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审慎包容监管新路径 筑牢数字生态创新根基——“中国的竞争、创新与监管选择:以移动应用商店为例”研讨会在京成功举办
5月13日,由知产力主办的“中国的竞争、创新与监管选择:以移动应用商店为例”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聚焦移动应用商店一体化生态、监管干预边界、开放与一体化平衡、司法谦抑定位等核心议题,汇聚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及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深圳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十余所高校的顶尖竞争法、经济学领域专家,深入比较域外监管实践,立足我国市场结构与产业发展阶段,共同探讨契合中国市场现状的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路径,为推动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凝聚学术共识。会议由知产宝CEO普翔主持。

研讨会现场
第一单元:监管干预的正当性边界:市场失灵、实证依据与比例原则
会议第一单元围绕针对数字平台的反垄断或监管干预前提条件展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晓晔研究员在这个单元分享的题目是“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消费者福利标准”。她指出,提高消费者福利是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根本目的,也是各国反垄断执法包括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的基本原则。她认为,如果把新布兰代斯学派的“权力去中心化”作为反垄断执法标准,这会产生很大问题。一方面,新布兰代斯学派奉行“大即是坏”的理念,完全抛弃消费者福利标准和基于效果的经济分析,这种做法无论是用于传统经济反垄断执法还是数字经济反垄断执法都是不可持续的,不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考虑到互联网存在直接和间接的网络效应,数字平台企业由此存在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一般不仅不违法,而且还有利于企业的经济效率,可以降低价格、改善质量,推动创新,其结果就是提高消费者的社会福利。王晓晔研究员还指出,欧盟《数字市场法》(DMA)奉行新布兰代斯学派“大即是坏”的理念,对某些大型科技企业采取了一揽子事先禁止的做法,包括强制性数据互操作和全面禁止企业的自我优待。她认为DMA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因为缺乏基于效果的经济分析,它在实施中不会考虑消费者福利标准;另一方面,因为缺乏经济分析,这些一揽子事先禁止也不会考虑数字经济领域的技术、商业模式和市场结构是处于不断变化的动态竞争之中,例如当前世界各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竞争方兴未艾。王晓晔研究员的演讲结论指出,反垄断执法中的消费者福利标准不仅适用简单,而且是个公正和客观的标准,这有助于防范数字市场真正的反竞争损害。她还指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不等于“大就是坏”,反垄断执法包括数字领域的反垄断执法不是一味去除权力的中心化。反垄断执法机关在防范平台经济领域滥用行为的同时,还应当推动平台企业的投资和创新,因为这不仅有助提高我国消费者的社会福利,还有助提高国家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方小敏以“数字平台市场监管的发展与挑战”为题,分析了欧盟与美国针对移动应用商店的监管立法和实践,并讨论了我国的监管路径选择。她指出,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已从单一产品竞争升级为生态系统间竞争,在移动应用商店领域,iOS、鸿蒙和安卓等一体化生态系统和开放式生态系统之间存在竞争,可以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数字平台可能因规模经济与生态特征拥有一定市场力量,但这是竞争的结果,是符合数字经济发展特征和发展规律的经济现实,也是消费者得以享受数字经济福利的原因之一。何况数字平台往往同时受到生态间竞争、生态内竞争与创新竞争的多重约束,应当结合个案中平台所受的多重竞争约束情况综合评估其市场力量。在特定相关市场上拥有一定市场力量,不等于就具有不受竞争约束的垄断地位。而且在正常竞争中获得的市场力量本身是中性的,滥用市场力量的行为才违反反垄断法。随后,方小敏教授指出,以欧盟DMA为代表的域外监管制度,不以平台行为的实际竞争损害为规制前提,奉行“大即是坏”的简单规制逻辑,无法客观反映个案中平台经济行为对市场的真实影响。在实施效果方面,欧盟官方评估虽肯定DMA积极作用,但第三方研究报告和社会反馈显示,DMA并未显著提升用户选择权与隐私保护水平,反而可能增加操作摩擦、提高隐私成本。如相关调研表明,即使苹果按照DMA要求开放侧载,实际上第三方应用下载渠道的实际使用率依旧很低,这可能是部分消费者偏好的实证体现,即便在监管为其创设了自由选择机会的情况下,用户仍持续选择一体化应用商店,表明一体化模式在不同商业模式竞争中依旧具有市场效率。