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国图书出版单位著作权民事诉讼报告(上)

2022-06-04 08:35:00
​本报告以图书出版单位在2021年的著作权民事诉讼案件为研究对象,旨在分析出版社在诉讼维权方面的实际情况和面临的困难。报告按照案件审级、出版社的诉讼地位、案件区域分布、出版社的胜诉情况、赔偿金额等角度逐步展开。

发布单位:北京中周法律应用研究院

支持单位: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数据支持:知产宝IPhouse

项目负责人:杨敏锋

此为上篇,包括“案例检索策略”“案例基本分析”两个部分。

编辑 | 墨客

摘要:图书出版行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部门,在提升宣扬优秀文化,提升国民素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盗版问题已成为制约出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绊脚石。

本报告以图书出版单位(以下简称出版社)在2021年的著作权民事诉讼案件为研究对象,旨在分析出版社在诉讼维权方面的实际情况和面临的困难。报告按照案件审级、出版社的诉讼地位、案件区域分布、出版社的胜诉情况、赔偿金额等角度逐步展开。针对案件中的各项数据,也都给出了分析和说明。在这基础上,对出版社的维权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案例分析显示,出版社的民事诉讼主要是针对图书盗版行为所提起的批量维权诉讼。出版社在绝大部分案件中都能胜诉,但获得的赔偿远不能弥补因盗版造成的损失。在大部分图书都通过网络销售的背景下,提高电商平台的注意义务,有助于从源头遏制盗版行为。

关键词:出版社、著作权诉讼、盗版、电商平台

No.1

案例检索策略

(一)检索对象

2021年结案,当事人为中国图书出版单位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二)案例来源

IP HOUSE知产宝案例库

(三)检索时间

2022年3月25日~2022年3月29日

(四)检索策略

考虑到绝大部分图书出版单位的名称中带有“出版社”字样,故以“出版社”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步骤如下:

(1)选择“知产宝案例库”中的“高级检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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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知产宝案例库首页

(2)选择分段检索中“当事人”选项,输入关键词“出版社”;

(3)在“案件性质”部分选择“民事”案件;[1]

(4)“裁判日期”选择“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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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具体搜索命令

(5)下载检索结果的EXCEL案件详情列表。

考虑到部分图书出版单位的名称中不带有“出版社”字样,如“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中国书店”“黄山书社”“龙门书局”等,故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社2013年公布的584家出版单位名单为基础,删除名称中带有“出版社”字样的538家单位后,将余下的46家单位名称作为关键词,采用前面的检索策略依次进行检索,获得相应的结果。

将前述两次获得的检索结果合并,共获得3723个检索结果。逐一考察每个案例是否涉及著作权民事纠纷,剔除重复和无关案例后,最终获得案例3560件,占全部案例的95.622%。这也从侧面说明,图书出版单位(以下简称出版社)涉及的民事案件绝大部分与著作权相关。

(五)数据可信度

民事案件的结案包括判决、裁定和调解三种形式,其中调解书并不在网上公开。此外,判决和裁定也并非100%上网,文书上传时间也有滞后性,故任何案例库中的数据都不完整。为此,有必要对知产宝案例库中案例收录的完整性进行评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21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515,861件,审结二审案件45,468件。[2]“知产宝案例库”中检索2021年结案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共查询到一审案件165,544件,占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数量的32.091%;查询到二审案件20,346件,占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数量的44.748%。

考虑到案件的公开率,故实际案件的数量大致是“知产宝案例库”中检索结果的3倍左右。假定涉及出版社的案件的公开率与其他案件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则涉及各出版社的案件实际数量大致在1万件上下。为此,本报告中的案件数量绝对数值并不具有代表性,但不同案件之间的相对比例,案件中呈现出的相关规律等信息,应该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No.2

案例基本分析

(一)案件类型

全部3560件案件,按照案件类型分布,基本信息如下:(1)民事一审案件2989件,占总数的83.961%;(2)民事二审案件362件,占总数的10.169%;(3)民事再审案件(包括再审复查和审判监督)19件,占0.534%;(4)民事其他案件181件,占5.084%;(5)民事诉讼保全案件8件,占0.225%;(6)民事特别程序案件1件,占0.028%。各类具体案件的数量分布如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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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案件类型分布

