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鑫良:股权交易合同下的“莲香楼”企业字号权与注册商标许可使用

2025-09-11 08:03:00
相关百年老字号“莲香楼”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之系列知识产权纠纷,既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个历史问题。法律问题,必须依据法律法理权衡解决;历史问题,必须尊重历史事实平衡解决。

图片

作者 | 陶鑫良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近年来,接续传承“莲香楼”百年老字号并被许可使用“莲香楼”注册商标权的广州莲香楼公司,与代持“莲香楼”注册商标权国有资产的广州老字号投资控股公司等及其授权“莲香楼”注册商标普通许可的枫盛公司、莲楼公司、百莲公司之间,发生了一系列围绕“莲香楼”老字号之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字号权的商业标识知识产权纠纷乃至诉讼,至今愈演愈烈。

相关百年老字号“莲香楼”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之系列知识产权纠纷,既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个历史问题。法律问题,必须依据法律法理权衡解决;历史问题,必须尊重历史事实平衡解决。其实企业的商标与字号都是企业的商业识别标志,商标是消费者赖以区别“商品或服务及其来源”的商业识别标志,字号或谓商号是消费者赖以区别“商品或服务之经营者及其来源”的商业识别标志;企业的商标与字号都是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之商誉的载体,一体两翼,一誉两面,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保护依法取得的企业之注册商标标识及其商誉的,是注册商标权;保护依法产生的企业字号标识及其商誉的,是企业字号权;而企业的商标与字号,其实都是企业或其产品商誉的主要载体。许多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同名,而同名的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字号权一般多归属同一家老字号传承企业;这样既维护了老字号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和正常持续发展,也维护了冲着老字号品牌商誉而慕名前来的消费者“借以正确认牌识货,谨防误认受骗上当”的合法权益。但一些老字号之同名的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字号权,却因历史交缠或不当处分,致使分属于不同企业并且出现在相同市场上,这时易生混淆从而可能损害权利人权益与消费者利益。譬如依法拥有“莲香楼”企业字号权与同名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权的广州莲香楼公司,和被广州老字号投资控股公司等授予“莲香楼”注册商标普通许可的枫盛公司、莲楼公司、百莲公司之间的纠纷,既可能损害广州莲香楼公司的企业知识产权权益,也可能造成相关消费者因此难分彼此、难辨真假进而致生错误选择、盲目消费的切身利益。

翻阅“莲香楼”老字号之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字号权知识产权纠纷的相关资料与涉案材料可以发现:久负盛名于广东乃至于驰誉华南、著称全国的百年老字号“莲香楼”品牌,其“莲香楼”企业字号与“莲香楼”注册商标原来也曾是合二为一家的,历史上的“莲香楼”品牌包括其“莲香楼”商标与“莲香楼”字号曾同属历史上的老莲香楼企业;只是在近二十年前的2006年那次国资改制进程中,“莲香楼”老字号之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字号权才开始分离,其中“莲香楼”注册商标权被单独剥离出来“上交”归属于广州市国资管理机构,而“莲香楼”企业字号权仍然归属于受让股权从而传承经营的新广州莲香楼公司;而在此后的前十多年间,实际上通过《股权交易合同》将“莲香楼”注册商标权由其国资管理方通过高额许可费“独占许可”给了传承“莲香楼”老字号经营的广州莲香楼公司进行“独此一家”的经营;当时这一模式既保障了“莲香楼”老字号企业字号权与注册商标权在市场上的统一,借以平衡维护了国有资产和相应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了尤其是钟爱“莲香楼”老字号的众多“粉丝”消费者合法利益。但就是在如此经营了十多年后的2020年开始,“莲香楼”注册商标权的国资管理方及其代持企业,无端推翻源自《股权交易合同》并已经持续十多年的由广州莲香楼公司唯一经营的“莲香楼”注册商标之独占许可模式,擅自先后另授予了枫盛公司、莲楼公司、百莲公司“莲香楼”注册商标权普通许可。从而造成了先后冲突,新旧矛盾,致“莲香楼”老字号之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字号权的商业标识知识产权纠纷以及诉讼由此而起,持续至今,甚至于变本加厉,愈演愈烈。

