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边界”的70件类案

基于70条经一、二审案号关联核对并按同一争议去重的独立案件链,观察法院突破《区分表》的判断模型和证据结构。

作者 | 闲聊知知

TRADEMARK DATA STORY · 2022—2026

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边界”的

70件类案

基于70条经一、二审案号关联核对并按同一争议去重的独立案件链,观察法院突破《区分表》的判断模型和证据结构。

裁判日口径:2022-01-01至2026-07-01 · 70条独立案件链

闲聊知知

闲聊知知

快速、轻量化又有深度的数据服务。

可在1个工作日内交付的深度数据报告与客户会见方案。

邮箱:zhenkeren@iphouse.cn

知产查

DATA RESEARCH

知产查数据库

覆盖中国、美国与欧盟逾670万条知识产权法律文书,提供跨法域检索与数据研判支持。

zhichancha.com

微信二维码

微信扫码联系获取商标类案数据报告、证据清单与客户会见方案电话:13810482826

这是常听到的一个问题,能突破吗?怎么突破?

客户常问:对方商标不在同一类似群,还能“清理”掉吗?

检索几十份“看起来很像”的判决,还不足以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继续区分法院的基础说理、真正跨群认定、与国知局行政裁决的分歧,并找到可以复制的证据链。

为什么这70条案件链具有较强的类案参考性?每条案件链都同时具有跨群或跨类事实与肯定类似结论;对存在一、二审关系的案件,依据本案案号、原审案号和裁判结果完成关联核对;同一争议只计一次,不把一审、二审重复计入样本。

《区分表》不同群组,法院仍认定类似的比例结构如何?

法院会按什么顺序判断是否可以突破?

哪些证明内容最常进入裁判理由?

突破幅度越大,证据需要叠加到什么程度?

如果要主张突破,证据包应如何组织?

口径:法院裁判日为2022-01-01至2026-07-01,双端包含。“中之杰”二审日期为2026-07-28,只用于提出问题,未进入统计。

数据加工链

4,998提及《区分表》的行政裁判文书

309命中跨群/跨类及拒绝机械适用的高相关候选

70同一理由中同时具有跨群事实与肯定类似结论

70条案件链按当前案号和原审案号归并,未发现链内重复计数

结构化结论突破类型、行政裁决、证据要素、裁判理由与代表案例

问题一:突破大多发生在哪个层级?

一句话答案:70条独立案件链中,61条是同一类别内跨类似群;真正跨商品与服务只有3条。这类认定存在清晰的层级。

61同一尼斯类别内
跨类似群 · 87.1%

6商品—商品或服务—服务
跨尼斯类别 · 8.6%

3商品与服务
跨类型 · 4.3%

70经一、二审关联核对
70条独立案件链

问题二:法院如何判断可以突破?

一句话答案:70条案件链呈现出“客观市场关联打底、商誉与标志强化、主观状态辅助”的结构。法院并不要求因素齐备,但会根据跨越幅度提高证据组合的密度。

70/70|现实市场共同性是共同起点全部案件链均提及渠道、场所或相关公众重合。突破首先建立在真实交易场景,而非类似群编号本身。

64/70|客观属性与市场重合同时出现占91.4%。功能、用途、生产部门等属性,与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共同构成基础关联。

60/70|市场重合与在先商誉同时出现占85.7%。相同公众接触到有一定声誉的标志,更容易联想到同一来源或特定联系。

54/70|三项核心因素形成稳定组合客观属性+渠道/公众+知名度同时出现,占77.1%,是样本中最稳定的多因素结构。

21/70、21/70|两类增强组合“知名度+标志强近似”出现21条,“知名度+主观恶意”出现21条。它们通常用于把一般关联推高到混淆可能性。

14/70|强近似与恶意同时出现占20.0%。在边界更远的争议中,这一组合可显著加强相关公众会误认来源的推断。

以上为70条肯定突破案件链中的裁判理由编码。同一案件可进入多个组合,数字反映因素如何共同出现,不是单项因素的成功率。

问题三:哪些证明内容最常被法院采用?

一句话答案:市场渠道和消费者重合进入全部70条案件链的裁判理由,其后是客观商品属性和引证商标知名度。

a13f99ca8f657357c9042028b469dcfa.png


上述数字为裁判理由中的要素出现次数,同一文书可同时具有多个标签,不将描述性关联解读为单一因果。

问题四:突破幅度越大,证据需要叠加到什么程度?

