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 | 驳回上诉!奇虎360为何被判赔500万元

2015-06-10 18: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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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力按

今年1月,原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虎360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奇虎科技、奇虎360公司利用360安全卫士软件对搜狗科技、搜狗信息公司的搜狗浏览器软件安装和默认浏览器设置进行阻碍和商业诋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要求奇虎科技、奇虎360公司共同赔偿搜狗科技、搜狗信息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

该案500万元的判赔数额成为业内同类型案件中的最高赔偿金额,因此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详见知产力2015年1月20日《详解搜狗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一审》报道)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奇虎科技、奇虎360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双方是在浏览器等互联网产品市场上均据有一席之地的直接竞争对手,正因为如此,案件的最终结果也将对相关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并具有典型代表意义。

因微信推送字数所限,以下判决书内容有所删减,查阅一审、二审判决书完整版本请点击文章下方“阅读原文”链接,同时,也欢迎大家对相关问题展开探讨,投稿请发至tougao@zhichanli.com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高民(知)终字第10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科技公司)、上诉人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奇虎三六零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初字第15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共同起诉称:搜狗信息公司是搜狗网(域名为“sogou.com”)的所有人,搜狗科技公司是搜狗高速浏览器(简称搜狗浏览器)软件的知识产权人。奇虎科技公司是网络信息及技术服务商,是奇虎网(域名为“360.cn”)的所有人,是360安全卫士软件的分发人。奇虎三六零公司是360安全卫士软件的开发者、权利人和运营人,同时又是该软件的发行人。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与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提供的服务相同或相似,具有竞争关系。自2011年以来,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利用其作为安全软件研发及服务提供商的“监督者”地位,诱导、欺骗用户,甚至直接采用破坏性技术手段,利用360安全卫士阻碍用户正常安装和使用搜狗浏览器,阻碍用户主动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破坏用户对搜狗浏览器的安装、使用,从而达到其推广360安全卫士、360安全浏览器(简称360浏览器)及提高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商誉的目的。此外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还恶意捏造、散布所谓“搜狗输入法捆绑浏览器、搜狗浏览器无360安全卫士无法卸载”等虚伪事实,损害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造成商业信誉贬损及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1、立即停止利用360安全卫士软件对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对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2、在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域名为“360.cn”、“360safe.com”、“qihoo.com”的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和《法制日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向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声明刊登时间为连续1个月;3、连带赔偿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经济损失4950万元(其中包括就其利用360安全卫士软件对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4000万元,就其商业诋毁行为赔偿损失950万元);4、连带承担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共同答辩称:一、本案核心是默认浏览器变更时安全软件所做提示的合法性问题, 360安全卫士只有在修改默认浏览器设置时才会弹出提示,并不阻碍搜狗浏览器的下载安装,如用户选择允许将默认浏览器修改为搜狗浏览器,则能修改成功。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证据材料中显示的某些所谓设置默认浏览器失败,并不符合客观事实;二、默认浏览器的变更属于电脑设置的重大变化,对此进行提示是安全软件的基本功能,搜狗浏览器软件具有恶意软件特征,尤其应提醒用户注意,360安全卫士软件所做提示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要求;三、360安全卫士软件所做提示是客观、中性的,确保了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是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产品正常技术特征,并不影响用户使用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四、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的涉案行为并未影响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利益。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利益诉求在于使用户将其搜狗浏览器设为默认浏览器,进而在启动浏览器上网时必然访问搜狗浏览器捆绑的主页并点击相关链接,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便可据此向被链网站收取巨额费用。本案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行为并未干预、引导用户的选择,对于搜狗浏览器的忠实用户而言,即使360安全卫士做出提示,用户依然可以通过提示顺利获得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服务,对于忠诚度一般的中性用户而言,360安全卫士所做提示恰好给予其机会进行思考、选择,而对于对搜狗浏览器有反感的用户而言,也可以通过适当的选择以满足其意愿;五、360安全卫士软件的提示功能属于技术创新,而非功能掩盖下的不正当竞争。若取消安全软件的此类提示,将会导致软件厂商将浏览器随意植入用户电脑,损害用户利益。还将导致大企业依靠优势产品捆绑其他互联网产品,形成大企业垄断,破坏竞争环境,阻碍创新。综上,鉴于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的涉案行为具有合法合理性,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奇虎三六零公司补充答辩称:一、360安全卫士对任何浏览器修改默认设置的行为均会进行相同内容的提示,360安全卫士并不知道程序的开发者是谁,故并非针对任何人;二、在用户选择阻止将搜狗浏览器设为默认浏览器的情况下,360安全卫士只是保持了系统原始设置,即保留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简称IE浏览器)为默认浏览器,被告并无任何商业目的和商业获利;三、在用户选择阻止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的情况下,再反复进行默认设置,最终不能设置成功的原因在于这一操作本身已具有了攻击性,符合了恶意软件或病毒的所有特征,360安全卫士通过“5分钟优化体验逻辑”直接阻止这一程序,符合用户选择和系统安全保护;四、IE浏览器和360浏览器的安全性可以确定,故360安全卫士对于二者修改默认设置的行为不进行弹窗提示;五、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微博中言论为客观事实,没有使用任何贬损性言语,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不同意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作为搜狗浏览器软件的著作权人和专有使用权人,有权作为共同原告就涉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提起诉讼。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共同作为360安全卫士软件的开发者和运营者,应对360安全卫士软件及其官方微博的具体行为负责。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主张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利用360安全卫士软件对其搜狗浏览器软件的正常运营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是否通过360安全卫士阻碍搜狗浏览器正常安装,并阻止搜狗浏览器设为默认浏览器,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是否通过360安全卫士官方微博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实施损害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从而构成商业诋毁;第三、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是否应就涉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一)关于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是否通过360安全卫士阻碍搜狗浏览器正常安装、阻止搜狗浏览器设为默认浏览器,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1、关于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利用弹窗阻碍搜狗浏览器安装及安装过程中的默认设置、阻碍用户手动将已经安装的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在相同产品市场中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发布的360安全卫士软件对搜狗浏览器在安装、设置默认浏览器过程中进行弹窗提示和直接干预。搜狗浏览器在“自定义安装”和“一键安装”过程中,默认将搜狗浏览器设为默认浏览器,此系搜狗浏览器进行商业推广的手段,在上述安装过程中,360安全卫士会弹窗提示;对于已经安装的搜狗浏览器,用户可以通过弹窗方式或工具栏方式将其设置为默认浏览器,在此过程中360安全卫士亦会弹窗提示,相关证据材料显示其前述弹窗有两种样式(样式一和样式二),二者所用标题和用语不同,两种弹窗均向用户提供了允许和阻止选项,默认选项为阻止操作,向用户提供了30秒倒计时的阅读和选择时间。用户在不主动选择允许的情况下搜狗浏览器可以成功安装但无法成功设置为默认浏览器,用户手动选择允许后搜狗浏览器可以设置为默认浏览器。

