带有他人商标且无内容物的包装物商品,系直接参与侵权商标标识产生过程的行为,受到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制。




【推荐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带有涉案商标的塑料杯是否系同时报关出口的燃油泵的外包装,两者是否构成整体的商标侵权商品。承办法官首先分析特定容器是否构成内容物商品的外包装,其次判断包装物与内容物商品是否构成整体的侵权产品,再评述带有涉案商标并标注内容物商品名称的包装物是否可能单独构成商标侵权,最后得出具体商标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上述分析思路逻辑清楚、说理透彻,得出的结论令人信服,是一份具有借鉴价值的优秀裁判文书。

 

【案例索引】

 

一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6民初4823号

 

(2017)浙0206民初4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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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终941号

(2018) 浙02民终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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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温州万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博公司)系“1555380675293573.png”商标(商标注册号5285354)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7类,核定使用商品为离心机;离心泵;泵(机器)等。瑞安市智恒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恒公司)与瑞安市春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公司)将包装物塑料杯与内容物电子燃油泵写入同一张报关单,并委托浙江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达通公司)申报出口至不同的收货主体。2017年7月,宁波海关将涉嫌侵害万博公司涉案商标权的若干电子燃油泵扣留。被诉侵权产品塑料包装外壳上显著使用“1555380675293573.png”标识,标志下写有“FUEL PUMP,HIGH QUALITY/11BAR/LONG LIFE”,燃油泵上没有标志和标识,也没有写生产日期、场地等信息,塑料包装外壳内装有的滤网与原告提供的实物一致。


万博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达通公司、春秋公司、智恒公司立即停止对其享有的“RIKA”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销毁被海关扣押的侵权产品;赔偿万博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5万元。

 

【裁判内容】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塑料杯与电子燃油泵是否构成侵权产品。首先,报关单中生产销售单位为智恒公司,报关产品包括了电子燃油泵、塑料杯、离合器压盘、喇叭,电子燃油泵与塑料杯是一起出口的;其次,从海关调取来的塑料杯、燃油泵及附件看,该燃油泵上没有写生产日期、场地等信息,没有任何标志和标识,不是独立的产品,是需要借助包装外壳来销售;最后,塑料杯外壳上印有“FUEL PUMP”文字、图形跟万博公司生产的产品是一致的,而“FUEL PUMP”系燃油泵的英文单词,并且塑料杯里装的滤网跟万博公司出示的实物也是一致的。因此拆分开的塑料杯外壳和燃油泵构成整体的侵权产品。本案万博公司的注册商标“1555380675293573.png”为独创的美术化的字体,而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为“RIKA”,与图形化的“1555380675293573.png”商标相比,构成相同。智恒公司与春秋公司未经许可,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燃油泵商品上使用了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而一达通公司仅系为智恒公司与春秋公司办理出口的代理人,且其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该院于2018年1月11日判决:智恒公司、春秋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连带赔偿万博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万元。


一审宣判后,万博公司、智恒公司、春秋公司均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报关单中生产销售单位为智恒公司,报关产品包括了电子燃油泵、塑料杯、离合器压盘、喇叭,电子燃油泵与塑料杯是在一张报关单上一起出口的。从海关调取来的塑料杯、燃油泵及附件看,该燃油泵上没有写生产日期、场地等信息,没有任何标志和标识,不是独立的产品,很大可能性是需要借助包装外壳来销售,装入涉案塑料杯后尺寸相符;塑料杯外壳上印有涉案商标的塑料杯、图形跟万博公司在展会上曾经展示的产品是一致的,而杯子所标注的“FUEL PUMP”系燃油泵的英文单词,该英文词语显然并非装饰性字体,结合“HIGH QUALITY/11BAR/LONG LIFE”的英文性能描述及汽车公司名称,说明该塑料杯的用途是燃油泵的外包装。虽然,智恒公司与春秋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塑料杯外壳和燃油泵的收货人是目的地国的不同主体,两者的出口数量也并不匹配,但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上述证据显示相互印证的多处信息已可证明带有涉案商标的塑料杯是同时报关出口的燃油泵的外包装,两者构成整体销售的侵权产品,智恒公司与春秋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一达通公司作为出口代理人对货物已尽合理审查义务,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原审判赔额度合理适当。


综上,该院遂于2018年4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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