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迟:关于北京知产法院,你想了解的我都告诉你

2015-04-16 2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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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力按

对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的时代背景及其作出的具体改革措施,一直为外界所关注。今天的论坛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宿迟对此进行了介绍。但由于时间所限,宿迟院长准备的发言内容未能在论坛中完整呈现。知产力特将发言稿的完整版辑录如下,以期使各位好朋友更近距离走近司法改革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院。

一、知识产权法院建立的背景

1、契合两大历史节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是一个标志性事件。成立的背景,反映出我国当前的两个重大转折节点:第一个节点是,继中共中央提出要将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之后,中共十八大再次强调创新型国家的建设目标,并明确提出了创新驱动发展的国家发展战略。依靠科技创新、文化创新驱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对于创新型国家的创建无疑是至关重要的。第二个节点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多方面,尤其是司法领域的体制与机制改革。从这个层面上讲,探索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是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而且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标志着知识产权审判从机制改革转入体制改革,也成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

2、特点:独立的、整建制全面实施司法改革

与此前或目前正在进行的一些司法改革尝试不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并非是改革模式的探索,而是一开始就按照既定的新的司法改革方案组建的。设在北京市海淀区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这几个字中,“北京”后面没有”市”字,表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应该是完全以北京市的市辖行政区划作为受案范围的。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按照已经拟定出的司法改革方案的新模式、新体制、新机制进行组建的,其所面临的直接任务是如何在确定的新模式下履行法院的司法审判职能,并对法官队伍进行有效管理。这一探索,必将助益于知识产权司法体制,甚至是整个司法体制的改革。这一点,正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到中央这么高度重视的原因所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成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北京率先挂牌。而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的时候,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孟、郭均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三位领导人出席揭牌仪式,这是少有的现象,也反映出中央对于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成立的重视。正是在中央、北京市、包括北京市海淀区等各部门和领导的支持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才能够顺利地率先挂牌成立,并敲响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审判的第一槌。

3、受案范围:技术类一审+非技术类二审+授权确权行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通知》的规定,我院主要管辖以下一审案件:1、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3、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4、垄断纠纷;5、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行政案件; 6、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行政案件;7、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二审案件:当事人对我院辖区内的基层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再审案件:对基层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书、裁定、调解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阶段性特点

1、从改革开放初期到入世前后,国际竞争驱动知产审判专业化

自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在这30多年中,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两个阶段性特点。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利用劳动力与自然资源优势,引进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吸收国外资金,并激发各阶层人民群众的创造性,以达到快速致富摆脱贫困的目的。这一时期,我国面临的形势是,国际上要求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远远高于国内。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技术引进、资金吸收、企业创新具有重要作用,而我国当时又在积极争取加入WTO(包括加入TRIPS协议等)。为应对对外开放大格局的构建,我国很快建立并完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及其他法律体系。不过,总体而言,从改革开放初期到入世阶段,包括入世后的一段时期,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受国际上的要求和影响要大于国内。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199 3年8月北京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在全国率先同时成立知识产权庭,开始探索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专门化。

2、从十八大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内生需求驱动知产审判专业化/国际化

经过3 0多年的发展,我国不仅在经济上走完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进程,创造了经济发展史的奇迹,同时在资金积累、人才培养、技术积累等方面都有了实质性改善。然而,过去的发展方式也带来了问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政策相对牺牲了老百姓的利益,虽然“公平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效率是以牺牲公平为代价”的观点并不绝对,但现实却是此前的发展方式带来了很多问题,有的甚至很严峻。因此,十八大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创新型国家,实现发展方式转型,简言之,就是以创新驱动经济发展。

以美国苹果为例,由于其掌握了核心技术,仅仅靠思想、理念、思路,便在国际分工产业链中攫取了大部分利润。21世纪,资本、资料、劳动力等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程度已经让位于思想或智力创造。正如台湾称“智慧财产”一样,当今社会,智慧就是财产,而且是最重要的财产。