1. 一审案件

在民事一审案件中,裁定书数量2259份,远高于判决书730份。这主要是因为大部分案件都通过调解结案,原告撤回起诉,法院为此作出相应的裁定书。据统计,一审案件中原告撤诉案件有1792件,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法院按原告撤诉处理的有406件,驳回原告起诉的7件。另外还有54份裁定书属于中间文件,包括3份裁定案件合并审理,51件裁定案件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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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一审案件分类

2. 二审案件

民事二审案件中判决书和裁定书的数量和一审案件刚好颠倒,判决书有293份,远高于裁定书69份。据统计,二审裁定书中涉及当事人撤诉和撤回上诉因素的共计60件,其中包括上诉人撤回上诉35件,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10件,一审原告撤回起诉15件。此外还包括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1件,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4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件和中止诉讼2件。二审中以撤诉和撤回上诉结案的案件,主要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上诉一方感觉“翻盘”无望而放弃二审程序。不过,一审程序的当事人面对的是一个不确定的结果,而二审程序是试图改变一个已经确定的结果,当事人的预期发生了变化,故二审程序中达成妥协的概率比较低。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放弃上诉。正因如此,二审程序以裁定结案的案件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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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二审案件分类

需要注意的是,本报告中的二审案件和一审案件之间并没有很强的相关性,不能简单的以二审案件数量除以一审案件数量来计算一审案件的上诉率。一审判决有15天的上诉期、案卷的移交和二审法院的审理都需要时间。2021年结案的部分二审案件,一审结案很可能是在2020年;2021年结案的部分一审案件,二审结案时间也可能是在2022年。不过,两者的偏差方向一致,如果出版社的案件数量年度增长率不是特别高,则二审数量除以一审数量所得的商12.111%应该和上诉率不会存在过大的误差。

3. 再审案件

本报告中再审案件仅有19件,再审率低于平均水平。这大概是因为出版社涉及的绝大部分案件标的额都在数万元以下,耗费大量成本申请再审并不划算。

4. 其他案件

报告中的181件“民事其他案件”涉及的是案件管辖权异议,其中驳回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28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的153件。值得注意的是,移送其他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基本上是受理法院发现本院无管辖权而主动移送。

在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52件案件中,基本案情是出版社的汇编书籍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他人撰写的文章,作者将出版社和书籍销售者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商平台“苏宁易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苏宁易购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以苏宁易购公司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问题是虽然苏宁易购公司的注册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属于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辖区,但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南京市玄武区,故这批案件全部被移送到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审理。

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66起案件中,原告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案件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基本案情是被告通过网络传播出版社书籍的电子版。根据《民事诉讼法》[3]第二十九条,侵权行为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涉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据此,原告出版社选择在自身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不过,2018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后,此类“涉网”案件统一由该院管辖,故这批案件被移送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出版社涉及的诉讼案件大部分是常规性案件,绝大部分并不需要使用财产保全,故查询到的民事诉讼保全案件仅有8件。民事特别程序案件指的是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属于近年来兴起的“新鲜事物”,这里仅有1件,占0.028%。

(二)当事人诉讼地位

按照出版社在一审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分类,则3560件案件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四种:(1)出版社为原告案件(不包括出版社互诉案件)2960件,占总量的83.146%;((2)出版社为被告案件(不包括出版社互诉案件)548件,占总量的15.393%;(3)出版社互诉案件50件,占总量的1.404%;(4)出版社为第三人的案件2件,占总量的0.056%,基本案情是出版社的合作伙伴图书发行公司起诉自然人在网上传播作品电子版,为有利于查明事实,将出版社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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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出版社诉讼地位

1. 出版社作为原告

在2962件出版社为原告的案件中,基本案情如下:[4](1)有1762件涉及书店销售纸质盗版书籍或者传播书籍电子版,其中至少有1011件能够确认是通过网络销售盗版;(2)有907件涉及培训机构使用纸质盗版图书或传播图书电子版;(3)有236件网店及培训机构之外的主体通过网站、App或微信公众号传播书籍电子版;(4)有42件涉及商家销售的电子产品中预装了书籍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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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出版社为原告的具体案情分布

出版社作为原告的案件,被告极为分散,原告则比较集中,共涉及58家出版社,案件量最高的前三名分别是经济科学出版社547件,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384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315件。案件数量最多的前20名原告的案件数量总数为2748件,占全部案件数量的9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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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起诉量前二十名的出版社

