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商评委副处长孙萍讲商标恶意注册的情形及规制方法

2017-09-19 19:27:47
我国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评委受理案件类型包括,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撤销复审、无效宣告等。其中,驳回复审案件是商评委审理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

作者 | 孙萍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2092字,阅读约需4分钟)

     


者按:文系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会副处长孙萍在知产+“育才•扶秀”公益活动发言整理,内容萍副处长

 

我国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评委受理案件类型包括,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撤销复审、无效宣告等。其中,驳回复审案件是商评委审理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


商标评审案件的特点


第一,准司法性质。商标评审在程序要求、证据规则等方面参照民事司法程序,做出裁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都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


第二,书面审理。虽然商评委在今年8月份开展了首次商标评审口审,但是由于目前商标评审案件数量众多,目前仍以书面审理为主。商评委依据双方当事人书面提交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审查核实后,作出裁定。


第三,合议制度。商标评审案件一般由三个以上的单数的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常见意注册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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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注册与他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比如说在牛奶制品上申请注册“鹊巢”商标,与在这个类别上获准注册的“雀巢”商标相比,虽然在含义上存在差别,但二者读音一致,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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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例如,国内某汽车集团在“摩托车、小汽车”等商品上抢注英国路华公司在先使用的“陆虎”商标。虽然这家英国汽车品牌在进驻中国的时候,没有注册中文商标,然而消费者心目中“陆虎”与英国路华公司已经形成了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上述商标申请行为,构成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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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恶意抢注在非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例如,在“服装、鞋、帽子”等商品上申请注册“facebook”商标 ,这些商品与Facebook的主要服务领域没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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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抢注他人的商号。例如,东莞某洗涤用品公司在肥皂香皂上申请注册“宝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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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抢注文学作品的名称以及作品中虚拟人物的名称。例如,在旅行袋、公文箱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哈利波特”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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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抢注楼盘、场馆、风景名胜区。比如,在“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水立方”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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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抢注名人姓名商标。比如,在建筑材料商品上申请注册“任志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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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抢注商标俗称或简称。例如,在电话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索爱”商标,“索爱”为消费者对“索尼爱立信”品牌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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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将他人知名商标进行拆分注册,组合使用。这是一种非常“隐蔽”的恶意注册商标的方式。例如,韩国“现代”是汽车行业的知名品牌。申请人通过将“现代”品牌来源国国名与该品牌名称进行拆分注册的方式,申请注册“韩现”和“国代”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将两件商标进行组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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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将他人的企业简称注册为商标。比如,常熟人高某,在纺织工业用机器等商品上,注册“常纺”(“常纺”系常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简称)。

 

在商标评审过程中,还存在同一当事人申请注册多件与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以及在同一类别上抢注多件知名商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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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北京某润滑油公司,在润滑油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斯柯达”、“雪铁龙”、“凌志”、“丰田”商标,属于在同一类别上抢注多件知名商标的情形。


商标恶意注册的

关于商标注册中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以下两点因素:第一,大量注册他人在先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具体情形包括,针对同一主体的同一商标、同一主体的多件商标、多个主体的多件商标。第二,没有商标使用意图,也没有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


虽然《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字面意义上来说,适用于已注册商标。但在评审实践中,对于异议及复审案件,审理中发现当事人确实存在该条中所规定的欺骗手段或者其他的不正当手段,仅因为它是一个未注册商标,而不予适用。有违《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制止恶意注册。而且这一条立法本意,也是要建立诚信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商评委与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上述观点已经达成共识。


商标抢注案件中“不正当手段”的判定则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双方是否存在贸易往来或合作关系;双方所处地域及行业;双方是否发生过其他纠纷;双方是否有内部人员往来;商标申请人是否有牟利、向商标使用人索要高额转让费或侵权赔偿金;他人商标的独创性,系争商标与之近似程度。


对于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抢注所指情形,实践中通常结合“一定影响”的程度和“不正当手段”的情形予以综合考虑。

 

在评审实践中,除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商标审查数据库的数据也是评审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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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某品牌管理公司提起的商标异议案为例,该案被申请人名下有500件商标,其中包括一些知名人士和知名歌曲相近似的一些商标。证据显示,在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上,系争商标已在美国核准注册并进行宣传使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者,且被申请人同时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实际使用中被申请人的产品包装与申请人商品的包装亦极为相近。被申请人无法对系争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做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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