纵览这场“莲香楼”老字号的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字号权之商业标识知识产权系列纠纷,感到有两点至关重要:

一、履行《股权交易合同》的“莲香楼”企业字号权归属广州莲香楼公司

二、《股权交易合同》下的“莲香楼”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就是独占许可使用


一、履行《股权交易合同》的“莲香楼”企业字号权归属广州莲香楼公司

“莲香楼”作为广州最早的著名老字号企业之一,始建于1889年。新中国成立后20世纪50年代,“莲香楼”先转制为国有企业;再过五十年,至2006年又参与了国企改制与盘活老字号的“招拍挂”进程,但起初两次流拍而不太顺利。接着定向邀请了广州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参与投标终获成功,并于2006年9月1日由广州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签订了《股权交易合同》,该合同中约定对应“莲香楼”99%股权交易的合同金额共6978.8万元(其中5120万元股权转让款、再加1632万元职工安置及补偿费和226.8万元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款);国有资产仅保留1%的“不作价、不参与董事会、不干预经营决策、不参与分红、不承担经济法律责任”而仅保有相应否决权的“黄金股权”。当时广州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之所以应邀参拍并投入近7000万元巨资,接盘成立了全面传承与持续经营“莲香楼”百年老字号的广州莲香楼公司,其除了接收相关企业有形资产外,还主要看好誉满华南、名播天下的“莲香楼”百年老字号之无形资产。因当时“莲香楼”注册商标权的所有权已根据广州市国资监管系统的政策指令已收归国有,故只能追求“莲香楼”注册商标“万宝全书不缺角”的全面使用权,即追求“莲香楼”注册商标独占性的许可使用权。局限于当年的知识产权意识与知识仍处于朦胧状态,当事人还不熟悉注册商标之许可使用的独占、独家(排他)、普通许可等概念。在《股权交易合同》文本第三条第(五)款中明确受让方“承诺必须使用标的企业的企业老字号商标,并向商标所有权人(广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代理人)缴纳商标使用费,同时不准自行注册企业衍生商标”。

望文生义,显然可知,《股权交易合同》明确了广州莲香楼公司的相应合同权利义务:其一,“必须使用标的企业的企业老字号商标”,即必须使用百年老字号传承下来的“莲香楼”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不但有权使用,而且必须使用。其二,”同时不准自行注册企业衍生商标”,意味着受让了股权的广州莲香楼公司只能持续使用百年老字号遗下的“莲香楼”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不离不弃,一以贯之,不能再自行注册与使用其他“企业衍生商标“。第三,广州莲香楼公司需向“莲香楼”注册商标新的所有权人广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代理人缴纳商标使用费。因为原属于莲香楼企业的系列“莲香楼”注册商标,在2006年的国资改制过程中被“上交”给了广州市国资委;故广州莲香楼公司此后继续使用系列“莲香楼”注册商标,需要向新注册商标权人广州市国资委或其委托代理人缴纳商标使用费。根据《股权交易合同》及其配套文件以及合同践行过程,缴纳商标使用费的标准是首年基准额为137万元,以后每年递增3%;广州莲香楼公司有偿使用这系列“莲香楼”注册商标。

