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 知产行政案件立案环节的常见问题(二):起诉期限
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知产力是一家致力于“为创新聚合知识产权解决方案”的原创型新媒体平台。关注科技领域创新及相关知识产权问题,请订阅本微信公众号(zhichanli)、官方微博:知产力,亦可登录www.zhichanli.com查阅更多精彩内容。
作者 | 泰坦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来源。)
零点五、做点补充
写这个系列的文章,主要是想解决些出现频率比较高的问题,所以肯定得抓大放小。比如说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范围,除了“两委”为被告的案件,还有涉及商标局、果汁局(这个名字来自部分国知局同志的内部称呼,充分体现了理科男的幽默感)、农业部等部门的,这个“等”确实等掉了很多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在此说明一下,不是因为不重要才被等掉的,而是因为案件数量很少甚至没有才被我等掉的。而且,这里的主题是一审立案,涉及有些行政机关的案件到知产法院只能是二审,就不涉及立案的事情了。我觉得,没有案子正说明这些部门工作做得扎实。当然,也随时欢迎来知产法院做被告。
一、起诉期限概述
看过了起诉状,就要查阅被诉决定或者裁定的原件和信封了。被诉决定或者裁定的原件主要是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真实存在,这个行为具体是什么,而信封则主要事关起诉期限。
先说决定或裁定的原件。交来了肯定没问题,但如果只有复印件行不行?决定或裁定的复印件可以证明行政行为的存在吗?貌似可以,但是我觉得,大家都是学法律的,重要的证据需要提交原件这用不着解释了吧,被诉的行政行为就体现在这份决定或裁定上,这是原告方在整个行政诉讼中提交的最重要的证据。而且,行政诉讼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只要原告乐意,决定或裁定是他在诉讼中唯一需要提交的证据。况且,两委的决定或裁定只给当事人发一份,法院收取原件可以有效的防范他人虚假诉讼:只有当事人手里有一份,别人想假冒起诉也假冒不了。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考虑。比如不会漏页,再比如能看得清决定或裁定上的字。大概四五年前的北京一中院还不要求收决定或裁定的原件,当事人提交的复印件经常是第一第二没第三就直接第四页了,有的复印件可能是复印件的复印件的复印件,有时中间还传真过一次,拿过来基本上和白纸一样(也可能是黑纸),基本上就看不出来字了。所以,请交原件。如果想要决定或裁定的原件留作纪念,结案后向书记员要吧,一般都会给。
关于信封,这事关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规定一般的行政案件起诉期限是三个月(五月一号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是六个月),但都规定了另有法律规定除外。商标法和专利法作为特别法分别规定了30天和三个月,具体而言,得把商标和专利分开说。
二、商标案件
商标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是30天(少数起诉商标局的案件起诉期限是三个月),以当事人收到被诉决定或裁定的第二天开始起诉。那么,怎么认定被诉决定或裁定的收到日呢?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决定或裁定用的都是挂号信,一份文件一个信封,邮局都在信封上盖了邮戳,所以只要看看信封背面收到局的邮戳就可以了(信封正面的邮戳是寄出局盖的),收到局加盖邮戳的当天就会把挂号信送到收件地址,这个邮戳日就是收到日。确实,收到局是先盖戳再邮寄,但如果收到局盖戳的当天没有投递成功,它会在信封上贴一个该退凭条,再次投递的时候会在这个凭条上加盖再次投递日的邮戳,这时这个该退凭条上的邮戳日是送达日。有时候凭条会贴好多张,那说明投递过程很坎坷。
为什么要求提交信封的原件呢,因为在只要求提交信封复印件的时期,发现了一些代理机构提起的多件起诉中,信封的复印件长得都一样,连邮戳盖的位置、朝向全都完全一致,于是法院在斗智斗勇中开始收取信封原件。也许有人会说,一个代理机构会收到多个决定或裁定的邮件,怎么防范偷龙转凤呢?有一个地方可以核查出这个决定或裁定是否是这个信封寄出的,请原谅我这个内容要保密一下,毕竟还要给窗口审查留下一点压箱底的绝招,原子弹的秘密是不能外泄的。顺便说一下,北京知产法院已经给商评委建议以后在信封上打印所邮寄决定或裁定的文号,以后这个漏洞会被彻底的杜绝。
另外,如果邮戳不清也没关系,可以登陆中国邮政的官方网站输入挂号信号码查询该邮件从交寄、转送、投递、妥投的全流程信息,把这个网页打印一下一起提交法院就行了,可以不用公证。顺便说一下,我说的是网页的打印件,不是把网页的内容粘贴到word文件里打印,我需要的是反映网页内容的打印件,是要通过网址等内容证明这个纸件的内容和中国邮政网站的内容一致,为了美观粘贴到word文件里打印的行为活生生的再现了画蛇添足这个成语。
还有个别当事人提出,虽然邮件妥投了,但是交到原告手上的时间是几天后,起诉期限得从这个时间起算。对不起,被诉决定或裁定的送达时间是以邮件投递到当事人指定的地点的时间为准的,这个地址都是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自行登记的,那就要自负其责,谁让您选择了一个不常住的地址或者不靠谱的物业呢。