浏览器是当前重要的互联网综合服务产品,修改默认浏览器关系到网络用户的上网习惯和上网安全。360安全卫士软件对修改默认浏览器的行为向用户进行提示,具有正当意义。但该提示行为应当受到一定限制,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具言之,该提示的用语应当反映被提示事项的真实客观情况,该提示的方式应与被提示事项的安全程度相匹配,并应充分保证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不能成为阻碍竞争对手、推广自己产品的手段。

360安全卫士软件弹窗样式一使用了“木马防火墙提醒您-风险”、“威胁”、“快速清除残余木马”等用语,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搜狗浏览器为木马或存在安全威胁,其使用上述语言必然使网络用户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搜狗浏览器软件产生负面评价和安全方面的怀疑,其虽未直接阻止用户安装搜狗浏览器,但客观上诱导网络用户放弃使用搜狗浏览器或放弃将其设为默认浏览器。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于搜狗浏览器软件的虚假描述,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样式二的弹窗用语并未明显超出客观中立范围,且向用户提供了是否允许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的选择权。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虽主张该提示框将“阻止”选项设为默认选项、提供的30秒阅读和选择时间不合理,但并未提出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材料。在互联网安全软件对应用软件进行安全提示的具体操作规程并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市场规律,保障网络用户利益,鼓励技术探索。用户在首次安装一款新的浏览器时,未必可以在短时间内决定是否要将其设置为默认浏览器,在不影响用户后续可采取其他方式设置默认浏览器的前提下,安全软件进行提示并默认阻止浏览器修改,不会剥夺用户自由选择时间和机会,且未明显破坏搜狗浏览器的正常服务,故360安全卫士软件弹出的提示框样式二并无明显不正当性。

