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徐玉玉电信诈骗猝死案,看来电标记服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016-09-02 17: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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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李俊慧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如果遭遇电信诈骗的徐玉玉,其接听电话的手机,是装有来电标记服务软件或APP的智能手机,其意外猝死的结果会否不同?

 

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的徐玉玉遭遇电信诈骗意外猝死案,不仅引发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也牵动着众多民众的关注视线。

 

一方面,电信诈骗案件或事件,此起彼伏屡禁不绝,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遭遇电信诈骗的受害人,都有机会追回损失或抓获犯罪嫌疑人。

 

因此,对于备受诟病的电信诈骗案件或事件,大多数民众既期待有关部门提高案件侦破比例,加大违法犯罪惩戒力度,也期待有更多厂商、力量或技术加入到打击和防范电信诈骗的队伍中,健全事前、事中及事后等综合防范机制,降低民众陷入电信诈骗案件或事件的概率。

 

事实上,在事前防范机制层面,包括360手机卫士、搜狗号码通、百度手机卫士等在内诸多厂商都有推出类似来电标记服务。

 

对于安装有此类来电标记软件或APP的智能手机,在接听电话前,部分来电号码会显示类似“公司名称”+“客服”、“咨询”等来电号码真实信息或提示“骚扰、推销、诈骗”标注。

 

在诈骗电话如此猖獗、公众受害如此之深的现实状态下,来电标记或电话标注的社会公益性、公共利益必要性尤为凸显。

 

此前,对于第三方公司推出的来电标记服务多有争议,有人认为,此类标记服务涉嫌侵害他人的通信自由,也有人认为,此类标记服务涉嫌诋毁他人声誉或不正当竞争,当然,也有很多人认为,此类标记服务能帮助用户判断是否接听部分陌生来电。

 

那么,在防范电信诈骗中,来电标记服务能发挥哪些作用?从法律角度又该对类似业务如何评价?

 

“来电标记”服务是事前防范

电信诈骗的重要环节

回溯徐玉玉整个受骗过程,从电话首次接通,再到ATM机转账,能帮助徐玉玉避开电信诈骗的两个关键环节,分别是通话环节以及转账操作环节。

 

在ATM机转账操作环节,很多ATM机已经设置了防骗语音及文字提示,能帮助部分被骗人群远离骗局,甚至如果是去银行营业大厅办理转账业务,银行服务人员对于转账的人群,也会提示风险,避免被骗。

 

简单说,在转账环节,大多数银行营业大厅及ATM机器均已有了一定的防范机制,避免民众陷入电信诈骗。

 

而在通话环节,电信运营商提供的来电显示服务仅显示电话号码,并不提供来电单位或个人的其他信息,在整个通话过程中,由于处于点对点封闭式沟通环节,很多民众极易陷入不法分子设置的骗局之中。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包括360、百度、搜狗等在内的很多互联网厂商,推出了“来电标记”服务,其原理是:一方面,允许接听电话的一方对来电性质或目的进行标记,常见的负面标签有“骚扰、推销、诈骗”等。另一方面,允许呼出电话的一方对自身去电目的进行主动标记,比如“客服、咨询、快递”等。

 

一般而言,接听电话方对某一来电标记的类型,只有类似标记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规模时,才会在其他用户来电时予以标记提示。

 

显然,“来电标记”服务最大的优势在于,对于此前已被用户标记为恶意来电,不论是骚扰、诈骗、推销等,对于其他首次接听此类电话的用户来说,此类标记能帮助用户判断是否选择接听此类来电以及来电沟通内容是否值得信赖。

 

“来电标记”服务是个人

备注也是通话评价

从法律性质来看,首先,“来电标记”应属于“电话备注”或“通话评价”。来电标记服务本质是用户对陌生来电的备注或评价。因为如果来电人是用户认识的人或通讯录中的联系人,基本不存在来电额外标记的必要性。

 

大多数被纳入来电标记的对象或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人来说,都是陌生来电。这些来电有的是正常商业往来的电话,但更多的是具有推销或诈骗性质的电话。

 

因此,接听电话一方对来电对象,根据首次通话体验,予以标记或备注,是接听电话一方用户的权利,本身并不涉嫌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提高“来电标记”可信度或参考价值需要多方联手。从当前360手机卫士等来电标记服务运作模式来看,标记来源一般包括电话黄页、企业申请及个人用户备注。

 

不过,部分电话黄页信息可能存在不准确或信息陈旧等问题,因而会出现来电标记有误的可能,而仅靠企业主动申请则效率不高。

 

根据《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因此,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及中国联通等电信运营商对于不法分子利用固定电话或手机从事诈骗在内的违法犯罪活动,无法做到事前知悉并做提前防范或拦截。

 

不过,电信运营商在提供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服务中,会依法登记使用此类服务的用户信息,其中,对于不属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范围内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电话主体信息,可考虑开放给第三方来电标记服务提供者,确保来表标记服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各类提供来电标记服务的厂商或平台,也需要考虑将各自积累的来电标记信息库实现开放共享,既包括向同类业务提供者开放,也包括向其他应用软件开放。

 

对于接听方多次标记属于“骚扰、推销、诈骗”性质的来电的号码,应定期将此类电话号码主动提供给有关部门,或作为线索辅助进行案件侦破,或由有关部门对电话不当使用予以规范。

 

简单说,通过发挥各方优势,携手建立来电号码“黑名单”或“灰名单”,借助各类手机安全软件或应用,让来电标记服务的信息更准确,覆盖更多用户,也就能帮助更多用户避免陷入电信诈骗案件或事件。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提供来电标记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来说,如果不加鉴别的对来电进行标记或仅按照接听电话一方的评价进行标记,势必会对部分正常商业性质电话的使用构成妨碍,阻却或减少其潜在的商业机会。

 

因此,提供来电标记服务的第三方,在对下载或安装其软件或APP的用户提供来电标记服务时,应确保不侵害电话呼出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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