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信时间戳”取证扩展化运用可行性分析

2018-03-12 10:53:00
“可信时间戳”证据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以其可信度高、成本低廉、快捷高效等优势,在近几年的知识产权审判特别是在涉网著作权纠纷中运用愈来愈普遍,各地法院对“可信时间戳”证据效力也基本予以确认。但同时我们也发现现阶段 “可信时间戳”取证的运用范围还仅仅停留在著作权侵权尤其是涉网著作权纠纷上面,对于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取证方式,司法实践中往往还是以传统公证方式为主,笔者认为“可信时间戳”这一新兴电

作者 |王凯锋 杭州互联网法院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4960字,阅读约需10分钟)


“可信时间戳”证据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以其可信度高、成本低廉、快捷高效等优势,在近几年的知识产权审判特别是在涉网著作权纠纷中运用愈来愈普遍,各地法院对“可信时间戳”证据效力也基本予以确认。但同时我们也发现现阶段 “可信时间戳”取证的运用范围还仅仅停留在著作权侵权尤其是涉网著作权纠纷上面,对于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取证方式,司法实践中往往还是以传统公证方式为主,笔者认为“可信时间戳”这一新兴电子证据可以扩展化运用到商标权侵权等知识产权案件中,下文将对此简要予以论述。


一、什么是“可信时间戳”


“可信时间戳”是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颁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时间戳与电子数据唯一对应,其中包含电子数据 “指纹”、产生时间、时间戳服务中心信息等。时间戳是数据电文经过两次哈希运算后的结果,由于在第二次哈希运算时连同可信的时间源一起进行运算,因此称为时间戳。时间戳能够证明一份数据电文在某一个时间点既已存在,且未经修改。举个简单例子,某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刊载了他人的文章,这时权利人就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对侵权页面通过时间戳取证进行固定,这个“可信时间戳”可以充分证明在取证时该侵权文章确实刊载在公众号上,并且权利人没有对相关页面进行篡改。如此即使事后侵权文章被删除也可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


二、“可信时间戳”静态取证的现状分析


2015年4月,北京首例使用可信时间戳固定证据案件公开宣判,2016年4月,天津和平区法院做出首例确认“可信时间戳”证据效力判决,2016年7月,江阴首例使用可信时间戳固定证据案件宣判。上述法院均认为使用“可信时间戳”取证的电子证据是未经篡改的,具有真实性且存在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笔者在对国家裁判文书网以“可信时间戳”为关键词对相关案例进行检索,发现现已经有千余篇相关裁判文书。从案由分布来看,其中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著作权侵权争议占绝大部分,这也与“可信时间戳”作为电子证据保全手段的身份相符合;从诉请侵权事实来看,绝大部分是对文字或图片著作权侵权提起的诉讼;从地区分布来看,上述案件大多集中于北京、广东、浙江等地区,这与当地快速发展的互联网经济以及较为成熟的司法环境分不开。


从上述裁判案例中,笔者总结“可信时间戳”取证方式大致过程如下:著作权人发现其创作文章或者图片未经许可被其他网站转载使用,其截取相关侵权网站页面,将截屏图片经可信时间戳认证,并通过电脑屏幕同步录像与外部摄像头同步录像的方式将取证过程记录下来,从而完成整个“可信时间戳”取证过程,笔者将这种针对静态的文字或图片的取证称为“可信时间戳”静态取证。尽管有被告对“可信时间戳”取证的证明力提出了质疑,但从相关判例中可以看出法院支持“可信时间戳”取证行为作为侵权事实依据理由主要是:当事人对运用“可信时间戳”取证过程制作了同步录像视频文件,并同时将该录像文件及截屏图片均申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在取证过程中也进行了计算机清洁检查,并且被告亦没有充分证据推翻可信时间戳认证内容,从而认定“可信时间戳”证据的证明力。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法院之所以认可“可信时间戳”取证的证明力,不仅仅是因为可信时间戳的认定时间是由是我国法定时间服务机构——国家授时中心提供的,而在于当事人对运用“可信时间戳”取证时将证据保全过程与时间戳认证相结合,弥补了单个网页截屏图片的真实性无法直接认定的缺陷和不足,可以达到网页截屏图片与上传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的图片一致对应,大大提高了这种方式下取证的可信力。从现有裁判案例来看,在当事人“可信时间戳””静态取证操作规范合法、被诉侵权方未提出相反证据时,往往能获得法院采信。正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可信时间戳””静态取证效力的认可,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采取这种取证方式维权发起诉讼,可以说,在“互联网+”时代,在确权著作权证据保全和维权证据保全方面,“可信时间戳”取证是一种便捷有效的途径。以笔者所在的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例,绝大多数的文字图片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讼都是采用此种取证方式。