如果起诉期限最后一天是周末或者法定节假日,能否自然顺延到第一个工作日呢?恩,我个人认为不能,但目前实践操作中准许。我认为,起诉期限是一种除斥期间,或称之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者节假日届满自动顺延。但是,目前的实践操作考虑到当事人在节假日行使权利不便,还是接受顺延到第一个工作日才提起的起诉。法院的标准要统一,但我个人保留学术观点。但实事求是的讲,5月1日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原告被耽误的期限可以在计算起诉期限中扣除的规定说明,尽可能的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确实是当前阶段的大趋势。
三、专利案件
比起大部分商标案件30天的起诉期限,专利案件的期限就宽裕多了,三个月。但是,从经验上来讲,别管是商标案件还是专利案件,大部分当事人肯定会耗到最后一天才来起诉。其实最后一天来起诉也没什么关系,但经常发现少带了材料,或者自己的材料中存在瑕疵甚至错误(例如像上一篇文章中提到的起诉状上各种各样的问题),真是一点回旋的余地都不给自己留啊。
咱们专心说起诉期限。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大部分都是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行政机关领取的方式送达的,此时决定书内容第一页右上角的“发文日”就是送达日,从该发文日的第二天起算三个月即可。同时,也有少部分决定是邮寄送达的,但我们了解,邮寄送达的决定很少。对于邮寄送达的决定,当事人可以提供邮寄的信封,通过邮戳证明收到日期,方法和上文一样。但是,商评委的信封是全牛皮纸的,收件人信息打印在信封上或者虽打在纸上但结实的粘在信封上,复审委的信封正面有一小块透明塑料皮儿,收件人信息打印在A4纸上放入信封内第一页,信件内容、收件人信息正好能从透明塑料皮儿上透出来。所以,复审委决定的信封单拿出来看不出收件人信息。别高兴的太早了,复审委已经将挂号信的号码印在决定书的第一页印上了,我们会检查这个号码和信封上是否一致。当然,也可以用决定上挂号信号码在中国邮政网站上查询,无须提交信封。
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专利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不是“三个月+15天”。这个问题的由来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所以很多当事人拿着决定说:我的决定是邮寄的,起诉期限得加15天。
实事求是的讲,在2011年以前,对于是否加15天法院内部是有不同观点的,也造成了到不同窗口立案有的认可加15天,有的不认可加15天。为此,当时的北京一中院立案庭在征求了知产庭的意见后统一了观点,不加15天,目前的北京知产法院和一中院之前的观点一致,理由如下:
第一,起诉期限属于诉讼制度的内容,是法律保留事项,只能法律规定,行政法规无权规定,请详见立法法第八条第(十)项(修改前是第九项);
第二,专利法实施细则通篇都是在规定专利审查行政程序的内容,说的根本不是法院诉讼这一段的事;
第三,参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也认为当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收到日时,应当以实际收到日为准,另外专利复审委员会也在正式函件中这样表达过;
第四,当事人主张邮寄收到决定的,得举证证明,不能口头主张就完了,当然,拿来了信封,就自己证明了收到日,不能适用推定了,所以当事人肯定不拿。
此外,我个人觉得,商标案件的起诉期限才30天,专利案件起诉期限都三个月了,比较一下,还要啥自行车啊。
啰嗦几句题外话:别问我是谁
我写的内容里,98%以上都是通行做法,都有我认为的确实理由和依据,我的意见和多数观点不一致的我也会讲明白,但我确实无法将这个比例提高到100%。而且,我个人说的就一定正确吗?没提到的操作方法是行还是不行?别太高抬我了。我特别不希望,以后有当事人拿着我的观点去要求别的法官或者别的法院必须接受,使用笔名就是为了强调通篇都是学理解释不是权威的立法解释。不过好消息是,北京知产法院关于立案标准化的调研即将出炉,并且搜集了较为全面的指引和各种诉讼文件的模板,敬请期待。广告到此为止。
彩蛋:如何看待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起诉期限比商标专利行政案件的要长?
五月一号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起诉期限是六个月,比商标专利行政案件的要长很多,这是不是意味着商标法专利下次修改要加长起诉期限呢?我个人认为不用。保护当事人行政诉讼的起诉权利是大趋势不假,但连最高院内部培训新行政诉讼法时相关权威人物都表示过商标行政案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案件,至少知产行政案件当事人起诉权的保护远比一般普通行政案件完备。而在商标专利确权授权这个小领域里,缩短冗长的审查和诉讼程序是当前更加重要的工作内容,众多当事人因为授权程序无法尘埃落定造成权利处于待定状态,大量的侵权因为等待确权的确定而中止。这正是要效率的时候,只要不会造成公正受损,没必要增加法定的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