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瑶阿姨今天收到了一份珍贵的圣诞礼物

2014-12-25 20:42:26
今天是圣诞节,但于正面对他的这份“圣诞礼物”时必定心情复杂:今天下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备受关注的琼瑶

今天是圣诞节,但于正面对他的这份“圣诞礼物”时必定心情复杂:今天下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备受关注的琼瑶诉于正等5被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于正对琼瑶享有著作权的《梅花烙》相关作品构成事实抄袭,判令5被告停止侵权的同时,共计赔偿原告琼瑶方面经济损失500万元,并在媒体刊登致歉声明。


虽然于正方面表示将就该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在笔者看来,判决结果固然存在变数可能,但这一具体司法行为的意义更在于,它已对当前颇显浮躁的影视及媒体创作给出明确的警示信号——正如判决中所言:不可否认文学作品创作中难免出现创意借鉴的情形,但借鉴应当限定在合理范围之内,如果被借鉴的特定作品流传广泛,在社会公众及其他作者心中留下深刻印象,导致其他作者在其后的创作中对该在先作品的独创内容不自觉的加以使用,即使在此情况下,在后使用者仍需对自己的过失使用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以下笔者仅就该案一审判决中涉及的部分焦点问题进行简要梳理。


权属之辩


法院认为,剧本是电视剧拍摄的依据,是以文字形式呈现的电视剧拍摄内容。由于原告琼瑶提交的剧本《梅花烙》内容并未超出电视剧《梅花烙》的剧情表达,且与电视剧《梅花烙》的影像视听内容形成基本一致的对应关系,据此,法院认可了原告琼瑶提交的剧本《梅花烙》文本确系电视剧《梅花烙》的拍摄剧本。


对于被告方以电视剧《梅花烙》中出现的“编剧林久愉”为否定原告琼瑶享有剧本著作权的抗辩理由,林久愉本人已经出具声明书,明确表示其并不享有剧本《梅花烙》的著作权。对此,法院认为,林久愉根据原告琼瑶口述整理剧本《梅花烙》,是一种记录性质的执笔操作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整理行为,不具有独创性的智慧创作性质,故林久愉并不是剧本《梅花烙》的作者。


在电视剧《梅花烙》制片方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电视剧<梅花烙>制播情况及电视文学剧本著作权确认书》中,该制片方明确表述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原告琼瑶。


综上,法院最终认定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本案原告琼瑶。


侵权判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害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为接触+实质相似,如果《宫锁连城》剧本满足上述两要件,那么就会落入对《梅花烙》剧本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中。


对于被告于正对原告琼瑶作品的接触判断,法院认为,电视剧《梅花烙》的公开播出即可达到剧本《梅花烙》内容公之于众的效果,受众可以通过观看电视剧的方式获知剧本《梅花烙》的全部内容,因此电视剧《梅花烙》的公开播出,可以推定为剧本《梅花烙》的公开发表,故可以推定各被告具有接触剧本《梅花烙》的机会和可能。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对于原告作品接触条件的满足。


而对于两件作品之间的实质性相似的判断问题,法院则进行了以下几个层面的考量:


一是,作品之间改编和合理借鉴的关系。基于被告以双方的作品均系对《红楼梦》的借鉴,并不存在被告对原告作品的抄袭一说,法院将借鉴行为分为思想上的借鉴表达上的借鉴。并表示,仅是思想上的借鉴,并不会涉及侵害原创作者的独创成果,通常不会造成对原创作者著作权的侵害;但具体表达上的借鉴,则需要考量借鉴内容在在后作品中作占的比例,而这个比例的考量,不仅是量化上的考虑,也要从借鉴内容的重要性、表达独创性的角度进行考虑。


二是,侵害改编权的相似性判断标准。法院并不否认改编者通过独创性的智慧劳动,使得改编作品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新作品。但在该案中,两部作品台词不同,但情节却存在显著性相似性、关联性,因此,如仅根据台词表达来否定作品之间的相似性,从而做出否定侵权的结论,对原告琼瑶而言是不公平的。


三是,落实到该案中两部作品的具体情况。在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的比对上,法院认可该案中原告作品中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系原告琼瑶独创,被告方剧本《宫锁连城》在人物及人物关系设置上,是以原告作品小说及剧本《梅花烙》为基础进行的改编及再创作;在作品整体比对上,法院表示,剧本《宫锁连城》相对于原告作品小说及剧本《梅花烙》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仅在部分情节的排布上存在顺序差异,但此类顺序的变化并不造成被告作品涉案情节间内在逻辑及情节推演的根本变化,在情节排布及推演上,原被告的作品形成高度近似,从而构成了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在整体外观及欣赏体验上的相似。


基于以上对接触实质性相似两方面的考量,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方已经接触了原告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内容,并实质性使用了其中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独创性情节,从而形成《宫锁连城》的剧本,该行为已经超越了合理借鉴的边界,构成对《梅花烙》剧本及小说改编权的侵害。


在上述对于侵害改编权的认定基础上,法院进一步认定,由于电视剧《宫锁连城》是依据剧本《宫锁连城》摄制而成的,两者在内容上基本一致,故被告对《宫锁连城》的摄制行为依然在原告琼瑶享有的对《梅花烙》的摄制权的控制范围内,被告对电视剧《宫锁连城》的摄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琼瑶对《梅花烙》剧本及小说依法享有的摄制权。


综上,法院作出了前述一审判决。


未完待续


就在该案宣判后不久,于正工作室在第一时间发表声明,称对一审结果感到遗憾,将依法提起上诉。但更遗憾的是,于正工作室的此番“遗憾”并不是其今天全部的遗憾所在:就在今天上午,悬疑小说作家周浩晖在微博上宣布将要就于正新剧《美人制造》涉嫌抄袭其小说《邪恶催眠师》一事件将于正诉诸法庭,看来于正工作室马上又得进行下一场官司的准备了……


今天是圣诞节,这份来自北京的圣诞礼物可令琼瑶阿姨备感欣慰,她在下午新近更新的微博中说到:“谢谢三中院,谢谢宋鱼水法官,冯刚法官,张玲玲法官,谢谢内地的法律,让我对人生恢复了信心……我只想大声喊一句,知识产权胜利了!”


图片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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