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杀”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浅析

2023-10-23 08:00:00
剧本杀是否构成中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剧本杀作品著作权侵权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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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于筱欧  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布鲁斯

“剧本杀”原名“谋杀之谜”(Murder Mystery Game),是一种起源于西方室内派对的娱乐游戏。派对中的来宾在其他来宾并不知情的前提下暗中扮演凶手角色,而其他来宾作为玩家则需要通过调查线索与逻辑推理来找到真正的出凶手。1935年,第一款谋杀之谜游戏“Jury Box”诞生。玩家扮演的是法庭陪审团的成员,根据收到的证据资料等推理出谁才是有罪之人,并通过投票做出决定。在玩家做出决定后,真相才会予以公布。1948年,第一款桌游类型的谋杀之谜游戏“Cluedoor Clue in North America”发行。1986年,被誉为现代谋杀之谜先驱的“Mafia”诞生。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谋杀之谜”在增加了复杂的游戏机制之上,逐渐融合了角色扮演等丰富的元素。

在传入中国之后,顺应中国剧本杀群体的偏好,又超脱出传统桌游派对的藩篱,在实景推理、线上推理有了进一步的飞跃。2013年名为《死穿白》的英文剧本杀传入国内,成为国内剧本杀启蒙之作。此后,以三国杀、狼人杀为代表的传统桌游式剧本杀作品迅速在国内蓬勃发展开来。在不满足于束缚于桌面之上的局限,希望获得更多角色代入感和主动参与感的市场需求下,将案发现场通过场景还原,玩家穿着相应的服饰扮演剧本中的角色,通过道具等线索进行推理,玩家之间可以进一步互动的实景推理剧本杀逐渐流行开来。随着国内智能手机的普及与网络基建设施的深度覆盖,打破地域局限通过手机APP进行剧本杀亦成为新趋势。

Part.01

剧本杀是否构成中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剧本杀”在国内尚无统一的定义。文化和旅游部2023年4月13日发布《剧本娱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对于“剧本娱乐”作出如下定义:

“本规定所称剧本娱乐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由经营单位通过现场组织消费者扮演剧本角色或者解谜特定场景等方式开展的文化娱乐活动。”

根据剧本的推进方式是否固定,剧本杀可以分为“封闭式”与“开放式”。根据游戏的进行地点是室内现实场景还是通过手机app等,可以分为“线上剧本杀”和“线下剧本杀”。而“线下剧本杀”之中,根据玩家是否需要利用道具在模拟还原场景中推进剧本,还可以分为更接近传统桌游的“桌游式剧本杀”与“实景推理式剧本杀”。

在传统桌游式剧本杀中,其主体部分为对“剧本”内容本身的演绎。虽然一部分桌游式剧本杀可能涉及使用具有美术设计的桌游卡片,或者简单布景等,但“剧本”的设计仍占据较大比例。

而在实景推理式剧本杀中,由于其更加强调故事的沉浸感、角色的代入感以及与场景、道具、其他玩家之间的互动,“剧本”本身的设计固然重要,但场景的布置、角色服装的设计、道具乃至机关的设计亦占据了极为重要的部分。

因此,“剧本杀”作品是否构成中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构成何种类型的作品,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针对具体的“剧本杀”作品的具体内容与表达方式进行有所针对的判断。

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与2010年《著作权法》相比,第(九)项从原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由此可见即便并不属于(一)至(八)所列举的典型作品分类,只要符合“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的作品特征,依然构成中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2021)粤03民终7723号、(2022)沪 0115 民初 37413 号等涉及“剧本杀”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均认定涉案“剧本杀”作品为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判令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务上,“剧本杀”作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可能性极高,争议较小。但是“剧本杀”作品究竟属于何种类型的作品,尚存在一定争议,并未形成定论。这对于今后“剧本杀”作品的侵权认定上亦存在一定的影响。

“剧本杀”作品往往无法简单归类于《著作权法》所列举的几种典型的作品类型中去,“剧本杀”作品通常是几种典型作品类型的集合,或是某种典型作品的非典型演绎。

部分学术观点认为,可以将特定主题的剧本杀作品归类为戏剧作品,因为其艺术表现形式与传统戏剧并无本质区别,都是在剧本的基础上,通过舞台布景、灯光道具、演员的声音与肢体语言加以呈现。而“剧本杀”无非是在共同特征的基础上,一改传统的“演员——观众”的二元模式,而是通过将演员观众合二为一的沉浸式模式加以演绎。

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倾向于避免直接定义“剧本杀”作品的类型,而是将其进行拆分剧本、卡牌、道具、布景、服饰等,逐一探讨各部分在传统框架上是否构成对某种典型分类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比如,在(2021)粤03民终7723号中,针对案件所涉游戏剧本剧情的模仿行为,法院将权利人的剧本定义为悬疑推理小说,并依照文字作品的侵权判定标准做出了最终判决。而在(2022)沪 0115 民初 37413 号中,涉案“剧本杀”作品为实景推理式剧本杀,除了剧本文本之外,其布景和道具的使用上,还涉及对知名游戏《Legend of MIR II》的游戏地图“比奇城”、游戏道具“命运之刃”“裁决之杖”等30多个道具的模仿行为。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所主张的地图和道具等构成美术作品,并通过逐一对比后,认定“命运之刃”等 16个道具与原告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Part.02

剧本杀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判定

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著作权法基本原理,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而并不保护作品中所蕴含的思想。而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思想与表达边界的前提下,通常著作权侵权行为通过“接触+实质相似”的方法加以判定。而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则需要通过“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检测法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与判断。通过这一方法,可以将涉案作品中不受保护的思想抽象出来,然后过滤掉属于公有领域的部分,最终把剩下部分进行对比,如果涉案侵权作品中仍然有内容与权利人作品构成相似则可认定为侵权。该判定方法亦适用于剧本杀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判定。

就剧本杀而言,其在具有戏剧演绎的特征之外还具有游戏互动的属性,因此在剧本杀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时,首先应当将其中属于游戏规则的属于思想的部分抽象出来。比如狼人杀中关于猎人、女巫、预言家、狼人、普通村民的身份配置等属于游戏玩法规则的部分。其次,还应当将已属于公有领域的部分加以过滤,比如即便三国杀卡牌中设计了诸葛亮羽扇纶巾的形象,后续类似的剧本杀作品中也不应仅因其也设计了羽扇纶巾的诸葛亮形象而构成侵权,因为诸葛亮羽扇纶巾的形象早已通过诸多史书、演义的描述进入公有领域。在进行抽象、过滤之后,将剧本的独创性部分与涉嫌侵权剧本的相应部分进行比对后仍构成相似的,则应当认定为著作权侵权行为。

在剧本杀作品整体的实质近似的判断上,如果在剧本的情节设置、道具、卡牌、布景、服饰等的设计上,形成了难以分割的表达效果,且作品之间具有相似的整体外观,给观众带来相似的整体欣赏体验的,则很有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

在剧本文本本身的实质近似判断上,如双方故事主线基本一致,即便在具体表达上存在差别,但双方故事在具体的凶杀现场、作案手法等情节的设置上具有相似的整体外观,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相似的核心情节,故事架构中具有包含关系,涉嫌侵权作品的剧情设置占到权利作品的足够高的比例,以致于受众足以产生相似的欣赏体验的,则有极高可能性构成实质性相似。

而关于剧本杀的道具、卡牌、布景、服饰等部分的实质近似判断上,则需要逐一两两对比,首先排除其整体形象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部分,之后分析其形状、颜色、花纹等方面设计的结合,主要的造型结构、特殊的局部设计等,判断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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