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023-04-29 08:56:06
经过网络投票和专家推荐,北京市最终选取了十个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涉及知识产权、市场监管、文化执法、海关等部门处理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多类型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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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布鲁斯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战略部署,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要求,2022年北京市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监管部门不断创新工作模式,完善协作机制,提升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效,在处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效能,持续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发挥了积极作用。

经过网络投票和专家推荐,北京市最终选取了十个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涉及知识产权、市场监管、文化执法、海关等部门处理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多类型知识产权纠纷。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北京市各知识产权行政监管部门着力在“严、大、快、同”方面下功夫,彰显了北京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中所取得的卓越成效,为首都“四个中心”和“两区”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2022年北京市知识产权

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件名称

“二肽基肽酶抑制剂”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权利人为日本知名医药企业,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合议组通过书面审理方式快速办结此案,有力地保护了医药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不断优化北京的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8日,请求人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就其“二肽基肽酶抑制剂”(ZL201110006009.X)与北京某公司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裁决请求。经审理,被请求人未经许可在其官网许诺销售的“苯甲酸阿格列汀”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请求人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苯甲酸阿格列汀”产品。

点评意见

药品的研发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专利保护非常重要,如果没有有效的专利保护,就没有药企愿意投入巨资去研发新药。没有创新药,也就无药可仿制,必然就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用药选择。因此,加大药品的专利保护力度是十分必要的。

这些年来“强仿上市”的问题比较突出。所谓“强仿上市”,是指创新药专利尚未到期,仿制药厂出于巨大的商业利益,提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仿制药批件,申请集采挂网,甚至提前在网上进行许诺销售,这些行为损害了药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尤以许诺销售的危害性最为严重。许诺销售是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明确禁止的行为。北京市知识产权对本案的处理,及时有效地保护了创新药企的合法权益,符合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基本国策。

案例二

案件名称

防治胃肠道疾病系列产品假冒专利案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的假冒专利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多款系列产品,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几次会同相关部门专案研讨,最终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今后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3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假冒专利线索,称京东平台上的某食品旗舰店存在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经查明,当事人在京东平台的某食品旗舰店使用专利申请号201810525605.5、201910819357.5、201811612943.4、201910305094.6宣传其所销售的兰幽防治胃肠道疾病系列产品:兰幽蛋黄压片糖果(兰幽咀嚼片)、兰幽咀嚼片、宇诚健康兰幽牙膏呵护口腔清新口气护理口腔igy兰幽牙膏、宇兰幽HP蛋黄球蛋白粉固体饮料、宇兰幽HP蛋黄球蛋白粉固体饮料等。上述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上述产品误认为是专利产品。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公告,同时对当事人处以5.4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5.4万元。

点评意见

在电子商务这个重点领域,假冒专利案件以及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层出不穷,难以捉摸、稍纵即逝,是网络活动的特点,也是电子商务的特点。此外,因互联网购物的灵活性,其会不间断地产生新的订单,如果不尽早地制止违法行为,会使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也会使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在本案中,涉案产品涉及糖果、咀嚼片、牙膏、蛋白粉饮料等,如果无法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除了会导致经济损失,还可能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由此产生的种种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亟需能有快速、便捷、高效的维权方式。相比于司法程序,行政机关具有更大优势和灵活性来快速处理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假冒专利案件以及专利侵权纠纷。

对此,《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快速处理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此外,《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规定,对于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投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收到电子商务平台商提交的专利侵权投诉案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移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根据证据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直接作出是否侵权的判定意见书,并通知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或关闭网店。

因此,对于涉及展会、电子商务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效率更高,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有助于专利权人快速维权,以促进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

案件名称

法国“饼干鞋”侵害商标权案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未按有关销售地域范围的约定,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进口商品法国“饼干鞋”,该商品使用了与我国注册商标“Excelsior”基本相同的标志,构成侵权。本案的意义在于提示市场主体在进口商品时,应加强对商标的市场调查,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进行销售,避免出现侵权行为。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9日,行政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称,某公司销售的鞋商品上使用“EXCELSIOR”标志,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与香港A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根据该合同,当事人仅有权在香港、澳门销售带有“EXCELSIOR”字母和图形的组合标志的法国“饼干鞋”。当事人在中国大陆销售的1080双(9个型号)“饼干鞋”上使用的“EXCELSIOR”标志与第11903469号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Excelsior”注册商标,英文拼写相同,仅在字母大小写及字体上存在差异,因此行政监管部门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侵权,最终依法对其处以428 421.81元罚款。