从当前实践来看,国内科技、文化单位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已经超过了国际需求,无论是从国家层面还是企业层面,我国都已经全方位融入到了国际竞争当中,并深刻意识到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成败中的决定性作用。我国正在加快从“制造”向“创造”转变的步伐,这就要求我们为“中国创造”提供完善而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让国内与国际在同一水平上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资源优势。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正值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呼声高涨之际。科学技术研发,尤其是高科技研发本身存在巨大的失败风险,其投入往往是巨大的。如果不对这些辛苦的智力创造进行有效保护,势必影响研发投资动力。以医药领域为例,我国在该领域同美国等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差距,倒不是说中国人没有原创能力,事实上,中国人是极聪明的。据了解,有相当数量的中国人在美国医药领域从事研究开发。此外,我国有很多高级的生物科学家,将其想法和相关研究成果转到美国投产。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保护不到位等问题,最起码无法给予智力创造者足够的保护信心。出于无法获得有效回报甚至是回收成本的理性担忧,自然不愿在我国进行智力创造投资。不可否认,目前为止,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不如美国严谨、有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重点是要加大对侵权的惩治力度,使侵权人不敢再侵权,真正从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早期曾有一个案例,美国迪斯尼公司起诉北京出版社著作权侵权,该案的结果是涉案出版社被判败诉并赔偿迪斯尼公司3 0万元人民币。虽然迪斯尼公司为该案律师费就花了几十万美金,但是迪斯尼依旧很高兴,并认为这个案件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里程碑。因为在其认识中,中国法官判中国企业败诉是不可想象的。而被判侵权的北京出版社对于仅仅是30万元人民币赔偿额的结果也十分满意。由此可窥见出当时理念的差距,也从侧面说明,低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侵权人缺乏威慑。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法官判决的影响是巨大的,其判决往往具有先例作用。正是在美国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下,以迪斯尼为代表的文化企业拓展出了出无穷无尽的衍生产品,而且这些产品往往被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与美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虽然我国也有众多优秀的文化创意,但却很难形成像迪斯尼这样的企业,甚至是文化产业。当某一设计艺术品向衍生产品进行商业拓展时,市场上很快便充斥着大量模仿品,这使得设计创意投资无法获得足够回报,以致难以为继:一方面侵权证据获取困难,另一方面损害赔偿额较低。扩展到专利领域,与我国垃圾专利占比较高不同,国外申请的专利,大多是高投入、集体协作的成果,往往需要跨领域、跨学科合作。一项专利的研发时常需要大量的时间、人才和资金投入,一旦其成果被他人轻易使用,并在救济体系上存在障碍,不仅无法抑制侵权,更打击了创造者后续的积极性。如果无法通过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来遏止侵权,增强智力创造者信心,那么创新型国家的创建则很有可能落空。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过这点,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是一致的,没有保护也就谈不上运用,至少会大打折扣。知识产权侵权的严重也反映了诚信社会、商业社会建设存在问题,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明显。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由此,可以理解为何四中全会要强调依法治国。

知识产权法院的诞生与我国大的形势密切相关,其面临的第一要务就是严厉制裁、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大幅度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推动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也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法院要同国际接轨,保护力度、法官水平、法院运行都要达到一流水准,审理的案件也要是国际一流案件。当然,知识产权法院法官的公正、廉洁也必须是世界一流。知识产权法院的创设要创造中国模式、中国经验,获得国际话语权,从知识产权等国际规则的参与者转向规则制定者。这正是知识产权法院所肩负的使命,可以说使命光荣、责任重大。

三、知识产权法院与司法体制改革

从中央层面来看,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知识产权法院面临法官员额、审判权运行机制、人员分类管理、行政综合管理等诸多方面的新实践。可以说从中央到北京市,从学术界到全国法院系统再到国际层面,都在关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改革思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庭长和法官的一举一动都会被解读,反映出知识产权法院在司法改革中的重要性和敏感性。某种程度上,知识产权法院的每一步都可能成为我国司法审判改革的标杆。压力是巨大的,但机遇也是前所未有的,一方面各级领导都非常支持,另一方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素质精良、水平很高,这些都增加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勇于开拓的信心。

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改革措施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编制设置精简

中央确定的是1 0 0人,其中法官30人,加上院级领导(院长一正两副加上一个纪检组长)共33名法官。行政后勤人员方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置了一个综合办公室,共1 5人(一个主任、四个副主任),负责纪检监察、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内外宣传、卷宗档案、机关后勤服务、基建等等。就1 5人的规模而言,要处理前述那么多工作,难度很大。例如,仅出纳和会计就需要2名,再加上收取诉讼费最少也需要3人。综合办公室同时下设政治部相关部门与研究和审判管理办公室,这种大幅度压缩行政管理,打破叠屋架构、人浮于事的方式为扁平化管理。该模式下,一个人负有几个职责,也就是责任多了,所以需要相应的激励机制配套。虽然作为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试点,参与人员都富有激情,但一个机制的长久有效运行,不仅仅需要激情,更需要依靠科学的管理和各方面的调整。

