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诉前禁令裁定 | 在百度搜索结果中插入可点击跳转的链接,法院当庭裁定立即停止

2022-04-27 17:50:00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凭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辑 | 玄袂

裁判要旨

2022年4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信用小秘”浏览器插件的运营者上海凭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凭安公司)当庭做出禁令,要求其立即停止通过涉案插件在百度网页面中插入链接,用户点击所插入链接后出现遮挡百度网的浮窗,再点击浮窗中的链接后跳转至“水滴信用网”的行为。

法院认为,百度网是百度公司合法运营的搜索引擎产品。百度公司通过投入大量经营成本,提高其搜索服务服务质量,据此吸引用户流量、增强用户粘度、建立竞争优势、获取商业收益。因此,百度公司基于合法正当的商业经营所收获的经济收益及竞争优势,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安装涉案“信用小秘”浏览器插件后,用户在使用百度网时,百度网的每一条搜索结果、被识别的公司名称后均被插入链接,点击后大面积遮挡了百度网原有的页面内容,并可跳转到第三方网站。上述行为吸引用户进行相关点击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不仅直接妨碍、破坏了百度网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也影响到百度公司基于搜索结果页面展示的服务内容可以直接或间接获取的商业利益。如不及时停止,将很可能导致百度公司竞争优势、商业机会的丧失。 

典型意义

2022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并认为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触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对用户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认定该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案中,法院对凭安公司在百度网在插入链接,出现浮窗及目标跳转事由用户触发的行为,分别从对用户利益的的影响、对百度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影响、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以及是否具有合理理由等多角度分析,最终认定案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的可能性极大,如不及时停止将会使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对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较强参考和指引作用。

该裁定有利于规范浏览器插件设置“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触发的”功能的合理限度,打击了恶意提供浏览器插件抢夺交易机会的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了浏览器插件的生态环境,保护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合法商业利益,对促进我国互联网公平良性竞争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百度网的运营者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发现,用户在电脑浏览器中安装凭安公司开发的“信用小秘”浏览器插件后,进入百度网的搜索框进行关键词搜索时,每一搜索结果标题右侧均有“信用小秘”图标,搜索结果页面中的企业名称处均出现“水滴”图标,用户点击上述图标后出现相关浮窗,其中载明关于搜索结果来源网站运营者的企业信息;用户进一步点击该浮窗中的“企业全景信息”后,会直接跳转进入凭安公司运营的“水滴信用网”(见下图)。

640?wx_fmt=png

安装插件前百度网搜索结果页

640?wx_fmt=png

安装后,搜索结果标题名称右侧、搜索结果文字介绍、右侧空白处甚至百度信誉提供之内容等大量位置均出现“信用小秘”按钮 

640?wx_fmt=png 

一旦点击按钮,即弹出浮窗遮盖页面,干扰用户浏览搜索结果,点击浮窗中“企业全景信息”,即跳转至 “水滴信用网”,离开百度搜索页面 

百度公司认为,凭安公司通过涉案“信用小秘”插件强行在百度网的搜索结果页面中插入链接,在用户点击所插入链接后出现浮窗,进而点击浮窗中的链接进行目标跳转的行为,破坏了百度公司产品的正常运行,故将凭安公司诉至法院,并就上述针对百度网的行为提出了保全申请。 

法院审理

海淀法院就百度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组织了听证。在组织听证过程中,凭安公司称案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主要有两点:1、涉案插件并没有破坏百度公司搜索服务的正常运行,没有掠夺百度公司的用户和流量;2、凭安公司不存在诱导用户等行为,没有损害用户权益,用户自主选择安装涉案插件。另外, 凭安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没有紧迫性,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慎审查双方证据、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海淀法院认定: 

第一, 百度公司具有应依法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

百度网是百度公司合法运营的搜索引擎产品,是用户进行网络搜索的重要工具。百度公司通过投入人力、物力等经营成本,提高其搜索服务的服务质量,以方便用户在百度网中更便捷、更精准的搜索和查找其所需要的信息,并据此吸引用户流量、增强用户粘度、建立竞争优势。同时,百度公司在为用户提供搜索服务获取流量的同时,亦以百度网为基础,通过自营产品或与其他相关产品经营者合作,提供延伸服务,直接或间接获取商业收益。因此,百度公司基于合法正当的商业经营所收获的经济收益及竞争优势,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第二, 被申请行为被认定具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

根据听证过程中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本案的被申请行为是∶凭安公司通过涉案插件在百度网页面中插入链接,用户点击所插入链接后出现遮挡百度网的浮窗,再点击浮窗中的链接后跳转至其他网站。本院亦确认,凭安公司实施了被申请行为。

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网络领域特有的、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如经营者利用网络领域的专业技术手段,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顺利运行,或者进行破坏使其不能运行,属于该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对被申请行为进行判断时,如果被申请行为在第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的调整范围内,应当优先适用对应的条款;如被申请行为不符合第二款前三项规定的情况,则须考虑该行为是否符合第二款第四项有关"利用技术手段"

