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知讯 | 反不正当竞争法时隔24年首次修订;国知局2017年不再公开专利受理量

2017-02-23 15: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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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时隔24年首次修订


人民日报2月23日消息,2017年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议案,此次修订是这部法律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

该修订草案主要修改了四方面的内容:(一)准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强法律的适应性;(二)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补充、完善应予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三)理顺本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保持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四)完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与行政处罚并行的法律责任体系。

国知局2017年不再公开专利受理量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2月23日消息,自2017年1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统计数据公开内容进行调整,主要包括将按月公开专利申请量,不再公开专利受理量。

多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按月向社会公开专利受理量和专利申请量。专利受理量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数量;专利申请量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按规定缴足申请费、符合进入初步审查阶段条件的专利申请数量。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统计法和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做好专利统计数据工作,继续为社会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统计数据,并完善月度、半年度、年度专利统计数据公开机制,进一步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

武汉市知识产权审判庭正式成立


人民法院报2月22日消息,昨日,湖北省第一家跨行政区域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机构——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正式成立。该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全国设立的四个跨区域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审判庭之一。

据悉,201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开展跨区域管辖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试点,武汉即是首批确定的四城市之一。作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具有专门性、跨区域性的特点。法庭将专司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行“三审合一”,除管辖武汉市辖区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外,还将跨区域管辖全省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审结首例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


海淀法院官网2月23日消息,近日,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审结“强生”商标案,该案与一般的商标侵权案件不同的是,其为确认不侵权的案件,系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成立以来的首例。海淀法院判决认定曹某无权禁止二原告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强生”商标,二原告在玻璃膜产品上使用“强生”标志不侵犯被告曹某享有的第10454079号“强生”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中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起诉称,自强生玻璃膜进入中国以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强生”商标自1997年开始即在电控透光塑料薄膜等商品上公开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被告曹某于2012年2月1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强生”商标,2013年5月28日获准注册。2016年2月19日,被告向原告中材北京公司发送律师函,声称原告中材北京公司在玻璃膜产品及相关宣传资料上突出使用“强生”字样,侵犯其第104540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原告立即停止宣传及使用“强生”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在玻璃膜产品上使用“强生”标志不侵犯被告享有的第10454079号“强生”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原告在其产品宣传中突出使用“强生”字样,使该标识与公司本身之间产生稳定的联系,二原告对“强生”标识系商标性使用。从证据来看,自1996年起,二原告即对“强生”商标进行了大量的持续的广告宣传推广和使用,使“强生”商标经其使用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二原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在“电控透光塑料薄膜”等商品上持续、广泛使用“强生”商标,销售区域广泛,影响力大,而被告曹某至2012年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故二原告构成对“强生”商标的在先使用。在先判决中明确了建材公司向商标局提交的宣传册、相关杂志广告宣传、新闻报道以及经销合作协议等证据能够证明建材公司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控偷光塑料薄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对“强生”商标进行了使用、宣传,并且具有一定影响。曹某无权禁止二原告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强生”商标,二原告在玻璃膜产品上使用“强生”标志不侵犯被告曹某享有的第10454079号“强生”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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