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我是歌手”著作权侵权案再审开庭

2018-05-16 18:46:30
近年来,一些热门综艺节目的版权方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被授予多家视频平台,由于许可合同约定不明确,导致产生相关著作权侵权及权属纠纷的消息屡见报端。湖南卫视制作播出的综艺节目《我是歌手》也“未能幸免”。


作者|IvesDuran


(本文版权为知产力所有,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


(本文2557字,阅读约需5分钟)


近年来,一些热门综艺节目的版权方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被授予多家视频平台,由于许可合同约定不明确,导致产生相关著作权侵权及权属纠纷的消息屡见报端。湖南卫视制作播出的综艺节目《我是歌手》也“未能幸免”。

 

据悉,由于节目版权方湖南卫视与风行网签订的许可协议的主文与附件中对于许可协议的期限规定,双方在理解上存在差异,乐视网与风行网、湖南卫视围绕《我是歌手》第2季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及权属纠纷,缠斗3年未有定论。

 

针对乐视网(天津)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乐视网天津公司)与北京风行在线有限公司(下称风行在线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乐视网天津公司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监督申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民事抗诉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


5月15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再审该案,乐视网天津公司代理人、风行在线公司代理人,第三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快乐阳光公司)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庭审,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抗诉机关派员出庭。



“一女嫁二夫”,《我是歌手》京湘两地起纠纷


2014年1月,乐视网天津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风行在线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快乐阳光公司为该案第三人。

 

乐视网天津公司诉称,其享有湖南卫视制作播出的2014年度《我是歌手》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维权权利,风行在线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风行网PC端及手机端非法转播了2014年度《我是歌手》的完整内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据悉,由于海淀法院与北京一中院对于风行在线公司《我是歌手》许可协议期限的认定存在差异,致使该案两审判决结果截然相反。

 

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乐视公司取得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我是歌手》第二季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风行公司只享有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我是歌手》第一季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认定风行在线公司侵犯了乐视公司享有的《我是歌手》第二季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风行在线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认为,风行在线公司享有《我是歌手》第二季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据此撤销一审判决。2015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驳回乐视网天津公司的再审请求。



在双方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一审审理期间,快乐阳光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风行在线公司签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许可协议》已经解除。


2015年3月,长沙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风行公司与快乐阳光公司的许可协议已于2013年12月31日解除。2015年8月2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长沙中院上述判决。

 

乐视网天津公司认为,根据湖南高院生效判决结果,风行在线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之后,对《我是歌手》第二季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在风行网及手机端传播涉案节目的行为理应构成侵权。据此,乐视网天津公司提出监督申请。

 


庭审过程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宣读抗诉书认为:


长沙中院、湖南高院作出的两份民事判决具有既判力,能够作为证据证明快乐阳光公司与风行在线公司签订的2013《许可协议》已于2013年12月31日解除的事实,风行在线公司丧失了在2014年播放涉案综艺节目的权利基础。快乐阳光公司对2014年《我是歌手》第二季节目的授权不构成重复授权。

 

另外,该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快乐阳光公司起诉风行在线公司确认著作权许可合同解除一案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因此风行在线公司涉案信息网络传播权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二审法院并未中止审理该案,属于审判程序违法。

 

申诉人乐视网天津公司、第三人快乐阳光公司均表示同意检察院抗诉意见,请求法院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作为乐视网天津公司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徐春江律师提出,根据双方许可协议规定,风行在线公司传播涉案节目必须使用快乐阳光公司提供的节目介质。在双方许可协议终止之后,快乐阳光公司已不再向风行在线公司提供涉案节目介质。因此,风行在线公司使用其他介质播放涉案节目的行为,表明其主观上明知其已不具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侵权索赔金额,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雷东律师提出,乐视网天津公司为取得涉案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付出了较高对价,节目的播出获得了较高的收视率以及广告收益。风行在线公司在风行网PC端及手机端同时实施了对涉案节目的侵权行为,其获得的侵权收益远高于乐视网天津公司提出的100万元索赔金额,一审法院作出的赔偿金额过低,应予改判。



针对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及乐视网天津公司提出的申诉理由,风行在线公司代理人答辩称,该公司在乐视网天津公司发出侵权警告函之后,已经停止侵权行为。另外,对于湖南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结果不予认可,将寻求相关救济程序。对此,快乐阳光公司代理人吴子芳律师在庭审中表示,对于湖南高院的二审判决,风行在线公司已经错过了 6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

 

乐视网和风行网都是以提供视频内容为主要业务的互联网企业,对于“我是歌手”等热点内容及版权的争夺异常激烈。在“内容为王”的背景下,对于广大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企业来说,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要并且迫切。

 

据悉,检察院对于著作权侵权案件发起抗诉的案例并不多见。就本案中提出监督申请的缘由及意义,乐视网天津公司的代理人雷东律师和徐春江律师表示:“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重要渠道。企业想要通过多种司法救济程序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要敢于穷尽一切法律规定的程序。本案中,一审、二审均已作出判决,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常规的救济手段几乎已经用尽。在此情形下,乐视基于对自身商业利益的保护,在取得新证据后,积极向检察院申请行使法律监督权,终于获得了对案件重新审理的机会。”

 

上述代理人进一步提到,乐视的行动给了告诉我们,在国家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激烈的商业竞争中,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事关企业生存和发展,极其重要,要像保护自己的眼睛甚至小孩一样,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凝结了企业的心血。对待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要锱铢必较、坚持到底,正所谓正义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庭审结束后,双方均表示接受调解,知产力将持续关注该案进展。

 

+1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参与评论
评论千万条,友善第一条
后参与讨论
评论区

    下一篇

    近日,书法家向佳红诉电影《九层妖塔》制作方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发行方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投资方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网络传播单位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一审结果出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向佳红经济损失14万元,并登报致歉。

    2018-05-16 18:1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