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俩宏济堂商标纠纷继续上演,不过这次可能和解

2017-09-26 19:55:19
9月26日,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济南阿胶制品有限公司诉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上海鋆晟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产庭公开审理。庭审结束后,原被告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作者 | Yuci


(本文版权为知产力所有,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

 

(本文1917字,阅读约需4分钟)

  

9月26日,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济南阿胶制品有限公司诉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上海鋆晟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产庭公开审理。庭审结束后,原被告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在法庭上,两原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济南阿胶制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0万元。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上海鋆晟贸易有限公司答辩认为,被告对涉案商标的使用仅为说明产品情况,并非作为产品商标标识突出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母公司山东宏济堂医药集团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被告使用不侵犯其任何权利,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各位看到这里是不是被原被告双方的名字扰乱了,在这里先给各位简单概述当事人关系。原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济南阿胶制品有限公司系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此原告方我们为了方便简称为原告制药公司。被告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其母公司为山东宏济堂医药集团,在此,被告方简称为被告医药集团方。而第二被告上海鋆晟贸易有限公司系销售涉案产品商贸公司。

 

声明,以上简称只为编者为方便理解所起,无任何法律意义。

庭审焦点问题

 

一、被告涉案商标的使用是否侵权


宏济堂的商品商标属于原告制药公司享有,原告制药公司认为,被告医药集团方只享有宏济堂的牌匾商标,而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即在商品包装、宣传手册、网上宣传销售、网上店铺、线下实体店销售中都突出使用宏济堂以及和东流水一起使用的情况。同时原告认为,在2014年最高院(2014)民申字第1192号当中,判决依据原告无生产阿胶,因此不会造成与被告的误认,而目前出现事实重大变化,应当依据原告生产阿胶,消费模式的改变,而做出新的判断。


对此,被告医药集团方认为自己在产品包装、宣传材料上使用宏济堂是作为企业字号、名称,故事描述使用,并没有将宏济堂作为商标用于产品上,在产品上突出使用的是东流水商标,不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二、原被告双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主张被告在宣传中在商品上合经营活动中标注中华老字号进行不正当竞争。中华老字号必须有商标才能使用,原告制药公司是基于宏济堂商标的,而被告医药集团方获得老字号是基于35号的服务商标,被告没有基于商品商标获得老字号。故此,被告的行为导致的混淆。虽然原告的商品商标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时候原告没有进行阿胶生产,但原告在阿胶生产后使用宏济堂,宏济堂的商誉会自然到阿胶产品上,使消费者更认可原告的产品。

 

被告认为首先宏济堂字号的使用传承,被告及相关企业一直使用宏济堂字号以及牌匾商标,原告购买注册宏济堂商标都发生在2000年以后;其次,从地理位置上分析,两原告都位于济南郊区,被告都在济南市中心,更加贴近消费者,消费者了解宏济堂,大多数是因为被告,消费者不会误认,即在阿胶生产领域,被告有更高市场知名度,被告的传统阿胶制造工艺被山东政府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说明被告无需依傍原告;再次,2011年,被告医药集团方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老字号,被告使用宏济堂老字号是对股东权利的正当使用,且被告在宣传中不能直接指向原告,不会导致混淆。

 

本是同根生

 

在双方的辩论中,我们可以理出以下几点:1.“宏济堂”的商标使用权属于原告制药公司所有;2.宏济堂牌匾商标属于被告医药集团方所有;3.不正当竞争中涉及的宏济堂老字号原告制药公司认为被告医药集团方基于35类服务商标,并未基于商品商标,而被告医药集团方方则认为被告一的母公司已被认定为老字号,故对老字号的使用是正当使用;4.被告在包装上对宏济堂的使用是作为企业字号、名称及故事的描述使用而非原告所称的商标标识使用,故不构成商标侵权。

 

那么被告双方的来历到底如何呢,编者参考相关资料简单作出一个时间轴。


宏济堂1.png

可以看出,两家公司源起于同一家公司,在历史进程中演化为两家不同公司。而对同一老字号商标的纠纷案件,似乎多少有些似曾相识,比如不久前出现的引起关注的案例——“加多宝”和“王老吉”红罐凉茶装潢纠纷一案。

 

目前,两家公司的阿胶生产和售卖在市面上都各自拥有一定市场和知名度,消费者在购买相关产品时,往往也会出现和购买红罐凉茶同样的困扰:加多宝和王老吉不是一家吗,制药公司制作的和医药集团制作的阿胶难道不都是宏济堂一家的吗。

 

面对这样的困扰,红罐凉茶最后的结果是共享红罐凉茶的装潢,宏济堂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庭审也暂时休庭,原告宏济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山东宏济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进行调解,调解是否会达成和解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关于原被告之间的商标纠纷,已持续多年,现将部分判决呈上,仅供读者参考。

+1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参与评论
评论千万条,友善第一条
后参与讨论
评论区

    下一篇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胡涛诉摩拜专利侵权案作出判决,认定被控侵权的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据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这是继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顾泰来诉永安行专利侵权案作出判决[2]以来的第二起共享单车案例。这两起共享单车侵权案,均以原告失利而收场。一时之间,众说纷纭,有人说共享单车伤不起,有人说是专利质量太差所致。

    2017-09-26 19: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