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 知产行政案件立案环节的常见问题(三):主体资质、代理人、诉讼费及其他

泰坦   2015-03-23 20:30:53
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知产力是一家致力于“为创新聚合知识产权解决方案”的原创型新媒体平台。关
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知产力是一家致力于“为创新聚合知识产权解决方案”的原创型新媒体平台。关注科技领域创新及相关知识产权问题,请订阅本微信公众号(zhichanli)、官方微博:知产力,亦可登录www.zhichanli.com查阅更多精彩内容。


作者 | 泰坦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来源。)

写在前面的话:轻松随意的叙述,大家看的轻松,我写的也轻松,所以计划性就差一些。比如说好的诉讼费就没有如期在第二篇出现,甚至第一篇预告的前六期只列了五个题目。只要写的都是干货,这些都别太在意。另,如果大家觉得对实际操作有帮助,可以随意转载,在尊重我署名权的前提下我可以放弃著作财产权。哦,别忘了注明来源,否则发布平台就要泪奔了。

一、不知道该用什么题目

因为要交代一些繁杂的小问题,不知道用什么题目好。

首先是起诉状的份数。用个好记的方法,案子有几方当事人,起诉的时候就交几份起诉状。这是为什么呢?举个例子,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的案子,当事人有原告、被告、第三人共三方,起诉状就要交三份,立案后法院给被告送达一份、给第三人送达一份,法院卷宗内留存一份。几份起诉状都需要是原件。我个人理解,诉讼法只要求提交起诉状的副本,副本是不是必须是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原件呢?只交一份原件其他的交复印件行不行?这属于法官(诶,包括法官助理)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从目前的操作习惯上看还是要求交签字盖章的原件。

同理,被诉决定或裁定的复印件也应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法院会随同起诉状一并向当事人提交。注意,是复印件要提交这么多的份数,原件不算在内。那么问题来了,第一,有必要向被告和第三人送达被诉决定或裁定的复印件呢?有必要。虽然被诉决定或裁定在行政程序中都已经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过了,但证明被诉决定或裁定的具体内容是原告必须要承担的举证责任,而且在行政程序中被诉决定或裁定往往是送达给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但诉讼程序是要向当事人本人送达应诉材料,考虑到知产行政诉讼从送达应诉到开庭的时间比民事诉讼短很多,也就是说第三人准备诉讼的时间较短,而原告实际上比第三人多了一个起诉期限准备诉讼,在复印几页纸不会给原告添加太多诉累的前提下,这样可以让第三人更好的准备诉讼,以便在原告和第三人之间达到利益平衡。第二,法院既然收取了被诉决定或裁定的原件,复印件能不能少交一份?不行啊。被诉决定或裁定往往会在结案后被当事人要回去,法院必须确保至少有一份复印件在卷中留存。

顺便说一下,在开庭之前,承办的书记员往往还会要求原告再提供三四份起诉状和被诉决定或裁定的复印件。这是为了在开庭时让每一位合议庭成员都有一份起诉状和被诉决定或裁定,以便每一位合议庭成员都能在独立的状态下听取当事人陈述并形成个人意见(否则三个法官挤在一起看一份材料,难免会相互影响思路和判断结果)。我个人觉得是否可以在立案环节就将这些复印件就收齐,但是如果立案时让原告一下提交七八份起诉状……可能压力会比较大。

再顺便说一下,复印件还是提前准备为好。到了法院才发现复印件不够,再复印就挡不住货到地头死的规律了,一些法院门口的小复印店的收费标准真是让人想去物价局举报。顺便说一下,法院的立案大厅里确实应该提供复印服务,但这是个赔本的买卖,有时三天两天没有“生意”,但也得有个人一直盯着,当需要复印的时候,便捷的服务是当事人享受了,月底发工资的时候,就只能法院独自发愁了。你还不能为了补回业务低谷时的成本略微提高一点价格,肯定会被骂坐地起价、垄断经营。更加麻烦的是,既然是收费的服务,怎么给当事人开发票呢?法院是国家机关不是经营单位,最多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收据,可是这样就变成了收费项目,得到发改委经过严格的审批。所有提供复印服务的法院无一例外都是硬着头皮在打擦边球。没想到吧,一个简单的复印整得这么复杂。