点评意见

自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明确了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宗旨,体现了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导向。相比商标侵权诉讼周期较长、程序较复杂、成本较高的特点,商标行政保护的程序较为简单,侵权纠纷处理时限相对较短,能够及时高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商标权。行政执法机关既可以应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根据社会公众的举报对侵犯商标权行为进行查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开展市场监督检查,发现和处理商标侵权行为。这体现了商标行政保护程序启动的灵活性,尤其在处理一些涉及品牌的跨境商标侵权案件时具有明显优势。此类案件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销售和许可行为,以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事实查明和法律问题错综复杂。行政执法部门在具体执法案件办理中,采用统一标准、统一程序,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总量的持续增长,办案质量的不断提高,有效维护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将行政途径作为处理纠纷的优先选择。

案例四

案件名称

五年内两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予以从重处罚案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属于典型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通过对恶意侵权行为加大惩治力度,有力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2日,行政监管部门对某白酒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各相关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当事人所销售的“贵州茅台”“五粮液”“洋河天之蓝”“红星绵柔陈酿”白酒共计180瓶,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侵权。另查,当事人在2021年6月2日因同一性质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因此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有关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应以从重处罚。据此,行政监管部门依法没收上述侵权商品,并对其处以180 000元罚款。

点评意见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国家这些年来的基本国策。针对恶意侵权问题,反复侵权问题,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加大了惩罚力度,第六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些都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精神。

本案当事人在2021年6月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受到行政处罚,时隔不到一年,又再次销售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属于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符合《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有关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行政监管部门依法没收侵权商品,并对其处以180 000元罚款,有效贯彻了《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

案例五

案件名称

“行刑衔接”处理侵害“MLB”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典型意义

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协作处理此案,同时现场固定证据、统一取证标准,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对涉案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刑事违法性进行认定,高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9日,行政监管部门接到有关某公司涉嫌销售侵权商品的投诉,认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故通知了公安机关。随后行政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与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发现665件使用“MLB”标志的商品。该公司向执法人员出具了授权证书。经相关权利人鉴别,认定上述商品为侵权商品,有关授权协议编号不存在,系伪造文件。据此,行政监管部门认定,该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销售金额为38.82万元,货值金额为54.24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监管部门将该案移送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处理。

点评意见

“行刑衔接机制”是指在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两个不同的法律实施领域之间的衔接和协调机制。它的核心是通过有效的案件流转、程序衔接、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确保不同法律实施领域间的调查、取证、审查/审理、处罚/判决能够顺畅衔接,形成有效的联动效应,达到整体的法律实施效果。

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同时规定了行政处罚、民事诉讼、刑事处罚多种救济和处罚手段,使得各种手段的配合使用成为可能。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各有其优势和局限性。行政手段启动迅速,立案门槛较低,对权利人前期的调查取证一般不会要求过高,但在处罚力度和震慑效果上不如刑事手段;刑事手段对犯罪分子有最强的惩戒和震慑效果,公安部门的侦查能力强,利于案件深入挖掘,但启动和立案的条件严格,权利人往往需要在前期花费大量时间和成本进行调查取证。

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均规定了:行政查处程序中若发现当事人构成刑事犯罪,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利用“行刑衔接机制”,使两种维权手段形成优势互补,以达到更好的维权效果。

同时,对于行政和司法机关而言,“行刑衔接机制”也有助于提高他们的办案效率,减少重复性工作,使他们获得更充分、准确的信息和证据,保证审查和审理结果的公正性,减少不必要的社会成本和行政、司法资源浪费。

在本案中,行政机关完成了前期的调查取证、鉴定等工作,为公安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介入奠定了很好的基础。而刑事判决和刑事责任,则会加强对侵权人的打击力度,震慑潜在侵权人,产生更好的个案效果和社会效果。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的衔接、联动和互相促进在本案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案例六

案件名称

“京津冀”协同处理侵犯“CoCo都可”商标权系列案

典型意义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京津冀市场监管执法协作框架协议》,牵头“京津冀”三地同步开展打击侵犯“CoCo都可”商标专用权的专项执法行动,推动协同联动执法,为区域发展保驾护航。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8日,《北京晚报》刊发报道,称在外卖平台上存在大量销售“山寨”CoCo都可奶茶的行为,经查明,报道所提到的店铺,商铺名称、宣传板、价目表、售卖饮品的包装袋、外包装、封口包装膜等多处使用“CoCo”标志,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公众混淆,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随后“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同步开展打击行动,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针对139条相关线索进行排查,对47条线索立案调查,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处罚金额共计379  500元。

