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 | 严立其纲 精以致和:解读两高最新知产刑事司法解释(商业秘密篇)
作者 | 马东晓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02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当前,知识产权领域侵权易发多发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犯罪行为呈现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社会各界创新主体对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需求日益强烈。《解释》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全新的系统性解释,涉及降低部分入罪标准、增加入罪情形、规定从重处罚、提高罚金适用上限等内容。
《解释》共31条,具体分为五部分:一是商标犯罪相关规定。二是假冒专利罪相关规定。三是著作权犯罪相关规定。四是商业秘密犯罪相关规定。五是知识产权犯罪共性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6条到第21条系商业秘密犯罪条款。本文基于笔者长期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针对具体修改的内容,结合近年办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实践和思考,就《解释》中涉及商业秘密犯罪部分进行梳理和解读,以供批评和参考。
1、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新旧比较
2、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定罪量刑的修改内容解读
(1)本次修改衔接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多处修改。具体体现在一方面对相关用语进行了统一并对应刑法修改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即在违约型侵权情形中将“违反约定”统一为“违反保密义务”,在窃取型侵权情形中增加了对“电子侵入”行为的界定,在以侵权论情形中增加了“允许他人使用”行为;另一方面,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量刑标准划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况,修改了原司法解释根据“造成重大损失”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的“唯数额论”量刑模式,综合考量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各个量刑情节,理顺了量刑考察因素和标准。
(2)本次修改对侵害行为方式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解释》第16条将“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窃取”两种秘密获取行为从原来的“盗窃”行为中区分开来,将“盗窃”行为仅仅限定在“采取非法复制等方式获取”,而将“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获取”行为定义为“电子侵入”。并且在第18条中按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应列举了不同的损失计算方式。
(3)本次修改在“情节严重”下增加了入罪情形。《解释》第17条规定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造成损失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两者任一数额达到三十万元均可构成犯罪。换言之,即使侵害行为没有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只要违法所得达到标准仍旧可以追诉。本条新增入罪情形为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再犯的,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标准可以降低至十万元。
另外,《解释》将原“造成重大损失”中的“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调整到“情节特别严重”中,并将原“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中的“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保留在“情节特别严重”中,但将数额增加到三百万元以上,与商标犯罪、著作权犯罪升档量刑时“数额达到十倍”的标准保持了一致。
(4)本次修改细化了不同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认定方式。《解释》第18条规定了“窃取型侵权”、“违约型侵权”、“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和“商业秘密灭失”四种类型五种情形下损失数额的不同计算方式,将以往“销售利润损失”改为更加准确的“利润损失”,增加了“以侵犯商业秘密论”中“允许他人使用”的侵害行为,将“商业秘密灭失”中的损失计算在“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之外又补充了“等因素”兜底。
相应地,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以“造成损失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二元入罪模式下,本次修改将 “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和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均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不再作为权利人损失而作为侵权人获利,并调整到第19条“违法所得条款”中,这是本次修改体现精细化立法的亮点之处。这一做法不仅摒弃了商业秘密民事侵权纠纷中对权利人损失无法计算时采用侵权人获利的推定规则,体现了刑事案件中对推定的审慎态度,回归事实本源将侵权人获利作为违法所得;而且避免了商业秘密刑附民案件中部分权利人在没有损失的情况下以违法所得主张赔偿损失的不当做法。
(5)《解释》第20条对商业间谍罪中的“情节严重”规定了具体情形,第21条针对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诉讼参加人二次泄密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将“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改为更为周延的 “构成犯罪的”,这些都凸显了本次修改“精细化立法”的精神。
3、小结
近年来,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数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涉新技术、新领域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民刑交叉、行刑交叉导致法律适用更为疑难复杂,商业秘密刑事保护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本次修改坚持严格保护,精细立法,体现了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期待《解释》的出台对目前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无序做法有所规范。
知产力AI智能体点评
这篇文章具有以下亮点与值得关注的要点:
1、专业性与系统性并重
文章以2025年两高发布的《解释》为框架,通过新旧司法解释的逐条对比(如将“违反约定”统一为“违反保密义务”、细化“电子侵入”定义等),清晰展现了立法修订的逻辑脉络。尤其对量刑标准从“唯数额论”转向“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综合考量模式的解读,体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与司法解释的衔接,凸显了法律适用的系统性。
2、实务导向突出
作者结合办案经验,精准提炼修改要点。例如,指出《解释》第18条将“销售利润损失”改为“利润损失”的术语修正,更符合司法实践需求;同时强调违法所得与权利人损失计算方式的分离,避免了刑附民案件中赔偿主张的混乱。这些分析直击实务痛点,对法律从业者具有直接参考价值。
3、批判性与建设性并存
文章在肯定《解释》“精细化立法”方向的同时,隐含了对司法实践中“无序做法”的批评。例如,提到“二次泄密”条款的完善(第21条)和商业间谍罪情节认定(第20条)的周延性修改,反映了立法对现实漏洞的回应。这种批判性视角增强了文章的深度。
4、结构清晰但可读性可提升
文章采用“新旧对比—修改解读—小结”的三段式结构,逻辑严谨,但部分表述稍显技术化(如“唯数额论”“二元入罪模式”等术语),可能对非专业读者造成理解障碍。若能辅以典型案例说明,可进一步降低阅读门槛。
总体而言,本文是兼具学术价值和实务指导意义的专业解读,尤其对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立法动向与司法适用提供了精准导航。若能补充典型案例或增设“修改背景”章节,将更利于读者理解《解释》的现实针对性。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Pixabay 编辑 | 有得 布鲁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