如上所述,广州莲香楼公司除了以近7000万元巨款受让广州莲香楼公司外,使用已经“上交”给广州国资监管机构的“莲香楼”系列注册商标,还需要每年缴纳数以百万元计的高额注册商标使用费;当时《股权交易合同》中没有明文“独占许可使用”,但从2006年至2020年前后长达十四年期间,一直只有被许可方广州莲香楼公司独家经营,一直只有广州莲香楼公司缴纳注册商标使用费。但《股权交易合同》与相关文件中都没有要求广州莲香楼公司使用“莲香楼”企业字号也要支付使用费。这是因为,履行《股权交易合同》后,“莲香楼”企业字号权以及“莲香楼”知名企业字号权,本来就归属于广州莲香楼公司。所以在《股权交易合同》中只约定了广州莲香楼公司需要向“莲香楼”注册商标的新权利人支付“莲香楼”注册商标使用费,而并没有要求广州莲香楼公司支付“莲香楼”企业字号权及知名企业字号权使用费。字号更具有紧密联系企业及其经营者、指向企业以及经营者的特质,其一般与企业无法剥离。在竞争法构架下,企业字号权尤其是有相当知名度、美誉度即“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企业字号权,依法明确拥有竞争法保护视角的法定竞争权益,这已为反法原第5条、后第6条、现第7条等所明文规范和强化保护。企业字号权又被喻为“企业人身权”,因为“企业字号权”与企业如影随形,难以分离。故2006年改制后的莲香楼公司的“企业字号权”,依法依事实属于近二十年来蓬勃发展的莲香楼公司。如果改制前的“莲香楼”系指当时广州荔湾区第十甫路67号的百年老店;那么改制后承接与延续这百年老店相应权利义务的承载主体,就是延续至今近二十年的包括仍在广州荔湾区第十甫路67号营业的现在的广州莲香楼公司。企业字号权源于企业工商登记和经营活动及其商誉积累;知名企业字号权源于依法登记的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高饱和度、积蓄度、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从2006年至2025年的近二十年期间,“莲香楼”老字号品牌由广州莲香楼公司传承经营,不断发展;连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在(2024)粤民申1324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也指出:“莲香楼公司承接经营已十几年之久,公司经营与百年老店的历史已经融为一体,并对‘莲香楼’的中华老字号进行了传承与发展,消费者已认定‘莲香楼’系莲香楼公司的主体标识。因此,‘莲香楼’字号获得的一定市场影响力,离不开改制后莲香楼公司多年来的努力经营,莲香楼公司主张其对‘莲香楼’字号享有竞争权益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莲香楼’的财产性权益没有转移给改制后的莲香楼公司,莲香楼公司对‘莲香楼’企业字号不享有竞争权益,该认定不符合《股权交易合同》的签订背景和合同目的,本院予以纠正。并且,有偿使用‘莲香楼’注册商标并不意味着莲香楼公司对其‘莲香楼’字号不享有单独的字号权益。”“本案应认定莲香楼公司对‘莲香楼’字号享有竞争权益。”其实在“中华老字号”认定延续相关程序中,也佐证了广州莲香楼公司才拥有“莲香楼”企业字号权,譬如商务部在其官网上针对《关于商改发〔2006〕607号文项下编号为“19013”之“中华老字号”证书的荣誉归属与认定对象》中,明确回复“广州市莲香楼是我部2006年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经询广东省商务厅,该企业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后,经市场监督部门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中华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后,可承继中华老字号相关权利义务,但不可转让”。随后2023年中华老字号复核,也是以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进行申报,最后获批延续“莲香楼之”中华老字号”资格的。

回顾签订与履行《股权交易合同》后的从2006年至2020年的前十四年期间,当时广州莲香楼公司独家苦心经营和发扬光大了“莲香楼”品牌,“只此一家,别无他号”。即使从2020年起由于广州国资委一方的不当授权,先有枫盛公司、后有莲楼公司与百莲公司相继被普通许可使用“莲香楼”注册商标从而鱼目混珠,狗尾续貂,但在广大消费者的心目中,老字号“莲香楼”百年老店的正宗品牌及主体标识,依然只是广州莲香楼公司这一家,“老店经营字号强,众望所归名气响,继往开来百年旗,厚积薄发美名扬。”总而言之,今天“莲香楼”品牌的显著商誉,既有百载历史商业长河的溯源,又有近年时代商贸大海的涌潮,如果没有这近二十年广州莲香楼公司围绕“莲香楼”品牌的辛勤耕耘和优化经营,那么今天广州国资委名下的“莲香楼”注册商标可能已经默默无闻,不值一文!反观广州莲香楼公司承让股权、接手经营、继往开来,厚积薄发地持续打造“莲香楼”品牌近二十年之久,若论对于“莲香楼”品牌近年来商誉增长的贡献,广州莲香楼公司这十九年的奋力经营首当其冲,居功阙伟。所以,无论依据商业标识法律规范,还是尊重商业品牌经营实践,广州莲香楼公司自履行《股权交易合同》以来近二十年,依法享有“莲香楼”企业字号权及其知名企业字号权。

