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每天删除100万个侵权链接”背后的利益博弈

2015-01-08 18:29:19
在刚刚过去的2014年,除了忙着优化Android系统、推出谷歌眼镜,甚至上天入地的布局谷歌气球/卫星以外,

在刚刚过去的2014年,除了忙着优化Android系统、推出谷歌眼镜,甚至上天入地的布局谷歌气球/卫星以外,谷歌还在忙着删除数以亿计的侵权链接。据悉,2014年,版权持有人共要求谷歌从其搜索引擎中删除3.45亿个侵权链接,同比增长了75%,也就是说,谷歌每天要处理的侵权链接就超过了100万个。

版权持有人提出的数亿删除链接请求,正是基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通知+移除原则赋予的权利基础,但细究之下,知产力发现,在版权保护问题上,惯于程序员思维的谷歌希望以反盗版技术手段获得版权方的认可时,双方却难以在不同的利益诉求上达成妥协。

谷歌不得不为的原因

作为互联网巨头的谷歌提供的互联网服务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搜索引擎服务,但近年来,搜索引擎对侵权网站或作品提供的链接服务,导致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帮凶”,但在法律归责上,对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责任的认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一定的探索空间。

国际上关于搜索引擎侵权责任认定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版权公约》、美国的《在线著作权侵权责任法案》《数字著作权和技术教育法案》等,其中尤以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最为知名,该法案对全世界的在线著作权保护都产生了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数字千年版权法》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著作权作出了两个重要规定:第一是反规避条款,即针对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手段所使用的破解、规避措施受到法律的禁止;第二是避风港条款,主要涉及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第三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问题,其中“避风港”原则的确立对全世界搜索引擎服务者责任限制的规定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根据“避风港”条款的规定,搜索引擎等网络服务商只有满足:1、实际不知道被链接的内容或行为构成侵权;2、知道了侵权行为之后及时、迅速的屏蔽访问路径或者移除侵权行为;3、服务商不从侵权链接中获得经济利益三项条件后,才能在侵权责任方面得以限制或免除,这也意味着,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之后,必须迅速屏蔽或者移除可疑侵权作品,即使在不能断定可疑侵权作品是否真正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然要先采取相应的断链措施,这也就是在世界范围内在网络服务商侵权归责认定方面产生重要影响的通知+移除原则。

在谷歌大量删除涉侵权链接的背后,正是版权持有人借助“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上述相关删除链接条款向谷歌进行施压。而作为网络服务商,谷歌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必须采取及时的断链措施,才能在被链接网站或者作品被认定为侵权时,从连带责任的归咎中得以全身而退。

删链背后的利益博弈

谷歌搜索引擎是谷歌的主要产品,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搜索引擎之一,拥有网站、图像、新闻组和目录服务4个功能模块,而谷歌搜索引擎中特有的PR排名运算法则技术,是谷歌搜索引擎用来标识网页等级、重要性的一种方法,是其用来衡量一个网站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2001年9月PR排名技术被授予美国专利,专利人正是谷歌创始人之一拉里·佩奇(Larry Page)。

而正是这种排名技术算法使得谷歌成为包括美国电影协会及好莱坞等主要电影公司在内的版权方眼中的共同敌人。

2014年底,索尼影业被黑客攻击,使得数十封往来于美国顶尖律师之间的电子邮件被曝光,这些律师来自美国电影协会,或者一些重量级的制片公司如环球唱片、索尼、福克斯、派拉蒙、华纳兄弟以及迪士尼等。在这些邮件中,他们暗指谷歌,以塑造公开免费的网络环境为由,故意降低打击盗版行为的力度,实际上是为了确保自身利益,而其独有的排名算法使得谷歌搜索的结果中包含了大量的侵权链接,并让盗版网站由此在谷歌搜索排名中获得了某种程度的认可。他们甚至将谷歌称为一个“盗版平台”,并致信给欧盟委员会进行抗议。

但谷歌对此或许会深感委屈。谷歌对于盗版的打击甚至可以追溯到2012年,当时他们阻止了一些受到盗版侵权投诉的网站,并将这些网站登记在谷歌的数字千年版权系统中;2013年,谷歌发布了一个名为“谷歌如何同盗版进行斗争”的报告,并进行逐年更新,在反盗版措施上,谷歌推出了下载建议箱,并对搜索算法进行了优化,使得用户很难搜索到免费的电影和音乐种子,也直接导致一些盗版网站的排名下跌。

但版权方对谷歌的积极作为并不买账,美国电影协会的律师Steve Fabrizio称,多年来美国电影协会一直希望在反盗版领域尝试与谷歌进行搜索引擎方面的合作,但谷歌的相关策略却导致双方的合作停滞不前,而谷歌降低盗版网站搜索排名的做法,只是一种幼稚的战术。

为此,谷歌也对以好莱坞为首的几大电影公司进行了炮轰,认为他们只是企图利用网络反盗版的名义,对哪些电影、电视剧能够在网络上播出进行控制,即实现对影视内容的“私自审查”,代表的只是电影公司的私利。

一方面,是谷歌基于技术思维对盗版行为企图以技术手段加以单方阻止,从而获得在反盗版领域中权利方对其相关技术优势的认可;另一方面,版权方却希望以权利砝码获得市场竞争中的先机,在传播途径上以自持权利设置准入标准,“盗链”和“删链”背后实则是利益的博弈,但无论如何,在相关法案确立的通知+移除规则之下,谷歌无法对版权方的权利诉求置若罔闻,这或许也正是谷歌这位技术男反盗版路上不得不面临的法律藩篱

图片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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