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递 | 2023,你准备好了吗

2022-12-31 08:00:00
​2023年即将来临,知产力整理了近期的知识产权新法新规动态,方便读者查询参考。

来源 |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地人大网站、各地媒体等

汇编整理 | 布鲁斯

喜迎元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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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 New Year

告别了2022,

我们即将跨入2023。

新的一年

努力让知产生活变得更好吧!

从明天起,

一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将正式施行。

小编在此进行了汇总整理,

方便各位读者学习、参考、查阅!

2023

全国性新规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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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业农村部制定公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共6章45条,主要规定了严格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条件、强化执法监督等内容。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质量、耕地质量、动植物疫情防控、农机、农业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办法》还规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标识所有权归农业农村部所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不得将相同或者近似标识作为商标注册。

2023

国知局政策文件

2023年1月起,国知局调整部分专利业务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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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应当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形:自2023年1月11日起,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单独申请专利,或者作为代表人申请专利,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没有委托的,不予受理。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单独申请专利,或者作为代表人申请专利,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不予受理。

关于专利业务行政复议的提交方式:自2023年1月11日起,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以电子形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各类文件。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手续办理”模块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意见陈述补正”模块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行政复议)等文件。

关于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援引加入声明的提交方式:自2023年1月11日起,PCT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含有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申请人以电子方式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在提交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的同时,应当提交意见陈述书。意见陈述书中应写明:(1)提交的中文译文中是否包含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2)如果包含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应写明: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在说明书(第几页)、权利要求(第几项)、附图(第几页)中的位置,以及国际阶段提交援引加入的时间。如果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未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则在后续程序中不得再通过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的方式保留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

关于网上缴费方式:自2023年1月26日起,当事人办理网上缴费时,可以使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或者对公账户方式缴纳费用,无需缴纳手续费。

关于电子文件形式通知书和决定的印章:自2023年1月26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发出的电子文件形式的通知书和决定带有电子印章,不再提供电子签章服务。

2023年1月1日起,商标代理机构需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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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的公告(第507号)》发布,公告称,为保障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加强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2022年11月30日(含)前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重新备案。

2022年11月30日(含)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完成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包括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均需重新备案,并应当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提交重新备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重新备案;对符合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时予以备案,通知有关机构并公开发布。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商标代理机构快速发展,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提供了重要支撑,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商标代理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经营行为。

开展重新备案既是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63号令)有关要求的需要,也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12月1日正式施行的《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备案三年有效期的制度,同时对备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根据新规定新要求对商标代理机构进行重新备案。通过重新备案可以更新公示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将备案主体已消亡但仍未注销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完备等不符合新要求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调整和更新,促进商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守法执业、提升服务质效,为便利商标注册申请人选择代理机构、加强商标代理监管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信息化支撑。

2023年1月11日起,启用新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以及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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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关于发布修订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的通知》。通知称,为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查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部分专利业务办理方式和审查规则作出调整,并对涉及的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作出相应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包括:纸件申请请求类表格清单及其相应的请求类表格文件,电子申请请求类表格清单及其相应的数据标准规范,批量接口SQL脚本规范,PCT国际申请包结构规范。所有修订内容自2023年1月11日起启用,对应的旧版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批量接口规范和PCT国际申请包结构规范同时停止使用。

以上修订自2023年1月11日起启用,对应的旧版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批量接口规范和PCT国际申请包结构规范同时停止使用。

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自2023年1月1日起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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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的《关于〈专利合作条约〉(PCT)费用汇交的谅解备忘录》,自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人民币标准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不再以瑞士法郎标准进行折算。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2023年度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以下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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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华进知识产权)

上述人民币标准原则上维持一年有效,如因汇率波动过大等原因需调整标准将另行公布。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且收到日在2023年1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PCT申请的国际申请费,以及收到日在2023年1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PCT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手续费,适用本标准。

除代国际局收取的费用之外,检索费等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费用标准保持不变,具体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的《专利收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标准》。

“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3文本”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的各成员国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3文本。申请日为2023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将适用尼斯分类新版本,申请日在2023年1月1日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尼斯分类原版本。

2023年1月1日起,香港特区申请人可在内地申请发明专利优先审查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策部署,支持香港特区居民更加便捷、有效地在内地保护知识产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以试点项目形式,对香港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发明专利的优先审查做出便利安排。

根据该试点项目,自2023年1月1日起,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据香港特区《公司条例》成立的公司和香港特区的其他法律实体或组织,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和深圳代办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使符合相关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可在内地获得优先审查。

该试点项目所适用的发明专利申请需为香港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其技术领域属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的技术领域,相关申请分类号落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范围。

香港特区申请人可通过当面提交或邮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服务窗口提交专利优先审查申请材料,但不能向两家代办处重复提交同一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请求。具体申请流程可参考广州代办处或深圳代办处网站及香港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申请指南。

2023

地方性新规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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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点击标题查阅全文)经市人大常委会第45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数字经济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经济,加快发展数字经济,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驾护航。《条例》专款设置了知识产权内容,明确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执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制度等。《条例》关注专项领域、聚焦具体问题的“切口”,将有效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推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效率提升。(来源:北京人大网)

《广东省版权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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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9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版权条例》(点击标题查阅全文)。该条例围绕完善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全链条”作出规定,是推进版权治理创新的有益探索,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来源:南方日报)

全国首个地理标志专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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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点击标题查阅全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地理标志保护地方性法规,率先围绕地理标志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全链条”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资源普查工作,将当地具有独特品质产品纳入地理标志资源库。同时,要加强地理标志资源所在地范围内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的保护,引导地理标志的申请、保护和运用。

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独特和稳定的质量,能够在国际贸易中争取较高的溢价,有利于发展本地优势产业,有利于国际贸易中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基于这一特点,条例专门对地理标志国际交流合作作了规定,要求省政府推动建立地理标志国际交流合作机制,促进地理标志产品国际贸易,提升地理标志产业国际运营能力,同时支持生产经营者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着力培育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竞争新优势。

此外,针对个别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不高,不法商家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情况,条例作出多项规定,特别列举“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5项相关禁止行为,违反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知识产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南方日报)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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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点击标题查阅全文)。这是浙江省知识产权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年来,浙江省知识产权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综合发展指数稳居全国第一方阵。截至目前,浙江省有效专利数量达185万件(全国第三,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全国第四)、注册商标397万件(全国第二、每百家企业注册商标拥有量全国第一),登记版权40.1万件、植物新品种957件、地理标志548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3012件。

《条例》紧扣浙江实际,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先行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宗旨,立足当下、面向未来,形成了一批具有鲜明浙江辨识度的制度安排,包括设立全国首个知识产权全门类政府奖、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等。

据悉,《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涉及数字治理、设立知识产权奖等15个特色制度。(来源:钱江晚报)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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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点击标题查阅全文)已于2022年9月28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自2023年1月1日施行

9月26日下午,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点击标题查阅全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专利条例(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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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专利条例》(点击标题查阅全文)已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使发明人、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支持专利创造和运用,扶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专利产业化项目。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使发明人、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对接到的举报查处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经济活动专利预警机制,避免专利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指标和专利发展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调查范围。(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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