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的经济属性——理想与现实

2020-12-23 18:16:40
如何总结提高知识产权在诉讼程序体现的经济属性进而帮助权利人更好运用知识产权是当代知识产权律师应当思考并回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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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总结提高知识产权在诉讼程序体现的经济属性进而帮助权利人更好运用知识产权是当代知识产权律师应当思考并回答的问题。


作者 | 王正志 王崇伟  高文律师事务所编辑 | 布鲁斯




目标:


诉讼不只是维权的手段,也是知识产权权利人运用转化其知识产权的主要手段。没有经历诉讼检阅的知识产权很难说其具有较高价值。以专利为例,专利权利要求的覆盖面、权利说明的质量在无效及行政诉讼程序;专利转化实施或许可情况、维权记录等在民事诉讼程序;甚至权利人与相关主体就专利权属的争议已经出现在刑事诉讼程序里。


如何总结提高知识产权在诉讼程序体现的经济属性进而帮助权利人更好运用知识产权是当代知识产权律师应当思考并回答的问题。


一、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概述


(一)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界定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就是人们以一定的价值观念对某一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具有正当性、合理性进行评价和判断的价值标准,是该民事诉讼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


(二)我国有关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分类


我国法学界认为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可以分为目的性价值(或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或外在价值)。目的性价值是指在诉讼程序满足诉讼主体活动的内在目的时所形成的价值,它主要包括自由、公正、公开和效益等具体形态。目的性价值是与工具性价值相对应而出现的,这一理论凸显了诉讼程序价值的内在独立性,是在对“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及弊端进行分析和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工具性价值是从诉讼程序的实体目的出发,强调了诉讼程序对于实体的有用性和诉讼程序的技术性,诉讼程序是没有内在的独立价值的,是完全服务于实体法而存在的。


(三)西方国家有关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分类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理论,西方国家划分为两种对立的理论,即程序工具主义理论和程序本位主义理论,其中,程序工具主义理论比较完善,包括: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和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


第一,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工具主义理论亦称为“结果本位主义”,它在哲学上属于功利主义的一个分支。这种理论认为,法律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的,它没有任何可以在其内在本质上找到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因素,它的本质不是目的,而是用于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工具或手段。所谓“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实际上是把程序的工具性价值标准强调到极端所形成的价值理论。其核心观点是,程序法相对于实体法而言只是工具法、手段法,民事诉讼程序除作为用以确保实体法实施的工具而具有价值以外,没有任何自身的独立价值。


第二,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该理论基本上坚持了程序工具论的立场,即认为法律程序是用以实施实体法的工具和手段,它一方面坚持了程序相对于实体根本上作为工具的观点,另一方面则认为在追求程序工具性价值目标的同时兼顾一些独立的价值。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是由美国学者德沃金提出的,他认为,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过分强调了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将确保实体法的实施视为法律程序的唯一价值目标。


第三,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该理论认为审判程序不过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公共福利或提高经济效益。与法律制度的其他要素一样,诉讼程序在运作过程中也会耗费大量的经济资源,为了提高诉讼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把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审判活动的唯一目标,并在评价和设计诉讼程序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价值标准。


二、知识产权诉讼程序所体现的经济属性之理想与现实


知识产权诉讼是指在人民法院进行的,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各种诉讼的总称,包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前一述及,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一定的价值属性,知识产权诉讼因包括民事诉讼同样也具有上述价值属性的共性,但是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知识产权诉讼主要体现为经济属性。我们知道,当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比较成功的知识产权诉讼无外乎于要达到两个目的:第一,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控制侵权损害范围;第二,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得到全面补偿。换言之,权利人进行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其知识产权价值,并通过整个诉讼程序向人们展现其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大小。


