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速递 | 阿迪申请宣告“多功能助力鞋”专利无效;青岛海尔“滚筒洗衣机即时开门控制方法”专利被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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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申请宣告“多功能助力鞋”专利无效
该案涉案专利为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9月3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720176138.9,名称为“多功能助力鞋”的实用新型专利,现专利权人为王光宇。
2016年9月12日,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下称阿迪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其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阿迪公司的在先专利(证据3)的技术特征相同,都是中底由柔韧性材料制作,其解决的技术问题都是从材料上保证构成杠杆原理和滚动支点,使得行走舒适、省力。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阿迪公司的在先专利后,想到采用柔韧性材料制造中底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据此,专利复审委决定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青岛海尔“滚筒洗衣机即时开门控制方法”专利被无效
该案涉案专利为国家知识产权局2012年7月25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710151762.1,名称为“滚筒洗衣机即时开门控制方法”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6日,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其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5-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4-7的技术方案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据此,专利复审委决定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该案的决定要点是: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对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解读,然后找出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特征,并确定基于该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了什么技术问题,如果根据现有技术,这些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容易引入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AGA“用于闭塞血管缺损的血管内用器械”专利被无效
该案涉案专利为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年5月16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510071608.4,名称为“用于闭塞血管缺损的血管内用器械”的发明专利,现专利权人为AGA医药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8日,自然人王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其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3与证据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据此,专利复审委决定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14无效,在权利要求2-13、15的基础上继续维持专利有效。
该案的决定要点是:如果一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文件公开内容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他现有技术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作用相同,在获知上述现有技术以及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想到该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