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上广知识产权案件管辖需要明确的四个问题

2014-11-05 16:48:21
《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的发布,为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后的案件受理指明了方向。结合实践,我们发现,其中尚有四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2014年11月3日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对于一个新法院的设立,案件管辖问题是应当最优先解决的部分。《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的发布,为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后的案件受理,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共8条,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管辖、二审管辖、上诉管辖、专属管辖、跨区管辖五个方面。从上述五个方面看,《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的规定是明确和清晰的,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为了便于理解,对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的具体内容,可以归纳总结为如下6项:

1、一审管辖三类案件技术类(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行政类(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和涉驰类(涉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知产案件。

2、二审管辖基层上诉知产案件: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3、上诉管辖属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4、北京专属管辖:不服知产授权确权裁决类(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不服强制许可类(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不服其他授权确权类(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5、广东跨区管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一审技术类涉驰类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6、不再受理知产案件的情况:

不再受理知产案件的涉及三类:

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技术类及涉驰名商标类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技术类及涉驰名商标类案件。

整体看,《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对于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可以管辖的案件,通过以上的前5项,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北上广知产法院管辖案件共同范围是:技术类、行政类及涉驰类,且属于封闭的范围,并无其他类知产案件。

同时通过上面的第6项,我们也可以清晰地了解北上广地方各级法院不再受理知产案件管辖的范围。

上述两个方面确定后,那么接下来我们只要再明确一个问题,就可以解决北上广所有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具体范围。这个问题就是:北上广地区除知产专门法院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在知产法院设立后知产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这是本文所重点关注的内容。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将已有涉及知产案件管辖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梳理,整体观察、交叉对比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经过搜集,我们发现目前我国涉及知产案件管辖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10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年10月31日修订)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09]1号,2009年1月5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2010年1月28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6号,2010年1月28日)

8、《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2011年2月18日修订)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5号,2012年1月30日)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2014年10月31日)

依据上述规定,结合具体实践,我们发现关于北上广地区整体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还有如下四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一、北京、上海、广州的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否属于《法院组织法》中的“专门法院”?

《法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按此条理解,专门法院是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并列的法院类型,目前已有的专门法院如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因此应当认为“北京、上海、广州的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属于《法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的“专门法院”。

第二、如果北京、上海、广州的知识产权法院属于“专门法院”,其组织和职权如何确定?以往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出现“中级人民法院”的条款还能不能适用于知产法院?

《法院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因此知产专门法院的组织和职权就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简称《设立知产法院的决定》)。《设立知产法院的决定》一共也是八条,其中的知产法院的组织事项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和数量确定,知产法院的职权已经通过《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所确定。

由于专门法院的职权是单独规定,不同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因此知产法院设立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确定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是否只能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而不能直接适用于知产专门法院?有一种观点认为北上广知产专门法院的行政级别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因此当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产案件,可由知产法院作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原来应由中院级管辖的知产案件只能由知产法院管辖。此观点存在的问题是,《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第一条确定知产法院管辖的案件只有技术类、行政类和涉驰类,是封闭性的规定,并无其他类一审案件管辖权,因此如果由知产法院管辖三类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则会扩大了知产法院管辖权范围。因此除《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确定由知产法院管辖的案件外,其他知产案件如何北上广的普通法院进行管辖,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三、北上广的垄断类案件属于哪个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此可以看出,垄断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基层法院经批准的也可以管辖。《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没有赋予北上广知产专门法院对垄断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北上广知产专门法院不具有对垄断案件具有一审管辖权。

结合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应当认为北上广的垄断案件仍然由设立前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北京为例,由于北京基层法院此前并无管辖垄断案件的授权,故在北京如果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应由北京的第一二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垄断案件。但由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规定了北京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因此如果“垄断”案件不属于“知识产权民事及行政案件”则,北京各中级人民法院依然可以受理垄断案件。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五部分包括了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纠纷四个一级案由,因此可以认为垄断纠纷不当然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此是否垄断案件继续由北上广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还需进一步明确。

第四、以往关于知产案件级别管辖的解释是否继续适用?如果适用,如何在知产法院设立后具体适用?

这主要涉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是否继续适用的问题。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仍然有效,因此还应当继续适用。但是该解释明确是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故适用的范围应当是除知产专门法院外的其他地方各级法院适用。

此处需要明确的问题是:解释中按照标的额的大小设定了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该解释涉及中级人民法院的部分,由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规定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此部分原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又不属于知产法院一审“三类”的知识产权案件该由哪个法院继续管辖?以北京为例,北京的各中级人民法院原来受理“双方当事人均在北京的,诉讼标的1000万以上不满2亿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一方当事人不在北京的,诉讼标的1000万以上不满2亿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上述两类案件在《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出台后是属于原来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还是下沉到对应的基层人民法院知产庭管辖,目前看来该问题还不明确,需要进一步进行明确。

以上四个需要明确的问题涉及到北上广知产法院成立后具体管辖案件的标准,以及与其他法院关于知产案件管辖权的分配。目前总体是明确的,但部分案件还存在模糊地带,对此可以相信最高法院及北上广的高级人民法院近期会出台更为详细的规定予以明确,让我们拭目以待。

图片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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