(一)理想的知识产权诉讼可以产生指导知识产权定价的效果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以及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是将无形的人类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与传统的产权理论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新的财产权,与普通财产权一样也具有相应的知识财产标的转让、收益、使用、处分等,只是其权利人关于这些基本权利的享有和应用与普通财产权有着细微上的区别,特别是法律规制方面。知识产权的本质是其经济属性,即具有商业价值。认定知识产权具有多大价值需要专业机构认真评估,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方能确定其价值。以专利为例,影响其价值有因素主要涉及法律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产业因素等。在众多因素中,法律因素尤为重要,是确定知识产权价值的一个重要参考体系。法律因素主要包括:第一,权属的完整性。权属越完整,则其体现的价值就越大;第二,法律的保护程度。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水平、保护的强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强度、水平越高,价值就越大,不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价值可能没有价值。


在当前技术日新月异和行业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为频繁发生,知识产权是企业和经济主体的生命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权利人必须建立一个适应市场变化且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注意收集并保存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相关使用证据、维权记录等,并在出现侵权纠纷时选择最佳的诉讼策略,综合采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诉讼禁令等诉讼手段,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保护最大化。


比较理想的知识产权诉讼是权利人和知识产权律师在诉讼中要精心配合、统筹分工,权利人要尽力提供比较完备的证据链条,知识产权律师要认真仔细研判案情,并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和诉讼经验积累选择有利于当事人的诉讼策略。总之,比较理想的知识产权诉讼,一方面可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最大化,以真正维护权利人的相应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诉讼提高权利人涉案名牌知名度,提升名牌市场竞争力,无形诉讼宣传,增加品牌的知识产权价值,并合理有效的最大限度为其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相关典型案例:

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该案整个诉讼过程可谓是一波三折,权利人以对方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00万元。一审法院仅判决支持权利人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最高法终审改判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近950万元。该案再审判决创新侵权损害赔偿认定机制,在损害赔偿认定方面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对于可以体现出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金额的证据,通过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利润率、贡献度计算出被诉侵权产品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对于不能体现出被诉侵权产品具体销售金额的证据,依照法定赔偿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等手段,特别是充分考虑了涉案专利对被诉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等因素,通过司法裁判努力实现侵权损害赔偿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协调性和相称性,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切实保障了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本案涉案侵权产品使用在TCL空调、海信空调、美的空调等三家公司的产品上,从侧面也印证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通过侵权诉讼无形中提高了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市场知名度,对其知识产权定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效果。


(二)现实中的知识产权诉讼还是粗线条的原则性规定,缺少创造性的思考


现阶段,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关侵权赔偿规制还都是一些粗线条的原则性规定,主要是赔偿损失(即,基于对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的举证进行计算),即以填平原则为主,缺少相关惩罚性赔偿规定。赔偿损失是目前知识产权侵权主要承担责任的形式,由于维权成本高、诉讼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四大瓶颈”。


以《专利法》为例,其第六十五条关于侵权赔偿是这样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往往是非常隐蔽的,因此权利人要想证明其损失必须要举证,而知识产权专业性比较强,要想完美举证则是非常困难的。如果权利人不能举证的话,只能按照法定标准得到赔偿,这样就造成知识产权的市场定价和司法定价不成比例。


纵观近年来的全国各地法院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纠纷判决,由于受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约,绝大部分有关赔偿权利人损失的判决均在法定限额内进行,只有极个别案件判赔标准突破了法定限额标准。令人比较欣喜的是,修改后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业已提高了侵权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为五百万元,且《专利法》的相关修改亦已提上日程。为增强损害赔偿的补偿、惩罚和威慑效果,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近年来,司法机关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提高损害赔偿标准,以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发挥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涉外案件为例,2015-2019年,依法判决支持的赔偿额度逐步上升,平均约为136万元,支持率为49.1%。然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18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2016年至2018年,专利侵权案件的赔偿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比例分别为1.8%、6.3%和5.4%。由此可见,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突破法定赔偿额上限,是非常困难的,成功的案例可谓凤毛麟角。因此,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迫在眉睫,要严格制定侵权人不能侵权、不敢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机制,以期产生震慑侵权所需的“寒蝉效应”。


相关典型案例:


