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流行带翅膀,混淆与否须细酌(附裁定)

2019-02-13 10:11:34
因认为一家竞争对手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会造成与Giorgio Armani自己在先注册的商标相混淆,Giorgio Armani对该竞争对手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然而这似乎并没有得到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认同。

 作 者  Bruce


因认为一家竞争对手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会造成与Giorgio Armani自己在先注册的商标相混淆,Giorgio Armani对该竞争对手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然而这似乎并没有得到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认同。

 

EUIPO第四申诉委员会2月4日作出决定,维持了EUIPO异议部门此前作出的决定,即认为申请人Invicta手表公司(Invicta Watch Company of America, Inc.)所申请的商标与Giorgio Armani(Giorgio Armani S.P.A.)的在先商标之间并不存在近似性。申诉委员会认定Giorgio Armani的商标与Invicta的申请商标在“视觉上、听觉上和概念上”各层面都不相同。

 

早在2016年10月,Invicta申请注册用于第9类(眼镜、眼镜盒)、第14类(珠宝首饰、计时仪器、手表、表带)、第18类(行李箱、包、钱包等)、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争议商标,该商标主体为粗体黑色大写字母“GLYCINE”,中间三个字母上方是一个带有水平线条的图形元素,两旁的线条长度由上至下渐次缩短。

 

GLYCINE.jpg

▲ 被提出异议的Invicta手表公司申请商标(申请号015910301)(来源:EUIPO)

 

2017年1月,Giorgio Armani基于其在先商标(EU 15 743 891)对此商标提出异议。Giorgio Armani的在先商标也含有黑白相间的水平线条图形,看似一只写意的雄鹰。

 

Armani鹰商标.jpg

▲ Giorgio Armani申请注册的EU 15743891号在先商标(来源:EUIPO)

 

2018年1月,EUIPO异议部门对Giorgio Armani的异议请求予以驳回。EUIPO异议部门认为,虽然两件商标均包含写意的类似于鹰的猛禽,但其风格、两翼、头部有显著区别;视觉上近似程度很低,概念上都传递了猛禽的意象;没有证据证明在先商标通过使用获得高度显著性,也没有证据表明在先商标独立于“Armani”等字样而使用。EUIPO异议部门据此认为两者之间存在足够差异性,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2018年3月,Giorgio Armani进一步向EUIPO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Giorgio Armani对申诉委员会表示,其在先商标和Invicta的申请商标之间存在“高度近似性”,因为两者都描绘了“非写实的展翅的鸟”;Invicta申请商标中额外的文字“GLYCINE”也并未影响两件商标之间的“显著近似性”。

 

Giorgio Armani认为,申诉委员会不应对两件商标进行发音对比,因为其在先商标并不包含文字元素,也正因如此,文字元素在两件商标的对比中“不应起到主要作用”。

 

Giorgio Armani补充道,其在先商标由于其在欧盟境内“长期持续的使用”,已经获得了较高程度的显著性。

 

Invicta请求申诉委员会驳回该申诉请求,并表示其申请商标中文字“GLYCINE”明显占据最主要位置。

 

Invicta认为,虽然Giorgio Armani的商标通常被认为是一只雄鹰,但自己申请商标中的图形元素不一定要解释为鸟,更不一定要解释为鹰。“除了都有水平线条外,两者并没有什么相似之处。”Invicta在答辩中表示,“带翅膀的设计”广泛使用在汽车、时装和手表行业,并给出了宾利(Bentley)、阿斯顿马丁等汽车生产商,百年灵(Breitling)、浪琴(Longines)等手表生产商以及BOY London、美鹰傲飞(American Eagle Outfitters)等时装品牌作为例子。

 

带翅膀的设计1.png

带翅膀的设计2.png

带翅膀的设计3.png

▲ Invicta列举的部分“带翅膀的设计”(来源:EUIPO申诉委员会裁定)

 

针对Giorgio Armani的观点,申诉委员会表示,其在先商标很少单独使用,且其并无证据证明其在先商标在欧盟境内的公众认知情况。

 

申诉委员会称,两件商标之间的任何近似性都会被突出的文字“GLYCINE”所抵消,况且带有翅膀的标志并不罕见。

 

申诉委员会在说理中表示,当一件商标由图形和文字元素组成时,文字元素更为显著,因为比起描述图形元素,消费者“会更倾向于”通过文字去找到相关商品。申诉委员会将这一原则适用到Invicta的申请商标上,认为文字“GLYCINE”构成了商标的最显著部分,也正因如此,该文字部分也应在两件商标的对比中起到重要作用。

 

据此,申诉委员会认为,由于文字“GLYCINE”在Giorgio Armani的商标中没有对应部分,因此两件商标给人的整体印象是“完全不同”的。



↓点击链接查阅EUIPO申诉委员会裁定原文(英文,pdf文件,171KB)

https://euipo.europa.eu/copla/trademark/data/01591030/download/CLW/APL/2019/EN/20190204_R0578_201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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