2、关于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不经弹窗提示直接阻止用户通过弹窗方式和工具栏方式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本案相关证据材料表明,用户在一键安装搜狗浏览器过程中做出不允许其设置为默认浏览器的选择后,再用其他方式意图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时,360安全卫士软件有时会在不做任何提示的情况下直接阻止用户的设置,使其操作无效。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辩称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有关操作命中了360安全卫士软件中的“5分钟优化体验逻辑”所致。

安全软件根据用户需要,针对木马、病毒而专门设计防打扰、免重复提醒的功能,有助于提升用户体验,屏蔽木马干扰。但任何技术与服务的创新均应真正立足于增进用户福祉,而非以此为由干扰他人正常经营,从而抢占市场,且实施者应当对其提出的“5分钟优化体验逻辑”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向受到影响的相关公众和其他经营者做出充分的说明和合理解释。就本案所谓“5分钟优化体验逻辑”而言,至少应当在如下几个方面作出限制:一是所针对的对象应当是木马程序等威胁用户安全的行为,而非用户对正常商品或服务主动作出的自愿选择;二是除非情况紧急,否则不宜在不告知用户的情况下直接剥夺其选择权;三是即使有充分理由采取直接干预方式阻碍用户自主选择,也应当将该逻辑的具体情况、测评方法、测评结果以及危害后果等向用户和受影响的其他企业进行告知。本案中,360安全卫士软件在未向用户和受影响企业做出任何告知的情况下直接阻止用户选择,不符合上述条件,且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逻辑具有合理性,亦未证明对于超过5分钟时间跨度的用户设置其将不予干预,也就是说并未证明“5分钟优化体验逻辑”的真实存在。据此,其直接阻碍用户设置的行为既剥夺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又破坏了搜狗浏览器正常的设置,其行为后果将导致用户在一段时间内通过各种方法都无法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客观上将导致用户失去耐心从而放弃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甚至降低对搜狗浏览器的评价,进而给搜狗浏览器造成市场用户数量、市场占有率降低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直接或间接商业利益损失,增加自己的交易机会,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3、关于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对不同厂商的浏览器产品区别对待的涉案行为,是否违背了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原则问题。

《互联网终端安全服务自律公约》第八条关于公平竞争原则的规定,互联网终端安全服务企业同时提供非安全类终端软件服务的,应当客观公正对待本企业和其他企业的终端软件。该自律公约具有正当性并为业内所公认,其相关内容也反映了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的实际和正当竞争需求。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作为安全服务企业,同时经营非安全类终端浏览器软件服务,导致其既是裁判者,又是浏览器市场直接的竞争者。虽然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安全企业混业经营、保持业务独立性,但互联网环境下的商业道德要求其在双重身份下应保持更高的克制,特别是在自己直接参与的竞争领域,尽量将安全服务与浏览器业务区分,使二者最大程度的保持独立。在以安全服务企业身份对他人产品服务作出评判和监督的情况下,要对自身产品施以同样的审查标准和提示、监控,而非同时以安全服务企业自居代替用户作出选择,而应做到一视同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360安全卫士软件对待不同企业的浏览器并非一视同仁,其对360浏览器和IE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的过程不做任何提示。对此,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一方面解释称,因默认浏览器改变过程中会修改注册表键值,而360安全卫士已知360浏览器和IE浏览器是无安全风险的,另一方面又称360安全卫士仅对默认浏览器改变这一行为本身做出提示,并不知道正在进行的程序是谁开发的,不具有主体针对性。上述抗辩明显自相矛盾,法院对其相关行为不具有主体针对性的解释不予采纳。如前所述,安全软件在浏览器修改默认设置时作出提示,其目的在于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证用户原有默认浏览器中的浏览记录、收藏页面、个人信息以及电脑安全等不因默认浏览器擅自改变而受影响,但安全服务企业不得利用自身的安全监测和干预能力,对竞争对手的产品加以阻碍,对自己或无竞争关系者的产品不做提示,代替用户做出判断。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上述区别对待行为有违一视同仁原则,本质上是安全服务企业直接侵害浏览器产品竞争者的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关于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是否通过360安全卫士官方微博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实施损害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从而构成商业诋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关于“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经营者针对特定或者特定类型的竞争对手,故意或者过失的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后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构成商业诋毁。