点评意见

电商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因其侵权人分散、侵权商品数量众多等特点,大多难以通过行政投诉处理。由于单个侵权商户的销售量小,花费大量时间和成本进行民事诉讼往往也得不偿失。因此,通常的处理方式是由知识产权权利人向电商平台提交投诉,电商平台核实后会将侵权产品链接移除。但这种处理方式有其局限:首先,侵权人的成本极低,难以对其形成威慑;其次,他们很容易重新发布链接、上架相同的侵权商品,而权利人发现后多半也只能再次投诉;最后,电商平台的侵权判定能力可能较为有限,在权威性上自然也无法与行政机关和法院相比。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多地协同办案的方式,针对电商平台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集中处理,堪称非常有益的尝试。从案件介绍来看,市监部门在此案中进行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相关数据,如针对139条相关线索的排查、对47条线索立案调查等,都令人印象非常深刻。

在此之前,虽然不同地方或者不同级别的市场监管部门也会在需要时协同办案,但是针对线下案件较多,其范围和规模通常比较有限。针对电商平台的检查,除由总局统一指挥外,多数由平台所在地市监部门单独进行。因此,历史上罕有多地联动,针对电商平台上大量、分散的侵权商户进行统一查处的先例。如果这类行动以后能够进一步推广和常态化,必将成为权利人打击电商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一种有力和有效的手段。对于饱受电商平台上的侵权商品之苦的权利人而言,这将是非常值得期待的。

案例七

案件名称

违法代理注册含“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徽”图样商标案

典型意义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徽,属于官方标志,具有国家公信力。本案当事人作为商标代理人,应当知晓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徽的具体图案样式,但其仍接受委托,代理申请注册,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此案有利于引导商标代理机构自觉守法经营,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行政监管部门收到线索,反映某公司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经核查,某公司代理注册的四个商标,均使用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徽近似的图形。上述行为损害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在先权利,扰乱商标代理秩序。行政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0000元。

点评意见

商标的基本功能就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是市场主体商誉的重要载体,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抓手。商标作为市场主体重要无形资产,可以为其带来持续稳定的商业利益。但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使用为目的,而不是以囤积和占有商标资源为目标,更不是将其作为攀附他人商誉、误导相关公众的工具和手段。

商标代理机构作为注册商标相关流程专业的服务机构,本应当对于商标价值、功能以及商标法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有较为深刻的理解,但实践中,由于门槛较低,同质化竞争激烈,使得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良莠不齐,违背职业道德和诚信原则的现象屡见不鲜。《商标法》2013年修改时,就将商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的规范上升到法律层面。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也通过发布《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强化商标代理机构的责任。国家局及地方局每年几乎都会不断组织商标代理机构市场秩序整顿专项行动,对商标代理机构相关违法行为呈现“零容忍”的态势。

国家通过前述立法、行政执法等多个层面,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充分利用其专业能力和专业知识,把好商标审前关口,将明显违法、明显损害公共利益的商标申请排除在外,营造审申良性互动的局面。而商标代理机构也是有能力、有条件及有法定义务做好这些排查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极少数商标代理机构仍然不以为意,诸如本案一样,接受“明显违法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商标申请委托,甚至采用更加隐秘手段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进而高价转让牟取不当利益,给商标管理秩序带来重大损害,也破坏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形象,当然会遭遇强有力的惩罚和惩戒。相信随着打击的常态化,商标代理、交易市场必然会回归正常路径,必然会还广大市场主体及商业从业者一个“郎朗蓝天”。

案例八

案件名称

恶意抢注“红婵”商标案

典型意义

作为商标代理机构,当事人将运动健儿姓名进行恶意抢注,非法利用奥运会的影响力,侵害他人姓名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社会不良影响。该案的办结有利于维护商标注册秩序,助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9日,某商标代理公司同时接受了两家公司的委托,申请注册“红婵”和“红蝉之家HONGVHANZHIJIA”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上述商标注册申请。2021年8月5日,全红婵获得2020年东京奥运会跳水女子单人10米跳台金牌,各大主流媒体对其进行了相关报道,“全红婵”已经家喻户晓。当事人作为商标代理公司应当知晓上述情况,将“红婵”“红蝉之家HONGVHANZHIJIA”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仍然接受委托,代理申请注册上述商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及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决定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 000元的罚款。

点评意见

社会名人姓名被抢注商标是诸如我国这样的商标注册制国家面临顽疾。实践中,禁止将社会名人姓名抢注商标的法律适用存在多个维度。主要分为两个方向,一是 “利用相对条款进行保护”。《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姓名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根本权利。如果将与他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注册商标,使得标有该商标的商品容易被认为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但适用第三十二条加以保护的前提,必须基于在先权利人的主张和举证。但在商标申请审查及后续复审等程序中,在先权利人无法参与相关程序,无从提出相关主张,仅仅通过相对条款保护显然无法实现维护商标秩序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有必要通过绝对条款的适用加以补充。二是“利用绝对条款进行保护”。将社会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如果“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规定认定违法,比如(2011)高行终字第1100号“姚明一代”商标异议复审案。相比之下,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为由认定违法,争议较小并逐步形成了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奥运冠军、奥运健儿属于公众人物,其姓名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家荣誉和体育精神画上等号,未经许可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不仅仅侵犯了奥运冠军的个人权益,更是对国家荣誉、体育精神的亵渎和损害,对我国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了消极和负面的影响。如果一味强调奥运冠军自行维权,而忽略该等抢注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的消极负面影响,会在商标注册制背景下形成负面示范效应,造成类似行为的不断扩大,严重损害商标管理秩序。除了以上条款外,实践中对于那些大量抢注或明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抢注社会名人商标的行为,还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认定违法。对类似行为的打击,不可谓不遗余力。

