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极生“悲”?《欢乐喜剧人》制播双方互撕背后的权利纠葛

2016-10-14 11: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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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Bruce

 

(本文版权为知产力所有,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 

 

最近,继《中国好声音》版权纠纷之后,《欢乐喜剧人》也陷入制作方与播出平台的不愉快。10月11日,《欢乐喜剧人》节目制作方欢乐传媒发布声明,表示将不再与东方卫视继续合作《欢乐喜剧人》第三季节目。10月13日,东方卫视2017年广告招商会却表示将继续播出《欢乐喜剧人》。一时间,各位吃瓜群众一头雾水: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欢乐喜剧人》第三季究竟还会在东方卫视播出吗?

 


欢乐传媒在11日的声明中表示:

“电视节目《欢乐喜剧人》系由欢乐传媒独立研发和制作,独家拥有该节目模式并拥有全球范围著作权。电视节目《欢乐喜剧人》第三季欢乐传媒正式宣布不会在东方卫视频道播出。……欢迎有意向播出该第三季节目的所有平台洽谈合作事宜。东方卫视即日起不得再以《欢乐喜剧人》的任何名义进行任何宣传、招商、筹备及制作工作”。

 

欢乐传媒在声明中对这一举动的原因进行了解释,大意可概括如下:欢乐传媒致函东方卫视,试图在10月9日前与东方卫视就第三季《欢乐喜剧人》的各项合作达成补充协议,但东方卫视没有回应,却反而在“2017年东方卫视广告招商会邀请函”中继续将《欢乐喜剧人》第三季列入为东方卫视节目,欢乐传媒认为东方卫视“无权单独进行《欢乐喜剧人》节目的筹备或制作”,要求东方卫视“立即停止宣传、招商、筹备及制作《欢乐喜剧人》第三季节目,否则,东方卫视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何以成为喜剧娱乐节目第一IP?

 

《欢乐喜剧人》是东方卫视的一档室内喜剧竞赛娱乐节目,分别于去年和今年在东方卫视播出了第一季和第二季,播出后收到的反响强烈。由于节目的性质多为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喜剧形式,加之演员及台前幕后创作者们的精品化深度创新加工,这档节目可以说是近年来难得一见的优秀喜剧综艺节目之一。同时也因其老少咸宜的特点,以及与东方卫视另一档平民喜剧娱乐节目《笑傲江湖》的配合,广大电视观众的注意力成功地被吸引到了东方卫视“喜剧系列”IP中来,收视率就可以说明这个问题:根据索福瑞2016年第一季度的收视率报告,《欢乐喜剧人》这档综艺节目的第二季的收视率为2.376%,仅次于浙江卫视的《奔跑吧兄弟》,不可谓不火爆。

 

《欢乐喜剧人》邀请的表演嘉宾也绝对是重量级的:开心麻花、德云社、宋小宝、大潘佳佳等,均为国内一线喜剧明星,甚至邀请了来自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演艺界的曲艺名家到场参与,这些都在无形中为节目增添了更多的附加值。时至今日,《欢乐喜剧人》中的众多经典桥段,诸如“雨露均沾”“好尴尬呀”等,已经成为了大家口中笔下的“网络流行语”,成为人们街谈巷议的焦点,茶余饭后的谈资。

 

不光是表演嘉宾,《欢乐喜剧人》的主持人也是一大亮点。首先在于主持人的选择上:第一季的吴秀波、第二季的郭德纲,都是娱乐界大咖。出演过《北京遇上西雅图》、《离婚律师》等著名电影电视剧、近年来人气颇高的波叔,一席礼服造型,配以沧桑的胡茬,透露着成熟魅力;而郭德纲则不必多言,“非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虽然有为其参赛的徒弟、当下正红火的“小岳岳”岳云鹏站台之嫌疑,然其在德云社多年的经验培养出的气场及应变能力均不逊于专业主持人,再加上其相声演员的身份,自然是非常好地为喜剧人这档节目的整体定位和超高人气做出了不小贡献。

 

其次是主持人在节目当中的互动角色。不同于以往节目主持人仅仅扮演串场人等简单角色的做法,《欢乐喜剧人》的主持人常常会在参赛嘉宾的演出当中,临时与台上演员“搭戏”,或是简单的几句“路人甲”式的台词,或是几个眼神和动作,亦或只是充当一下台上演员的调侃对象,但参与感、存在感显然与传统主持人不可同日而语。

 

合作缘何破裂?

