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信视点 | 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关于优先权相关规定的总结

2024-01-17 20:45:00
因此次实施细则修改涉及方面广泛,本文仅针对优先权相关的一些规定进行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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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孟蕊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编辑 | 布鲁斯

2023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769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正式施行。因此次实施细则修改涉及方面广泛,本文仅针对优先权相关的一些规定进行了总结。

本次实施细则修改新增了三条关于优先权的相关规定,分别是实施细则第二章“专利的申请”中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与第三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中第四十五条,明确了请求恢复优先权的期限、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要求、以及在规定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超出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版)第六条明确规定,请求恢复的权利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即申请人若是在超出优先权的规定期限提交在后专利申请的,则不能再享有优先权。

而本次修改规定,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若超出了优先权规定期限,有正当理由的,自优先权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通过请求恢复优先权的方式要求优先权,即通过提交请求书并缴纳费用恢复优先权要求。

此外,本条中的“正当理由”适用的是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因此可以恢复优先权的理由很宽泛。

第三十七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在请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此前,申请人需要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声明所要求的所有优先权,专利申请提交后不得再增加优先权要求。

在本次修改中,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若是在提交专利申请时错交或者漏交了优先权,申请人可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改正或增加优先权要求,并且取消了之前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的限制。

另外,本条款适用的前提是申请人需要在提交申请时要求了至少一项优先权,方可在规定期限内修改或增加优先权;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则是针对申请人在十二个月优先权期限内没有提交申请也未声明要求优先权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但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补交的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递交日为申请日。

此前,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遗漏或者错误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包括说明书附图、序列表)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包括说明书附图、序列表)的部分内容,若要补充相关文件或内容,则以后提交完整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但可以要求在先提交的申请文件的优先权。

本次修改明确引入了援引加入制度,即若是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遗漏或者错误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包括说明书附图、序列表)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包括说明书附图、序列表)的部分内容,只要是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要求了优先权且优先权申请中包括遗漏或错误提交部分的内容,则申请人可以在自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通过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这些内容。并且,首次提交文件的递交日仍然可作为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申请日不会因为后补交文件而受到影响。

综上,此次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优先权制度的修改及援引加入制度的引入,细化并完善了优先权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了针对优先权的更多修改和补救的机会,也为申请人提供了基于优先权申请文件内容补正在后提交申请文件缺陷的机会。以上规定的引入极大程度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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