最后,方小敏教授强调,一刀切监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否定生态多样性与商业模式竞争,存在抑制创新的风险。例如强制一体化应用商店开放生态,可能从根本上破坏行业发展形成的合理商业模式,结果反而具有反竞争性。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院长丁茂中对本单元嘉宾的发言进行评议。他表示,反垄断法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与国别性,中国的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必须立足本国实际,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则,整体保持司法谦抑与监管谦抑,避免随意性与过度波动。他提出,反垄断法应根据行为类型精准分类施策。对确定性较强的垄断协议与经营者集中制度,可以采取相对严格的监管;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总体应保持审慎。对动态竞争较弱的传统公用事业领域可实行严格监管,但对互联网、平台经济、人工智能等动态竞争激烈、技术迭代迅速的领域,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均应保持高度谦抑。最后,丁茂中教授以“3Q大战”为例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当年在该案的判决中保持了必要的谦抑性,当前对应用商店的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同样应尊重市场规律、遵循专业性判断,避免被舆论绑架。
第二单元:开放生态与一体化生态之争
第二单元围绕“侧载”与“应用内支付(IAP)”两大焦点问题,针对强制开放一体化生态可能导致的后果,探讨了移动应用商店不同生态模式的竞争价值与监管边界。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卫平以“移动应用商店一体化和开放的竞争法边界”为题,拆解了苹果iOS与安卓两大生态的运行逻辑。他认为,应用商店的商业模式本质在于“外部性内部化”:平台投入大量资源建设操作系统、构建服务生态,通过佣金回收成本,这具有商业合理性。他指出,不可否认,以苹果为代表的一体化生态是重大商业创新,若无此类创新,便不会有如今丰富多样的数字产品与服务。在分析侧载、IAP等涉及商业模式核心的行为合法性时,必须审慎权衡其正面与负面效果,原则上不宜对成熟商业模式进行过度干预,避免对市场运行造成过度冲击。最后,叶卫平教授对中国的移动应用商店市场展开了分析,指出我国移动应用商店市场格局相对独特,华为自主构建鸿蒙生态,其他厂商依托安卓系统发展自有应用商店。我国移动应用商店市场结构分散、竞争充分,与海外辖区市场相比存在明显差异。他提出,我国应用商店监管应立足本土市场结构,在规范市场行为的同时统筹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维护公平竞争,支持本土生态创新与技术突破,提升我国数字产业国际竞争力。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院长仲春以“中国移动应用商店市场竞争创新性发展及监管边界”为题,提出数字平台的竞争已转向生态间竞争,监管应聚焦具体排他行为,而非简单重塑一体化生态结构。她指出,一体化生态是企业长期技术研发与知识产权积累的成果,包含操作系统、应用交易、支付接口等五层耦合结构,既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也承载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积累、隐私保护与国家数据安全治理的多重制度价值。一体化生态首先是效率整合,不应被预设为排他性安排。随后,仲春老师对比了域外针对移动应用商店的监管模式:欧盟、韩国、日本通过立法实施了程度不一的强制干预措施,覆盖侧载、第三方支付、第三方应用商店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美国坚持个案审查模式,重点规制具体排他行为,尊重效率抗辩与消费者福利。两类模式均存在局限,尤其是强制开放模式在实施效果方面并不理想,在苹果被强制要求开放侧载与第三方支付链接的情况下,大多数海外开发者与消费者都依然选择一体化服务,因此我国不宜直接照搬,应选择符合国情的监管路径。最后,她指出,数字平台竞争已进入生态竞争新阶段,iOS、安卓、鸿蒙等通过差异化的安全、体验、服务与开发者政策吸引用户,形成良性竞争格局,一体化与开放商业模式并无本质优劣之分。从竞争法功能定位看,更合理的路径是优先维护生态间竞争,而非重塑生态内部结构。此外,监管应恪守比例原则,立足我国市场结构,坚持行为主义规制路径:纠正滥用行为,而非替代市场选择“最优生态结构”;尊重一体化生态的制度价值,维护生态间公平竞争,为本土操作系统与数字生态创新提供稳定预期。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兰磊以“辨析应用内支付:商业逻辑与强制拆分的局限”为题,深入拆解了苹果IAP系统的本质。他指出,苹果采用一体化商业模式,数字内容购买原则上必须使用平台自有IAP系统,实物商品、线下服务、阅读器应用等除外,且禁止应用引导用户使用外部支付渠道。该模式在全球主流应用商店普遍采用,华为、小米、OPPO、vivo等均使用类似支付与佣金结构。