案例九

案件名称

海关查处侵害VALENTINO等商标权的服装、鞋邮寄出境系列案件

典型意义

按照海关总署部署,北京海关开展寄递渠道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蓝网”行动,围绕食品、药品、服装、鞋帽、等群众关注度高的侵权高风险商品,加大对“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进出境侵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该案是“蓝网”行动执法成果的具体体现,有力地维护了公平有序的进出口贸易秩序,保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中国制造”国际声誉。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北京海关连续查获涉嫌侵权的出境邮包1265个,涉及Christian Louboutin图片、MONTBLANC图片、VALENTINO图片等十余个知名品牌。境内发货人没有使用真实姓名,邮件面单上填写的联系方式不详,有逃避海关监管的嫌疑。邮件包裹内有服装、鞋等物品,包装简陋、做工粗糙,涉嫌侵犯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海关备案的商标权。2022年5月,北京海关依法对认定侵权的物品予以收缴。

点评意见

本案是在跨境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新态势下,海关应对知识产权侵权新挑战,强化监管和保护的典型案例。

首先,“隐蔽式、碎片化的跨境商标侵权”发展为当前知识产权侵权的新态势。我国外贸规模庞大,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的兴起,通过快递包裹等形式向境外递寄侵权产品的违法行为快速上升,知识产权侵权手法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碎片化等新态势,给海关打击侵权带来了新挑战。为了应对此类新挑战,海关总署连续多年部署开展递寄渠道知识产权保护“蓝网”专项行动,专门针对此类新侵权行为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

其次,北京海关聚焦侵权高风险领域,强化对“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跨境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北京海关根据国家海关总署的专项部署,加强对跨境递寄渠道侵权新态势的研究,针对邮寄、快递、跨境电商的渠道特点,将执法聚焦在食品药品、服装鞋帽等涉及公众健康安全的“入口”“贴身”高风险商品领域,有效地打击了 “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进出境侵权违法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保障跨境电商的有序和良性发展。

此外,本案对企业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在海关备案后,可以在全国数十个海关同时生效,犹如构筑了一道知识产权保护的长城,各地海关时刻监控和防护侵权产品进出国境,即便是针对零星侵权行为也能做到强而有力的监管。

案例十

案件名称

多部门联合办理涉冬奥会吉祥物形象著作权犯罪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市级部门指导下办理的全国首起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行政、司法部门高效合作,有力打击了涉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展现北京保护涉奥知识产权、营造优质市场环境的决心和能力。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9日,行政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拼多多网站两家店铺购买的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外形及标志和奥运官网公布的吉祥物形象相同,但做工粗制滥造,绝非正品,且该店铺网页显示此商品已拼单10万余件。行政监管部门针对此情况开展调查,并向冬奥组委进行函询,12月6日冬奥组委回函确认举报人购买的吉祥物玩偶是仿制品,已对冬奥吉祥物和冬奥会标的著作权造成了侵害。石景山区市监、文旅、公检等多部门成立专案组,历经17天跨三省八个市县的连续奋战,于12月25日在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王店村将嫌疑人抓获。现5名嫌疑人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点评意见

本案是多部门联合行动保护涉冬奥会吉祥物形象的典型案例,在奥林匹克标志的多元保护以及畅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刑衔接”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首先,本案体现了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制度架构和实践应用的多元性。200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顺利举办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6月,修订后的条例将冬奥会、冬残奥会有关标志纳入保护范围并进一步加强保护力度。条例还规定了,奥林匹克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本案最终适用《著作权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保护涉冬奥会吉祥物的知识产权,体现了我国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在制度构架和实践应用方面的多元化特点,有助于严厉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向国际社会展现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形象。

其次,本案通过行政、司法部门联合行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刑衔接”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目前主要是行政与司法保护的“双轨制”模式。在实践中,这两种保护模式仍然需要克服程序衔接不畅通和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本案,通过行政和司法部门联合行动,在信息共享、业务协作、行政与司法标准的统一等方面进行了成功的探索,不仅有力地保护了冬奥会吉祥物的知识产权,在畅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行刑衔接”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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