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说知识产权 |《马拉喀什条约》的主要内容及我国著作权立法的调整

2016-11-11 16: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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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秦瑞秋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为纪念《马拉喀什条约》生效,WIPO于近期组织了一次把音频格式的无障碍图书从加拿大转让到澳大利亚的象征性转让活动。从加拿大国家盲人协会向澳大利亚视障者协会进行的这次转让意味着澳大利亚视障者协会不必重新制作这些书籍,使每本书可以节省约2,000美元左右的成本。”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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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起自己于715作过的一期相关推送(《用爱点亮世界:〈马拉喀什条约〉为视障者解决书荒”),简单介绍了条约的缔约目的与内容框架,当时瑞秋还惦记着在条约生效后再作一期更深一步的介绍,可是日子过着过着就忘记了当初的美好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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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期推送中,瑞秋已经提到我国虽然签署了《马拉喀什条约》,但是尚未批准加入该条约。为了批准加入该条约, 我国必须对立法作出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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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漫说知识产权”就为大家介绍一下《马拉喀什条约》的主要内容及其对我国著作权立法的影响。

 

一、基础概念

 

(一)受益人:能够享有条约所列版权限制与例外之群体《马拉喀什条约》明确了三类受益人:(1)盲人;(2)有视觉缺陷、知觉障碍或阅读障碍的人,无法改善到基本达到无此类缺陷或障碍者的视觉功能,因而无法以与无缺陷或无障碍者基本相同的程度阅读印刷作品;(3)在其他方面因身体残疾而不能持书或翻书,或者不能集中目光或移动目光进行正常阅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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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授权实体”

 

“被授权实体”是指得到政府授权或承认,以非营利方式向受益人提供教育、指导培训、适应性阅读或信息渠道的实体。被授权实体也包括其主要活动或机构义务之一是向受益人提供相同服务的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组织。“被授权实体”是《马拉喀什条约》主要的执行机构,其设立目的是为保障条约赋予受益人的权益得以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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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障碍格式版

 

无障碍格式版是《马拉喀什条约》客体范畴的概念,是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让受益人能够使用作品,包括让受益人能够与无视力障碍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一样切实可行、舒适地使用作品的作品版本,主要包括盲文、大字本或数字化音频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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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内容

 

(一)版权限制与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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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范围

 

《马拉喀什条约》首先将版权限制与例外适用的客体范围限于文字、符号和(或)相关图示,同时允许缔约方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社会文化需要自行决定为视障者规定的版权限制与例外是否适用于影视作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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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利范围

 

《马拉喀什条约》明确缔约国必须规定对复制权、发行权和向公众提供权这三种权利的限制与例外,可以规定对公开表演权的限制与例外。根据第十二条,缔约国还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与社会文化需要,自行规定版权限制与例外可适用其他权利。

  69108723415.jpg(二)跨境交换

 

《马拉喀什条约》为突破各国地域壁垒,设置了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条款,允许一个被授权实体向另一个缔约方的受益人或“被授权实体”发行或提供依法制作的无障碍格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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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规避技术措施

 

《马拉喀什条约》规定缔约各方应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为制止规避有效的技术措施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时,这种法律保护不妨碍受益人享受本条约规定的限制与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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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建议

 

《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约方必须根据条约的立法要求在国内法中规定各项版权限制与例外,以便利视障者获得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与条约要求相比尚有差距。因此,为了批准加入《条约》,我国必须对相关立法作出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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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拓展受益人和无障碍格式版概念的外延

 

在《著作权法》修改中,应将受益人的外延在盲人之外,拓展到其他视觉障碍者和阅读障碍者;把无障碍格式版的外延在盲文之外,拓展到大字版图书、音频书、解说版影视作品等。 32895741610.jpg

(二)明确界定和细致规范“被授权实体”

 

我国《著作权法》应对“被授权实体”加以界定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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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版权限制与例外的范围,鼓励跨境交换

 

1.将影视作品列入视障者可便利获取的作品范围

 

现行《著作权法》中,视障者可便利获取的作品范围主要是文字作品。在《著作权法》修改中,应将影视作品列入视障者可便利获取的作品范围。

 

2.为视障者规定对作品公开表演权、翻译权、邻接权的限制与例外

 

现行《著作权法》为视障者提供的限制与例外适用的权利范围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已达到条约要求。我国还应为视障者规定对作品公开表演权、翻译权、邻接权的限制与例外。

 

3.鼓励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

 

为了极大地丰富我国视障者可利用的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资源,《著作权法》应鼓励“被授权实体”引进无障碍格式版,积极开展跨境交换,最大程度上实现各国无障碍格式版的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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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视障者获取作品而规避技术措施提供法律支持

 

现行《著作权法》为规避技术措施设置了较为苛刻的条件。这为视障者版权限制与例外的实现设置了障碍。为贯彻《马拉喀什条约》保护弱者利益的人道主义精神,我国《著作权法》应为视障者规避技术措施设置宽松的条件。 7864593211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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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2013 年)》、《马拉喀什条约》提要、《马拉喀什条约》(2013年)主要条款和益处,以上资料均来自WIPO 网站,

http://www.wipo.int/treaties/zh/ip/marrakesh/index.html,2016年8 月14 日访问;

2.《〈马拉喀什条约〉在行动》,参见

http://www.wipo.int/pressroom/zh/articles/2016/article_0009.html,2016年11月9日访问;

3.《在〈马拉喀什条约〉生效之际WIPO总干事向视障者和国际社会取得的成功表示祝贺》,参见http://www.wipo.int/pressroom/zh/stories/marrekesh-treaty.html,2016年11月9日访问;

4.王迁:《论〈马拉喀什条约〉及对我国著作权立法的影响》,载《法学》,2013 年第10 期;

5.王迁:《〈马拉喀什条约〉简介》,载《中国版权》,2013 年第5 期。

注  释:

① 参见http://www.wipo.int/pressroom/zh/articles/2016/article_0009.html,2016年11月9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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