客观来看,IAP限制具备充分商业逻辑与现实合理性,体现在至少以下三方面:一是通过统一审核与支付实现质量管控与系统安全,防范恶意软件,保护用户隐私与数据安全;二是防止开发者“搭便车”,保障平台生态投入的合理回报,该做法与中介服务费、电商平台抽成等商业惯例一致,并与《民法典》禁止中介服务跳单的精神一致;三是实行“两部定价法”(two-part tariff),降低硬件设备价格以促进消费者进入服务生态,通过对少量数字应用抽取佣金实现生态交叉补贴,扩大用户规模,提升生态整体价值。随后,兰磊教授指出,强制解除IAP限制、拆分支付与分发环节,并不必然提升社会福利。尤其是,监管干预可能无法实现预期效果。美国Epic诉苹果案表明,即便司法要求苹果开放第三方支付,选择放弃IAP的开发者仍极少,说明开发者与用户仍依旧偏好安全、便捷、稳定的一体化生态,强制开放与拆分反而可能提高交易成本、降低安全保障。最后,兰磊教授认为,立足我国市场结构与产业目标,监管应高度审慎。我国拥有鸿蒙等本土生态,应用商店市场特征与海外辖区显著不同、竞争相对充分。我国应综合平衡硬件厂商、软件开发者、终端用户等多方主体长远利益,避免机械照搬域外强制监管模式,尊重生态运行规律与商业现实,为本土生态创新与可持续发展预留制度空间。
山东大学讲席教授、经济学院院长林平对第二单元三位嘉宾的发言进行评议。他表示,三位老师聚焦移动应用商店监管核心问题,围绕生态系统、商业逻辑、互补性、创新与行为限制展开深入分析,剖析应用交易与IAP限制等争议做法。林平教授认为,此类行为虽具体直观,但其对竞争、创新与社会福利的影响复杂难断,需要审慎分析。林平教授赞同叶卫平老师的核心观点,强调监管必须先充分理解市场运行与商业模式本质。一体化应用商店本身是数字经济的重要创新成果,是长期市场竞争形成的高效机制。林平教授认可仲春老师关于生态竞争的判断,指出反垄断法应优先维护生态间公平竞争与市场效率,而非强制重构一体化生态结构。各国均根据自身制度环境与产业阶段选择监管路径,我国应立足本土市场结构与发展目标,而非简单照搬域外模式。林平教授支持兰磊老师对IAP机制与一体化生态的分析,强调统一支付与审核体系能够提升安全、防止搭便车。强制拆分未必提升社会福利,反而可能破坏生态运行逻辑与创新激励。兰磊老师提出的将硬件(手机)与软件(手机内应用程序)整体定价联系起来的“两部定价”观点较为新颖,在“两部定价”结构下,调整向应用程序收取的佣金费可能会对手机价格产生影响。最后,林平教授提出,生态竞争已成为数字经济主导形态。生态兼具企业组织与市场机制双重特征,互补性与范围经济显著,平台治理对提升生态效率至关重要。未来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可能更多从生态层面进行分析,但同时也面临生态系统界定、相关市场界定与“生态系统抗辩”等新难题。

研讨会现场
第三单元:法院在平台纠纷中的角色:司法谦抑的必要性
第三单元聚焦数字平台领域反垄断司法实践,探讨了数字市场复杂性下反垄断司法的定位及其与行政监管的协同机制。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原晓爽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分享了“数字市场复杂性对反垄断司法的影响”。她通过分析案件数据,指出我国数字市场反垄断司法呈现案件数量有限、司法角色清晰的特点。从案件规模看,相较于行政执法,司法在反垄断中的作用与影响仍相对审慎。在备受关注的苹果应用商店反垄断案(金鑫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苹果不构成不公平高价、IAP限制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充分体现司法谦抑。谦抑的重要体现是精准适用反垄断法司法解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随后,她指出,数字市场的独特性给反垄断司法带来多重挑战:数字平台具有双边市场特征与强网络效应,传统分析方法适用受限,相关市场界定、滥用行为认定、长期竞争效果评估难度显著。同时,司法实践面临现实约束:一是专业支撑不足,法院在技术知识与数据分析能力上落后于执法机关;二是反垄断专业法官严重短缺;三是社会期待高,法院需平衡反垄断目标、创新激励与消费者保护,考验裁判合理性与可预期性;四是消费者原告诉讼能力弱,消费损害纠纷更适合通过消费者保护法解决;五是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的协同有待加强。最后,她认为,我国反垄断司法应继续保持谦抑审慎裁判思路,强化数字经济分析与动态竞争评估,推动市场竞争从价格竞争转向创新与质量竞争。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戴龙以“中国数字平台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监管的协调”为题,梳理了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体制的演变。他指出,我国自2007年《反垄断法》立法即采用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双轨并行模式,初衷是弥补早期执法经验不足、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功能,但该模式导致在部分垄断协议的违法性认定上,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出现分歧。而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经营者集中领域,以行政执法为主导,司法总体尊重行政判断。