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妈咪”与“十月媽咪”,傻傻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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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邹钰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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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开!十月妈咪驾到!”
如果你平常喜欢留意地铁上或者换乘线上投放的电视广告,就一定看到过综艺女王小S为“十月妈咪”孕妇装代言的广告。不知道你们觉得这些广告的效果如何,反正笔者是被小S独特的个人风格所吸引,并牢牢地记住了“十月妈咪“这一品牌。
根据十月妈咪官网介绍,上海十月妈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为上海有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月妈咪公司)创立于1997年,目前在全国各地有近千家门店,旗下产品包括孕妇装、孕妇级护肤品、孕产用品、婴童用品、洗浴用品及其他孕婴产品。根据商标网的查询结果,十月妈咪公司拥有“十月妈咪”、“O.C.Tmami”、“OCTmami”等多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公司的核心商标是第1330964号“十月妈咪”商标,该商标于1999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
(第1330964号商标)
近期,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以上海十月妈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的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
事件的起因是2012年市场上出现了一批印有“十月妈咪(中国)有限公司”以及“十月妈咪”字样的保健品,包括十月妈咪乳酸钙颗粒、十月妈咪DHA藻油软糖、十月妈咪叶酸多种维生素等。当时,“十月妈咪”注册商标的持有企业上海市有喜实业有限公司向上述保健产品的生产方、出品方、商标授权方等多家企业发起了商标侵权诉讼,以“十月妈咪”为驰名商标为由主张各被告使用注册商标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十月妈咪”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尚不足以构成驰名商标,故对原告关于各被告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其次,被告经营的孕婴保健品与原告的孕妇装商品消费者系重合的孕婴群体,构成类似商品,故被告在中国境内使用“十月妈咪”字号容易导致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同时,十月妈咪公司还做了另一手准备——对商标授权方纽芝兰(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纽芝兰公司)持有的“十月媽咪Octobermommy”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作出了商评字[2015]第23291号《关于第8585534号“十月媽咪Octobermomm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也就是上述行政纠纷中的被诉裁定。
第8585534号“十月媽咪Octobermommy”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10年8月18日,核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营养品、婴儿奶粉、婴儿食品等商品上。
(第8585534号商标)
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第1330964号“十月妈咪”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主要使用的孕婴服装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场所方面相近或具有密切联系,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婴儿食品、医用营养品、婴儿奶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进行对比,二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都有明显差异,不应当认定为类似商品。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属于适用法律有误,予以撤销。此外,商评委应当对诉争商标是否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继续进行审查。
在上述围绕“十月妈咪”商标展开的系列纠纷中,争议的焦点都离不开第1330964号“十月妈咪”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第1330964号商标与第8585534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这两个问题。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法院在审理此种案件时,除了要考虑两件商标标识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之外,还需要考虑商标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不同类别、请求保护的商标本身是否驰名等因素。只有在所有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商标跨类保护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