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场所特有装潢的法律保护

2019-04-09 20:48:28
在“微商”新零售模式下,商品销售和宣传渠道有重大改变,不能简单根据门店营业时间短和广告宣传少等传统因素,就认定相关商品服务尚不具有“一定影响”。在侵权人恶意仿冒搭便车的情况下,应降低对权利人商品服务具有“一定影响”的证明要求,并结合商品服务类别、销售金额、网络口碑、门店加盟等因素综合评判。

——温州市肯味你食品有限公司诉温州味你寻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 | 知之汇


裁判要旨


在“微商”新零售模式下,商品销售和宣传渠道有重大改变,不能简单根据门店营业时间短和广告宣传少等传统因素,就认定相关商品服务尚不具有“一定影响”。在侵权人恶意仿冒搭便车的情况下,应降低对权利人商品服务具有“一定影响”的证明要求,并结合商品服务类别、销售金额、网络口碑、门店加盟等因素综合评判。


权利人搜罗各地民间小吃集中销售的经营模式,虽然不能垄断使用,但其具有标识性的营业场所特有装潢,可受法律保护。在确定法律保护范围时,既要注意合理而适度的保护,防止有一定影响的营业场所装潢被混淆而导致竞争秩序的混乱,也要重视保护竞争商家的利益及在此基础上促进有效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公共利益平衡。




推荐理由

 

本案系涉及新零售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在“微商”等新零售模式下,受移动互联网流量大、传播快、影响广、信息多等因素影响,不仅新兴商业模式有可能在短期内产生较大区域和行业影响,而且也为侵权仿冒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使其有机会在短期内迅速侵权。本案中,被告在全面恶意模仿原告经营模式和特有装潢后,却以侵权行为发生时,原告开业不到三个月,传统媒体宣传少,尚不具有知名度或“一定影响力”,以及民间吃货状元榜的商业模式不能垄断经营为由提出抗辩,对新形势下如何保护类似的新零售模式提出了挑战。本案二审判决明确了新技术新零售模式下商品服务具有“一定影响”的若干判断标准,明确了经营模式虽不能垄断使用,但权利人具有标识性的营业场所特有装潢,可受法律保护,以及在确定法律保护范围时应注意把握的合理尺度。另外,还根据严格保护的司法政策,全面支持了权利人提高损害赔偿金额和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诉讼请求。本案判决对类似案件具有指引意义,有利于遏制新形势下的侵权仿冒行为,更好保障新零售商业形态健康发展。

 

案例索引

 

一审: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11158号


(2017)浙0302民初11158号

1.bmp

长按二维码

获取案件裁判文书


二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民终3273号


(2018)浙03民终3273号

2.bmp

长按二维码

获取案件裁判文书


案情介绍

 

温州市肯味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味你公司)和温州味你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你寻公司)均系从事搜罗各地民间小吃集中销售的公司。2016年9月至12月,肯味你公司先后开设家景店、通泰店、江滨店,尔后又在一年内接连开设10余家门店。肯味你公司门店均以“民间吃货状元榜”为特色,采用统一的室内装潢,并于2016年10月9日开通微信公众号“肯味你民间吃货状元榜”进行网络销售。味你寻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开设南汇店,尔后又开设2家加盟店。味你寻公司门店模仿肯味你公司门店特色装潢,并于2017年1月11日开通微信公众号“味你寻民间吃货状元榜”进行网络销售。另外,肯味你公司于2016年8月5日申请,并于2017年9月28日获批注册“肯味你”商标,注册商标范围为第29类商品/服务;味你寻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9月5日及9月12日先后三次申请注册“肯味你”商标,注册商标范围分别为第43类、第35类、第16类商品/服务。


2017年8月24日,肯味你公司以味你寻公司侵害其门店装璜设计著作权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味你寻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改建其店铺装潢并修改其微信公众号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万元;在《温州日报》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裁判内容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根据装潢设计图进行施工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肯味你公司主张“味你寻”南汇店的装潢侵害其对涉案装潢设计图享有的著作权,缺乏依据。2.味你寻公司使用与“肯味你”门店高度近似的装潢,其意图“搭便车”、不正当地攫取市场利益的主观恶意明显,破坏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违反了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民间吃货状元榜”仅能显示商家销售民间小吃的经营特色,并不能产生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肯味你公司主张味你寻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使用“味你寻民间吃货状元榜”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依据。4.肯味你公司要求味你寻公司在《温州日报》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但肯味你公司未举证证明味你寻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商誉造成实际损害,故对肯味你公司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该院遂于2018年1月23日判决:1.味你寻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坐落温州市鹿城区南汇锦园3幢118室的“味你寻”店铺装潢中的青灰色仿古砖与“民间吃货状元榜”或“民间吃货排行榜”金色字样相结合的墙面装饰、布帘上红底白字不规则图形状的“味你寻”标识,以及食品展示台铺设的暗红色仿古砖墙面;2.味你寻公司赔偿肯味你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3.驳回肯味你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肯味你公司、味你寻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肯味你公司以民间吃货状元榜的创意为统领,围绕以木质、仿古元素突出民间传统美食经营特色的设计思路,对相关元素进行了设计组合,形成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该营业形象具有识别其服务来源的作用。味你寻公司全面模仿肯味你公司的门店装潢,已构成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故对肯味你公司门店装潢具有“一定影响”的证明要求相对较低。考虑到肯味你公司已举证证明其在味你寻南汇店开业前的短短三个月内已开通三家门店,此后9个月内又迅速扩张至10余家门店,受到了加盟商和消费者的欢迎,并且肯味你公司经营产品属于小吃餐饮行业,为公众的生活必需品,在该公司2016年10月9日开通微信公众号网络销售后,依托新技术新销售,在短时间内迅速形成较大影响,取得较高销售业绩,故可以认定肯味你公司已举证证明其门店装潢在味你寻南汇店开业时已具有“一定影响”。味你寻公司对他人能够区别服务来源的有一定影响营业场所的特有装潢,进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已构成不正当竞争。2.对营业场所特有装潢的保护,目的并非保护该装潢外观的美观性或独特性,而是装潢能据以识别服务来源的标识性。同时,在确定法律保护范围时,既要注意合理而适度的保护,防止有一定影响的营业场所装潢被混淆而导致竞争秩序的混乱,也要重视保护竞争商家的利益及在此基础上促进有效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公共利益平衡。本案肯味你公司主张的10余项门店装璜中,青灰色仿古砖与“民间吃货状元榜”金色字样相结合的墙面装饰,“肯味你”店招、以暗红色仿古砖铺设的食品展示台等设计,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较其他装潢装饰更具有据以识别服务来源的标识性。一审法院判决味你寻公司拆除的相关内容,已经充分考虑了保护权利和保障竞争之间的利益衡平,并酌情限缩了对本案门店特有装潢的保护范围,该项判决并无不当。3.在味你寻公司具有恶意混淆行为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肯味你公司商业信誉已受到损害,在此情况下,如要证明该混淆行为没有造成肯味你公司商业信誉的损害,举证责任应在于味你寻公司。一审判决提出“肯味你公司未举证证明味你寻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商誉造成实际损害”,系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综上,该院遂于2018年7月31日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味你寻公司赔偿肯味你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并在《温州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1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参与评论
评论千万条,友善第一条
后参与讨论
评论区

    下一篇

    宁波宝盛鞋业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2019-04-08 20:2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