2、审判庭设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设立案庭、审判第一庭、审判第二庭和审判监督庭(基于人员配置原因,审判第三庭尚未建立),每一庭仅设庭长,不设副庭长。法官方面,初步配置是一名法官配一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今后发展的理想状态是一名法官配备两名法官助理和两名书记员)。法官是通过遴选委员会选任的。遴选委员会的组成,由市法院、市人大、市人事领导和负责人、专家学者、律师等共1 3人组成。遴选委员会通过笔试、面试从报名的法官中进行遴选,并由人大任命。在审判机制上,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同时,围绕法官的主体地位,设置几类司法辅助人员,具体包括法官助理、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的设置是为了应对涉及高新技术的民事案件和专利行政案件)、书记员以及司法警察。

3、院长、庭长办案常态化

2 014年12月16到1 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与两个副院长连续三天开庭,审理了8起案件(其中有6起案件当庭宣判)。同时,我院制定了院长开庭周工作机制,确定每月第二、三、四周分别为宿迟、陈锦川、宋鱼水三位院长的开庭周,在本人开庭周期间,各院长以案件审判工作为重心,相关行政活动由其他院长代行。院长开庭周工作机制已向社会公开,并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目前实施情况良好。我本人四月份就审理16件案子,当然有串案。三位院长分别开庭审理案件,时间上有了保障,充分发挥了院庭长办案的带动作用和指导作用。同时,其他法官利用与院庭长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的机会,提高了专业素养。该机制的实施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一致好评。

体制约束的困难。法院院长首先是一名法官,不能脱离审判。不过院长办案常态化的改革也是有困难的,受到整个体制的约束,按照改革前的管理,参加相关会议在所难免,如此一来办案常态化便难以实现。更为困难的是人财物等体制的约束,各个方面是不对接的,难免同其他部门、体制等发生冲突。比如要建立国际一流法院,就需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培训,而现实却是大幅度压缩出国人员与经费。由此可知,以知识产权法院建立为代表的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需要诸多外部体制的配合,毕竟其他部门也需要按章办事,“总不能让人家破规矩”。

4、以法官为主体

相比于此前的法院体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大的不同在于以法官为主体。过去的管理方式,使得法官疲于应对各项管理指标,如同计件工人。法官从事的是高智力、高水平劳动,为国家担负着重要使命,需要得到尊重。如果以计件工人的标准去要求法官,则法官的创造性会被抑制,试想,一个疲于应对各种考核的法官如何去开拓进取,如何去写出国际一流的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尊重法官的自觉性,主张法官自律、自觉、自治。鉴于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取消了诸多“管理”以实现法官自我管理。以研究和审判管理办公室为例(将原来的研究室和审判管理办公室两个部门整合到一起),由法官自己主持,“轮流坐庄”,主任、副主任实现轮换(一年或两年),调研、研究业务均由法官自主决定。

以法官为主体还体现在为法官服务的理念上。过去体制下,如果发生扰乱诉讼秩序的情况,法官采取强制措施往往需要庭长等批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则不同,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以法官为主导,所有人员,上至院长等“领导”,下至法警等司法辅助人员,都必须为法官审判工作服务。法官是代表国家执掌法律,其尊严不容冒犯,任何扰乱法庭秩序,阻碍法官执行法律的行为必须给予制裁,如此才能维护司法权威。

同时,在判决过程中,实现法官自主裁判。法官的最终工作都落实在判决书上,过去的司法实践,存在着判决书说理不足,甚至是不说理的现象,这也是导致法官被质疑的重要原因。法官判决要针对双方的争端,说出”子丑寅卯”来。充分的说理,才能令人信服。在法官自主裁判下,法官甚至可以用专家学者的观点书写判决理由。判决说理的加强,能够推动法官的审判与研究一体化,审判实务与理论研究应该是一体的。法院的开庭和判决应该是一体的。

四、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相关的几个问题

1、关于案件规模与审判力量的平衡

截至4月14日,我院共受理案件31 34件,共审结案件61 6件。根据目前情况,预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规模大概是每年l万件左右,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规模目前是25名法官,照此计算,每名法官一年需要审理近500起案件,因此有学者担心案件规模的庞大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力量配备不平衡。