二、《股权交易合同》下的“莲香楼”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就是独占许可使用

承载“莲香楼”品牌商誉的载体主要是“莲香楼”企业字号与“莲香楼”注册商标,一体两翼,一誉两面,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如上所述,在2006年对老莲香楼企业进行国资改制后至今,“莲香楼”企业字号权包括知名企业字号权全部归属广州莲香楼公司,而“莲香楼”系列注册商标权,当时先是由老莲香楼企业“上交”给了广州市国资委,再由广州市国资委先后交由广州市饮食集团公司、广州市老字号投资控股公司代持;而广州莲香楼公司一直连续被许可使用至今。

2006年起通过《股权交易合同》许可广州莲香楼公司使用“莲香楼”注册商标直至今天;现在这方面的主要争议在于《股权交易合同》下的“莲香楼”注册商标权之许可方式或谓模式究竟是独占许可使用?还是普通许可使用?广州市国资委方从2006年起十多年内从未提起普通许可使用,直至其商标代持方2020年才想起说是普通许可使用,进而擅自与枫盛公司签订了第一份“莲香楼”注册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合同。而被广州莲香楼公司方当时就认为这份所谓普通许可使用合同侵犯其已经行使十多年的“莲香楼”注册商标已被独占许可使用的权利,进而诉诸法庭。双方由此发生的诉讼,历经越秀区、广州市、广东省三级法院的一审、二审与再审程序,一审、二审与再审法院均认定本案中“莲香楼”注册商标许可属于“普通许可使用”,但各自分析角度及其相应依据都有所不同;三审判决或裁决各自认定“莲香楼”注册商标许可属于“普通许可使用”的结论都是错误的(对一审、二审与再审判决或裁决的分析将另文展开,本文不再赘述)。

2020年由当时代持国资“莲香楼”注册商标的广州市饮食集团公司,擅自普通许可使用给广州枫盛公司使用“莲香楼”注册商标;2022年又由当时代持国资“莲香楼”注册商标的广州市老字号投资控股公司,擅自普通许可广州莲楼公司、广州百莲公司分别普通许可使用“莲香楼”注册商标;而看起来是为这次普通许可而特地新成立的“莲楼公司”和“百莲公司”,其字号中都带有一个“莲香楼”的“莲”字。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涉案“莲香楼”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究竟是独占许可使用?还是普通许可使用?广州莲香楼公司这一方坚持:通过《股权交易合同》已给予其“莲香楼”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并且事实上从2006年起至2020年的近十五年间,一直是由其唯一使用“莲香楼”注册商标与独家经营“莲香楼”品牌。因其是“莲香楼”注册商标的被独占许可使用权人,故作为“莲香楼”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广州市国资委或其代持人,不能再以任意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莲香楼”注册商标,广州市国资委一方其在前已擅自分别普通许可给枫盛公司、莲楼公司、百莲公司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广州市国资委一方在2006年主导签署《股权交易协议》时从未谈起普通许可,此后十多年间也从未表示要打破广州莲香楼公司对“莲香楼”注册商标独家经营的格局,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20年代持“莲香楼”注册商标权的广州市饮食集团一反常态,突然决定要授予枫盛公司以“莲香楼”注册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为止。2022年当时代持国有“莲香楼”注册商标权的广州市老字号投资控股公司,又继续将“莲香楼”注册商标权授予莲楼公司和百莲公司“普通许可使用”。

回溯自2006年以来,作为因“上交”而成为“莲香楼”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广州市国资委或其代持人,并没有与广州莲香楼公司直接签订过单一的“莲香楼”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但2006年签订的《股权交易合同》中包含与确立了“莲香楼”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一直即付诸实施,并且延续履行。

