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国图书出版单位著作权民事诉讼报告(下)

2022-06-04 08:30:00
​本报告以图书出版单位在2021年的著作权民事诉讼案件为研究对象,旨在分析出版社在诉讼维权方面的实际情况和面临的困难。报告按照案件审级、出版社的诉讼地位、案件区域分布、出版社的胜诉情况、赔偿金额等角度逐步展开。

发布单位:北京中周法律应用研究院

支持单位: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数据支持:知产宝IPhouse

项目负责人:杨敏锋

此为下篇,包括“出版社的盗版维权分析”“出版社的维权效果分析”“总结”三个部分。

本文正文及注释承接上篇:

2021年中国图书出版单位著作权民事诉讼报告(上)

编辑 | 墨客

No.3

出版社的盗版维权分析

从前文可以看出,出版社最主要的民事诉讼就是针对盗版行为维权。这些案件共计2669件,占全部案件数量3560件的74.972%。为此,有必要从胜诉率、赔偿金额等方面,对此类案件进行重点分析。

(一)胜诉情况分析

1. 一审案件

(1)以判决书结案。

以判决结案的案件共计648件,本报告将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判决被告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认定为原告胜诉。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判决被告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则判定为原告败诉。如果有两个被告,只要其中一个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则同样判定原告胜诉。按照该标准,出版社获得胜诉的案件是639件,占全部案件的98.611%。

需要指出的是,出版社将销售盗版书的网店和电商平台列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并未出现判决电商平台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在绝大部分案件中,电商平台在接到起诉状后,只要及时删除侵权链接,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在不少案件中,原告将电商平台列为共同被告仅仅是为了选择管辖法院,在后续审理过程中会撤回对电商平台的起诉。在这些案例中,并未发现原告将电商平台作为主要诉讼目标,致力于让电商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

以判决结案的案件中,出版社败诉案件的案件共计9件,占总量的1.389%,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在3件案件中,出版社未能证明网站经营者对下级子域名网页中的侵权行为具有过错;[10](2)在2件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购买的图书具有合法来源,价格也未明显低于普通市场价格,故不承担赔偿责任;[11](3)在1件案件中,出版社未能证明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12](4)在3件案件中,出版社未提供正版图书进行比对,仅提供了正版书和市场上较常见的盗版图书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该鉴定书存在瑕疵,不足以证明被告销售的书籍为盗版书籍。[13]

(2)以裁定书结案。

在以裁定方式结案的一审案件中,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有1520件案件为原告撤回起诉(包括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以及被告撤回反诉);(2)有292件案件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3)有6件案件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撤诉的案件,大部分裁定书并不会记载撤诉的原因,部分裁定书写明撤诉的原因是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考虑到出版社起诉盗版的案件大部分都是属于简单案件,且判决结案的案件中,出版社基本上都能胜诉,故有理由相信原告撤诉的案件中,绝大部分也都是原告和被告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后和解撤诉,可以计入原告胜诉的范畴。

原告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会减半收取。在这些案件中,有大量案件的受理费用减半后仅为25元。这是因为原告在撤诉前先降低了诉讼请求的金额,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诉讼请求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案件受理费为50元。[14]

按原告撤诉处理的292件案件,涉及的都是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法院按照原告撤诉处理。此类案件大致有三种原因:(1)原告在缴费期限截止前和被告达成和解,没有必要继续诉讼;(2)原告发现无法送达被告,认为即使胜诉也难以执行,选择放弃诉讼;(3)原告发现胜诉可能性比较小,最终放弃诉讼。考虑到此类案件中出版社的胜率比较高,故第三种情形应当比较少。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6件案件,具体情况为:(1)在3件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构成重复诉讼;[15](2)在3件案件中,因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法院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16]不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法送达的案件应当公告送达。

2. 二审案件

二审案件大部分是以判决方式结案,结案方式中绝大部分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有个别案件二审改判,大部分二审改判的结果出版社有利,个别案件降低了一审赔偿数额,未出现一审判决被告侵权,二审改判不侵权的例子。