一句话答案:样本呈现清晰的“证据密度梯度”:同类跨群平均出现4.03项判断因素,跨尼斯类别升至4.50项,商品与服务跨类型达到5.67项。

4.03项同类跨类似群|61条

渠道/公众100%,客观属性91.8%,知名度86.9%;强近似和恶意分别为31.1%、24.6%。

4.50项商品—商品/服务—服务跨类别|6条

渠道/公众和客观属性均为100%;强近似升至83.3%,恶意升至50.0%。类别跨得更远,标志与主观状态的补强更明显。

5.67项商品与服务跨类型|3条

渠道/公众、知名度和恶意均为100%;其中1条还出现实际混淆。三个样本每条至少具有5项编码因素,未出现依靠单一关联完成突破的情形。

实务含义:同类跨群可以优先证明功能、用途和交易渠道;跨类别应同步准备标志强近似与商誉证据;商品—服务跨类型则宜形成“市场关联+知名度+主观状态+真实使用或混淆事实”的完整组合。

跨类别仅6条、商品与服务跨类型仅3条,以上只用于观察样本内的证据结构,不据此推断所有案件的成功概率。

问题五:要主张突破,证据包怎么组?

一句话答案:先用客观市场证据建立商品关联,再用商誉、标志和主观意图证据完成混淆链。

A级:客观市场证据国家/行业标准、产品定义、电商销售页、实际配套交易、实际混淆。

B级:交易结构证据渠道调查、上下游供应关系、门店陈列、同一消费者的多渠道流向。

C级:商誉与识别证据关键日期前的持续销售、广告、媒体报道、市场份额与获奖记录。

D级:主观意图证据同地同业、历史交易、人员关联、重合住所、仿冒门店/电商宣传。

四组代表案例

(2021)京行终5711号

科沃斯:家用遥控器 vs 清洁机器人

行业标准、官网、京东、天猫销售页和一般生活常识,共同证明两者配套使用且渠道重合。

适用于主机—配件、设备—耗材类争议:标准文件与真实销售页可形成强证据链。

(2022)京行终4053号

RAMADA:被子、布、针织品毛巾 vs 饭店、餐馆服务

渠道与消费者重合,酒店商标已有知名度;关联公司开设同名旗舰店并宣传“星级酒店套件”,已经出现实际混淆。

跨商品—服务需要多项强因素叠加,单纯消费群体重合通常不足。

(2022)京73行初14309号

FRESHFRAGRANCE:美容服务 vs 化妆品

法院明确列出消费者重合且经常结合使用、标志显著部分高度近似、引证商标在化妆品上有知名度三项因素,据此认定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认定被诉裁定相关结论不当。

诉讼纠错应将事实组织成明确的多因素推导链。

(2024)京行终3774号

MXBON:假睫毛/假发/假指甲黏合剂 vs 粘合剂

生产部门、渠道和消费者交叉;标志完全相同;引证商标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主观难谓善意。

商品客观关联是基础,标志、商誉和善意状态决定混淆风险的强弱。

把你的下一个法律问题,也拆成一套数据答案

本文的结论可用于类案论证、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和商标布局,并可围绕具体品牌、商品或服务进一步形成案件方案、证据清单和客户会见材料。

客户会见快速确定类案边界和需要追问的事实

无效宣告/答辩建立商品对照矩阵和证据缺口表

行政诉讼识别行政裁决理由中未吸收的市场证据

商标布局根据交易场景识别需要补充的类别和群组

管理层汇报将裁判尺度转化为可核验的图表和结论

行业专项研究围绕特定品牌、品类或争议路径建立专题样本

客户可以获得什么?

类案数据底表、商品/服务对照矩阵、关键裁判结论、证据清单、客户会见提纲和可直接使用的图表报告。

将本文全文或 Markdown 版本提交至 Agent,可继续生成案件方案、客户会见材料或内部汇报稿。正式使用前,仍应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原始裁判文书完成核验。

提供客户名称、商标争议类型和最希望确认的三个问题

可以据此确定检索范围,围绕相关案件重新完成一次数据加工。可在1个工作日内交付深度数据报告与客户会见方案。

闲聊知知

可在1个工作日内交付的深度数据报告与客户会见方案。

数据支持:知产宝 IPHOUSE

邮箱:zhenkeren@iphouse.cn

电话:13810482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