"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等条件,如果是,则应适用第四项的"兜底条款";若被申请行为虽发生在网络环境下,但不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明的任何具体特征,则应适用第二条一般条款对该行为进行评判。本院按照上述原则对被申请行为进行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竟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同意而直接发生的目标跳转,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触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对用户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认定该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本案被申请行为的实现过程,可以确认凭安公司在百度网中插入了链接,出现浮窗及目标跳转是由用户触发,故本院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被申请行为进行分析。

(一)关于被申请行为对于用户利益的影响

现有证据显示,在涉案插件安装过程中,导致出现被申请行为的"搜索结果自动识别""公司名自动识别"功能是默认开启和使用,涉案插件未给予用户相关机会以选择是否使用上述功能。此外,用户在使用百度网时,面对搜索结果页面中多次、明显出现的被诉图标,较大可能会受到干扰,以致被吸引点击被诉图标,进而被引至凭安公司运营的网站。对于主要需求是获取与搜索关键词相关内容的用户来说,被申请行为也较大可能不符合用户的主观意愿,影响到用户使用百度网的体验。故被诉行为影响了用户的选择,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被申请行为对百度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影响

在安装涉案插件前,百度网提供的搜索结果页面中包括搜索结果链接内容,页面右侧还提供了与搜索关键词相关的内容、企业信息查询产品、百度热搜等。百度网页面中的所有内容,不论是搜索结果链接,还是页面右侧的延伸服务,都是百度公司提供服务的组成部分,百度公司对其自营产品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具有经营自主权和控制权,其他任何主体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都不得违背百度公司的意愿,妨碍、破坏百度公司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在安装涉案插件后,百度网的页面被篡改,即在每一条搜索结果链接后或被涉案插件识别出的公司名称后插入链接,当用户点击所插入链接后出现相关浮窗,其中展现搜索结果来源网站运营主体或被识别公司的企业信息;当用户再次点击浮窗中的链接后跳转至水滴信用网。而上述内容本不属于百度公司提供服务的一部分,插入的大量链接已经明显改变了百度网原有的页面展示,且点击所插入链接后出现的浮窗,大面积遮挡了百度公司原有的页面内容,妨碍了百度网的正常运行,影响到百度公司基于搜索结果页面展示的服务内容本可以直接或间接获取的用户流量、交易机会、经济利益等,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被申请行为使得百度公司的用户在使用百度网的过程中被引至凭安公司运营的相关页面,该行为必将导致凭安公司获取了本不属于其自身的用户流量,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亦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三)关于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以及是否具有合理理由

凭安公司在百度网中的明显位置大量插入链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吸引用户进行相关点击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且凭安公司未对插入链接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举证证明。凭安公司辩称被申请行为是为了方便用户了解企业信息、帮助用户把控风险,但该意见尚不足以成为实施被申请行为的合理理由。

综上,凭安公司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实施被申请行为,既损害了用户的相关权益,又妨碍、破坏了百度网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极大。鉴于被申请行为已经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故不应再同时适用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以及第二条进行评判,百度公司与此相关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定百度公司的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第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会使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对此,本院考虑到第一,被申请行为不仅直接妨碍、破坏了百度网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也影响到百度公司基于搜索结果页面展示的服务内容可以直接或间接获取的商业利益。如不及时停止被申请行为,将很可能导致百度公司竞争优势、商业机会的丧失。第二,在百度公司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后,凭安公司仍在持续实施被申请行为。综上,本院认为,凭安公司无及时停止被申请行为、减少损害后果的主观意愿,如不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有较大可能对百度公司的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等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对凭安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本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所禁止的是凭安公司实施被申请行为,并未禁止涉案插件其他正当功能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影响凭安公司通过合法方式正当经营其产品,故采取保全措施不会对凭安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第五、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现无证据表明采取涉案行为保全措施会对公众利益产生损害,且该措施明显有利于保障用户根据主观意愿使用百度网的相关服务,故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海淀法院当庭裁定凭安公司立即停止利用“信用小秘”浏览器插件在百度网页面中插入链接,在用户点击后跳转至“水滴信用网”相关页面的行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附:行为保全裁定

640?wx_fmt=jpeg

640?wx_fmt=jpeg

640?wx_fmt=jpeg

640?wx_fmt=jpeg

640?wx_fmt=jpeg

640?wx_fmt=jpeg

640?wx_fmt=jpeg

640?wx_fmt=jpeg

640?wx_fmt=jpeg

640?wx_fmt=jpeg

640?wx_fmt=jpeg

640?wx_fmt=jpeg

640?wx_fmt=jpeg

640?wx_fmt=jpeg

640?wx_fmt=jpeg

640?wx_fmt=jpeg

(图片来源 | 网络)

+1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参与评论
评论千万条,友善第一条
后参与讨论
评论区

    下一篇

    ​刚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4件涉地理标志商标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2022-04-24 17: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