二审改判的案例包括以下情形:(1)原被告注销,二审法院依法变更承担责任的主体;[17](2)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改判一审被告需承担民事责任;[18](3)一审法院未判决被告停止侵权,二审法院支持了停止侵权的诉求;[19](4)一审判决支持销毁侵权图书,二审法院撤销了该项判决;[20](5)二审判决调整赔偿金额,如将3万元改为1万元,[21]将1.5万元改为6.5万元;[22](6)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涉案图书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判决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判决同样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但支持了合理费用并调整了双方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23]

(二)赔偿金额分析

只有通过判决结案的案件才会披露赔偿金额,故本报告以原告一审胜诉案件作为分析对象。原告一审胜诉案件共计639件,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总金额为15,254,466.73元,每个案件的平均值为23872.41元。赔偿方式则基本上都是适用法定赔偿。在这些案件中,原告绝大部分是以单本书籍作为起诉的基础,但也有一些案件的权利基础是数本书籍。

为更好地判断各个法院在赔偿金额上的差异,这里选择以单本书起诉的案件作为分析对象,共计552件,赔偿总额(包括合理费用)为11,089,939.88元,平均值为20090.47元,单本书赔偿额最少的为1300元,共计6件;赔偿额最高的为16.6万元,数量为1件。相关案件的赔偿额分布如图18所示。

赔偿额最高的案件涉及某培训机构使用盗版《健康管理师基础知识》第2版,该机构网站显示全国各分支机构报名参加课程学习的人员有18201人。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书的定价、被告的使用情况及提供的购买图书的情况,被告报名参加相关课程的学员人数、原告因被告未购买正版图书造成的减少销售数量损失的利润等因素,亦适当考虑被告所述其并未向每一位学员附送图书,且其各地分校购书的情况可能有所不同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为16万元,合理支出6000元。[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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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8:单本书籍赔偿额分布

这552件案件共涉及62家不同的法院,案件数量前20名的法院共涉及案件471件,占全部案件的85.326%。平均赔偿额如图19所示。从图19可以看出,案件量较高的法院的赔偿金额普遍偏低。以北京市相关法院为例,案件量高的北京互联网法院(157件)的平均赔偿额是21422.33元,朝阳区人民法院(96件)为16284.76元;案件量相对较低的石景山区人民法院(30件)平均赔偿额是43081.33元,海淀区人民法院(27件)为39573.96元,西城区人民法院(16件)为34018.75元,东城区人民法院(13件)为44307.69元。又如徐汇区人民法院(43件)的平均赔偿额为5257.79元,仅为平均赔偿额20090.47元的26.171%。

案件的具体赔偿金额与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市场价值和独创性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范围,对涉案图书的具体使用情形、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相关。不过,北京法院案件数量和赔偿金额为何会存在反比关系,还是值得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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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9:案件数量前20名法院平均赔偿额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赔偿金额中对合理费用的支持率比较低,导致总赔偿金额降低。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157件案件中,仅有68件案件支持了合理费用,最低值为11.6元,最高值为5228元,总金额为39183.38元,平均值576.256元。合理费用中相对容易获得支持的是购买盗版书籍的费用,该费用在公证书中有明确记载,难以获得支持的是公证费和律师费,如律师费获得支持的案件仅有4件。权利人如果未提交律师费发票,[25]或律师费发票不能和具体案件相对应,[26]则律师费难以获得支持。如果原告在律师费发票上标明了案号,能与具体案件对应,则可以获得支持。[27]出版社的维权案件往往是批量进行,不会就单个案件签订代理合同和开具发票,公证也往往是批量进行,故合理费用获得支持的就比较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合理费用的支持上没有北京互联网法院那么严格,在96件案件中都支持了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最低值为800元,最高值为10800元,平均值为2289.375元,总金额为219,780元。不过朝阳区法院的平均判赔金额本身就比较低。赔偿额低的其中一个原因是朝阳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40件涉及微店经营者销售盗版书的案件,此类经营者规模都比较小,故赔偿金额也较低,拉低了平均赔偿金额。扣除涉及微店经营者的案件后,平均赔偿额有27469.28元,高于北京互联网法院的21422.33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都是涉及拼多多平台商户销售盗版书籍的案件,可能商户的经营规模普遍较小,故平均判决金额在63家法院中仅排名第55位。在徐汇区法院的43件判决中,仅有4件案件单独给出了合理费用的具体金额,大部分案件都只给出赔偿金和合理费用的总额。徐汇区法院为增强赔偿金额的说服力,在判决书中对关键案情进行了充分披露。如在某案中,被控侵权图书销售数量为1件,销售金额32元,法院判决赔偿1300元;[28]在另一案中,被诉商品销量共计1380件,销售金额共计1176元,法院判决赔偿2000元;[29]在另一案中,被控侵权商品ID链接项下的商品销量为2634件,销售金额1217.6元,法院判决赔偿金额6000元。[30]

