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宣传剧本,拳手起诉影视公司索赔2万
作者 | Cindere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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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5字,阅读约需4分钟)
曾经,小编也有一个梦想——妄想活得轰轰烈烈,潇潇洒洒,策马奔腾,共享人世繁华,因为小编总是隐隐觉得,不平凡的人生是有可能被拍成电视剧的!
那么,问题来了,他人如果未经本人授权,以本人的真实故事为依据编写的剧本是否侵犯了本人的著作权?今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这起案件,就与此有关。
案 情
汪某本是一名患有脑瘫的残疾人,在其父的精心教育与耐心指导下,克服重重困难成为了一名职业拳击手。这份独特经历被青岛唐赫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看中,该公司在2015年与汪某签订委托书, 并获得了汪某的独家授权,欲将原告的亲身经历拟写故事大纲、编写剧本,拍摄制作成影视作品(命名为《特殊拳手》),双方约定该作品著作权由该公司享有。
在此期间,高某多次找到汪某,向其索要根据真人事迹改编影视作品的授权,被其拒绝并明确告知已授权给青岛唐赫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不久后,汪某发现高某在其网站及项目宣传材料上以《绳角》为名,宣传、推介、拍摄内容与汪某授权第三人故事相同的电影剧本,并标注“根据患有脑瘫的天才拳击手汪某真人故事改编”等,并大量使用了其与父亲的照片。
据此,汪某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绳角》电影的霍尔果斯鲲池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霍尔果斯鲲池影业有限公司、四川热窝影业有限公司、高某诉至朝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撤销在其网站和项目介绍上使用以“原告真人事迹改编”“原告授权”的介绍、宣传,收回向其他公司发送的项目宣传材料;支付因制止其侵权行为的支出2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青岛唐赫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该案诉讼。
针对原告的陈述,四被告皆认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其不是本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享有著作权。涉案作品是剧本特殊权属,根据原告与青岛唐赫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书,及山东省版权局的文件,显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是青岛唐赫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原告。而且,授权书授权的内容为对本案原告真人事迹的采访。
此外,被告没有原告诉称的宣传融资拍摄放映的行为。2018年6月,涉案影片已不再拍摄,并在网站撤掉了涉案影片的相关信息,且未给原告造成著作权和人身权的侵害。
庭 审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一、原告汪某是否为涉案作品《特殊拳手》剧本的著作权人?
对此,原告诉称,当一个人的特殊经历被编写进剧本的时候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委托创作作品,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向侵权人主张权利的资格,原告同意著作权归属第三人并不必然丧失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霍尔果斯鲲池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辩称,原告不享有对涉案剧本的著作权,真人真事与剧本不同,前者不享有著作权,不应与剧本混淆。原告与第三人青岛唐赫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并非委托创作,而是授权使用,双方约定授权使用后产生的剧本由第三人享有著作权,故原告不是涉案作品《特殊拳手》剧本的著作权人,亦谈不上主体适格。
被告四川热窝影业有限公司也辩称,原告在混淆亲身经历和作品的概念,亲身经历只能说明其是作品的原型,原型不必然享有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是经过创作产生的,是对经历的艺术加工和创作,该著作权的归属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协商。根据原告提交的授权书,已经约定著作权归青岛唐赫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原告所称的发生纠纷可以由原告出面,不意味着原告享有著作权。
二、各被告的被控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对于涉案作品享有的摄制权?如果构成的话,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对此,原告诉称,被告霍尔果斯鲲池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霍尔果斯鲲池影业有限公司在其网站明确介绍其携手四川热窝影业有限公司拍摄的涉案作品是根据原告的真人事迹改编,使人认为被告获得了原告的授权。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况且被告撤销项目是在原告起诉之后,这已经给原告和青岛唐赫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推进授权剧本的项目造成了影响。被告在暗地宣传项目,但该项目与被告提交的投资合同的项目一致,相互印证。本案原告为患有脑瘫的残疾人,其经历被拍摄成电视剧将影响更多人,被告的侵权行为明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被告霍尔果斯鲲池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辩称,被告并未就该剧本进行摄制,原告对被告的指控没有依据。原告用来源并不明确的项目介绍书诉称被告对其摄制权侵权,但不同人就同一事实各自创作的作品互相不侵权。
四川热窝影业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鲲池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共同辩称,二被告没有实施拍摄创作等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目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并未对此案当庭宣判,关于本案的后续,知产力将进行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