随后,他认为,数字平台应用商店市场具有纵向一体化、双边市场、平台间竞争激烈、技术迭代迅速等特征,相关市场界定不宜过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不应简单依据市场份额推定,对新兴操作系统应以扶持创新为导向。制度层面,行政执法与司法应明确分工:监管机构负责市场监测、规则制定、行业指导与比例性干预;法院聚焦法律适用、程序正义与违法及损害认定,不替代监管进行事前规则创设。司法裁判应恪守谦抑原则,仅对违法明确、损害确凿、具有严重反竞争效果的行为作出否定评价,避免以司法判断替代市场结果与专业监管判断。最后,戴龙教授提出展望,我国已进入成熟稳定的常态化反垄断监管新阶段,监管决策应坚持专业化,不过度受舆论与网络情绪影响。数字技术创新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司法与行政均应防范过早干预导致的“假阳性”错误,在应用商店费率、IAP、侧载等争议领域保持规则稳定。未来应进一步强化反垄断司法与行政监管协同,重大复杂平台案件引入第三方专业意见,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司法公信力与市场可预期性,推动数字市场竞争秩序与创新活力协同发展。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徐士英对第三单元嘉宾的发言进行评议。她表示,反垄断司法与行政应构建价值共守、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协同治理体系。首先,徐士英教授指出,数字经济深刻变革挑战传统反垄断框架,单一行政监管或司法裁判难以实现有效治理,协同必不可少。她认为,原晓爽老师对司法谦抑的分析表明,谦抑并非僵化教义,而是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的实践智慧,我国司法正是在谦抑框架下平衡个体利益保护与尊重市场机制。戴龙老师的发言进一步说明,司法与监管并非对立,而是具有共同价值目标的协作关系。其次,在功能定位上,行政监管以维护公共竞争秩序为核心,通过规则制定、合规指导、动态监管实现事前预防与快速纠偏;司法则遵循法定程序,侧重事后救济与裁判规则确立,通过个案厘清行为边界。司法谦抑不等于不作为,反垄断司法可在法律解释、权利救济等方面积极作为,推动数字竞争规则形成,但必须在尊重市场与技术复杂性、保持必要谦抑之间寻求平衡。最后,制度建设层面,我国已通过立法确立反垄断行司协同机制。当前最紧迫任务是加快技术赋能,推进数字法治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证据标准、认定规则及电子数据取证认证规范等。
会议总结:立足国情探索中国路径,平衡规范与发展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王先林对本次研讨会进行总结,并就我国移动应用商店可持续监管路径提出前瞻性观点。他指出,本次研讨会汇聚了法学与经济学界的前沿思考,形成了贯穿理论与实践的核心共识:数字平台监管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答案,必须立足中国独特的市场结构、技术发展阶段与国家战略需求,坚持实证导向与比例原则,走出一条兼顾规范与发展的中国特色监管之路。
王先林教授强调,对欧盟DMA等域外严格监管实践,应从成本收益与实证效果角度理性评估是否适合我国市场情况。从制度成本角度来看,强监管模式可能提高市场开放性,但其实施成本很高。从域外经验来看,DMA等监管措施在提升消费者福利和市场可竞争性方面的实际效果存在争议,尤其是需要注意潜在的负面效果——增加用户操作摩擦、降低服务体验,甚至可能削弱平台的安全投入与创新动力。监管必须以扎实的市场实证为基础,缺乏实践依据的干预造成的损害可能大于市场失灵本身。此外,我国移动应用商店市场具有独特的制度与结构特征,不宜全盘移植域外监管规则:一是市场已形成iOS、安卓、鸿蒙等多操作系统并存的多元竞争格局,应用商店及其他类似平台供给丰富,生态竞争充分;二是消费者呈现显著的“多栖性”,拥有广泛跨平台选择,市场机制能够有效约束平台行为;三是应更加重视动态竞争与创新活力,而非静态市场份额。是否需要监管介入,应根据是否存在市场力量无法自行修复的重大市场失灵之实证证据判断。最后,王先林教授指出,我国应采取立足国情、审慎适度、制度谦抑的监管路径,恪守三项核心原则:第一,坚持比例原则,仅在确证市场失灵时启动监管,监管措施与失灵程度相匹配,充分尊重企业知识产权与自主商业模式;第二,着眼长期,保护创新激励,避免过早、过度干预,支持本土操作系统生态成长,保障我国数字竞争力;第三,厘清两大关键边界:一是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的边界,司法应保持谦抑,不以个案裁判替代专业监管判断;二是监管与市场的边界,监管旨在纠正市场失灵,而非替代市场。

研讨会现场
与会专家学者共同倡议,我国应加快构建立足中国国情、以实证证据为基础、以审慎包容为底色、以鼓励创新为导向的平台常态化监管新范式,坚决摒弃简单照搬域外模式的路径依赖,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同时,坚定支持本土操作系统与一体化生态创新发展,为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建设数字强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本次研讨会为移动应用商店领域竞争治理提供了系统学术方案,也为我国数字平台监管走向更加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
END
整理:布鲁斯


















