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猎豹诉APUS侵权案管窥美国民事诉讼程序规则——送达篇

2015-06-09 18: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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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无力的橡皮熊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随着各互联网公司产品海外战略布局的推进,国内互联网公司海外诉讼已屡见不鲜。日前,就有移动工具开发商猎豹移动公司宣布在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方法院提起对APUS的侵权诉讼。

事实上,互联网企业之间的诉讼在国内并不罕见,而此次猎豹公司对APUS提起诉讼的看点在于:一、猎豹移动选择在美国国内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消息刚刚传,双方就诉讼文件是否已送达被告问题产生重大争议。这边猎豹公司称已起诉并已委托美国送达人员(process server)将诉讼文件送达给身在美国的APUS公司CEO,但那边APUS公司官方却屡发声明,坚称“尚未收到任何官方正式的通知或法律文件”,“司法程序并未启动”。

双方各执一词之下,一场原本普通的侵权纠纷闹的沸沸扬扬。当前争议的焦点落在这场纠纷到底有没有进入美国司法程序?诉讼文件由送达员交送给APUS公司负责人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为此,笔者翻阅相关资料,对美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程序的相关规定管窥一二。本文拙见,如有偏颇谬误,敬请指正。

一、司法程序(诉讼)启动始于何时

根据《联邦规则》第3条,诉讼始于起诉状登记之时①,法院收到诉状后,要在上面注明“美国地区法院已收到并归档”,注明收到的日期时间,并由助理书记官签名,同时在诉状上注明案号。

另据《联邦规则》第4条(m)款,起诉状提交后给予原告自登记后的120天时限向被告送达诉讼书状。

二、美国诉讼文件的送达由谁负责

按照美国联邦法律的规定,诉讼文件(首次送达的诉讼文件主要包括起诉书、传票)的送达是原告律师责任,通常美国法院并不负责起诉文件的送达②。原告律师需准备好传票,传票上要有“经办人签字、加盖法院印章、主管的法院名称和一方当事人、原告律师的联系方式、被告须出庭答辩的时间,并且要告知被告如果不出庭答辩会有缺席判决的结果。

诉讼文件的送达也可以交由专门的私人送达公司(平民)负责。根据《联邦规则》第4条(c)款(2)项规定,送达可以由“至少已达18岁且不是当事人的任何人”完成。送达诉讼书状的平民(civilian)不需要法院任命③。诉讼状的平民送达人(civilian process server)须通过宣誓书(affidavit)向法院提供送达证明(proof of service),宣誓书是一个用伪证罪惩罚来保证真实性的陈述。送达证明是所宣称事件已经发生的表面证据,只能够被不适当送达的强有力证据推翻。

也就是说,只要被告不能出示强有力的证据推翻送达人的送达证明,则送达即告完成。

三、美国法院允许哪些方式在美国送达?何可作公司诉讼文件人?

美国每个州都有与联邦法院相独立的法院系统。州法院的送达程序需要遵循该州的相关法律规定,州法律在域外送达方面规定了多种并不特殊的可选择的送达方式④。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以《海牙送达公约》都允许在美国境内对中国被告人送达司法文书。

对于在美国境内对外国公司的送达,美国法律允许将向公司或商业组织送达的诉讼书状送达给高级职员(officer)、管理或一般代理人(managing or general agent)或任何其他通过任命或根据法律被授权接受诉讼书状送达的代理人。《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条(h)⑴款对上述问题作出了规定:(a)由州法律的授权;或者(b)“由公司负责人、总经理、代理人、或是其他被任命或是法律指定的代理人接收送达的传票和诉讼材料……”。

此外,美国法院允许的向个人送达方式能够对中国的公司或者其他法人产生送达效果,只要保证中国被告人能够出庭答辩并且通过个人送达能够送达给中国的被告人。现行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条(e)款(2)项规定了向个人送达的三种途径:直接送达(personal service)、替代送达(substituted service)和向代理人送达(service upon an agent)。《规则》第4条(e)款1项允许联邦法院并入州法律规定的送达方法。

具体到猎豹公司与APUS之诉中使用的直接送达,该方式规定在《规则》第4条(e)款2项a目中,它于诉讼书状送达人直接向被告递送书状时完成。并且,此送达方式没有要求在任何具体地点完成。事实上,直接送达可在法院所在州的任何地方完成,如路边、公园、商场等送达人碰巧发现被告的任何地方。如被告见到送达人试图逃跑,只要送达人已竭尽所能,即使被告没有拿到文书,送达也可能完成了。

四、小

从以上美国民事诉讼规定可知,美国司法程序始于案件登记之日。诉讼文件的送达通常由原告律师或者送达专员(process server)负责。诉讼文状可以直接送达美国境内公司负责人,即便被送达人逃跑或拒绝接手诉讼文件,送达也可能完成。送达证明是诉讼事件已发生的表面证据,只能够被不适当送达的强有力证据推翻。

抛开诉讼,回归市场和法律的双重角度进行审视,事实上在互联网国际化竞争趋势的背景下,诉讼对刚向海外启航的双方都意味着巨大的投入和消耗。笔者以为,作为领航出海的互联网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首先必须要遵守的仍是基本的竞争规则——诚实守信,大力拓展市场的方式应聚焦于精益求精地提升自身产品。同时,面对日益激烈和复杂的国际市场竞争,未雨绸缪加强国际法务团队的建设,提前进行国际市场的法律风险防范,懂得如何有效维护权利,如何应对纠纷至关重要。

注释:

① 这也是美国大多数州的规则。参见《美国民事诉讼法(上)》第156页。作者(美)弗里尔著,张利民等译,商务印书馆,出版时间2013-8-1。

②《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4条(c)款(3)项:当原告要求事务官送达诉讼书状时事务官可以送达,且在涉及罕见的特殊类型的案件时,事务官才必须送达文书。

③联邦法律这一规定,比一些州的规定开放,有些州平民只有在受法官任命后才可以送达文书。

④ 例外地,州法院需要在两种情况下遵守联邦法律规定的送达规则:第一,州法院的诉讼程序需要遵守海牙公约(《海牙送达公约》)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中司法和司法外的送达规定,并且被告所在地也是《海牙送达公约》的签约国;第二,对外国主权国家或者是外国国有公司的送达,不管诉设是在联邦法院或者州法院进行,送达是在美国或者其他国家签发,都需要遵守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FSIA)第1608条的规定。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是一部基本的管辖权法律,一般不涉及实质性责任问题的认定。参见《美国诉讼中的送达规则在中国内地的适用》作者程冰《中国法律》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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