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信视点 | 专利权期限补偿全介绍

2024-02-01 17:00:00
专利权期限补偿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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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逸秋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编辑 | 布鲁斯

根据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第四次修改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自新专利法实施以来,申请人对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关注度一直很高,对于基本符合补偿标准的案件也有不少专利权人已经在期限内提交了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但因为之前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迟迟没有公布,具体的审查标准并未确定,因此对于已提交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CNIPA”)到目前为止尚未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9号,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已经于2023年12月21日公布,并将于2024年1月20日正式实施, 配套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也将同步实施,至此,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各项规定已经确定,可以预见,CNIPA后续将会逐步开始对2021年6月1日之后已提交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进行审查,笔者现对专利期限补偿的相关内容进行简单总结,以便于专利流程人员和申请人/专利权人作为参考来确定发明专利授权时是否符合专利期限补偿的情形以及计算可能的专利期限补偿的时间。

专利权期限补偿的提交时机:应当自发明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CNIPA提出请求。

2024年1月20日之前提交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以纸件方式提交;2024年1月20日及之后提交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对于电子申请应直接电子提交;目前,专利期限补偿缴纳费用的标准尚未公布,笔者理解这个应该是根据经审查后确定的个案可以补偿的时间来具体确定。

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计算方法(PTA)

授权公告日–自申请日起满4年–合理延迟的天数–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天数,或  

授权公告日–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合理延迟的天数–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天数

如果上述两项的计算结果有任一项结果为≤0,则无法进行专利权期限补偿;如上述两项计算结果均>0,则按照上述计算得出的实际数值较小的天数作为能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时间。换句话说,就是两个公式计算出的日期取较小值。

Part.1

根据上述计算方法,首先需要明确其中涉及的各个日期的定义,其中:

授权公告日:是指专利证书上标明的授权公告日,也就是在CNIPA官网上进行专利授权公告的日期;

申请日:对于巴黎公约/首次国家申请,申请日是指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即专利法二十八条所称申请日);

对于分案申请,该申请日是指分案申请提交日;

对于PCT进国家阶段申请,该申请日是指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

实质审查请求之日:如果提实审之日早于公布日,则该实质审查请求之日是指公布日(注意是实际公布日,并非公布通知书的发文日);如果提实审之日晚于公布日,则该实质审查请求之日是指实际的提实审的日期(注意:具体是指实质审查请求提交及实质审查请求费缴费都完成之日,如果实质审查请求提交及实质审查请求费缴费非同一天完成,则以在后完成的日子作为提实审日)。

Part.2

其次,需要明确合理延迟的天数的定义;

根据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2.2.1规定,合理延迟包括:

1.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复审程序;(注意如果复审程序未修改申请文件,则在计算专利期限补偿时(PTA)时无需减去复审程序经历的时间);

2.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中止程序;

3.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保全措施;

4. 其他合理情形如行政诉讼程序等。

Part.3

最后,需明确申请人引起不合理延迟的定义;

根据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2.2.2规定,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包括:

1. 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期限届满日起至实际提交答复之日止。

2. 申请延迟审查的,延迟的天数为实际延迟审查的天数。

3. 援引加入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引起的延迟天数。

4. 请求恢复权利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从原期限届满日起至同意恢复的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发文日止。能证明该延迟是由专利局造成的除外。

5. 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国际申请,申请人未要求提前处理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至自优先权日起满30个月之日止。

另外,需特别注意的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取得发明专利权的,该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不适用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明确了上述定义后,下面我们以实际的案例来看看具体如何计算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天数:

案例1

巴黎公约途径的发明专利申请案,以下案例也均为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日:2019年1月30日

公开日:2020年8月7日

提实审日(同时足额缴纳实审费):2019年1月30日

授权公告日:2024年1月9日

该案下发OA1,在OA1绝限期内答复后授权,该案提实审日在公开日之前,因此实质审查请求之日取值公开日,该案PTA计算方式为:

20240109-(20190130+4年)=344天,或

20240109-(20200807+3年)=155天

则该案最终补偿天数应该为155天,最终所获得的补偿期限需由CNIPA审查确定并下发审查决定。

案例2

PCT进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案

国际申请日:2018年4月6日

国家阶段进入日:2019年11月8日(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申请人请求提前处理) 

公开日:2019年12月31日

提实审日:2020年4月1日(同时足额缴纳实审费)

授权公告日:2024年1月9日

该案提实审日在公开日之后,因此实质审查请求之日取值实际提实审日,同时该案OA2绝限日为2023年9月15日,绝限未答复,延期2个月,实际OA2答复日期为:2023年11月14日。

则该案PTA计算方式为:

20240109-(20191108+4年)-(20231114-20230915)=2天,或  

20240109-(20200401+3年)-(20231114-20230915)=223天

则该案补偿天数应该为2天,最终所获得的补偿期限需由CNIPA审查确定并下发审查决定。

案例3

分案申请

申请日:2014年8月19日

分案提交日:2019年8月23日

公开日:2019年11月19日

提实审日:2019年10月16日(同时足额缴纳实审费) 

授权公告日:2024年1月9日

该案提实审日在公开日之前,因此实质审查请求之日取值公开日,同时本案经历过复审程序,驳回决定发文日2023年6月27日,复审决定(继续审查)发文日2023年10月9日,复审阶段修改了权利要求书。

则该案PTA计算方式为:

20240109-(20190823+4年)-(20231009-20230627)=35天,或

20240109-(20191119+3年)-(20231009-20230627)=312天

则该案补偿天数应该为35天,最终所获得的补偿期限需由CNIPA审查确定并下发审查决定。

案例4

首次申请

申请日:2018年9月14日

公开日:2018年11月23日

提实审日:2018年12月5日

授权公告日:2023年12月22日

该案提实审日在公开日之后,因此实质审查请求之日取值实际提实审日,该案答复OA1后授权。

该案PTA计算方式应为:

20231222-(20180914+4年)=464天,或

20231222-(20181205+3年)=747天

该案理论上应该补偿464天,但该案存在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且该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时,申请人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后才取得发明专利权,因此该案不符合专利期限补偿的要求,不能给予专利期限补偿。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专利权人对于CNIPA下发的不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决定或者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决定中计算的补偿天数有异议的,专利权人可以就该决定在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以上仅列举了实际工作中经常碰到的各种情况,但其他合理延迟和申请人引起不合理延迟的情形专利流程人员也应该熟练掌握,判断专利权期限补偿时需要充分考虑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所列的各项条件,对于符合期限补偿的案件要及时提醒专利权人是否需要提交专利期限补请求,避免专利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上述内容只是笔者根据已公布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内容进行的简单总结,但因CNIPA目前尚未对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进行审查,实际的审查结果也尚未知晓,因此上述计算结果仅供参考;同时因目前专利期限补偿的年费缴纳标准也暂未公布,后续专利流程人员应多关注审查结果及相关内容的公开,注意务必在期限内足额缴费,以顺利获得专利权期限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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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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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次实施细则修改涉及方面广泛,本文仅针对优先权相关的一些规定进行了总结。

    2024-01-17 20: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