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直播之——赔偿金额的认定
日前,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知产宝协办的“聚焦互联网与新媒体环境下体育赛事直播权利保护”研讨会在京举行。与会嘉宾先后围绕“互联网环境下体育赛事直播权利的法律性质”、“体育赛事节目直播中的侵权形态认定”、“体育赛事节目直播中的侵权打击、侵权损害赔偿金额认定与保护”三大主题进行了讨论。知产力现将各主题发言嘉宾演讲内容整理推送。
严波:影视作品独创性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版权保护
央视法律部副主任严波先生介绍了近年来热门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侵权监测情况,以及体育赛事节目的创作过程。
严波先生指出,体育赛事节目的核心权利是直播权,也是其重要的价值来源。对于体育赛事直播采取版权保护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判定体育赛事节目的作品性质。当前,不同法院对于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看法不一。有观点认为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观点则认为应当用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在他看来,体育赛事节目的表现形式与电影并无不同,区别在于独创性程度的高低,而非独创性的有无。相较而言,影视作品对独创性具有较高的要求。作为作品构成要件,独创性标准必须是以事实为基础的相对确定并可裁量的概念,而非由法官凭个人主观判断自由裁量的非确定的“独创性”高度判断。
严波先生表示,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过程经历了复杂的前期准备、多机位设计、镜头切换与组接、慢动作等多个制作环节,是娱乐化的艺术及体育精神情感的表达。虽然体育赛节目在制作过程中存在客观情形、赛事直播的实时性、对直播团队水准的要求、观众的需求、公用信号的制作标准等“客观限制因素”,但这并不影响其具有独创性。
梁飞:体育赛事直播侵权维权刍议
对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侵权维权方式以及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梁飞先生从行政保护的角度进行了分析。
梁飞先生指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核心价值在于其及时性,如何对于侵权行为采取及时的救济措施是行业关心的问题。针对含有侵权内容的网络链接,通过向侵权网站(APP、公众号)、服务器提供商、域名注册代理商等发送邮件、书面法律函,并在预警函中提交证据证明对方侵权恶意,同时固定侵权内容。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同时通过电话通知的方式,达到及时删除侵权内容的效果。另外,版权方可以采用电子存证技术对权属证据、侵权证据进行固化存证。
对于体育赛事节目侵权纠纷的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梁飞先生认为,如果权利人提供了用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的部分证据,足以认定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的,应当尽量选择运用酌定赔偿方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姚兵兵:体育赛事节目定性对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影响
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姚兵兵法官从司法保护的角度介绍了体育赛事直播产业发展现状,并探讨了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定性以及侵权损害赔偿认定的问题。
姚兵兵法官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凝结着制作人员的智力与技能的劳动以及投资者的经济投入,法律应当给予正当的保护。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寻求合理解决的途径才是相关市场主体关心的迫切现实问题。建议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作品含义予以宽松解释,或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
对于制止相关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的确定问题,姚兵兵法官表示,维权支出不属于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维权支出性质上与经济损失属于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因此合理开支应当单独计算。合理开支是权利人维权的必要支出,应当纳入赔偿范围。由于合理开支是权利人主动支出,对于其数额,权利人应当持有相应的证据,就此而言并不存在酌定的问题。如果权利人不提交相应证据,应承担不举证的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姚兵兵法官表示,市场需要公平竞争,法律应回应市场需求,促进互联网+体育产业良性发展。应当探索建立体现市场价值、各类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更加科学化、精确化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熊文聪:体育赛事直播保护路径的方法论反思
对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必须采取保护,已然成为业界共识。但以何种形式进行保护仍存在争议。业界广泛讨论的保护路径包括,以著作权法规定的“类电作品”、“录像作品”或“广播组织者权”予以保护,或者是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或是将其视为“动产”进行保护,抑或创设“特别法”保护。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聪副教授认为,上述保护路径均有其合理性与可实施性,然而问题在于我们对于方法论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导致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尚未获得充分合理的保护。
在他看来,著作权法是市场的法则,财产的法则。从供求关系来看,当供大于求时,就应该提高独创性标准;当供小于求时,就应该降低独创性标准。体育赛事直播往往投入(财力、人力、智力)巨大,优质的直播画面常常是供应远远满足不了需求,故应当降低而不是抬高独创性判断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绝对不应该成为著作权法(也包括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的兜底法、口袋法,否则,将会彻底颠覆财产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杨勇:体育赛事转播侵权纠纷的行政救济研究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研究员、网络行政执法专家杨勇先生以行政救济为切入点,分析了体育赛事直播产业中存在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类型,以及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竞合的情形。
在他看来,随着行政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对于体育赛事直播侵权纠纷,在现行法律框架下, 除了发起不正当竞争之诉,采取行政救济也是一种可行的保护路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除广播组织保护权之外,录像作品的连接权保护,口述文字的作品保护和体育竞赛标题的保护都可以由行政部门介入。相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据《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采取行政许可、内容管理以及版权保护措施等方式对体育赛事转播侵权纠纷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