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审查商品包装装潢的注意事项

2023-11-01 01:22:46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广告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角度谈谈企业法务在审查商品包装装潢时,需要审查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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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晓君 北京恒都(广州)律师事务所

每当我们走进商场或者线上购物,映入眼帘的便是琳琅满足的商品,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商品的包装装潢。别出心裁的包装装潢总能轻易地抓住消费者的眼球,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企业为了设计出一款新颖的、显著的、富有美感的包装装潢,除了需要设计部的灵感创意,更需要法务部的保驾护航。本文将从知识产权、广告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角度谈谈企业法务在审查商品包装装潢时,需要审查哪些事项。

商品包装装潢的构成

在知识产权法保护领域,“包装”是指为保护商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而采用的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如饮料、香水独特的瓶型,蛋糕别致的盒装等;“装潢”是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除了包装和装潢外,相信大家都注意到商品包装的背面或侧面还有商品标签,标签上标注着商品的成分、生产许可证、生产者、地址等信息,这部分内容主要按照相关标签规则进行审查。本文暂不讨论标签的审查注意事项,主要讨论包装装潢的审查注意事项。

商品包装装潢在知识产权角度的审查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角度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十年。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企业通常会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富有美感、适于工业应用的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比如: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其瓶装、整体/局部装潢、包装箱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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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第一,对于已有的外观设计,需要核实公司是否已经对相关的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及是否还在有效期内。如果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且在保护期限内,那么可以放心使用。如果曾经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但是保护期限已经届满,那么注意核实是否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或者是否已经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以便后续维权之需。第二,如果是公司新的外观设计,那么需要审查相关设计是否侵犯其他第三方的外观设计专用权。

二、著作权角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如上所述,装潢”是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结合著作权法,能够作为商品或者其包装上装潢的作品一般是“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对此,第一,需要审核所使用的相关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属于企业,或者是否已经获得商用授权;第二,由于大部分企业都是外包第三方公司进行作品创作,以及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所有,因此,建议审查企业与第三方设计公司签署的合同是否明确第三方设计公司需要保证其创作的作品是其独立创作完成的,否则,若涉及侵权,则由第三方设计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三,对于第三方授权使用的作品,建议核实第三方享有的著作权是否有瑕疵,并按照第三方的授权范围、期限等使用授权作品。

三、商标权角度

为了识别商品来源,企业基本都会在商品的包装上标注商标。一般情况下,企业正常标注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基本上不会涉及法律侵权问题,但也不排除由于商标局的审查和公示机制具有局限性等原因,而没有发现后核准注册的商标可能对前核准注册的商标构成侵权。不过,这种情况属于少数情况,除非后核准注册商标的企业是有意而为之的。对此,我们不再过多讨论。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二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比较容易理解,即将企业所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比较,所使用的商标是否发生改变,若发生改变,则建议尽快改正,并按照核准注册的商标进行使用。对于“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为了方便理解,我们以“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公牛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为例。

第7218670号商标是公牛集团股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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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将其15684397号商标图片、第6249950号 商标图片申请注册后进行组合使用为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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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且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免责情形,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通报所在地商标执法部门。

因此,建议规范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既不要改变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进行使用,也不要组合几个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进行使用,否则,均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商品包装装潢在广告法角度的审查

一、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

《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等”字之列举: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新、最便宜、最先进、最新技术、最先进科技、独家、首家、第一品牌、金牌、名牌极品、国家级极品、填补国内空白、全网销售第一、全球首发、世界领先、销量冠军、王牌、永久、极致、掌门人、领袖品牌、前无古人、史无前例、绝无仅有、终极、顶尖等。

因此,不得在商品包装装潢中使用上述绝对化用语,但根据《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以下情形一般不属于绝对化用语:

1.属于同一品牌同一企业内部的产品描述,如:最大户型、最小尺码、顶配车型,在限定范围明确且客观真实;

2.表达企业的经营理念或者目标追求,如:顾客第一,追求极致;

3.众所周知,没有歧义的常识内容,或固定用语中的一部分,如:天下第一关、最高法院,杭州最高峰等;

4.客观描述,如:本公司位于北京最大的天安门广场东侧;

5.使用依法取得称号,如: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6.客观描述产品认证、许可等状况用语。如:已获国家认证;

7.表述时空顺序客观状况,首发、首映、首家,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

8.对产品的使用方式,时间等进行合理说明,如:最佳饮用时间等。

二、不得虚假宣传

《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近年,在商品包装装潢中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典型案例为“元气森林0蔗糖乳茶”。为此,元气森林特地发布了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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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根据《中国消费者报》对多位法律人士的采访,多位法律专家表示,元气森林产品宣传涉嫌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及民事法律责任,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因此,需要特别注意审核商品包装装潢中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容易引人误解,从而避免构成“虚假宣传”的法律风险。

三、不得使用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色赌暴类、歧视类的内容

《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一般情况下,主要是商品包装装潢上的广告语、广告图片可能会出现违背社会风尚、色赌暴、歧视类的内容,我们将分别举例说明:

1.违背社会风尚的情形

2020年5月至2021年年底,温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为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印刷用于包装“ SURPRISE、卫生棉花糖、咪咪棒棒糖 ”糖果的塑料包装袋,其中,“SURPRISE”包装袋印有“安全套”图案和“The feeling of SURPRISE is better than sex”(惊喜的感觉比性更好)等文字,并制成“计生用品”形状;“咪咪棒棒糖”包装袋印有“舔一舔、捏一捏、轻点哦”等文字;卫生棉花糖包装袋上印有“特薄、七层呵护、少女系列卫生棉花糖”文字和“卫生巾”图案。上述文字、图案不为食品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文字、图形,符合商业广告特征,且内容低俗,部分内容色情感暗示明显,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最终,被没收广告费用38831元;罚款200000元。【来源:温市监处罚〔2022〕85号】

2. 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情形

根据春城晚报于2022年03月28日的报道,卫龙辣条外包装印着“约吗”“贼大”“强硬”等字眼,引发了网友和法律专家的广泛讨论,且大部分网友和法律专家均认为卫龙辣条属于低俗营销,打色情擦边球。(来源: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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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3.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情形

2019年8月15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互联网违法广告案例,涉事公司被处罚,其中桂林一公司竟在避孕套包装上印康熙、成吉思汗等帝王形象,所配广告词更是让人脸红…原桂林市秀峰区工商局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广告法》中“广告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万元。(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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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商品包装装潢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角度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3.8条,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第3.8.1条,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第3.8.2条,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据此,第一,应当在商品包装上使用规范的汉字。注意繁体字不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规范汉字,若包装上出现繁体字,应当更改为简体中文或者增加简体中文。第二,除了核准注册的英文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外,在商品包装上使用的英文、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应当更改为简体中文或者增加简体中文翻译。第三,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结语

精美的商品包装装潢总是会令人赏心悦目,但如果没有从知识产权、广告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角度谨慎审查商品包装装潢,那么可能也是昙花一现。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 | Pixabay  插图 | 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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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家宏观政策及刑事立法层面,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已被提到国家战略高度重视,司法、执法层面也均有较为丰富的设施支撑,但在现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司法应对中,存在前端预防司法理念尚未形成、刑事制裁的单一性未能充分发挥刑法保护功能、多部门协作机制缺乏实施路径、权利人保护欠缺四重不足,知识产权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完善恰当其时。 检察机关作为涉案企业合规中的主导角色,应当通过明确企业合规条件、精准分离企业及个人犯罪界限并在合规过程中纳入对于权利人的保护考察和全链条综合治理的措施,强化检察履职,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贡献检察力量。

    2023-10-31 13: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