1、关于360官方微博所述“搜狗输入法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捆绑下载其浏览器以及篡改用户默认设置”言论的真实性问题。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搜狗输入法安装过程中推荐“安装搜狗高速浏览器”,该陈述前有复选框,呈默认勾选状态,用户可手动去除勾选,并安装搜狗输入法。搜狗输入法升级成功后,出现推荐安装搜狗浏览器,且已默认勾选,但同样提供用户可以手动去除勾选。因此,搜狗输入法在安装和升级的过程中均向用户提供了是否安装搜狗浏览器的选择权,虽然该提示的具体方式为默认勾选安装,容易使用户在不注意的情况下放任安装,但并非“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捆绑浏览器以及篡改用户默认设置”。

2、关于360官方微博所述“以升级输入法和更新词库为由强行捆绑浏览器以及篡改默认设置”言论的真实性问题。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搜狗浏览器升级是在已安装搜狗浏览器的前提下才会出现的,其升级时亦向用户做出了提示,用户可以选择中止升级或关闭提示同意升级,因此即使搜狗浏览器升级时给用户的提示方式并不明显,但并非“以升级输入法和更新词库为由强行捆绑浏览器以及篡改默认设置”。

3、关于360官方微博所述“腾讯入股搜狗后,搜狗捆绑变本加厉”、“搜狗输入法破坏用户习惯并屏蔽安全软件的防护,导致用户电脑处于安全威胁之中”言论的真实性问题。因二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对于上述言论的客观真实性予以证明,故其上述言论缺乏事实根据。

综上,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通过360安全卫士官方微博所发表的言论,不符合客观实际,且相关用语带有明显的贬损和诋毁性质,结合其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阻碍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产品运营的事实可以认定,其上述言论属于针对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经营活动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

(三)关于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是否应就涉案被控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以及赔偿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问题 。

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本案中,360安全卫士在搜狗浏览器安装和设置为默认浏览器的过程中,同时存在弹窗样式一和样式二,样式一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应当立即停止以样式一方式提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用户通过弹窗方式或工具栏方式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的过程中,360安全卫士未经提示直接阻碍用户选择的干扰行为,亦应当立即停止;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还应当立即删除其在360安全卫士官方微博中所发表的涉案不正当言论,停止对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鉴于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商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请求判令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在其有关网站和《法制日报》上就涉案侵权行为向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刊登道歉声明的具体方式,根据涉案行为造成的损害和不良影响予以确定。