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与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丽康富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24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松下株式会社)于2012年9月5日获得涉案名称为“美容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号为CN302065954S。松下株式会社认为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稻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及北京丽康富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康公司)销售的“金稻离子蒸汽美容器KD-2331”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销毁有关被诉侵权产品的全部宣传资料以及删除被诉侵权产品的宣传内容;金稻公司销毁涉案模具和专用的生产设备及被诉侵权产品全部库存,并从销售店回收未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进行销毁;金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二被告共同赔偿合理支出人民币20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存在的差异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并不产生实质的影响,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金稻公司在未经松下株式会社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了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丽康公司在未经松下株式会社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了销售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金稻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获利,松下株式会社依据网上显示销量及平均价格主张三百万元赔偿数额具有合理的理由。此外,松下株式会社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丽康公司作为销售方,在得知本案诉讼后,依然未停止,对诉讼中的支出部分应当共同承担。据此,一审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金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万元;金稻公司、丽康公司连带赔偿合理开支人民币二十万元。金稻公司、丽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关于赔偿数额,松下株式会社通过公证取证方式在部分电商平台上检索得到侵权产品同型号产品销售数量之和为18411347台,平均价格为260元,并以此作为赔偿请求的依据。按照上述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总数与产品平均售价的乘积,即便从低考虑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得出的计算结果仍远远高于300万元。在上述证据的支持下,松下株式会社主张300万元的赔偿数额具有较高的合理性。一审法院全额支持松下株式会社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涉案专利为一款“美容器”外观设计专利,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本案的高赔额突破了现行《专利法》最高限额100万元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侵权损害赔偿充分反映、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司法保护理念。二审判决进一步明确了专利民事侵权案件中侵权获利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对于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示范意义。二审判决认为,考虑到专利权损害举证较难,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如果权利人在其举证能力范围内就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进行了充分举证,且对其所请求经济损失数额的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说明的情况下,侵权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权利人赔偿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三、知识产权律师探索,以经济学思维展示证据,提出主张或诉求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其经济属性,也就是商业价值。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保护的对象智力成果以及工商业信誉是无形的,其本身也是无价的,如何评估衡量其价值大小是当前面临的一大难题。决定知识产权价值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其成本,知识产权成本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定价。由于知识产权诉讼,诉讼争议的焦点多且专业技术性强,这就要求知识产权律师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丰富的知识面,真正把握知识产权诉讼的争点。知识产权律师在诉讼中要认真甄别相关证据,以经济学思维展示证据,提出主张或诉求,以期获得法院支持,最终达到理想的诉讼效果。


(一)成本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


以成本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时,要对知识产权成本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综合考虑,真实体现知识产权价值。以专利为例,专利的成本主要包括金钱成本、时间成本与人力资本成本等,金钱成本的构成可以从多个角度来分析,可细分为官方费用、研发投入费用、管理费用、交易费用、代理费用等。


(二)广泛参照物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对被侵权人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析时,不可避免的涉及到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若知识产权成本无法核算,不能正确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时,可替代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国内外企业的产值、利润率、交易情况等进行评估定价。


(三)前景预测


目前,我们正处于知识经济和信息化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其地位和作用日益提升,因知识产权问题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亟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快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成本。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的必然要求。


201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建立和兴起,知识产权领域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相应的对知识产权律师的要求也有所提高,知识产权律师要具有前瞻性的战略眼光,紧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步伐,以强烈的危机意识和使命责任感,不断夯实法律理论根基,补齐知识短板,破除能力瓶颈,全面提升业务能力素质。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灵活运用各种诉讼手段策略,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构建新时代和谐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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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颁布的《专利法》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第四十二条对中国特色的专利保护期延长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但除了醒目的数字(四年、三年、五年、十四年),对于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具体关系、适用情形、补偿期限计算方式等仍有待实施细则和具体规定细化。适逢中国专利保护期延长制度行将落地,本文以美国专利及其专利保护期延长的具体情形为例,管窥美国专利保护期延长制度,帮助大家加深对这一新建立制度的理解。

    2020-12-03 19:4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