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中,很多专家学者都批评法定赔偿适用过多,赔偿标准过低。不过从出版社提起的著作权侵权诉讼可以看出,很多侵权人的经营规模都不大。不少被告仅销售了数本盗版书籍,如严格按照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计算,恐怕赔偿数额都不到一百元。法院通过法定赔偿来计算赔偿数额,至少还能保证赔偿额在千元以上。本报告认为,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的赔偿数额较低,在很多情况上可能是由案件本身的情况所决定。

No.4

出版社的维权效果分析

(一)出版社所获赔偿总额

在目前的赔偿标准下,出版社是否可以通过诉讼打击盗版来“发家致富”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考虑到很多数据缺失,故本报告只能进行大致的估算,计算思路如下:

(1)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本报告中检索到出版社为原告的案件为2962件,考虑到知产宝案例库中收录的案件数量约为案件真实数量的三分之一,故实际案件数量记预估为2962×3=8886件,这里记作9000件。

(2)全部案件数量:很多法院在立案前有诉前调解程序,部分案件在该程序中得以解决,不会进入案件受理程序,也就不纳入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这里假定40%的案件在诉前调解阶段就得以解决,故全部案件数量为9000÷(1-0.4)=15000件。

(3)赔偿总额:假定每件案件的平均赔偿额为前文获得的平均值23872.405元,则赔偿数额为:15000×23872.405=3.581亿元。

(4)执行总额:案件在诉前调解得以解决的,赔偿额到位应该没有问题。不过通过诉讼结案的案件,赔偿额执行可能并不乐观。很多盗版书销售者都是小型主体,甚至有的开店信息都是冒用他人信息,隐匿财产拒绝执行的概率较高,故假定赔偿执行率为80%。此时执行总额为:3.581×0.8=2.865亿元。

(5)出版社获得份额:执行总额需要扣除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诉讼成本后,在代理律所和出版社之间进行分配,假定出版社最终能分得总额的三分之一,则总额为2.865÷3=0.955亿元。

(二)出版社因盗版的损失

9550万元的金额看上去似乎还算可以,但实际上和出版社被侵权书籍的总市场份额相比,恐怕只是沧海一粟。本报告以案件数量最多的经济科学出版社为例,大致估算出版社诉讼的成本和收益。

强调:这是根据收集的公开数据进行的估算,并不等于出版社的实际情况。

经济科学出版社最畅销的书籍可能就是会计资格考试书籍,这里以2021年出版的的会计资格考试教材为例,其范围包括初级会计资格、中级会计资格和高级会计资格三种。2021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人数中,初级为462.6万,中级为214.1万,高级为5.3万。[31]本报告仅以考试人数较多的初级会计资格和中级会计资格辅导教材作为计算基础。

初级考试的教材分为《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两本,前者定价为48元,后者为42元,共计90元。中级考试的教材为《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和《财务管理》,定价分别为56元、56元和47元,共计159元。