此外,原告如果要在立案时提交被诉决定或裁定以外的证据,法院也接受。不过首先,行政诉讼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可以不提交除了被诉决定或裁定以外的其他证据。其次,从以往的经验看,立案庭向审判庭移交案件后,审判庭会向原告送达正式的受理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和举证通知书(北京知产法院的立案庭也审理案件,只是数量少一些,这些案件的应诉由立案庭送达),此时再向法院提交证据亦可,所以原告巴不得多一些准备时间,立案庭也乐得材料少一些,和审判庭交接卷宗省事一点。但如果原告一定要交,请做好证据目录,目录应该至少由序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和页码,这个要求参照的是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要求编页码纯粹是为了便于审理,请注意,编页码不是注明页数。注明页数是为了防止交接漏页,编页码是为了提高审判效率。举个例子说就是要在目录上注明证据一是第1至第3页,证据二是第4至第10页,证据三是第11至第18页,这样无论是窗口审查立案还是开庭审理,说到哪个证据直接就说翻到第多少页看证据几,便捷高效,否则时间都耗费在翻证据上了。

二、主体资质证明

原告是法人的,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些特殊的主体没有营业执照,比如说行业协会,就只能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但无论如何,要提交这个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登记并存续的证明材料,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原因就在于此。

法人还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请注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不等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一份加盖了公司印章的证明书,上面写明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职务一定要写明,判决书上要写)。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不是必须提交?有观点认为必须提交,因为必须证明法定代表人是个真实存在的自然人。我的意见嘛,我觉得带上没大错。尤其是法定代表人来亲自办理的情况下,是必须提交的。

三、代理人和委托书

大部分案件的立案,是代理人手持委托书来办理的。但是委托书的问题很少有人关注,关于代理人的问题,敏感,但是关注有余,思考不够。

1、代理权限

从考司法考试开始,我就对代理权限中的一般代理和需要特别授权的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反诉的特别授权记忆深刻。实践中根本就不承认全权代理,对于仅写“全权代理”的委托书仅能被认定为一般代理的代理权限。此外,在整个诉讼流程中,鉴于法院对于钱款的管理非常严格,代为收取案款和收取退还的诉讼费也需要当事人明确授权。

那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的代理人可以代为立案吗?我认为在原告是国内当事人的情况下是可以的,因为国内当事人的起诉状要求是当事人本人签字或盖章的,在当事人诉讼的意思表示非常明确的前提下,代为提交起诉状应当被认为是包含在一般代理的权限范围内。

可是,仅有代为立案或代为向法院提起起诉的权限,来立案是不能被接受的。因为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时,代理人的行为会影响到诉讼中的其他环节。比如在立案时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其效力会贯穿整个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甚至是执行程序(请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仅有代为立案或代为向法院提起起诉权限的代理人能被认定为有权签这个字吗?此外从情理上讲,原告派只有这样权限的代理人来立案是怎么想的?立完案代理人的权限就自然终止了,那法院有事找谁去?原告是希望充分和法院沟通还是想立完案就把事全推给法院自己躲清闲?

2、代理人的资质证明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需要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和律师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职员的,需要提交代理机构的指派函和身份证复印件。指派函的格式,可以参照律师事务所所函,模板上网一搜满世界都是。虽然觉得啰嗦,我还是要说,指派函不是职务证明,提交指派函的用意是证明代理人的行为是代理机构的职务行为。

此外,委托书上写明了两个代理人的,两名代理人的所函和律师证复印件(或指派函和身份证复印件)都要交全,既然是代理人,代理人的手续就要齐备。我几年前就亲身经历过,一个代理人在立案窗口很坚决的说“所函我们都是开庭时才交的”,但两天之后这位没认出我的代理人在开庭时同样坚决的说“所函我们都是立案时就交了的”,也许她根本没想到立案庭和知产庭之间有人员交流,所以才这般理直气壮。

3、关于新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很敏感的话题呀。

在新行政诉讼法取消了公民代理之后,新旧法衔接期间如何处理呢?至少在5月1日之前,公民代理还是被法院接受的。那么如果是5月1日之前立案,5月1日以后开庭的呢?目前没有成文的规定明确说明,但参考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经验,此种情形开庭时必须更换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人。