各出版社所主张的被侵权作品主要是各类资格考试用书、畅销儿童读物、经典大学教材等书籍。案量排名前十位的各出版社中,被盗版的主要书籍大致如表1所示。

2. 出版社作为被告

在548件出版社为被告的案件中,基本案情如下:(1)有472件涉及出版书籍中擅自使用他人在先作品,如文字作品、绘画、摄影作品等;(2)有43件涉及出版合同纠纷;(3)有12件涉及在网上传播他人作品;(4)有7件涉及擅自出版他人作品。在各类书籍中,中学作文素材类书籍和心灵鸡汤类励志书籍中都收录众多短篇文章,如果收录文章时未经作者许可,则容易成为诉讼的目标。如有家律师事务所代理25位原告,在全国9家法院,以106家出版社为被告,共计提起了273件案件,占全部案件的4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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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出版社为被告的具体案情分布

在以出版社为被告的548件案件中,共涉及原告144位。其中,原告为自然人的共有466件,涉及不同原告104名;原告为单位的共有82件,涉及不同的原告40名。[5]在此类案件中,案件量最高的三名原告分别为沈岳明121件,尹玉生68件和王净净24件。案件数量最多的20名原告共提起361件案件,占案件总量的66.117%。这些原告以作家为主,另外还包括插画师、设计师和知名音乐家的后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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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起诉出版社的前二十名原告

此类案件中,原告为选择管辖法院,往往会将电商平台、线下书店等列为共同原告。如果在被告中对出版社进行统计,可发现这548件案件中共涉及206家出版社,比原告数量144位高出43.056%,案件显得更加分散。在出版社中,作为被告次数最多的前三名为河北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24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18件,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均为17件。案件数量最多的20名被告共涉及案件219件,占案件总量的39.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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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作为被告的前二十名出版社

3. 出版社互诉案件

在50件出版社互诉的案件中,基本案情如下:(1)有45件涉及在后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与在先出版书籍实质性相似;(2)有2件涉及专有出版权纠纷;(3)有2件涉及出版合同纠纷;(4)有1件涉及在后出版图书使用在先图书封面。从案件类型上看,部分出版社在审核书籍内容是否存在抄袭在先书籍方面,似乎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因为内容被抄袭的一般都是在先的经典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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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出版社互诉案件具体案情分布

出版社互诉案件中,共涉及原告10位。其中,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一家就涉及30件,占案件总量的60%,远超过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的6件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的4件。其余7家出版社的案件都在两件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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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出版社互诉案件原告案件排名

出版社互诉案件中,共涉及被告14位。其中,中国石化出版有限公司有18件,开明出版社有限公司和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的案件数量均为6件,黄河水利出版社会的案件数量为4件。中国石化出版有限公司涉及的18件案件,原告都是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争议内容是在后出版的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书是否在先出版的同类图书构成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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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出版社互诉案件被告案件排名

(三)诉讼区域分布

在案件的空间分布上,考虑二审法院由一审法院决定,故以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作为分析对象。在全部3560份裁判文书中,由一审法院作出的有3178件。由于这些文书中除一审判决和裁定外,还含了如管辖权异议裁定、保全裁定等中间程序文书,故数量要高于一审案件数量2989件。

按照省级行政区域进行划分发现,这些案件共涉及中国大陆地区除西藏、青海、海南和宁夏之外的27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北京的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数量为1254件,占总量的39.459%,遥遥领先其他地区。排名前二至五位的为山东、上海、江苏和浙江,裁判文书数量分别为394件、389件、288件和176件。出版社最常见的那些诉讼案件,都可以把管辖拉到北京,而北京法院的审判质量具有一定优势,很多原告都倾向于选择在北京进行诉讼,故北京的案件数量就显得“一枝独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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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一审案件地区分布

全国584家图书出版单位中,有237家的住所地在北京。涉及这237家出版社的案件,如出版社为被告,则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如出版社为原告,且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则原告住所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北京法院有管辖权。针对销售侵权图书的案件,原告只要把住所地在北京的图书销售平台作为共同被告,如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当当网和当当App运营商)、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京东网运营商)、北京英典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图书网运营商)、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微店运营商),也可以在北京进行诉讼。此外,不少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在北京,或者在北京开设分支机构,故也可在北京进行诉讼。

山东、上海、江苏和浙江分列第二至五名,但这样的排名实际参考价值可能比较有限。山东和上海的案件数量差别不大,不同地区法院在调解的力度上可能存在差异,而通过调解结案的案件并不会在文书网站公开。此外,不同地区的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率也可能存在差异,这也会影响裁判文书数量的排名。值得注意的是,广东的数据比较特殊。2021年,广东各级审法院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94,967件,同比增长0.3%;审结193,273件,同比增长1.02%,约占全国总量三分之一。[6]不过在本报告涉及的案件中,广东仅排名第八位,裁判文书共计69件。

