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都show·案例 | 不得过于随意突破区分表判定商品构成类似

2017-02-20 16: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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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川北川江”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作 者 | 张瑜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1784字,阅读约需4分钟)

 

一、案情简介

 

成都孙源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孙源公司”)于2009年7月7日在第7类“离心机;压缩、排除、送气用鼓风机;轴承(机器零件);制药加工工业机器;包装机;工业用封口机;装填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压滤机;粉碎机”商品上申请了第7525371号“10315927648.jpg”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并于201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2013年1月6日,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北机械公司”)针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是江北机械公司为全国机械行业知名企业,争议商标与其在第7类“WH-800卧式活塞推料离心机”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143343号“62374110958.jpg”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全国分离机械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中的汉字“江北”为重庆市的主城九区之一,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江北机械公司请求商评委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商评委经审理作出裁定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离心机、包装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WH-800卧式活塞推料离心机在功能、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川北川江”构成,引证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川江”及图案组成。争议商标文字完全包含引证商标文字且含义上存在一定关联,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鉴于引证商标有一定知名度,两方所处地域位置相近,且江北机械公司商号为“江北”,客观上更易加大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可能性。遂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孙源公司对商评委裁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恒都代理孙源公司取得胜诉,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

 

二、恒都观点

 

在本案中,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这一焦点问题,恒都代理孙源公司主要主张如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本身在音形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而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尤其是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仅是WH-800卧式活塞推料离心机一项商品,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明显广于引证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压缩、排除、送气用鼓风机;轴承(机器零件);制药加工工业机器;包装机;工业用封口机;装填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压滤机;粉碎机”等商品均与WH-800卧式活塞推料离心机属于不同类似群组,不构成类似商品。而且,原告实际生产的离心机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WH-800卧式活塞推料离心机在产品型号、行业标准、价格、功能、应用领域、销售地区、消费者群体上均有较大不同。加之,购买离心机的相关公众往往是机械行业内较为专业的消费群体,且专业设备售价较高,有特定的销售场所,相关公众在购买时的注意力会较高,不易造成混淆误认。

 

鉴于引证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仅为“WH-800卧式活塞推料离心机”一项商品,最终法院认定支持了恒都的观点,认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离心机以外的压缩、排除、送气用鼓风机;轴承(机器零件);制药加工工业机器;包装机;工业用封口机;装填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压滤机;粉碎机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WH-800卧式活塞推料离心机商品不属于类似群组,且江北机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两者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关联,故前述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商评委对此认定有误,应予以纠正,遂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

 

三、案例启示

 

在目前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商评委及法院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判定类似商品的情形较为常见,但这并不意味着区分表可以随意突破。区分表对类似商品的划分就是在综合考虑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区分表作为长期大量商标审查实践的总结,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原则上应予遵守,不能随意突破。通常而言,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要突破区分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遵循必要的原则,否则将不利于商标注册秩序的稳定和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依据目前的审查实践,确定突破《区分表》须符合如下要件和原则:

1.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近似性。

2.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具有较强关联性 。

3.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独创性。

4.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

5.系争商标所有人主观恶意明显。

6.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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