那么,在《股权交易合同》下广州莲香楼公司究竟获得的是“莲香楼”注册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还是“莲香楼”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仔细翻阅与研析了包括广东三级法院之三审次案卷在内的相关材料,进而全面考量签约背景、合同目的、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相关事实及证据等综合因素,笔者认为应遵循法律和尊重事实,认定双方通过《股权交易合同》建立并随之实施的是独占使用许可关系而不是普通许可使用关系。

《股权交易合同》中依法确立了广州市国资委一方(含广州市荔湾区国资局)与广州莲香楼公司一方(含西关世家园林酒家)相互之间就“莲香楼”系列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关系。尤其是《股权交易合同》第三款第(三)点:“受让标的企业股权后,承诺必须使用标的企业的企业老字号商标,并向商标所有权人(广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代理人)缴纳商标使用费,同时不准自行注册企业衍生商标。”作为《股权交易合同》配套文件的广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16号文的第(三)点进一步明确了“莲香楼”注册商标的有偿使用费价格:以每年137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增3%。并且将该“每年137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增3%”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内容,与股权转让标的一同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挂牌招租(但在后的挂牌招租时未能作相应披露)。而“莲香楼”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则在《股权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同步得到了实际履行,据统计自2006年至2025年的共十九年间,共支付了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约3500万元,仅2025年就支付了235万元当年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故虽然当事人双方没有进一步签订细化的专门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但依据《股权交易合同》及其履行实践的相关事实,足证双方就“莲香楼”注册商标之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关系已经确立并已持续履行。

《股权交易合同》的签约背景是在2006年,那时参与签约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一般还较淡薄,可能对于注册商标许可合同究竟是“独占许可”还是“普通许可”应当关注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这一点也缺乏足够的知识储备和签约经验。但当事人双方对《股权交易合同》及其注册商标许可之合同目的应是明晰的,广州市国资委这一方的首要目标应该就是全面完成原莲香楼国资企业的顺利改制并力争收回更多的经济对价,同时保住“莲香楼”这块广州市老字号的金字招牌,看来其当时根本不考虑未来要将“莲香楼”注册商标“一女两嫁”或“一女多嫁”,否则如此强势的广州市国资委方早就该在《股权交易合同》中写上了、写明了。当然在当时具体背景下,若一开始广州市国资委就明确“莲香楼”商标只是普通许可使用,面对老莲香楼国资企业当时的经济宭境,还再加上那近贰仟万元的”职工安置及补偿费”与”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费“等,相信没有任何一家企业愿意接受当年“莲香楼”国有企业的这一“烂摊子”。当时双方各自与共同的合同目的都是明确的,要求受让方受让股权并承继“莲香楼”老字号的企业经营及其可持续发展;受让方的合同目的之一也是明确的,就是牢牢抓住“莲香楼”金字招牌,即抓住“莲香楼”企业字号权与“莲香楼”注册商标权之“全面而不缺角”的独占使用权。而对于类似“莲香楼”之类老字号商业标识转移转让的交易习惯,买入的一方往往习惯于“买断”或者近似于“买断”的“独占许可使用“,一般不会采用缺乏控制力与竞争力的“普通许可使用”;类似老字号改制或转手的交易习惯,也多是“连锅端”而较少零打碎敲。

或从“莲香楼”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角度分析:广州莲香楼公司获得“莲香楼”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模式就是独占许可使用,而非普通许可使用。一方面,2020年广州市国资委及其代持人广州市饮食集团在进行“莲香楼”注册商标普通许可挂牌招标时的报价:十年不低于355万元,即每年仅35.5万元,且这一报价写明是通过正规评估程序的“资产评估价”。其最后是枫盛公司中标;故枫盛公司每年支付35.5万元左右的低价“莲香楼”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另一方面,广州莲香楼公司每年缴纳的高价“莲香楼”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以2006年的137万元为基数,逐年以3%增值,至2025年已达235万元。两者相比,同是“莲香楼”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年度使用费,广州莲香楼公司支付的年度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高出枫盛公司支付的年度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好几倍之多。譬如2021年度,广州莲香楼公司支付的本年度“莲香楼”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是209万元;而广州枫盛公司支付的本年度“莲香楼”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不超过35.5万元,两者相比相差近六倍。如再考虑多年来人民币的“时值”变化,则两者的“莲香楼”年注册商标使用费差距会更大。对于如此之大的差距,合理的解释就是两者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模式或者范围不一样,譬如枫盛公司支付的是属于“莲香楼”注册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费,因属于普通许可从而是较低价的年费。而广州莲香楼公司支付的是属于“莲香楼”注册商标独占许可的年费,相应自然较高价。当然,如果广州莲香楼公司在前获得了“莲香楼”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那么相同年限内,包括枫盛公司在内就都不能再获得“莲香楼”注册商标的普通许可了。