本案中,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主张按照其所受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并提交了具体计算方法和数据依据,但其所谓损失并非全部由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其亦未证明因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涉案不正当行为而导致其经营利润下降的客观事实;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主张计算损失的相关基础数据未经第三方验证,无法验证其准确性,且所述计算方法并不严谨,简单依据被动用户数量推算搜索业务和推广业务损失并不准确。基于上述原因,本院对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所述损害赔偿数额不予全额支持。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在法院充分释明举证责任和举证诚信的基础上积极举证,并提交了自己数据统计部门的基础数据,还提出了以被动用户数量推算实际损失的方法,具有一定合理性。在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未指出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相关基础数据明显超出行业正常状态或合理范围的情况下,参考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计算的基础数据和计算方法,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应当赔偿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经济损失的数额:第一、根据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微博及当庭的表述,其对搜狗浏览器采取的涉案阻碍行为自2011年便开始存在,持续时间较长,这种持续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会导致搜狗浏览器用户使用数量减少、市场份额降低,阻碍延缓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用户数量的增长速度;第二、根据艾瑞公司提供的第三方统计数据,搜狗浏览器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月度覆盖人数约为9000万人左右,而2013年9月月度覆盖人数下降为8800万人左右。据此虽然无法得出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搜狗浏览器用户数量造成直接影响的结论,但足以表明搜狗浏览器用户数量众多,涉案行为对网络用户影响之广,对网络竞争环境的破坏之大;第三、搜狗浏览器盈利模式主要是销售页面广告、发行页面游戏以及搜索引擎推广,虽然其并不依赖增加用户直接获利,但庞大而稳定的用户数量是其所有盈利业务的基础。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行为导致搜狗浏览器用户数量特别是被动用户数量下降,会直接影响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现有及潜在市场客户的流失,给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提供的推广服务合同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损失的大致规模;第四、根据大量用户的反馈显示,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商业诋毁行为亦会导致用户对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商业信誉和搜狗浏览器的市场评价降低,进一步导致用户减少和搜狗浏览器市场占有率的降低,据此亦可以估算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经济损失的基本规模。综上,法院从优势证据材料的规则出发,酌情确定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应连带赔偿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并根据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酌情支持公证费及律师费等合理支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停止利用360安全卫士软件对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搜狗浏览器软件安装和默认浏览器设置进行阻碍和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利用微博进行涉案商业诋毁行为;二、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共同赔偿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三、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连续三日在其网站(域名为“360.cn”、“360safe.com”)显著位置,在《法制日报》上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负担);四、驳回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驳回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使用弹窗样式一不构成对搜狗浏览器的虚假描述,既未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亦未损害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商业信誉,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所谓不经提示直接阻止设置系相关常规操作命中360安全卫士的“5分钟优化体验逻辑”规则所致,该规则是业内通行规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并未违反一视同仁、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四、360安全卫士官方微博的涉案言论均有确实依据,并非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构成商业诋毁。五、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的行为正当合法,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既未证明其损失存在,亦未证明其所谓损失与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原审判决确定的510万元赔偿数额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司法政策、司法实践确立的标准。六、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1、原审法院准许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任意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更换起诉状,并针对不同种类的诉作出合并审理的决定,对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极不公平。2、在主体方面,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指控涉及多个行为,包括360安全卫士软件的提示行为、360官方微博发表言论的行为、软件捆绑的行为,这些行为有的只涉及一个被告,有的只涉及一个原告,并非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共同对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实施的行为,这些独立主体之间的独立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不应在一个案件中审理。奇虎三六零公司与涉案行为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3、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指控的事实主要是“拦截窗口阻止用户的选择”以及“安装后用户手动设置默认时直接改变用户选择”,即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指控的主要是出现弹窗的行为,而非弹窗中的用词,两者属于性质不同的行为,原审判决明显超出了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

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在2013年12月9日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关于延长举证期限及延期开庭的申请/关于技术鉴定的申请以及关于本案有关程序问题的意见》中载明:“2013年12月3日,我们已经向贵院提交了《关于案件分案审理的意见》,指出本案应该分案审理的理由,在此不再赘述。我们认为,本案是不同原告基于各自独立的不同权利,指控不同被告的各自独立行为,不应在同一个诉中审理,也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予分案审理。”

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原审期间提交的证据10,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3年11月18日出具的(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6914号公证书显示,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360.cn”进入360安全中心首页页面后,单击“360安全卫士”目录中的“免费下载”,弹出“文件下载-安全警告”对话框,该对话框内容为:“要想运行或保存此文件吗? 名称:inst.exe 类型:应用程序,1.02M 从:down.360safe.com”,点击该对话框中的“保存(S)”按钮,弹出“另存为”窗口;该文件下载完毕后,双击该安装文件,弹出“打开文件-安全警告”对话框,该对话框内容为:“您想运行此文件吗? 名称:inst.exe 发行者:Qihoo 360 Safeware (Beijing) Company Li 类型:应用程序 发送者:C:documents and Settings\wang tao\桌面…”,点击该对话框中的“运行(R)”按钮,开始安装360安全卫士软件。

二审期间,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补充提交了1份证据: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5年3月11日出具的(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27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仍在继续,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

