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说知识产权 | 司法公正看得见:山寨黄金傍大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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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秦瑞秋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消费者被相同或相似商标标识所欺骗,买到山寨货的情形。今天“漫说知识产权”要讲述的案例就是典型的商标搭便车行为,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生了混淆。
于是,商标权利人就认为金店使用“中国老牌黄金”标识侵害了其“中国黄金时间China Gold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金店告上法庭。
今天的主人公有两名(其实还有一名被省略的配角)——
其实啊,他们说的就是夹着“老”字的“中国黄金”标签是否会造成消费者对“中国黄金”商标混淆。大家先来看看这两个商标——
(这是“中国黄金”)
(这是“中国老牌黄金”)
瑞秋乍一看觉得长得很像,有木有!?其实不止瑞秋一人这么觉得,案情显示,多位消费者对“中国老牌黄金”产生了质疑——
所以啊,一、二审法院都判决认为“中国老牌黄金”构成商标侵权。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法院的判决书是怎么说的吧!
第一,在先商标“中国黄金”具有较高的显著性。案情显示,通过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和中金集团黄金珠宝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等,“中国黄金”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商标权利人之间建立了特定的联系。
第二,通过对商标的显著部分比较可知,两者近似度较高。该“中国老牌黄金”标识中,“老”系以图形表示,显著性较弱,有些使用方式又与“牌”字形成词组修饰黄金,进一步削弱了显著性,而“中国”、“黄金”则以较大的字号位于“老”图形、小字号的“牌”两边,显著性较强,就中国消费者而言,中文“中国黄金”系其主要识别部分,如与“中国黄金”文字、读音完全相同,则容易产生混淆。
第三,双方已经有实际混淆产生。案情显示,已有消费者向“中国黄金”发邮件质疑相关情况,也有消费者向媒体爆料,可见,被告L先生使用“中国老牌黄金”标识的行为使普通消费者认为其购买到的商品是“中国黄金”授权的商品,已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对于上诉人L先生的另一诉请,即请求适用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免除其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认为,涉案侵权行为包括其在店铺门头、店内店招、销售凭证等上使用侵权标识等行为,并非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所指的仅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故涉案侵权行为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不能免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涉案侵权行为对外销售的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L先生在店铺装潢中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销售的商品亦使用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其行为已经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好啦,今天的案例就讲到这里,这几年“中国黄金”知名度日益提升,因而产生了各种“搭便车”的商标侵权行为。遇到这种情况,一方面,消费者要多个心眼,不要被这些“傍名牌”商品所迷惑;另一方面,经营者也不能存有投机取巧心理,不当使用商标标识“傍名牌”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的,所以切勿因小利而失去诚信。
参考文献:
1、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73民终221号;
2、《“中国老牌黄金”到底是哪家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傍大牌”行为侵权》,载微信公众号:浦江天平,2016年9月30日;
3、《老牌黄金和中国黄金不正当竞争案——不当使用标识需承担法律责任》,载微信公众号:强国院,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