考虑到部分考生不会购买考试教材,部分考生会购买其他参考教材,假定只有15%的考生会购买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官方教材,则前述初级和中级考试教材的理论码洋为:

初级:4,626,000×15%×90=62,451,000元

中级:2,141,000×15%×159=51,062,850元

假定经济科技出版社在初级和中级教材上的毛利润率为30%,则这两门考试教材的收益为:

理论总收益:(62,451,000+51,062,850)×30%=34,054,155元

出版社损失与盗版书籍的市场占有率直接相关,但盗版率的数据缺乏权威的统计。有信息显示,畅销书的盗版率在90%以上。本报告保守估算经济科学出版社会计资格考试的盗版率为50%。

盗版率按照50%计算是有道理的。本报告发现,盗版书中很大比例是各类热门资格考试用书,而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健康管理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护士执业资格、造价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等资格考试,报名人数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人,考试教材的销售金额过千万并不罕见。此外,儿童读物也是盗版的重灾区。父母在孩子的教育上都很舍得花钱,热门童书的销量为极为可观,属于出版社的主要收入来源。

笔者编写的《2021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通关秘笈》,在淘宝和拼多多上出现了两个版本的盗版书籍,其中淘宝上销量最高的那家卖的是盗版,而拼多多上的盗版卖家超过50家。专利代理师考试属于比较小众的考试,2021年报考人数也就5万人左右,远不能与报名人数数百万的会计资格考试相比。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况且如此,更不用说那些热门考试的辅导教材和儿童读物了。

按照50%的盗版率计算,经济科学出版社的损失为:34,054,155×0.5=17,027,077.5元。这里取1700万元。

前文提到,全部出版社的诉讼收益是9550万元,而这里仅经济科学出版社一家在会计资格考试教材上的损失就有1700万元。为此,有理由相信,出版社所能获得的赔偿,远低于其因盗版而收到的损失。

(三)维权困境和破局思路

出版社为降低维权成本,大都采用商业化的批量维权方式,批量提起诉讼。商业化维权这种方式,在实践中也颇有争议,属于“灰色地带”。不过严格的说,批量维权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1)碰瓷式,即不存在真正合法的权利,却到处提起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将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后进行“维权”;(2)逐利式,存在合法的权利基础,但将诉讼获取收益作为主要的盈利模式,如某些图片公司;(3)无奈式,侵权行为泛滥,无奈只能通过诉讼保持一定的威慑,尽量降低损失,如出版社的维权行为。

在盗版链条上,存在盗版书籍印刷厂、盗版书籍销售商、使用盗版书籍的培训机构等参与者。印刷厂是盗版的源头,大量印刷盗版书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印刷厂为逃避刑事制裁,盗印行为都非常隐蔽,出版社难以找到。出版社的维权行为,只能针对书店和培训机构进行。不过书店和培训机构小而分散,出版社资源有限,不可能对他们全部提起诉讼,诉讼效果难免事倍功半。此外,社会上存在一种“谁弱谁有理”的倾向,对经济实力弱小的被告提起诉讼,有时也会面临不小的社会压力。

目前,图书的主要销售渠道早已从线下转移到线上。如在2021年,网店渠道的码洋规模为774.8亿元;实体店渠道的码洋规模为212亿元。网店的销售金额占总码洋的78.516%。本报告检索的案例也显示,很多线下书店和培训机构的盗版书籍也都是从网上购买,故如果能提高电商平台的注意义务,促进平台主动拦截盗版书籍,那就可以有效遏制盗版行为。

不过在目前的诉讼实践中,法院基本上都认定电商平台仅仅提供了交易平台,只要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就可以免除责任,判决平台赔偿的案件极为少见,并且一般都是平台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删除导致。[34]但是,目前电商平台已经深度介入交易过程,成为销售服务的参与者,交易规则的制定者和交易纠纷的准仲裁者,并不是单纯的提供交易平台;盗版书最明显的特征就是价格远低于书籍定价,如定价100元的书籍仅销售30元,平台多年积累的经验和强大的计算能力足以识别盗版书籍;电商平台的主要获益来自在线营销服务,能从盗版书籍的销售中获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为此,电商平台应当对销售盗版书籍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能够在诉讼实践中落实电商平台的主体责任,则电商平台就会有动力通过技术手段提高对盗版书籍的主动防控,从源头减少盗版案件。