我无意介入这个领域的从业资格之争,但从心底里讲,我个人是坚决支持取消公民代理的,因为有太多的商标代理人(实际上已经不存在商标代理人了,只是来自商标代理机构的公民代理而已)没有珍惜他们的从业资格。比如代表第三人参加庭审只会说同意被告意见的商标代理人,比如分不清楚诉讼请求和案由的商标代理人,再比如向法院交了起诉材料之后不交纳诉讼费的商标代理人(奇葩呀,符合立案条件却不交诉讼费)。尽管只是少数,甚至是极少数,但仍然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所以我个人认为,日后如果大量的商标代理人由社会团体推荐获得代理人资格,那么必须有比较高的准入门槛,必须有定期培训和考核,必须有严厉的退出机制,否则日后会造成社会团体也跟着这些少数商标代理人声誉受损,其推荐的权利也有可能丧失。

四、诉讼费

终于到诉讼费了。但是在交费之前还要填表。目前北京知产法院的立案接待登记表上,当事人需要填写的内容主要是各当事人的名称、代理人联系方式、案由、诉讼请求、材料提交清单和送达地址,为了解决填表时间过长的问题,在4月前将要投入使用的2.0版本的立案接待登记表上,已经将案由、材料提交清单上经常填写的内容直接印在表上,当事人来了只要打钩就行了,书写时间大概缩短一半。鉴于此,还望部分代理人能够在减少书写数量的同时提高书写质量,不需要写的多漂亮,至少能让人看懂写的是什么,狂草之类的字体就不要用了。要是书写质量再得不到改善,我就办一个当事人书法展览。

本着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诉讼费不交给法院,目前北京法院的诉讼费都是要交给农业银行的。这就造成了之前前两年当事人到法院立案还要再跑一趟银行,有时一天都办不完,很多当事人很有意见,问为什么不能在立案大厅设一个收费窗口?恩,法院何尝不想呢,可是谁知道当初某法院在立案大厅里设了收费窗口却被银监局处罚了呢?(说是私设营业网点)所以北京知产法院在设立之时重点解决了这个问题,当事人可以在大厅内一站办理完成,但仅限于提交现金,支票需要几天的到账日,偶尔也会出现因为与银行的远程通讯等问题暂时无法交费,理解万岁吧。还有,每天的钱款大概四点半要被运回银行,不能在法院过夜,所以如果下午来立案请早一点到法院办理,尽量在四点一刻前办妥。(也得给银行的同志留点时间盘点)此外,人家农行不是超市商场,只能刷农行的卡划款,不能装POS机跨行刷卡。至于想支付宝交费的……100块钱是不是就别折腾了。另,目前因为银行账户的问题,北京知产法院目前还没开放汇款交费。但从北京一中院的经验看,这是个十足的麻烦事。如果每年一万件知产行政案件,有四分之一一审诉讼费和一半二审上诉费采用汇款,平均每天就要汇入30多笔汇款,每一笔汇款都是100元啊,而且汇款人一般不是当事人的名字,有可能是代理人、代理机构、当事人经办人员的名义汇款,这要从几百笔甚至上千笔汇款找出你那当事人的一笔……书记员的梦魇呀……

彩蛋

2007年之前,知产行政案件的诉讼费是每件1000元,那时向法院征求修改意见,一线法官的意见是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费应当和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相适应,所以建议提高到3000元,发明专利应当提高到5000元。结果2007年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目直接将商标专利行政案件的诉讼费定为了100元,以至于法院审理知产行政案件彻底“赔本”,也造成了诉讼费对于恶意滥诉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制衡作用彻底丧失。有意思的是,一些外国当事人在得知中国知产行政案件诉讼费只有大约十一二美元(那时的汇率人民币还比较值钱)时的反映:“Ten dollars? Ten dollars!! Oh my God!!”

Czvmf1mAIdRmF91GuXkkI3RvUrbnibBQFqPu5ZHibP7DbJvSPE5lkcmZAQ1d0WppbUHpXO0BY4EUMD0q0qSiaNJ9A.jpg

+1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参与评论
评论千万条,友善第一条
后参与讨论
评论区
    泰坦
    特邀作者

    领域广泛,行踪飘荡,冷冰冰的外表下隐藏着似水柔情,总是在一本正经的讲问题时被别人认为是在搞笑,默默的注视着笑后会陷入深思的知音

    下一篇

    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知产力是一家致力于“为创新聚合知识产权解决方案”的原创型新媒体平台。关

    2015-03-20 20:5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