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都show·案例 | 对比文件中技术特征的公开应该如何认定?——从亚奇公司vs连展公司专利再审案件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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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伍 波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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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及案件结果
涉案专利:ZL200520043837.0
涉案的行政行为:(2016)京行终字第2298号行政判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亚奇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一审第三人: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件性质: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再审
案件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人再审请求
二、案件简介
2013年08月14日,无效宣告请求人深圳市亚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奇公司)针对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展公司)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4年04月0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有效的审查决定。
在三个月的法定期限内,亚奇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连展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判决,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2585号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驳回亚奇公司的诉讼请求。
亚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进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06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驳回亚奇公司上诉请求。
亚奇公司依然不服,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再审请求理由与其一审、二审主要理由相同,亚奇公司再审申请认为,二审判决中认定的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端子的主体的弯折部设置呈大圆弧弯折角度”的技术特征,该事实认定明显错误。主要理由包括:(1)、通过对比文件2的图3、图5、图6可以看出按压部59具有圆弧弯折角度的弯折部。(2)、通过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及图3-6,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毫无疑义确定对比文件2中的第1弯曲部36及第2弯曲部38与按压部59配合能够解决滑脱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中凸点的作用是与弯折部配合解决滑脱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中按压部59与权利要求1中的弯折部作用相同。特别是,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第1段、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以及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3段中可以更加直观的发现第1弯曲部36及第2弯曲部38与按压部59配合能够解决防滑脱的技术问题。
三、案件相关事实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申请人坚持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技术特征“端子的主体的弯折部设置呈大圆弧弯折角度”。其中,涉案专利中“大圆弧弯折角度”为附图标记353;对比文件2中对应部分技术特征是附图标记59。具体结构参见下图: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板对板连接器,其具体公开了:所述连接器由插座连接器34与插头连接器54构成,插座绝缘体30上所形成的嵌合沟32内,是被嵌入插头绝缘体50上所形成的嵌合突起52,并籍此相互嵌合;插头的嵌合突起52嵌入插座绝缘体30的嵌合沟32,插座连接器34的第1弯曲部36及第2弯曲部38呈圆弧状,能够很容易地进行一连串的嵌入过程;当插头的嵌合突起52完全地被插入时,插座连接器34的第1弯曲部36及第2弯曲部38,是由自体的反弹力往内方突出,同时通过按压部59接合至嵌合突起52的两面,以阻止插座与插头的脱离。可见,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大圆弧的弯折角度”,对比文件2中形成的按压部59仅仅是将插头连接器的端子的主体设置为平直弯折的弯折部,其目的是改善插头与插座嵌合时的插合感。因而,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将端子的主体的弯折部设置呈大圆弧弯折角度的技术特征。
综上,亚奇公司关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技术特征“大圆弧弯折角度”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四、恒都观点
恒都作为连展科技的代理人参与到本案中,通过结合再审申请人主张及无效、一审、二审程序中案件材料,对申请人意见中涉及的证据材料重点分析,并在庭审中通过实物演示等方式向合议庭讲述本专利产品、对比文件产品的特点、区别所在,最终代理当事人取得胜诉。
对于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理解,要结合技术方案整体以及发明的构思进行,具体到本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设置“大圆弧弯折角度”的目的是使凸点与该弯折部之间形成防滑脱配合,因而,弯折部必须能够阻止凸点的滑动。虽然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中看,按压部59具有圆弧弯折结构,但是,对比文件2中形成的按压部59仅仅是将插头连接器的端子的主体设置为平直弯折的弯折部,其目的是改善插头与插座嵌合时的插合感,没有起到涉案专利中将插头连接器的端子主体的弯折部设置呈一大圆弧弯折角度,并与插座连接器的端子臂上的凸点形成防滑脱结构的作用。因而,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将端子的主体的弯折部设置呈大圆弧弯折角度的技术特征。
在司法程序中,判断对比文件中技术特征的公开问题时,不仅要求该对比文件中包含有相应的技术特征,还要求该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和该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这里的作用相同是指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实际所起的作用。

本案主管合伙人
郭天文

出庭律师、作者
伍 波

本案法律顾问
李 杰
出庭律师:高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