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春:老字号商标代持、许可与反垄断法适用思考

2025-09-10 08:04:00
本文拟以此案为引子,进一步探讨在中国语境下,国有老字号的商标代持与反垄断法之间的交叉问题,并尝试提出制度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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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仲春  暨南大学副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一、莲香楼案的启示

中秋将至,月饼这一中华传统美食再次走进千家万户。在这一时节,拥有百余年历史的广州莲香楼却因商标与字号之争成为舆论焦点。莲香楼始创于1889年,是享誉全国的“中华老字号”。然而,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历史原因,其产权结构出现割裂:当时港资企业斥巨资配合政府推动改制,承继主体获得了“莲香楼”的商号与经营权,但商标权却仍由国资委下属国企代持。改制初期双方合作尚属平稳,但随着经营环境的演变,矛盾逐渐显现。代持人一方面对承继企业设置限制,拒绝其在电商领域的商标使用;另一方面却以不足承继企业总体支付成本1%的低价,将同一商标许可给无关第三方,且许可范围远宽于前者。这种“差别待遇”不仅削弱了承继企业的市场机会,也引发了关于公共品牌管理、公平竞争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

从法律属性来看,这不仅是传统的商标纠纷,也可能涉及《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模式。本文拟以此案为引子,进一步探讨在中国语境下,国有老字号的商标代持与反垄断法之间的交叉问题,并尝试提出制度性思考。

二、商标代持的法律性质及其风险

“代持”指名义持有人代替实际权利人登记并持有权利,但实质上的处分权与收益权仍归属于实际权利人。在我国,代持现象较为常见,主要出现在股权、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领域,其成因往往包括规避政策限制、便利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的统一运营。与普通市场主体直接持有并支配商标权不同,“商标代持”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下具有特殊性。代持人通常是国资委指定的企业或投资公司,其角色更接近于“受托管理者”,承担的核心职责是维护国有品牌的稳定与价值,所持商标带有显著的公共资源属性,而非单纯的营利性资产。在这一制度安排下,代持人虽然在形式上是商标登记权人,但其实质权能受到公共目标的约束,应当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公共利益维护为基本导向。

需要强调的是,老字号的许可管理应当比地理标志更为严格。地理标志制度的核心在于防止虚假产地标识,消费者通常可以通过标签、认证体系来辨别真假。而老字号的价值并不在于地域属性,而在于“历史承继”与“唯一正统”。一旦出现多主体并行使用,消费者几乎无法判断谁是正宗,从而导致信赖体系的崩塌。换言之,若地理标志强调“多方共享下的统一标准”,老字号则要求“单一承继下的独占正统”。因此,老字号的管理标准理应高于地理标志,在制度设计上必须坚持“唯一承继、谨慎许可、公共导向”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符合“老字号”的本意,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维护消费者对传统品牌的稳定信赖,避免因随意许可或差别待遇而破坏老字号的唯一性与长期价值。

然而,现实中的风险恰恰在于,商标代持容易导致产权割裂与责任错位。莲香楼案中,企业改制时明确要求承继企业必须使用“莲香楼”字号,并不得注册衍生商标,这实际上确立了品牌唯一承继的逻辑。然而,商标却未随企业一并转让,而是被长期置于国资委委托的国有企业名下。这一安排本身便埋下了冲突隐患。当代持人后续通过差别化的许可政策,限制了承继企业在电商等新兴渠道的正当使用,却以低价许可无关第三方时,承继企业的信赖利益与市场竞争地位便遭到严重削弱。更重要的是,这种不一致不仅影响企业个体的权益,也可能引发品牌稀释和市场混淆,最终损害公共文化资源的稳定性。

需要强调的是,莲香楼类的老字号改制案例的基础并非单纯的商标许可合同,而是《股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改制时支付巨额对价,不仅取得了股权本身,更承接了字号、商誉、老员工以及“中华老字号”荣誉等整体性资产。这意味着,不能以一般商标许可或转让规则来认定其权利边界,而应回归特定历史背景、股权交易的目的与本性,以及“字号—老字号—商标”三者不可分割的整体性。由此判断,代持人实质身份更接近公共受托管理者,而非享有自由处分的市场主体。在这种前提下,代持人不应具有独立追求自身经营利益乃至单方面再许可第三方的权利,否则必然与承继企业的利益发生冲突,这正是莲香楼品牌纠纷不断、难以定纷止争的根源所在。