 

这要从《欢乐喜剧人》的制作方说起。自从2009年当时的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的意见》以来,我国的电视节目制播分离改革便走上正轨。所谓“制播分离”,正是指将除新闻、社会访谈类以外的节目的制作与播出平台分隔开,引入市场机制,实行节目的市场招标采购,以便更好地加强竞争力,提高节目质量,降低节目成本,丰富节目内容。这也是适应国家包括文化体制改革在内的全面深化改革的趋势和要求的做法。

 

《欢乐喜剧人》的制作方是欢乐传媒旗下子公司欢乐嘉娱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等。熟悉娱乐节目行业的人应该对欢乐传媒非常了解,因为早在十几年前,欢乐传媒就已经在中国市场上成功打造过娱乐节目《欢乐总动员》(题外话:所以“欢乐XXX”看来是欢乐传媒取名的独特偏好)。所以,欢乐传媒绝对可以当得上是娱乐节目行业老兵了。不过,与前段时间因《中国好声音》版权问题闹得沸沸扬扬的灿星有着深厚的SMG背景不同,欢乐传媒自始至终是一家实打实的民营娱乐公司。

 

上个月,刚好是东方卫视《欢乐喜剧人》二、三季间间隙,浙江卫视开播了一档新的节目《喜剧总动员》,观众们打开电视机后总觉得“似曾相识”,这不就是另一个《欢乐喜剧人》么?没错,这档新的节目同样是由欢乐传媒与浙江卫视、中和传媒联手打造出来的《欢乐喜剧人》“孪生兄弟”版,连主持人都是《欢乐喜剧人》第一季、第二季的合体。显然,欢乐传媒是想将《欢乐喜剧人》这一现象级IP价值最大化。

 

然而作为播出平台的东方卫视对此就颇有微词了,坚称欢乐传媒仅承担了《欢乐喜剧人》艺人的邀请工作,现在与浙江卫视合作,是“开门自盗”。而欢乐传媒则在声明中称自身拥有《欢乐喜剧人》的著作权。双方各执一词,似乎陷入僵局。

 

10月13日,东方卫视2017年广告招商会上传来消息,称东方卫视将继续播出《欢乐喜剧人》第三季,似乎对于欢乐传媒的一纸声明完全未予理会。

 

从IP角度看,东方卫视想独立制作第三季《欢乐喜剧人》还有可能吗?

 

答案是,有可能。因为节目模式难以诉诸《著作权法》来保护。

 

电视节目模式,或称电视模式,通常是指一档电视节目的整体概念和品牌,最常见的类型是电视真人秀等娱乐节目的电视节目模式。宋海燕《娱乐法》一书中是这样定义的:“电视节目模式,是指电视节目在开发创意以及制作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种元素及其组合,包括节目的描述,拟定的目标观众、舞台、灯光设计等等。”

 

那么,电视节目模式为何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2015年4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第10个问题的解答:

 

“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11个问题的解答:

 

“综艺节目模式引进合同涉及著作权许可、技术服务等多项内容,其性质应依据合同内容确定。”

 

可以看出,综艺节目模式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到模式中的各个组成部分是否可以单独构成作品来具体分析。那么,问题又回到了构成作品的条件这一问题上。

 

国务院颁布和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并分别对各类作品分别做了详细解释。

 

据此,具体到《欢乐喜剧人》来讲,除了其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单独作品外,占据节目主要部分的节目流程、比赛规则、主持风格等元素,并不会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而近年来关于节目模式侵权的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表明,欢乐传媒在其声明中提到的“独家拥有该节目模式并拥有全球范围著作权”,在司法实践当中被支持的概率是比较小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欢乐喜剧人”已经被北京欢乐嘉娱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9、35、38、41、42类商标,虽然目前还有部分类别处于初审阶段,但未来东方卫视如果继续使用可能会造成商标侵权。

 

综上,就目前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东方卫视若在选用新的节目名称、文字脚本、舞美设计、背景音乐等的前提下,借鉴《欢乐喜剧人》那种嘉宾逐一上台竞演并由观众票选最佳的节目流程、各类淘汰赛制、诙谐客串的主持风格等,个人认为在法律上并不构成侵权。

 

《中国好声音》、《欢乐喜剧人》之后,下一个会是谁?

 

看到《欢乐喜剧人》第三季可能停播的消息,很多人会不由自主地联想起仅仅几个月前的《中国好声音》案例。因为两者都是节目制作方和播出平台的版权纠纷。回想刚刚推出之时,《中国好声音》第一季号称中国电视史上第一档真正实现制播分离的节目。

 

与《欢乐喜剧人》不同,另一个公众关注的焦点《中国好声音》节目模式版权是从荷兰引进,涉及海外节目模式引进问题。事实上,《中国好声音》从荷兰引进的所谓“版权”,是与海外原版节目相关的一系列知识产权的“打包”,包括节目手册及相关技术专利等等,但“节目模式”、“节目模板”这类事物本身只是一个流程,一个形式,或一种思想,基本上无法受到著作权保护。

 

不过,现阶段我国制作和播出功能的分离性与最终所呈现节目的整体性这对矛盾的存在,造成了权利及其他相关利益上分配的不明确,客观上也会增加引起制播双方互撕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制播分离必须以权利和利益明晰确立为前提。

 

灿星制作副总裁兼宣传总监陆伟曾这样总结道:“模式方牵制,还有资本市场的利诱,没有自主知识产权,节目的危机一定存在。”这也就对国内节目模式原创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无论是国内原创还是国外引进,知识产权和利益的明确分配一定是减少制播双方矛盾的关键,必须明确权利许可的排他与否、利益分配的标准等,以减少诸如此类的制播双方权益纠纷,为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营造一个和谐的合作氛围及有利于创作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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