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补充提交了下列7份证据(均为复印件):补充证据1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5年2月9日出具的(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400号公证书,用以证明360安全卫士软件存在“5分钟优化体验逻辑”,5分钟后再次探框提示用户做出选择,并非恶意阻止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补充证据2和补充证据3,分别为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5年1月26日出具的(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708号、第00709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腾讯电脑管家针对360极速浏览器、360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也存在“5分钟优化体验逻辑”行为,因此,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的行为并非恶意针对搜狗浏览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补充证据4和补充证据5,分别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5年2月9日出具的(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1999号和第02000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腾讯电脑管家针对QQ浏览器。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的行为也不存在任何提示;补充证据6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5年2月9日出具的(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399号公证书,用以证明360安全卫士软件红橙绿弹框标题栏均为“360木马防火墙提醒您”,不存在对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的提示弹框虚假描述行为及诱导用户放弃使用搜狗浏览器、放弃设置搜狗浏览器为默认浏览器的行为;补充证据7为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2015年1月29日出具的《艾瑞-2011年至2014年搜狗浏览器月度覆盖人数》,该证据以图表的形式详细列举了搜狗浏览器2011年1月至2014年6月的覆盖人数,根据该统计数据,搜狗浏览器的月度覆盖人数总体平稳,基本保持在8000万人至1亿人的区间范围内波动,2011年2月、2014年2月-6月的覆盖人数低于8000万人,2011年12月、2013年3月-4月的月度覆盖人数超过了1亿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以下内容:

一、原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违法,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主张原审法院准许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任意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更换起诉状,对其极不公平,但是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并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对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的上述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一款:“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中,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在原审诉讼过程中不同意原审法院合并审理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各项诉讼请求的审理方式,明确请求原审法院对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分案审理,因此,原审法院对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审理并不妥当,本院对此予以指出。但是,该程序瑕疵并未实质性影响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的诉讼权利,且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在原审诉讼中已就相关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因此,对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关于原审法院对不同种类的诉作出合并审理的决定对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不公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1即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页打印件显示,网站首页网址为www.360.cn的(网站域名:360.cn;360safe.com)360安全中心网的主办单位是奇虎科技公司;证据5即360安全卫士软件的数字签名栏载明的签名人信息为“名称:360.cn”;证据10即(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6914号公证书载明360安全卫士软件在安装过程中显示其发行者为“Qihoo 360 Safeware (Beijing) Company Li”,该英文数字签名虽然与奇虎三六零公司的英文名称“Qihoo 360 Safeware (Beijing) Company Limited”并非完全相同,但在显示字节有限以及无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数字签名与奇虎三六零公司存在对应关系。因此,在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是360安全卫士软件的所有人、开发者和发行者,应当共同对360安全卫士软件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承担责任。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主张360安全卫士软件阻碍用户正常安装和使用搜狗浏览器,阻碍用户主动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破坏用户对搜狗浏览器的安装、使用,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而以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虽对奇虎三六零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提出异议,但并未就此提供证据加以反驳,因此,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有关奇虎三六零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主张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利用360安全卫士阻碍用户正常安装和使用搜狗浏览器,阻碍用户主动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破坏用户对搜狗浏览器的安装、使用的行为,并未明确限于相关软件的弹窗行为而将弹窗中的用词排除在外,因此,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关于原审判决明显超出了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诉讼请求范围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审判决在案件实体方面的法律适用是否准确适当

(一)与弹窗行为有关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通常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只有彼此之间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所实施的竞争行为,才可能会对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害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关系的存在是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条件。但是,市场交易行为形式多样、复杂多变,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既有可能是直接地体现在某一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也有可能是间接地体现在某一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甚至也有可能体现在并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因此,竞争关系的认定并不局限于经营者在诉争的特定市场交易行为中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表现形式。即使经营者提供的是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但如果经营者的市场交易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则此类行为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作为搜狗浏览器软件的著作权人和专有使用权人,提供的是互联网网页浏览服务。虽然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在本案中指控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实施的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通过360安全卫士软件实施的,该安全软件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明显有别于浏览器软件,但是一方面,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同时也是360浏览器的开发者和发行者,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与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另一方面,360安全卫士软件在本案中的相关行为也对搜狗浏览器的安装使用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有可能对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因此,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与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通过360安全卫士软件实施的相关行为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主张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利用360安全卫士软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体现在原审判决归纳的弹窗样式一和弹窗样式二两个方面,在原审判决已经认定弹窗样式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又未就此提起上诉的情况下,本院仅对弹窗样式一涉及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述。