三、老字号许可与反垄断法的互动

老字号许可纠纷与《反垄断法》的衔接,至少存在两条解释路径。

第一种路径是将代持人视为市场经营者。在“莲香楼”案例中,承继企业若要进入相关市场,必须依赖“莲香楼”这一核心商标,否则便失去市场识别力与竞争地位。由此,商标在该领域发挥着类似“必需设施”的作用,若某一企业控制着进入市场所不可或缺的资源,则其拒绝许可或实施差别待遇的行为,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例如,若电信运营商拒绝竞争者使用必要网络,或港口经营者拒绝船运公司进入码头,即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同理,若代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承继企业在电商渠道使用“莲香楼”商标,或者在对比中采取差别待遇,则在结构上符合滥用支配地位的构成要件。不过,这一路径在实践中存在较高的举证成本:不仅需要明确界定“相关市场”,还要证明代持人在该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并进一步论证其行为缺乏正当理由。对于文化品牌这类非典型资源而言,这一系列环节均存在认定难度。

第二种路径则更具解释力,即适用《反垄断法》第五章关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代持公司虽以企业形式存在,但实质上是国资委指定的管理机构,承担的是公共品牌的监管与运营职责,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特征。其许可与限制行为并非单纯的市场竞争策略,而是行政权力在市场中的延伸。如果代持人一方面拒绝承继企业正常使用商标,另一方面却以远低代价许可第三方,造成明显差别待遇,从而削弱了承继企业的竞争机会,那么这种行为便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在该框架下,论证重点不在于市场份额或支配地位,而在于揭示代持人的特殊身份及其行为所产生的竞争扭曲。这一路径与国有老字号的治理现实更为契合,也避免了在“相关市场”界定与支配地位认定上的过度纠缠。

更进一步,如果代持人不仅在许可上实施差别待遇,还试图通过限制承继企业的经销渠道、阻止其与第三方经销商合作销售冠以“莲香楼”商标的产品,那么问题将更为严重。在市场经营者的论证路径下,代持人无正当理由限制承继企业进入电商平台,或阻断其与正常经销商的交易关系,与“拒绝交易”“差别待遇”等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高度契合。在行政垄断路径下,这类限制同样会因排斥竞争、破坏市场中立而触法。因此,代持人在老字号治理中若超越公共受托职能,转而以排他方式限制承继企业的销售网络,既会损害承继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利,也会触及反垄断法。

四、制度反思与建议

在商标权人与字号权人分离的情形下,老字号商标许可应遵循必要规范。首先,应当明晰商标代持人的角色是“受托管理者”,而非普通市场主体,必须以保护品牌稳定和公共利益为第一目标。其次,应当强化合同与信赖保护机制。承继企业在改制中支付巨额对价,应依法享有长期、稳定的使用权,而不应因代持人的随意裁量而受制。第三,应考虑在老字号管理中引入审查机制,对于涉及老字号的许可和转让,建立透明、公正的前置审查程序,防止出现明显的差别待遇和国资流失。最后,更应强调公共利益优先。老字号不仅是市场资产,更是社会的文化遗产。制度设计应避免以短期收入为代价,换取长期稀释与贬损,真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与文化传承。

综上所述,莲香楼案不仅是一个商标许可的个案纠纷,更揭示了中国老字号管理中深层次的制度性问题。在反垄断法框架下,我们既要关注市场竞争的公平,也要关注公共品牌的文化延续。当商标代持偏离公共职责而演变为排斥竞争的工具时,反垄断法理应介入。未来,中国应在法治框架下逐步确立老字号保护的独立路径,使这些承载百年记忆的品牌,在市场化浪潮中既能实现经济价值,也能延续其独特的文化血脉。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编辑 | 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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