再从“莲香楼”注册商标多年来被许可使用的实际发生角度分析:如果由2006年9月签署的《股权交易合同》所产生的只是“莲香楼”注册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那么,为什么从2006年直至2020年长达的十四年中,只有广州莲香楼公司一家被许可使用?为什么“莲香楼”注册商标竟然再没有对外进行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的普通许可使用。或许这能反证广州市国资委及其代持人在那些年头中,其实也是将2006年9月签订的《股权交易合同》下“莲香楼”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视为独占许可使用,故不再对外进行新的“莲香楼”注册商标普通许可使用了。只是到了2020年,或者陷入了新的认识盲区因此产生了误解,或者出于明知故犯谋取不义之财的不正当竞争恶意,才开始了在广州莲香楼公司已经获得“莲香楼”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的背景下,广州市国资委及其代持人明知故犯地继续授予枫盛公司、莲楼公司、百莲公司等“莲香楼”注册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

最后再回溯一下《股权交易合同》第三款第(三)点作为转让条件组成内容的那“霸王条款”:“受让标的企业股权后,承诺必须使用标的企业的企业老字号商标,并向商标所有权人(广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代理人)缴纳商标使用费,同时不准自行注册企业衍生商标。”且不说从此措辞可见当年广州国资委转让方是多么强势,就看这具体条文就可以推定这“莲香楼”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属于独占许可使用。转让方在这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方面的要求是多么强势:第一,你受让方必须使用我的“莲香楼”注册商标,不用不行;第二,你受让方今后还只能使用我的“莲香楼”注册商标,不准你再用其他任何注册商标,包括也不准你“自行注册企业衍生商标”后使用;第三,“莲香楼”注册商标既然已被“上交”至我广州国资委了,今后强行要你使用,你也必须给我缴纳注册商标使用费,而且要价不低,第一年137万元。以后每年递增3%,比广州的另一块老字号品牌“泮溪酒家”要贵上近两倍。这样苛刻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难道还不是独占许可使用而只是普通许可使用?这也太不公平了吧?所以说,无论从广州市国资委当年急于“救活”老字号企业的动机、还是从如此苛刻与霸道的合同条款看,都可以推定当年这“莲香楼”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模式就是独占许可使用。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一个历史问题;法律问题,必须依据法律法理权衡解决;历史问题,必须尊重历史事实平衡解决。无论回溯分析当年“莲香楼”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关系之真相,还是现实看待今天“莲香楼”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法律纠纷之矛盾,市场经济的基础是诚信,合同制度的基石是公平,从诚信和公平视角出发,发生在2006年的《股权交易合同》下的这一“莲香楼”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许可使用模式,不说普通许可使用,就是独占许可使用。

综上所述,在2006年签订并履行的《股权交易合同》下,广州市国资委及其代持人与广州莲香楼公司之间依法建立了“莲香楼”系列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关系;并且持续履行十九年至今;迄今广州莲香楼公司已经获得并持续拥有的“莲香楼”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方式就是独占许可。

作者:陶鑫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从业知识产权研究、教学与服务四十余年。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插图来源 | 莲香楼网站  编辑 | 有得

+1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参与评论
评论千万条,友善第一条
后参与讨论
评论区

    下一篇

    本文拟以此案为引子,进一步探讨在中国语境下,国有老字号的商标代持与反垄断法之间的交叉问题,并尝试提出制度性思考。

    2025-09-10 08: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