竞争行为正当与否的判断,应当结合相关市场的实际状况加以认定,并且应当根据市场发展的实际,采取与时俱进的态度予以动态的把握。随着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安全软件功能已由传统的单纯对病毒、木马等对计算机有危害的程序代码进行监控、查找、防御、清除等基本的网络安全防护功能,发展到同时具备辅助用户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管理、提升用户体验的软件辅助管理功能。因此,即使未对计算机的安全使用产生根本影响,对于出现影响计算机软件默认设置等重要事项的情形,从保护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角度出发,安全软件进行合理的提示和必要的干预也是符合安全软件自身性质的正当行为,应当将此种行为认定为安全软件正常功能的发挥。但是,安全软件这种正常功能的发挥,应当采取必要而合理的形式加以实现,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尤其是由于安全软件在计算机系统中拥有优先权限,用户对安全软件的安全防护和辅助性软件管理功能存在普遍的信赖,安全软件的任何提示行为较之于其他软件的类似行为都更容易引起用户的注意,安全软件的建议内容或者默认选项也更容易得到用户的采纳,因此,安全软件不仅应当遵循“最小特权”原则,在对其他计算机软件进行干预时必须以“实现其功能所必需”为前提,而且这种干预也更应当以客观、中立的方式加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造成其他软件用户数量的流失,损害其他软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安全软件超出合理限度而实施的干预其他软件运行并给其他软件经营者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其构成不应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虽然360安全卫士软件在弹窗样式一中清楚、明确地提示用户360安全卫士软件所称的“威胁”和“风险”是指“默认浏览器设置被改变”,而且明确提示用户“如果是你主动设置,请选择允许”,同时为用户提供了多种可供自由选择的选项,但是,其所使用的“360木马防火墙提醒您-风险”标题以及“威胁”、“快速清除残余木马”等提示内容和醒目的颜色,容易使用户对于搜狗浏览器软件产生负面评价和安全方面的怀疑,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用户的选择;而这种弹窗提示行为,也客观上使搜狗浏览器软件相对于未遭遇弹窗提示的其他浏览器软件处于一种更加不利的竞争地位。而基于用户对安全软件的安全防护和辅助性软件管理功能存在普遍的信赖,除具有较为丰富的计算机软件知识的用户以及对搜狗浏览器具有强烈使用意愿的用户外,普通用户往往容易根据360安全卫士软件的提示内容和提供的默认选项,选择放弃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或者允许360安全卫士软件阻止搜狗浏览器的默认浏览器设置。相对于没有弹窗样式一存在的情形,搜狗浏览器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被设置为默认浏览器的机会,进而影响到其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市场份额,这对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虽然默认浏览器的设置是计算机软件设置中的重要事项、360安全卫士软件也为用户提供了自主选择的机会,但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种损害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合法权益行为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通过360安全卫士软件实施的弹窗样式一的行为,超出了安全软件发挥其正常功能的合理限度,影响了浏览器软件的平等、公平竞争,损害了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合法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制的同时,鼓励和保护经营者通过不断地改进自身技术,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获取竞争优势。在互联网环境下,相关技术措施的改进,既要着眼于改善用户体验,以提升经营者的竞争优势,也应当充分顾及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某一经营者在通过技术手段取得竞争优势时不合理地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就本案而言,360安全卫士软件采用了其所称的“5分钟优化体验逻辑”技术,在用户首次对360风险提示框的相关提示作出否定选择后的5分钟内,如果同一程序再次启动并尝试相关操作,360安全卫士软件将按照用户曾经确认的操作方式直接进行操作,而无需再次弹出提示框供用户选择确认,以防止打扰用户。上述技术的采用,改善了用户体验,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该技术的采用是否符合市场竞争规则,仍应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原则加以审查。就安全软件而言,虽然针对病毒、木马等对计算机有危害的程序代码而言,360安全卫士软件采取的“5分钟优化体验逻辑”技术,有助于提升用户体验,减少对用户的干扰;但是,对于不存在影响计算机安全的其他软件而言,在用户使用过程中不经用户同意而直接采取上述措施,替代用户就相关软件的设置作出选择,则超出了安全软件发挥其正常功能的合理限度,既有既剥夺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之嫌,又直接影响了其他软件经营者参与平等、公平竞争的机会,损害了其他软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此类行为亦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本案中,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在360安全卫士软件运行过程中,通过“5分钟优化体验逻辑”技术,在用户一键安装搜狗浏览器过程中作出不允许其设置为默认浏览器的选择后,再通过其他方式意图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时,有时会存在不做任何提示的情况下,直接通过360安全卫士软件阻止用户的默认浏览器设置,使其操作无效。在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搜狗浏览器的运行有可能影响到计算机安全的情况下,上述行为已经超出了安全软件发挥其正常功能的合理限度,损害了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合法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在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5分钟优化体验逻辑”是否属于行业内的通行规则,并不影响相关行为性质的认定。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安全软件提供者在对同类行为采取相应措施时,不应根据行为主体的异同而采取差别化的应对措施,否则即有违平等、公平的竞争原则。就本案而言,虽然安全软件在计算机关键设置变动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提示用户,但是,安全软件的提供者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必须对包括自己提供的同类软件予以平等的对待,以避免某些同类软件的不同提供者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而影响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本案中,360安全卫士软件对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提供的搜狗浏览器在安装过程中实施了弹窗提示行为,但对包括IE浏览器和360浏览器在内的其他浏览器未实施上述弹窗提示行为,这种根据不同厂商提供的浏览器而选择性实施弹窗提示的行为,由于用户在软件安装过程中是否受到影响的不同而产生的实际使用感受上的差异,使包括搜狗浏览器在内的受弹窗提示行为影响的浏览器相较于未受弹窗提示的其他浏览器,明显处于竞争上的不利地位,因此,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通过360安全卫士软件实施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平等对待原则,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与微博言论有关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享有正当的商业言论自由,但其言论不应超出合理界限,更不应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相关言论涉及的内容是否真实,应当由发布相关言论的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经营者不能举证证明其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相关言论,有确切的事实依据,则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商业诋毁行为。