三、“可信时间戳”扩展化运用——动态取证的困难所在


现在“可信时间戳”证据的效力正在越来越多被司法实践接受并认可,但 “可信时间戳”取证的运用范围还仅仅停留在著作权侵权尤其是涉网著作权纠纷上面,这类纠纷的关键主要是“静态证据”的固定。那是否可以尝试将“可信时间戳”取证范围由“静态证据”(图片截屏)扩大到“动态证据”(视频拍摄),将证明范围由“静态侵权”扩大到“动态侵权”,也就是说在知产案件中使用时间戳对动态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实现“可信时间戳”取证从著作权侵权纠纷扩大到商标侵权等纠纷中。从现有的情况看,商标侵权纠纷的证据固定往往是通过公证方式进行,尤其是线下的商标侵权情况更是如此,笔者认为主要有由以下两种原因造成:


1、“可信时间戳”取证相较传统公证方式有先天不足。对于以公证的方式保全证据而言,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这一点是有严格的主体资质要求的,这不是因为证据保全本身的原因,而是因为法律赋予了公证保全的证据较强的证据效力,即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法院可以直接以公证保全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可信时间戳认证系由一般市场主体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其作为证据提交时,法院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认定,由于该项认证操作由申请人自行完成,且认证机构在可信时间戳文件生成过程中对申请人的操作过程无任何的监督并且对提交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程序性或实质性审查。法官需对“可信时间戳”取证电子证据进行真实性的审查判断。这一点相较于物证、书证等其他传统证据形式更为突出。


2、在取证内容动态化的情况下“可信时间戳”取证效力易被否定。商标侵权案件的取证内容相较涉网著作权侵权案件要复杂的多。“可信时间戳”“动态取证”(视频拍摄)与“静态取证”(图片截屏)相比,所要固定的事实要素显然要多许多,很可能还要包含时间、人物、地点等要素。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被告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证据很难做直接认定,相比“静态取证”的方式,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更加注重数据电文的取证过程,全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考察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程度进行综合认定。如果在对方当事人否定动态化取证的真实性并声称数据可能被篡改,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处于种种考虑可能会倾向于要求举证方就此进行司法鉴定或公证,否则不予采信。而事实上,这些案件中有意识或有能力去篡改视频证据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四、“可信时间戳”扩展化运用——动态取证的可行性分析


1、“可信时间戳”作为电子证据具有应然的诉讼法律地位。


证据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发现客观事实的手段,因此只要能够确保证据本身符合诉讼法的要求,即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就具备了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至于这个证据是什么机构保全的,应该不是问题的关键。对于“可信时间戳”的取证方式而言,无论是“静态取证”(图片截屏)还是“动态取证”(视频拍摄)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不应该由主体资质所决定,而应该由其技术手段所保证的电子证据本身的情况所决定。法院应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辨别真伪并结合其他证据审查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时间戳认证可以起到充分保护证据的完整性,肩负起佐证证据真伪的重要作用。步入信息化时代,互联网得到不断普及和发展,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模式日益多样和灵活,电子取证变得愈加复杂、困难,传统的取证方法日渐不能完全满足技术进步的需求以及权利人维权的成本、效率要求。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可信时间戳”取证是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有着强烈的市场需求,该种证据保全方式应该在诉讼中有其立足之地。


