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 | “微信”商标保护:你不知道的七件事

2015-03-17 20: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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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俊慧 知产力特约观察员,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一起由“微信”文字商标注册申请引发的行政诉讼,揭开了腾讯“微信”商标的“伤疤”。

在该案中,原告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将(以下简称“创博公司”)于2010年11月12日向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交了三件“微信”文字商标,分为别9类、38类和42类,其中,该公司提交的42类“微信”文字商标已经注册成功,9类、38类则经异议程序,被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创博公司因对商评委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经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评委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原告创博公司当庭表示上诉。

由于原告表示上诉,这也就意味着该“微信”文字商标的最终归属还有待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

不过,腾讯的“微信”商标“伤疤”已经被揭开,围绕“微信”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保护等问题,对于广大企业,尤其是创业者来说,至少还有七件事,你可能不知晓但应该予以关注。

1、腾讯“微信”最火,但有两家公司较早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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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1日微信1.0测试版发布,三天后,2011年1月24日,腾讯正式向商标局提交了“微信”图文商标注册申请。

腾讯这种“先有产品,再做保护”的策略应该说属于常规做法,但是,如果碰到非常规的竞争业态,可能就有点不当。

事实上,在腾讯微信产品发布和商标申请前,本文开头提到的创博公司已经提前2个月率先向商标局提交了“微信”注册商标,并一次性提交了三件商标注册申请。

此外,在腾讯微信产品面世前,还有一家公司提交的“微信”商标注册申请,也早于腾讯。北京联智昭阳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月17日提交了38类的“微信”注册商标申请。

2、81件“微信”商标申请,由36家单位或个人提交

商标局网站(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截止2015年3月15日,累计已有81件“微信”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主体除去腾讯外,还涉及22家公司和13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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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先核准注册的“微信”商标属于创博公司

截至目前,最早核准注册的“微信”商标,是由创博公司2011年1月24日提交,并于2011年11月28日被核准注册的42类“微信”文字商标,保护范围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编程等相关领域。

而腾讯提交的“微信”商标,最先获得核准注册的是,是由其2011年1月24日申请,并于2013年3月2日获得核准注册的“微信”图文商标,即“微信APPlogo+微信文字”图文组合商标。

由此可见,腾讯最先获得核准注册的“微信”商标,申请上比创博公司晚2个月,核准时间比创博公司晚了近1年。

4、腾讯最初申请的“微信”商标仅涉两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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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2011年1月最早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涉及两个类别,即计算机相关(9类)和电视相关(38类)。

腾讯开始大量注册外围或周边应用等商品或服务类别,加固“微信”商标防火墙的时间发生在2012年。

当年腾讯一口气新提交了18件“微信”图文商标申请,并于当年的6月27日、28日、29日三天集中完成注册申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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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标效力状态看,截止2015年3月15日,腾讯2012年提交的18件“微信”注册商标,已有16件完成注册,另有2件依旧处于“注册中”状态,分别为38类和43类。

5、最早嗅到腾讯“微信”商标商机的是个人

创博公司自2010年提交三件“微信”注册商标申请后,在随后的数年间,并未再提交新的注册申请,这也说明了该公司当初的商标注册行为,并非为了“搭便车”。

事实上,在腾讯微信产品正式推出后,比腾讯更早嗅到“微信”商标潜在商机的是个人。

一名叫“吴昊”的个人在微信1.0测试版发布9天后,即2011年1月30日也提交了38类的“微信”商标注册申请。

6、商标“抢注”集中发生在“微信”面世首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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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申请时间来看,非腾讯公司提交的“微信”商标注册申请,集中发生在两个年份2011年和2013年。

简单说,在微信面世第一个年头,微信在腾讯内部的地位处于由“边缘向核心”过渡阶段,腾讯自身并未在此阶段启动“微信”商标周边类别或跨类别保护注册。

但是,微信的用户,显然比腾讯更敏锐,很多公司或个人在此期间,陆续提交了25件“微信”商标申请。

由此可见,对于新产品或新服务来说,产品面世第一年至关重要。对很多创业者来说,基于成本的考虑,如果在产品面世初期,只作了服务所在类别的商标保护,那么,经过半年时间的发展,如果产品活跃度不断提升,就应该着手考虑周边类别或跨类别商标注册保护。

7、商标保护策略:不能提前布局 就该尽早异议或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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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注册商标申请状态来看,在81件“微信”商标中,38件“已成功注册(含已转让)”,16件“已无效”,8件处于“异议中”,剩余部分处于注册审核中。而在38件“已成功注册”商标中,有4件已发生转让。

由此可见,如果在产品或服务面世初期,未能做好自身品牌保护,那么,就应该尽早采取“异议”、“无效”或“收购”等手段启动对自身品牌的被动保护。

关于“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关于“无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涉嫌违法商标法禁止注册情形,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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