本案中,360安全卫士新浪官方微博发表了“搜狗输入法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捆绑下载其浏览器以及篡改用户默认设置”等言论,上述言论明显有损于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但作为360安全卫士软件的所有人、开发者和发行者,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发表的上述言论的真实性。相反,在案证据证明,搜狗输入法安装过程中推荐“安装搜狗高速浏览器”,该陈述前有复选框,呈默认勾选状态,用户可手动去除勾选,并安装搜狗输入法。搜狗输入法升级成功后,出现推荐安装搜狗浏览器且已默认勾选,但同样提供用户可以手动去除勾选。因此,搜狗输入法在安装和升级的过程中均尊重了用户是否安装搜狗浏览器的选择权,虽然该提示的具体方式为默认勾选安装,容易使用户在不注意的情况下放任安装,但并非“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捆绑浏览器以及篡改用户默认设置”。因此,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通过360安全卫士新浪官方微博实施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同理,360安全卫士新浪官方微博关于“以升级输入法和更新词库为由强行捆绑浏览器以及篡改默认设置”、“腾讯入股搜狗后,搜狗捆绑变本加厉”、“搜狗输入法破坏用户习惯并屏蔽安全软件的防护,导致用户电脑处于安全威胁之中”等相关言论,亦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损害了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亦构成商业诋毁。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本案中,在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的相关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确定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的具体数额,亦不足以确定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因此所获利润的具体数额,但是,根据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在本案中实施的包括商业诋毁在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给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造成了显著的损害,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结合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酌情确定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应当赔偿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的经济损害及合理支出,并无明显不当。在缺乏调整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而酌定的赔偿数额的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出于对原审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尊重,对原审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本院予以维持。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虽有不当,但尚未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本院在纠正原审判决相关错误的基础上,对其裁判结论予以维持。奇虎科技公司、奇虎三六零公司的各项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焦 彦

审 判 员 莎日娜

代理审判员 周 波

二〇一五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李雨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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