在审理法院上,3178件一审裁判文书出自188家不同的法院。法院之间出具的裁判文书数量悬殊,前三甲分别为北京互联网法院420件,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355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325件。在另一面,裁判文书数量为1件的人民法院有41家,两件的有30家,三件的有11家。裁判文书数量前30名的法院名单如图1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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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6:裁判文书数量前30名

案件数量排名靠前的30家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共计2489件,占全部文书数量的78.32%。在北京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都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故该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数量最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除管辖本辖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还跨区管辖长宁区和闵行区的知识产权案件,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平台的运营方)住所地为上海市长宁区。很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起诉拼多多平台上的卖家侵犯知识产权时,会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故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排名第二。

2022年5月1日,《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开始实施,上海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施行跨区域管辖,改为每个基层法院“各扫门前雪”,仅管辖自己辖区内的案件。为此,今后原告起诉拼多多卖家和拼多多平台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由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管辖。有理由相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接下来将断崖式下降。

北京市朝阳区、西城区和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位居前五,主要是因为这几个区文化产业比较发达,西城区人民法院还跨区域管辖大兴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常被作为共同被告的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朝阳区等因素共同决定。

在前五名之外的法院,案件数量的排名大都是因为出版社诉讼行为的“波动性”导致。如排名第六位的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有130篇裁判文书,涉及的都是同一批次的案件。十多家出版社出版的书籍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撰写的短篇文章,由一家律所代理二十多位原告,以各出版社和书籍销售商博库数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博库网运营者,住所地在杭州)为共同被告,提起了130件诉讼。又如排名第七位的寿光市人民法院当时的管辖区域是整个潍坊市,该法院有90篇裁判文书,其中69篇都是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针对住所地在潍坊市内的盗版图书销售商提起的诉讼。[7]

值得注意的是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该区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平台运营者)住所地。权利人在起诉淘宝商家侵犯知识产权时,也经常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从而在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不过余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仅有15份,与淘宝网的“江湖地位”似有不符。事实上,余杭区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下降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的治理工作密切相关。

浙江省的案件治理工作主要分为从源头减少案件数量和充分发挥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两个方面。从源头减少案件数量包括督促平台升级主动治理举措,压实平台前端治理责任,完善涉电子商务平台案件的管辖规则等。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则成功调解案件9121件,调解成功率25.61%,其中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数量为6794件,调解成功率3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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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7:浙江省涉网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数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分析报告》中没有对“完善涉电子商务平台案件的管辖规则”作进一步的解释,不过从部分裁判文书中可以略窥一二。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判决书中有如下论述[9]:

本案中,熙拓公司将淘宝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之一诉至法院,并针对淘宝公司提出了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现被诉侵权产品链接已被删除,熙拓公司针对淘宝公司所提诉请已经实现,法院亦无必要再针对该项诉请进行审理,换言之,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在本案中已不具有实质意义,实际上已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必要由法院审理的“诉讼请求”,故不应再以淘宝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此外,本案尚处于管辖异议阶段,未进入实体审查,此时因某个管辖连结点的丧失而移送案件,并不会损害诉讼的安定性,反而,如果因已经丧失实质意义的管辖连结点而由本院继续审理其他当事人均不在杭州市的案件,显然不符合诉讼两便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因此,淘宝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熙拓公司起诉淘宝公司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最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未完,接下篇)

注释

[1]  知产宝知识产权诉讼数据库属于知识产权专门数据库,仅针对性收录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相关的案件,在检索知识产权、竞争相关的民事案件时,仅需要限定民事案件即可。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

[3]案件当时适用的是2017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应的是第二十九条。

[4]由于大部分案件是以裁定书的方式结案,并没有详细公开案件信息,不过根据当事人的具体信息以及其他关联案件,可以大致判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5]自然人和单位共同作为原告的,考虑到自然人是著作权人,故归入原告为自然人的类型。为简化计算,如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作为原告起诉,同样记作一名原告。

[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度)》,载广东法院网,http://www.gdcourts.gov.cn/index.php?v=show&cid=226&id=56552,2022年4月25日访问。

[7]《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明确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于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此,寿光市人民法院对整个潍坊市的前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分析报告》,载“知产力”微信公众号,2022年4月22日。

[9]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初1321号民事裁定书。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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