提高电商平台的主体责任也符合中央政策。2022年2月,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中央宣传部印刷发行局、中央宣传部反非法反违禁局、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教育部教材局、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联合启动“青少年版权保护季”行动,其重点之一就是加大对电商平台传播、销售侵权盗版教材教辅、少儿图书的版权监管力度,落实电商平台主体责任。[35]

中周法律应用研究院致力于法律应用研究和实践活动,针对出版社在打击盗版案件中所面临的困境,已经启动了法律支持计划,以《2021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通关秘笈》盗版案为契机,在广东某法院针对盗版卖家和电商平台提起侵犯著作权诉讼,致力于追究电商平台的共同侵权责任,努力推定法律规则的改变。

No.5

总    结

出版社涉及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具有典型的“集中化”特征。出版社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主要是著作权纠纷案件,其中最多的是书店和培训机构销售盗版书籍或传播书籍电子版。案件的原告主要是经济科学出版社、中国人事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等热门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出版单位和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长江文艺出版社、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等畅销儿童读物出版单位。

案件的审理法院主要集中在北京、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的法院。值得注意的是,案件数量最多的部分法院,案件平均赔偿金额和案件数量曾反比关系,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和朝阳区法院的赔偿金额就远低于石景山区法院、海淀区法院、西城区法院和东城区法院。上海市徐汇区法院的平均判决金额更是在63家法院中排名第55位。出版社提起的诉讼,绝大部分都能获得胜诉,案件的赔偿额平均值为20090.47元。出版社在诉讼中获得的赔偿数额,远不能弥补因盗版所造成的损失。在诉讼策略上,由于盗版印刷厂难以发现,网络销售平台的责任又难以追究,出版社往往只能以书籍销售者和培训机构作为被告,诉讼效果难免事倍功半。

目前,大部分书籍都通过网上销售,而电商平台已经深度介入交易过程并且从中获益,且平台的技术能力足以识别盗版书籍,理应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故提高电商平台的注意义务,推动平台通过技术手段提高对盗版书籍的主动防控,从源头减少盗版案件,有利于解决书籍盗版泛滥的问题。

注释

(接上篇)

[10]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9874、9875、9876号民事判决书。

[11]参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3民初3685、3686号民事判决书。

[12]参见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8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

[13]参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3民初9944、9956、11113号民事判决书。

[14]参见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3民初1107号民事裁定书。

[15]参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2知民初72、73号民事裁定书。

[16]参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3知民初1554号民事裁定书,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1302民初10801、23477号民事裁定书。

[17]参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民终2362号民事判决书。

[18]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808、810、812、2389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民终663号民事判决书。

[19]参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民终2363号民事判决书。

[20]参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9民终2430-2434号民事判决书。

[21]参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2462号民事判决书。

[22]参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107号民事判决书。

[23]参见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2021)琼73民终86、87号民事判决书。

[24]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1769号民事判决书。

[25]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

[26]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9037号民事判决书。

[27]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16899号民事判决书。

[28]参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20773号民事判决书。

[29]参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10444号民事判决书。

[30]参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16424号民事判决书。

[31]《2021年初级会计考试报名人数曝光!》,载“初级会计”微信公众号,2021年4月25日。

[32]田红媛、王少波、陈麟:《中国出版传媒商报》,2022年3月1日03版。

[33]张稚丹:《从开卷数据看2021年图书零售》,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22年1月/20日第007版。

[34]参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20111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3225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6341号民事判决书。

[35]张维:《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盗版侵权“魔爪” 中宣部版权局等严厉整治教材教辅和少儿图书侵权盗版乱象》,载《法治日报》2022年3月18日,第6版。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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