2、“可信时间戳”“动态取证”技术上可以确保真实性。


从现有的情况看,商标侵权纠纷的证据固定往往是通过公证方式进行,尤其是线下的商标侵权情况更是如此,如果能实现“可信时间戳”取证,对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保护无疑大有裨益。比如,对于商标权利人自行在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购买侵犯商标权的产品,通过手机录像、屏幕录像软件等方式全程拍摄搜索、下单、支付、收货的全部过程,并将相关视频通过时间戳认证后形成证据。对于此类证据,我们认为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材料,根据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审查确定是否予以采信。但视频拍摄的视频上传同图片截屏的上传一样同样在存在上传文件真实性的问题,简言之,就是用户若事先准备了相关视频文件在计算机终端提交可信时间戳认证,虽然仍可取得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但并不能证明其所提交的视频文件在申请时间戳的时间点之前未被修改。由此可见,实现“可信时间戳”取证由“静态证据”(图片截屏)扩大到“动态证据”(视频拍摄)的关键在于如何保证拍摄取证的视频文件真实性问题。


在笔者看来,“可信时间戳”“动态取证”的真实性问题不过只是技术问题, “可信时间戳”的运营公司现在已经开发出了手机APP实地实时取证功能。通过特定的手机APP软件,可以将手机拍照、录像、录音等视频音像资料进行全面取证。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手机客户端申请时间戳认证,用户只能将使用手机APP软件录制形成的视频音像资料实时提交可信时间戳认证,而不能将另行制作录好的视频音像资料提交认证或将事先通过手机客户端之外的其他方式录制完成的视频文件提交认证,通过上述手段,可以有效避免“可信时间戳”“动态取证”的视频真实性问题。此外在手机客户端上录制并认证的视频文件,在手机客户端验证时,验证信息会显示经纬度、取证人等信息,而在计算机终端上认证的视频文件在手机客户端验证时不显示经纬度、取证人信息。未来甚至可以尝试采用特定的手机进行拍照、录像、录音等视频音像资料的取证,用户既没有权限将外部的图片视频资料上传至手机上,也没有权限将采集的视频音像资料发送给其他人,只能将这些资料提交认证,避免数据被篡改的可能性,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上保证“可信时间戳”取证时上传文件的真实性,以实现取证与认证的同一性。这种取证方式下,如果对方虽有异议,但没有足够的反证予以推翻的话,法院应该对“可信时间戳”取证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可。


3、“可信时间戳”“动态取证”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有所运用。


笔者对相关案例进行检索后发现,“可信时间戳”“动态取证”已在审判实践中有所运用。比如在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冯艺、青岛欧派卫厨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2017)粤0604民初9519号),原告将侵权产品的购买过程进行视频录制,后将该视频进行“可信时间戳”“动态取证”,收到商品时再申请公证处对整个收货开箱过程进行公证保全,通过“可信时间戳”“动态取证”和公证取证相结合的方式证明商标侵权事实,这一做法对“可信时间戳”“动态取证”的证明力进行有力补强,大大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但我们同时注意到,“可信时间戳”“动态取证”不仅可以是作为辅助证据使用,同样可以作为主要证据使用。在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众协成佳家电维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7)粤0604民初11577号)中, 原告将被告运营的假冒售后网站的网页截图、假冒售后网站的网页取证录像光盘等视频资料“可信时间戳”“动态取证”,在没有进行公证取证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不过现在“可信时间戳”“动态取证”作为主要证据使用的案件还尚不多见,但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权利人采用时间戳取证,尤其是在经济发达的北上广深以及网络产业繁荣的杭州地区,传统的取证方法完全不能满足这些地方技术进步的需求以及权利人维权的成本、效率要求,笔者认为“可信时间戳”“动态取证”完全可以在信息化发展大背景下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极大地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


五、结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不断参与到普通大众的生产、生活的全过程,可信时间戳作为新兴电子证据,被广泛应用是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趋势。可信时间戳认证在司法中的使用不仅局限于著作权侵权案件,也开始向金融纠纷、合同纠纷领域扩展。从静态取证到动态取证也应当是我们努力尝试的方向,使得这一便民高效快捷的取证方式得到更多更好的运用。可以预见“可信时间戳”取证运用范围会不断扩大,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也将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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