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画面:表意还是炫技
2017-10-10 白帆 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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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白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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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1406字,阅读约需3分钟)
继体育赛事画面之后,电子游戏画面也进入了业内视野,其是否可以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引发了热议,笔者亦有幸参与相关讨论。现将个人观点整理如下,求教于读者。
(一)讨论对象的确定。本文所要讨论的“游戏画面”,是指由操作者(电子游戏玩家)控制游戏角色在游戏预设场景中行动所呈现的动态画面,亦即由玩家操作和游戏预设两方面结合而成。需要注意的是,在电子游戏中往往包含诸多组成元素,有的可以单独构成作品,但这与作为讨论对象的游戏画面本身无关;将这些因素掺杂入讨论只会使结果愈发混乱,因此在开篇就须予以涤除。这些元素主要包含:游戏角色形象(可能构成美术作品)、游戏场景(可能构成美术作品)、过场动画(可能构成类电影作品)、插曲和配乐(可能构成音乐作品)、游戏地图(可能构成图形作品)、实时解说(可能构成口述作品),等等。
(二)独创性判断。游戏画面欲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须具备法律要求的独创性。笔者在此无意分析游戏画面中的艺术创作高度,而只是想提请注意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即作品必须传递作者的情感,表达作者的思想和观点。这是作品的核心价值所在,是促进文化繁荣、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也是法律对作者提供激励的目的。而按照这一标准,部分游戏画面尤其是电子竞技类游戏画面就会被排除出作品范围;而表达观点的游戏画面同样存在,如利用游戏自带地图编辑器再现“镇南关大捷”、“甲午海战”等历史场景,或者游戏本身便具备剧情,完整的一部游戏画面和剧情甚至可媲美电影。
采用这一标准也可与对体育赛事画面著作权的解释进行协调,否则我们将难以回答为什么单纯体育赛事画面没有著作权,而用电子游戏画面方式展现对抗过程(如FIFA、NBA等电子游戏)就具有了著作权。
(三)与此相关的常见问题是,游戏画面中包含诸多不同类型的作品,那么游戏画面这一作品的集合是否当然的也是作品?答案是否定的。众多不同类型作品的集合一般有两类,一是电影作品,二是汇编作品,而这两者都须遵循前文的判断标准,且汇编作品还需体现作者独特的判断和选择。例如对某次画展全过程进行摄像所记录的画面,其中包含有多幅展品画面(美术作品)、展览时播放的背景音乐(音乐作品)和某专家对作品的点评(口述作品),而这样的画面仍有可能只是对事实的单纯记录而无法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四)初步结论。笔者目前暂时认为,对于游戏画面的录制结果,能够传递作者的情感、表达作者思想和观点的游戏画面可以作为以类似设置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保护,而不满足这一要求的则只能视为对游戏操作过程的单纯记录,作为录像制品保护。对于画面的实时转播,则似与对体育赛事画面的讨论相同,解说、切换等可能会对结果有所影响,保护的途径也可能变为合同或反不正当竞争。
(五)特别例证。在这篇小文章的最后,笔者作为游戏玩家也想举出两款游戏作为例证,这两款游戏很好地完成了“传递作者情感、表达作者思想和观点”的目标。一是“蕾拉和战争阴影(Liyla and The Shadows of War)”,玩家在各场景中控制游戏角色通过攀爬、跳跃、奔跑等方式躲避炮弹、子弹等,游戏操作简单,但剧情和场景极为写实,真实再现了战争带给普通民众的无尽苦难,充分表达了反对战争、期盼和平的思想。二是“旁观者(beholder)”,玩家扮演公寓管理员,对房客进行监视、偷听、建档和举报,完成政府下达的各类禁令和命令,游戏充满讽刺与幽默的剧情设计充分表达了制作者反乌托邦的思想。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