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说知识产权 | 在线传播录音制品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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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秦瑞秋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移动互联网时代,以读代听已经悄然成为一种新兴的阅读方式。然而在听书业迅速升温的背后,却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今天的“漫说知识产权”就以近期案件为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到底会出现什么版权隐患吧。
来来来,小喇叭开始广播啦!
今天瑞秋要讲的故事呀有两名主人公:
一名啊是原告(一审)——
一名啊是被告(一审)——
还有一名必须出场的配角——
好,现在正式切入主题。首先出场的是L女士,一名才华出众的小说作家。一天,L女士在网络上冲浪,突出看到“蜻蜓FM”网站正在提供其作品《香火》的在线听书服务。
L女士这时突然意识到——我被侵权了,我要依法维权!
接下来,另一位主人公出场,这就是本案的被告M公司。应诉时,M公司信心满满!
但是、可是、BUT,即使M公司自信爆棚,法院最终还是判处其侵权败诉。
那为什么取得合法授权的M公司还会败诉呢,这岂不是太冤枉了吗?是不是这授权里头有学问啊?各位听众,欲知法院缘何作出此判决,请别走开,听“漫说知识产权”娓娓道来啊!
咳咳……
话说,法院为什么判看似无辜的M公司侵权呢?判决是这样说理的——
第一,录音制品不同于原文字作品。涉案小说《香火》在对主题思想、故事情节等的表达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小说类型的文字作品。涉案“蜻蜓fm”网站上的涉案有声读物《香火》与涉案作品的内容一致,属于对涉案作品的声音演播内容所制作的录音制品。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录音制品本身独立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该权利属于广义著作权法上的邻接权。
第二,传播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上述案例中,M公司的上家Q公司系通过层层授权取得了L女士《香火》文字作品的相关授权,并制作了《香火》的录音制品,作为录制者,Q公司享有录音制品的相关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录制者只能行使属于自己的录制者权,而不能将属于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相关专有权利许可他人行使,其中包括将录音制品置于网络中传播的权利。因此,在上述案例中, M公司如要合法通过网络传播《香火》的录音制品,作为被许可人,除了要获得录制者许可外,还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三,“在线听书”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侵权行为人承担著作权直接侵权的赔偿责任不以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为充分必要条件,但事实上,M公司作为专业提供有声读物收听等服务的网站经营者,应当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但其疏于履行,具有主观过错,应当认定为侵权。
在上述案例中,仅仅通过授权获得文字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并不表明已经获得了录音制品的传播权许可,M公司仍应当积极、认真审查授权人所作授权的相关证明文件,特别是原始著作权人的授权文件,避免因授权问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好了,今天“漫说知识产权”就播放到这。通过以上分析,想必大家都能理解为何获得授权的M公司还会败诉了吧。其中原委就在于录音制品不同于原作品,将其置于网络传播应当另行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则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案情链接:
移动互联时代,通过倾听有声读物来放松学习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诉人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克风公司)和被上诉人劳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麦克风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劳某许可,通过网络提供小说《香火》的在线听书服务,麦克风公司需赔偿劳某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在麦克风公司经营的“蜻蜓fm”网站上,在线新闻、音乐、相声、外语、小说、戏曲等应有尽有,古典名著、言情小说乃至佛经道藏的有声版本也琳琅满目。2015年4月,被上诉人劳某发现,自己所著的小说《香火》被放置在该网站上,供听众在线听书,劳某认为自己并未授权该网站进行在线听书服务,该网站的行为侵害了劳某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麦克风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侵权,下线相关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5万元。
麦克风公司在庭审中提出,劳某将涉案作品的电子版权、报刊摘登权、连载权、广播权、影视版权、声像版权以及转授权授予了国文润华公司。此后,国文润华公司通过4个公司层层授权,麦克风公司从上海倾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倾听公司)合法获得了《香火》录音制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国文润华公司根据该合同获得的是《香火》文字作品的电子版权、报刊摘登权、连载权、广播权、影视版权、声像版权及相应的转授权利,而本案讼争的《香火》有声读物是根据文字作品制作的录音制品,其本质上已属于不同作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
本案中,上海倾听公司通过层层授权获得了劳某《香火》文字作品的相关授权,并制作了涉案录音制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上海倾听公司拥有了涉案录音制品相关版权,并合法授予麦克风公司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看到这里,觉得麦克风公司似乎有点冤,明明获得了合法授权,为什么还被法院判赔?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告诉你——录音录像制品的传播需另行获得著作权人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简单地说,只要是具有文字版权的作品被改编成有声读物,无论是否进行商业盈利,只要被放到了网络上进行传播,就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麦克风公司取得过劳某的许可以及向其支付过报酬,因此即便麦克风公司提供的是免费有声读物的收听服务,并没有提供下载,也没有提供商业广告,但是其仍然构成对劳某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著作权法小知识
本案涉及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系邻接权的一种。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和作者之外劳动成果的创作者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广播信号以及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邻接权的客体由于未达到“独创性”标准,不能构成作品,但由于这些客体面临着被复制、传播的法律风险,因此,著作权法亦将其纳入了权利保护的范畴。
参考文献:
1.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73民终30号;
2.参见《获得网播权“在线听书”为何仍惹官司?》,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7月12日第3版;
3.王迁著:《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3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