事实上,北京的案件规模之所以这么大,主要是由于专利行政案件、商标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在这些行政案件中,专利行政案件一年大概是800到1 000件(2014年是600件,未来会不断上升),虽然所关涉的问题比较难,技术性比较突出,但是量并不算大。大多数行政案件属于商标行政案件,据统计,2014年全年将近10000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还有将近7000件是北京一中院没有处理完遗留的,北京一中院从各方面抽调人员组织了十个合议庭,准备用两年的时间把这7000件案件消化掉)。由此预测,商标行政案件每年维持在8000到1 0000件,而且在这些案件中,可以根据难易程度采取不同方式,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走简易程序。此外,关于著作权、商标权等民事和行政二审案件,预计每年上诉到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大概2700到3000件左右。

针对上述情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取各种举措以提高审判效率,其核心是繁简分流,对于简易的案件提高速度、程序简化,包括庭审、判决等简化(简化程序的前提是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这是第一位的)。与此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或在走势确定后尝试申请编制扩编,不过目前案件还没完全体现出来,需要观察一段时间。此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或尝试加大使用陪审员的力度,这也是司法民主、开放办案的尝试,还能够促进审判、研究、教学相结合。

2、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

网络不正当竞争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个领域我国跟美国走在世界前面,欧洲这方面显得实践不足,其原因在于欧洲的网络产业没有美国以及中国那么发达,欧洲对于当前互联网的深度、广度、速度甚至理解不够。以我国淘宝平台为例,其一年营业额超过10000亿元人民币,每年受理的纠纷是七八百万件,相当于中国法院系统受理的各类案件总数。可以试想,如果淘宝平台的这些纠纷都转移到法院,会是什么样的一个局面。网络环境下,公众的利益、技术发展和权利人利益三者面临新的平衡,到底该如何把握,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过度保护会抑制技术发展;保护不足又会滋长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损害权利人利益。互联网环境中的著作权侵权就是典型例证,一旦原始著作权人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最终受损害的是整个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但过强的保护又会损害公共利益。

曾经有一个案例,一个软件游戏有几百万用户,但却侵犯韩国软件著作权,如果允许停止侵害的救济,就会影响到几百万用户的利益,很有可能会引发为一个社会事件。所以,在一些涉及公众利益问题上,著作权人的利益保护或许要适当退让,这就需要寻找到合理的平衡,既保障著作权人利益,同时照顾公众利益,比如给停止侵权设置缓冲期,使玩家有一个退出机制。

可以预见,这种平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是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的时,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简单地加大打击力度,更要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平衡。

3、关于技术调查官

技术调查官的设置主要是针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和行政案件,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复杂、专业的技术问题,而法官往往技术知识有限,因此需要技术调查官协助,比如在进行证据保全时,哪些属于涉案核心技术就需要技术调查官来协助解决。专利案件经常涉及到新颖性、创造性的问题,特别是创造性,需要专业人员给出判断,此时,技术调查官同技术专家等交流更为方便,效率也可以提高,专家咨询制度的作用也会进一步凸显,可见,技术调查官的设立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技术调查官属于司法辅助人员,而非审判人员,但技术调查官是需要参加庭审,唯有完整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中,才能明白当事人的争议点,其意见才具有针对性。如果在庭审过程中技术调查官认为从技术角度有必要向当事人询问,则可以向法官申请,在法官同意后进行。

当然,目前技术调查官的设置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技术领域很广泛,而技术调查官的名额却只有5个,难免会出现技术调查官无法涵盖的技术领域。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有关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暂行规定,其他相关规则还在制定过程中,该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4、专门化的担忧

作为专门法院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同时面临如何防止与法院主流相割离的问题,海事法院,就是典型例证,美国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同样面临着这样的问题。目前可行的路径是拓宽法官的法律底蕴,尤其是民商事法律素养。知识产权的专业不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而是深深根植于民商事法律。所以一定是要有深厚的民法底蕴才能处理好知识产权案件,如果底蕴不够就容易越走越窄。有很多知识产权对策,最终还是要回归到传统民法领域中寻求,仅仅局限于知识产权领域,问题很有可能得不到有效解决,但如果回到民法基础理论,则有可能找出新的出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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